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涉撫養權案件裁判研究

涉撫養權案件裁判研究

作者:方青 2022-03-29
[摘要]近兩年鄭爽因代孕事件被社會廣泛關注,與此同時,為爭奪兩個孩子的撫養權,鄭爽與張恒也在美國對簿公堂,該案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判決,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判予張恒,法官在長達30頁的判決書中對其將撫養權判歸張恒的理由進行了詳細闡述,長達一年之久的撫養權糾紛也因此落下帷幕。

導語


近兩年鄭爽因代孕事件被社會廣泛關注,與此同時,為爭奪兩個孩子的撫養權,鄭爽與張恒也在美國對簿公堂,該案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判決,將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判予張恒,法官在長達30頁的判決書中對其將撫養權判歸張恒的理由進行了詳細闡述,長達一年之久的撫養權糾紛也因此落下帷幕。


撫養權是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都負有對子女進行撫養的權利和義務。而離婚時便涉及撫養權歸屬于誰的問題,實踐中因子女撫養權產生的糾紛不在少數,包括離婚糾紛中對撫養權的歸屬產生分歧,以及離婚后欲變更撫養權而產生撫養關系糾紛。因此,對司法裁判中離婚糾紛涉撫養關系案件、撫養關系變更案件進行研究總結,具有現實意義。


為此,筆者從“涉撫養權案件中針對不同年齡段子女的裁判研究”和“涉撫養權案件中其他特定情形的裁判研究”兩個方面,分別予以討論。

 

一、涉撫養權案件中針對不同年齡段子女的裁判研究


本部分通過梳理不同年齡段關于撫養權的法律規定及解釋,參考案例,并結合筆者的辦案經驗,總結出律師實務操作中的注意要點。


1、不滿兩周歲的子女


(1)法律規定及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五條: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不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問題,應當首先考慮由其母親直接撫養,若存在母親不宜撫養且父親直接請求撫養的、雙方協議由父親撫養的情形且對孩子無不利影響的,法院應對父親撫養的請求予以支持。

 

(2)參考案例


未滿兩周歲子女直接由女方撫養


(2020)閩06民終334號 王某訴張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王某(男方)與被告張某(女方)系夫妻,2017年10月24日婚生一子王某某,2019年7月,王某起訴請求離婚,一審法院認為,對于婚生子王某某,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并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具體情況,婚生子王某某可由張某直接撫養。王某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王某僅以“2018年9月孩子生病是因為張某及父母不會照顧”以及請月嫂的理由說明張某的母親不會帶孩子,不具有說服力,同時王某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具備更加有利于撫養婚生子的條件和能力,王某的該項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未滿兩周歲子女直接由男方撫養


(2019)贛1002民初1317號 華某訴程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華某(女方)與被告程某(男方)2017年認識,后給付彩禮后雙方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2018年4月育兒子程小某。后因瑣事雙方分居,孩子滿四個月后一直與被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女方期間未進行探望及盡到撫養責任。后原告起訴請求撫養程小某,被告依法給付撫養費。法院認為程小某雖不滿兩周歲但已過了哺乳期,且原告自2018年8月回到娘家生活至今,未再盡相應的撫養義務,目前亦無工作,其現有的條件無法提供足夠撫養小孩的基本經濟能力。現被告主張由其撫養,根據庭審查明的情況,被告目前有穩定的工作,且小孩的祖父母亦愿意幫助撫養,結合小孩程小某現隨被告共同生活的實際,從子女的利益角度考慮,由被告繼續撫養小孩程小某,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長。

 

(3)實務操作注意要點


由于男方在離婚糾紛中想要爭取不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權,需要證明女方存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所存在的三種情形,此證明難度較大,建議男方收集以下證據、應對訴訟:


a)   收集女方具有不利于撫養孩子的傳染疾病、嚴重疾病或其他精神類疾病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女方病發時周圍人的證言、醫院診斷證明、購買相關藥品的明細證明等);


b)   收集女方長期對子女不予撫養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在子女學校家長群的聊天記錄、學校老師的證言、孩子定期去醫院檢查的醫院證明、與女方溝通撫養事宜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等);


c)   女方存在其他不良嗜好或品質問題的證明(包括但不限于女方嗜賭、嗜酒的證明、與女方有來往的人的證言等);


d)   女方的工作性質、住房條件(無法改善)等足以認為不宜撫養的;


e)   若男方收集證據確實存在困難,可在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撫養條件的基礎上,可采取合適的談判策略,與女方達成書面約定由男方撫養;


f)   若是男方起訴離婚,可以等待子女滿兩周歲再行起訴,若是女方在子女兩周歲之內起訴離婚,男方可以采取相應的訴訟策略以等待子女滿兩周歲。

 

