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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OR情勢變更?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質認定、法律后果及應對

作者:劉飛 閆剛波 何欣怡 2020-02-05

2019年12月以來,湖北省武漢市發現多起病毒性肺炎病例,經持續開展流感及相關疾病監測,診斷結果均為病毒性肺炎/肺部感染,并由此引發全國范圍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或“該事件”)。


當地時間2020年1月30日晚,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列為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020年1月底,國務院辦公廳和各地政府部門均下發緊急通知,延長春節假期和推遲企業復工時間,上述行為均對已簽訂合同的履行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如在建設工程領域,“新冠肺炎疫情”造成承包人用工緊張和材料短缺,對其人工、材料以及進度安排等均造成了影響,建設工程復工后也有可能被要求加大現場衛生、安全文明措施等的投入,由此對工程整體工期和費用產生較大影響;在PPP合同領域,“新冠肺炎疫情”除了對建設工程工期和成本造成影響,還可能對項目公司運營期的收入和績效考核等造成影響,直接影響了項目公司的運營收入;在設備買賣合同領域,由于企業復工時間延遲,從而導致設備生產企業產能無法保證,由此造成設備交付延遲等。


本文將結合該事件對具體合同履行可能造成的影響,就該事件在法律性質上如何予以認定、相應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當事人應對措施等進行分析和討論。




一 “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性質如何認定?




在法律性質認定上,一般將此類事件從不可抗力、情勢變更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和認定。


1、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定義


(1)不可抗力


《合同法》第117條“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以下兩類:典型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以下兩類: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干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


具體在建設工程領域,根據住建部2017年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簡稱“示范文本”)17.1條款的規定,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包括了地震、海嘯、瘟疫、騷亂、戒嚴、暴動、戰爭等在簽訂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


(2)情勢變更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6條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情勢變更】第26條釋義,情勢變更強調“變更”,指“合同簽訂時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之變動”。這種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的客觀基礎的變動有可能導致合同當事人預期的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從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來的意義。即合同訂立的時候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會環境發生重大變化,使一方當事人遭受重大的損害,造成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聯系與區別


(1)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聯系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均具有一定的不可預見的特性,兩者構成要件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具體如下:


i.主觀要件: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事件的不能預見性,即合同簽訂時當事人無法預見,當事人主觀上不存在過錯,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發生的事由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


ii.客觀要件: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終止履行前,并且對合同履行造成影響。


(2)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的區別


雖然有上述相似性,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還是存在本質的不同,主要區別在于:


i,兩者客觀要件包含的內容不同: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層含義,而情勢變更只是因不能預見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礎發生重大變化,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問;


ii.兩者對合同實際履行造成的障礙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已構成合同履行不能,即當事人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而暫時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義務;而情勢變更未達到履行不能的程度,仍屬于可以履行,只是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iii.兩者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不可抗力是從違約的角度出發,屬于法定免責事由,其功能在于公平分配當事人的違約責任,解決是否承擔違約責任的問題,當事人只需舉證證明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履行不能,即可獲得免責;情勢變更是從合同效力的角度出發,它主要解決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顯失公平問題,賦予當事人享有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請求權,最終由法院基于公平原則認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3、“新冠肺炎疫情”結合個案可認定為“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認定的客觀要件要求必須影響具體合同的履行,因此“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可認定為不可抗力,需要結合其對具體個案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進行個案認定,具體認定思路如下:


首先,從主觀構成要件上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屬于突發事件,不能被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所合理預見,當事人主觀上對該事件的發生不存在過錯,該事件的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


其次,從客觀構成要件上分析,“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終止履行前(該事件發生后訂立的合同暫不予討論),該事件實際造成了延期復工、用工緊張、物資材料供應短缺、交通管制等現象,結合具體個案情況,可能造成具體合同實際履行不能;并且,該事件發生至今,尚無有效的方法阻止其進一步發展,目前醫學界尚無確切有效的治療和控制方法,屬于合同當事人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


