《期貨和衍生品法》之交易者保護體系解讀
作者:郭重清 姜毅 王芮 2022-05-05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下稱《期貨和衍生品法》),該法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法對期貨市場穩定發展極具重要性,特別是對市場各方主體均產生重大影響。交易者是期貨市場的重要主體,《期貨和衍生品法》從期貨經營機構的交易者適當性義務、交易者權利、民事賠償訴訟制度、行政執法等各方面構建期貨市場交易者保護體系,本文主要對《期貨和衍生品法》之交易者保護體系進行解讀。
一、期貨經營機構的交易者適當性義務成為法定義務
交易者適當性義務是要求期貨經營機構通過一系列措施了解交易者的情況,充分說明所提供的服務信息,以達到向交易者提供與其狀況相匹配的服務之目的。《期貨和衍生品法》施行前,期貨市場交易者適當性義務的依據主要為《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及期貨業協會和交易所公布的相關自律規則。《期貨和衍生品法》實施后將期貨經營機構的交易者適當性義務上升為法定義務,也使期貨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時的賠償責任有法可依。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十條對期貨經營機構的交易者適當性義務的基本內容進行了規定,該條第二款對交易者如實告知義務的規定,延續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做法。此外,該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期貨業協會負有督促落實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之職責;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期貨經營機構違反交易者適當性義務規定的,最高可處以違法所得十倍的罰款、吊銷相關業務許可,這也從監督、處罰的層面進一步確保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制度的落實。
二、區分普通交易者與專業交易者,側重于保護普通交易者
《期貨和衍生品法》交易者保護體系的一大亮點,即規定了根據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交易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因素,將交易者分為普通交易者和專業交易者,并側重于對普通交易者的保護,具體表現在二個方面:
1、舉證責任倒置
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普通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時,由期貨經營機構承擔證明其行為合法合規、不存在誤導、欺詐的舉證責任。關于期貨經營機構的舉證責任,《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與該條規定宗旨相同;在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未進行風險提示的免責條件、交易指令、追加保證金及交易結果的通知等事項,規定由期貨經營機構承擔舉證責任,而《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的舉證責任范圍則涵蓋了期貨經營機構服務過程中應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各種事項,無疑是更好更全面地保障了普通交易者的權益。
2、強制調解
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等發生糾紛,雙方可向行業協會申請調解,而普通交易者提出調解請求的,期貨經營機構不得拒絕,要求期貨經營機構必須參與普通交易者提出的調解,與其就糾紛的解決進行協商,增加了通過調解快速解決糾紛的可能性。
三、明確期貨市場主體民事責任,保障交易者事后救濟
1、明確期貨市場主體民事責任
《期貨和衍生品法》對期貨市場主體民事責任,以及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信息的民事賠償責任進行了規定,具體包括:
期貨經營機構未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義務,服務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或存在誤導、欺詐等情形,造成交易者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此外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違反期貨交易規則,責任由所屬的期貨經營機構承擔。《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十二章中,也對期貨經營機構經營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罰措施進行規定,并規定由此給交易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期貨交易場所依照《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規定對異常交易采取緊急措施,存在重大過錯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針對期貨服務機構,《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期貨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操縱期貨市場或者衍生品市場,內幕交易,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等擾亂市場秩序違法行為,《期貨和衍生品法》均規定,違法行為人應就違法行為給交易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民事賠償責任優先
針對民事賠償責任優先的原則,《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期貨市場違法行為人的財產不足的,民事賠償優先于行政罰沒。
在“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違法行為背景下,期貨市場違法行為人被處以高額罰款也將更為常見,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沒款的問題將更加突顯,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在事后救濟環節為交易者提供了保障,有利于增強交易者信心。
3、代表人訴訟制度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交易者提起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期貨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訴訟制度便利交易者提起和參加訴訟,降低維權成本,對于懲治期貨違法違規行為,保護交易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促進作用。
四、從法律層面確立期貨市場當事人承諾制度
當事人承諾制度是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期間,被調查的當事人承諾糾正涉嫌違法行為、賠償有關投資者及交易者損失、消除損害或者不良影響,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當事人履行承諾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終止案件調查的行政執法方式。2021年10月26日,國務院發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以行政法規形式對當事人承諾制度作出規定。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對當事人承諾制度進行規定,將期貨市場當事人承諾制度上升為法律制度,這不僅對提高執法效率、盡快恢復市場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因當事人承諾制度能夠快速、有效地賠償交易者損失,也是保護交易者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五、多角度保護交易者,促進期貨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
除前文所述的各項交易者保護措施外,《期貨和衍生品法》還從對期貨經營機構、從業人員的要求,以及設立保障基金等角度,對交易者權利予以明確,具體而言:
1、知情權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交易者對其委托記錄、交易記錄、保證金余額,以及其他接受服務有關的重要信息享有知情權,有權進行查詢。
2、交易者信息受保護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五條對期貨市場四大主體——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服務機構,以及其工作人員提出保護交易者信息及商業秘密的要求。
3、禁止相關人員參與期貨交易,防范利益沖突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期貨業協會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參與期貨交易的其他人員,不得進行期貨交易。
4、設立交易者保障基金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設立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貨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對期貨市場交易者權益的保護,有助于吸引更多交易者參與期貨和衍生品交易,有利于實現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開,對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