2、已滿兩周歲且不滿八周歲的子女


(1)法律規定及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七條: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對于“已滿兩周歲子女”的撫養權問題,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優先情形,應當與其他綜合條件一起加以考慮,以此認定撫養權歸屬,此即“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撫養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中對“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的闡述,對于判斷何為“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具有指導作用,結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觀點,我們認為對“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的認定適用包括以下幾方面:


第一、重點考慮子女生活及發展的需要,以子女利益為首要判斷因素;


第二、在充分考慮子女年齡和智力因素的情況下,考慮能為子女提供符合子女本人意愿、子女能被接納的生活環境(家庭、居住社區等)的一方,作為撫養方;


第三、必要的經濟條件是滿足子女正常生活和學習的條件之一;

 

第四、應為未成年子女選擇更為優勢的撫養條件,即從社會一般人視角審視該撫養條件是否能在現在與未來為子女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的幫助;


第五、未成年人的成長,不僅是居住環境、學習環境,還包括身心發育和心靈陪伴。因此需要考慮和關注哪一方能為子女提供一個充滿關愛、鼓勵,提供良好教育環境,以便能夠滿足其生理、安全、歸屬與愛、尊重、自我實現的需要,并有助于促進其智識正常增長、健康道德塑成和社會適應能力增進。


在“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則”的基本原則前提下,考慮其他優先考慮因素,如1、長期生活,改變生活對子女不利的;2、另一方患有不適合和子女共同生活的疾病或有其他情形的;3、以父母為本位的,喪失生育能力;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5、長期一起生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且愿意繼續幫助撫養的。

 

(2)參考案例


“物質條件、共同生活情況、雙方是否有物理或精神疾病、父母品行及撫養意愿、性別、生活環境是否穩定”是認定撫養權歸屬的重要酌定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姚某訴林某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姚某某(女)與被告林某某(男)系夫妻,2011年6月27日登記結婚,2014年4月22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后因林某某在未與姚某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將林某乙帶離天津,姚某索要孩子無果,起訴請求判決離婚,林某乙由姚某撫養。二審法院認為雖然林某某經濟條件較好,但孩子的成長和教育不僅僅依靠出資情況,更需要家人的陪伴和指導,其應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妥善處理與姚某的關系,讓孩子能夠充分感受父母雙方的關心與愛護,并為孩子樹立良好的榜樣。林某甲與姚某婚后是異國生活,在孩子出生后成長的6年間,除了有1年的時間是在國外與父母共同生活外,其余近5年時間都是孩子跟隨母親在國內生活。根據以上情節,該院認定本案中林某乙應當由其母親姚某撫養。本案并未僵化的運用孩子現跟隨哪方生活以及孩子的性別確定撫養權,不僅憑雙方經濟狀況確定孩子撫養權,而是充分考量較為弱勢的女方在長達8年的婚姻關系期間為撫養孩子做出的巨大付出,充分考量了在異地分居情況下,女方單獨撫養孩子所建立的深厚感情。


(2021)粵0606民初30756號 蔣某、賴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蔣某(女方)與被告賴某1(男方)系夫妻,后因雙方在協商離婚中對孩子撫養問題發生分歧,原告蔣某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兒子賴某2由原告蔣某撫養。法院認為本案婚生兒子賴某2自出生至今一直主要由原告蔣某照顧,原告父母也一直協助原告照顧婚生兒子賴某2,現婚生兒子賴某2年齡尚幼,其與母親及外祖父母的依賴程度較高,原告與婚生兒子梁浩洋已基本形成了穩定的生活狀態,故不宜改變婚生兒子賴某2的生活現狀,婚生兒子賴某2應由原告攜帶撫養為宜。


(2017)滬0114民初9583號 陶某某與吳1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陶某某(女方)與被告吳1(男方)系夫妻,2012年3月5日登記結婚,2013年1月25日生育一女吳某2,后因瑣事起訴離婚。對于孩子的撫養問題,法院認為,雙方離婚后,均請求女兒吳某2隨其共同生活。原告主要理由:1、原告有穩定工作和住所;2、女兒出生后,原告對孩子照顧時間比被告要多,且孩子是女孩,原告照顧較方便;3、被告患有抑郁癥,性格較內向,主動與孩子溝通較少。被告主要理由:1、原告脾氣暴躁,不適合撫養孩子。2、被告有較好的物質條件保障孩子成長。3、孩子出生后一直在被告家生活,改變生活方式對孩子成長不利。4、孩子在原告家上學路途比被告家遠,且原告父母年齡比被告父母年齡大,被告家照顧孩子更為有利。本院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認為目前孩子隨原告共同生活時間較多,改變生活環境對其不利;另被告患有抑郁癥,雖然有好轉,與孩子、老師等人主動溝通交流會有所影響,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至于物質條件,雙方都具有撫養孩子的能力。綜上,孩子隨原告共同生活對其身心健康更為有利。