再次,該事件與2003年“非典”具有高度的相似性,亦可參考借鑒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號)第3條關于依法妥善處理好與“非典”防治有關的民事案件中規定:“……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7條和第118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綜上所述,結合具體個案合同履行情況,“新冠肺炎疫情”完全符合不可抗力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并參照“非典”疫情的相關規定,該事件可從法律性質上認定為不可抗力。


4、“新冠肺炎疫情”后續引發的異常之變動結合個案可認定為“情勢變更”


根據“新冠肺炎疫情”的進一步發展,后續可能會造成一段時間內用工緊張和材料供應短缺,人工、材料、機械價格大幅度上漲,合同的履行可能還需要采取額外的衛生防護等措施,由此造成合同履行的社會環境發生較大變化,結合具體個案情況,可能造成合同履行的環境或基礎較合同簽訂時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之變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的規定,“商業風險”屬于從事商業活動的固有風險,諸如尚未達到異常變動程度的供求關系變化、價格漲跌等。顯然該事件引起的社會環境的變化在合同訂立時并不能被預見,并且可能達到異常變動的程度,因此不屬于商業活動的固有風險。結合具體個案實際,由于該事件可能造成合同簽訂時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之變動,如繼續履行,則會造成合同顯失公平,因此可認定為情勢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要求嚴格區分變更的情勢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之間的區別,審慎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對符合解釋規定條件,必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進行裁判的個案,應當在程序上進行規范: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已專門發布《關于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服務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務必正確理解、慎重適用。如果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確需在個案中適用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審核。必要時應報請最高人民法院審核。


因此,情勢變更在司法實踐認定標準比較嚴格,并且主張的一方還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如果無法滿足證明標準,則法院不予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中國第十三冶金建設有限公司、陜西黃延高速公路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終380號】,“黃延公司與十三冶金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書》通用條款70.1約定,該合同執行期間不考慮人工、機械施工和材料價格的漲落因素,即在施工期間對合同價格不予調整,合同執行期間,自2003年6月開始,因國家鋼材進口等宏觀政策調整造成的鋼材價格上漲,十三冶金公司主張其施工期間材料及運費價格上漲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勢變更情形,提出材料及運費調差4154868元的訴訟請求。但是本案中,相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工程款總額,尚無充分證據證明施工期間自購鋼材、燃油、自購材料運費價格變化的幅度,已經達到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程度,本院不予支持。”


但法院判例中還是存在諸多認定為情勢變更的情形,如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李培艷、萊州市永安路街道西關居民委員會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魯06民終268號】,該判例認定“非典”疫情系不可預知的災害,上訴人李培艷承租的賓館停業,造成經濟損失是客觀存在的,并有西關居委會兩委成員簽字確認,該損失超出了市場風險的范圍,原審適用情勢變更原則適當減免部分租賃費,于法有據。




二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




1、認定為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當事人可主張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


《民法總則》第180條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117條第一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不可抗力屬于法定免責事由,在認定為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由此導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合同全部無法履行、合同部分無法履行、合同無法如期履行等不同情況,當事人可主張免除全部或部分責任。但主張免除責任的當事人須對不可抗力與合同不能履行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舉證,受影響的一方僅在不可抗力造成影響的范圍內免責。


一般來講,該事件認定為不可抗力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當事人可主張工期的順延,相關判例也對該主張予以支持。如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新領國泰投資有限公司與北京市機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民事裁定書”【(2013)民申字第659號】中認定2003年北京“非典”的發生,客觀上影響了工期;最高人民法院“新鄉市恒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河南六建建筑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2011)民申字第199號】中亦對“非典”作為不可抗力造成工程逾期交付進行了認可。


(2)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9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根據上述規定,在認定為不可抗力的情形下,由此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權。但行使解除權一方當事人須對不可抗力與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舉證。


綜上,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在該事件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前提下,合同當事人還需舉證證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方可援引相關的法定免責制度和法定解除權。如建設工程合同中施工當地是否因疫情導致全面停工造成合同無法如期履行,租賃類合同中涉案鋪面是否因疫情封鎖時間過長而導致經營目的落空。


(3)當事人還可根據合同約定主張相應的合同權利


如果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責任分擔和損害賠償進行了約定,則當事人可根據雙方在合同中的具體約定執行。另外,對于建設工程合同而言,還可參照示范文本17.3.2條款關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工期延誤及費用增加等方面的規定執行:“(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認定為情勢變更的法律后果


在認定為情勢變更的情形下,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1)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


情勢變更發生后,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另一方就合同的內容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合同,法院應按照公平的原則使合同恢復至合同簽訂時的履行環境或基礎水平。如前述案例【(2018)魯06民終268號】,法院將“非典”疫情引起的賓館歇業認定為情勢變更,并判決對合同進行變更。對于建設工程合同而言,如果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造成后續用工緊張、人材機價格上漲等社會環境發生異常變化,合同當事人亦可主張依據情勢變更申請合同變更。


(2)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


如果變更合同尚不能消除雙方顯失公平的結果,導致合同根本履行不能,則可以申請解除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長春泰恒房屋開發有限公司、長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建設用地使用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2019)最高法民再246號】中,由于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出臺導致當事人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以致一方當事人締約目的不能實現的,該方當事人請求法院“基于情勢變更原則,解除案涉合同”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合同當事人的具體應對措施




1、不可抗力情形下合同當事人的應對措施


《合同法》第118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合同法》第119條:“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根據上述規定,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受影響的合同當事人應注意采取以下應對措施:


(1)注意收集和保留其免于履行合同義務的范圍或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相關證據,如收集政府針對疫情的行政管理措施等,并說明該措施對其履行合同不能造成的具體影響以及免責的具體范圍;


(2)采取適當措施減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并將其應對該事件的采取的具體措施的費用投入等及時通知對方;


(3)如果合同有具體的責任分擔的條款,當事人可按照合同條款的約定進行責任的分擔,視具體情況主張工期順延或者費用的賠償。雙方可通過簽訂會議紀要或者補充協議將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義務的減免、期限的順延、損失賠償、應對措施方案等予以明確,從而更好地保障合同后續能夠順利履行。建設工程合同還可參照示范文本的規定主張工期順延和損失賠償。


(4)如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考慮要求解除合同。


2、情勢變更情形下合同當事人的應對措施


在情勢變更情形下,如果合同中約定了變更調整,則合同雙方可按照合同約定的變更條款相應予以調整;如果沒有約定變更條款,如固定總價或者固定單價的合同,則合同價格不能調整,該情形下繼續履行合同對于履行義務的一方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受影響一方可要求重新協商,協商不成可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1)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可以使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重新達到平衡,將合同恢復至合同簽訂時的履行環境或基礎水平,使合同的履行變得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并結合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的具體規定,如果變更合同尚不能消除雙方顯失公平的結果,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解除合同。


(3)由于在情勢變更情形下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需要證明合同履行的環境或基礎較合同簽訂時賴以成立的環境或基礎發生異常之變動,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合同當事人需注意做好相關證據的保留工作。




四、結語




綜上所述,結合具體個案實際情況,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事件本身可認定為不可抗力,并且在該事件造成的后續合同履行的社會環境或基礎發生的異常之變動的情況下,還可以認定為情勢變更,合同當事人可根據合同履行的具體受影響的程度,基于需要實現的法律效果,單獨或并行主張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充分保護自身權利。


另外,也建議合同雙方在后續合同簽訂過程中加強此類事件的風險管理,對于不可抗力,雙方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具體的責任分擔和損失賠償;對于情勢變更,雙方可在合同中事先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該承擔的風險范圍,約定合同價格和合同履行方式的前提條件,并約定相應的變更條款,如果該前提條件發生變化,則當事人可根據變更條款對合同價格和合同履行方式進行變更,避免履行合同出現顯失公平的現象,從而保證合同能夠順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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