 

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一方在離婚訴訟中主張撫養權,或離婚后請求變更撫養關系的,可予優先考慮


(2014)慶中民終字第268號 張某某與李某某離婚糾紛


裁判觀點:李某某(男方)與張某某(女方)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李某甲,一子李某乙,后張某某起訴離婚,主張孩子由其撫養,一審判決兩個孩子由李某某撫養。張某某上訴請求改判女兒李某甲由張某某撫養,二審中,法院依職權調取鎮原縣上肖鄉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證明一份,證實上訴人張某某于2005年2月24日在該鄉計劃生育服務所實施了女性絕育術的事實。二審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證明上訴人張某某確已實施女性絕育術,喪生生育能力。張某某在已喪失生育能力的情況下,要求享有女兒李某甲撫養權的請求符合本案實際和人之常情,其要求撫養女兒李某甲的上訴請求應予支持。


(2020)贛0702民初3280號 閔某與張某1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裁判觀點:原告閆某(女方)與被告張某1(男方)系夫妻,后雙方協議離婚,婚生女張某2由張某1撫養。原、被告在登記離婚時,原告閔某摘除了一側輸卵管,尚有再婚生育的能力,因此雙方協商婚生女張某2由男方撫養。但原告閔某2012年又遭變故,摘除了另一側輸卵管,至此已無生育可能。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撫養關系。法院認為,閆某離婚后摘除另一側輸卵管,至此已無生育可能,且原告閔某至今沒有再婚,工作穩定和生活質量改善均無法彌補其內心情感缺憾。而被告張某1再婚后并生育了兩男一女,家庭圓滿子女成行。張某2心智尚不成熟,且與原告閔某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因此作出既愿意跟隨原告又愿意跟隨被告生活的意思表示。但張某2作為原告閔某的獨生女和心頭肉,原告閔某可充分發揮母親角色和女性優勢,照顧好其學習和生活。綜上,原告閔某在發生重大變故后,訴請變更婚生女撫養權的請求,既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更有利于張某2的健康成長,對原告的訴請本院予以支持。

 

一方要求直接撫養,且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可予優先考慮


(2016)浙0802民初757號 原告王某甲訴被告王某乙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王某甲(男方)與被告王某乙(女方)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王某丙,后因夫妻感情破裂,王某甲起訴請求判決離婚,婚生女王某丙隨原告生活。法院認為,關于子女撫養問題,婚生女兒王某丙尚不滿兩周歲,如不滿足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一般應隨母親生活,本案中被告王某乙主張女兒的撫養權,其雖患有肺結核,但治療后已見好轉,無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也無其他證據表明王某丙確無法隨被告王某乙生活,故婚生女兒王某丙判隨被告王某乙生活更妥。


(2015)邢民四終字第642號 鄭某甲與鞏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鄭某甲(女方)與被鞏某(男方)系夫妻,婚后育有一男孩,后雙方因感情破裂申請訴訟離婚,一審認為,關于原、被告的××。鄭某甲曾因雙相情感障礙(目前為伴有××性癥狀的躁狂)發作住院治療,而邢臺市××西區殘疾人聯合會的殘疾評定表足以證實,鄭某甲患有××,并被評定為三級××。邢臺市第二醫院的住院病歷證實,鞏某曾因繼發性肺結核、右側結核性胸膜炎、右側胸腔積液、藥物性肝損害住院治療,并不足以證實被告的××為久治不愈的傳染病。威縣侯貫中心衛生院數字化X線診斷報告單和清河縣人民醫院CT影像診斷報告單無醫院印章,不予采信。綜上,婚生男孩雖未滿兩周歲,但鄭某甲有××,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且出生后一直跟隨鞏某生活,鞏某的母親亦表示有能力幫助被告照顧孫子,改變孩子的生活環境對其成長不利,故婚生男孩應由鞏某撫養。

 

(3)實務操作注意要點


對于此年齡段的子女,法院在認定撫養權時,在堅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前提下,會對各種酌定因素比如父母品行、撫養意愿、與子女親厚程度、撫養能力、穩定的生活成長環境、子女的人數等加以綜合考慮,建議收集以下證據、應對訴訟:


a)   欲要撫養的基礎條件:如近幾年的工資收入明細、固定的居所、其他人對本家庭的評價、個人教育經歷證明、不存在任何不利于撫養子女病癥的醫院檢查證明等;


b)   子女目前生活狀況的證據:如子女目前就讀學校情況證明、共同生活的證明(包括至今一直共同生活,或每周定期與孩子相處,輔導功課、開家長會等,對孩子日常生活具有影響)、子女是否存在老人照顧的情形(長時間幫忙照顧的證據、身體至今健康的證明)等事項;


c)   是否存在絕育或喪失生育能力的情形(若存在可提供相關證據);


d)   對方不利于撫養子女的證據:如另一方住所離子女就讀學校路途遠的證明、對方離婚前存在出軌的證據(可證明對方離婚后可能快速再婚,再次生育子女)、對方存在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的證據、對方存在精神或物理疾病的證據等事項。

 

3、八周歲以上的子女


(1)法律規定及解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離婚后,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六條第三項: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已滿八周歲的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子女,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基本原則的指導下,應該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但實踐中存在“子女意愿”與“優先撫養條件”沖突的情形,此時會從合理性與真實性兩方面衡量子女的選擇。


關于合理性,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撫養糾紛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中有所闡述。結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觀點,我們認為當子女意見和其他優先撫養條件產生沖突時,需將優先撫養條件區分為“基于自身提出”與“基于子女提出”兩方面。“基于父母提出”的優先撫養條件即一方無生育能力、無其他子女等;“基于子女提出”的優先撫養條件即生活水平變化、生活環境改變、父母品行不端等。


各方基于自身提出的優先撫養條件不能對抗子女真實意愿;若一方基于子女提出優先撫養條件,此時子女意愿是否合理,關乎其提出優先撫養條件是否可行,另一方應當收集證據佐證子女意愿的合理性,若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子女的選擇有利于子女后期健康成長,則子女意愿無法對抗該優先撫養條件。


關于真實性,可由子女庭上回答法官發問的方式予以探究,另外,子女意見往往因受到生活環境的影響,或受到父母雙方的壓力,難以體現其真實意思。因此也可由子女通過做筆錄的方式對其意愿予以表達,以此消除子女的顧慮,避免其因為擔憂、恐懼而表意不真實。若子女前后意愿存在反復,可由子女再次向法庭申請提交書面意見以確保其確定性與真實性;若經法院審查,子女意見確實存在不清楚、不真實的情形,則應當收集其他證據以確定其真實性。

 

(2)參考案例


離婚糾紛涉及八周歲以上子女撫養權問題,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2021)遼0112民初16115號 王某、張某1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王某(女方)與被告張某1(男方)系夫妻,婚后育有兩女,長女張冬雪已成年,次女張某2現讀高一,目前由母親照護。后雙方感情不和,王某起訴離婚,次女張某2由其撫養。法院認為,張某2雖未到庭表達隨哪一方生活的意愿,但法院查明其曾表達出愿意跟隨母親生活的意愿,另外也考慮到女孩由母親撫養照顧更為妥帖,故本院判令婚生女張某2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支付撫養費。

 

變更撫養關系糾紛中應當尊重八周歲以上子女的真實意愿


(2015)杭江九民初字第425號 金某與鄭某甲變更撫養關系糾紛


裁判觀點:原告金某(女方)與被告鄭某(男方)系夫妻,婚后育有婚生女鄭某乙、婚生子鄭某丙。2015年6月5日,原、被告經本院調解離婚,約定兩子女均由被告撫養。雙方離婚之后,鄭某乙不愿意跟隨被告共同生活,一直留在原告處。法院認為,對于子女撫養問題處理,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予以認定。本案中,原、被告雖在離婚時約定女兒鄭某乙由被告撫養,但此后鄭某乙不愿跟隨被告共同生活并一直留在原告處,現鄭某乙已年滿十二周歲,故在決定其撫養權時應尊重其本人的意見,且原告亦表示愿意并且有能力撫養鄭某乙。因此本院認為,鄭某乙由原告撫養對其成長更為有利,故對原告要求變更女兒鄭某乙由其撫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2016)京0108民初4262號 周某訴徐某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周某(男方)與被告徐某(女方)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周某1,后雙方協議離婚,約定周某1由徐某撫養,但周某1不愿與徐某共同生活,故周某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變更周某1由周某撫養。法院認為,離婚后孩子由誰直接撫養,應該從保證子女的身心健康的角度出發,全面考慮孩子的生活情況、自身意愿及父母雙方具體情況等多種因素。周某與徐某雖在離婚時約定周某1由徐某撫養,但現周某1已年滿十周歲,其在法庭詢問時明確表示愿意隨周某生活,且徐某雖稱周某不適宜撫養孩子,但現有證據不能認定周某存在不適宜撫養孩子的情況,故對徐某的抗辯,本院不予支持,就周某1撫養問題,本院根據周某1本人意愿及庭審情況予以認定。

 

(3)實務操作注意要點


對于八周歲以上的子女,其對撫養事項的真實意愿是法官判歸撫養權的關注點之一,在收集并提供一方撫養更有利于子女證據的前提下,對于子女真實意愿,建議收集以下證據、應對訴訟:


a)   由子女出庭對其真實意愿予以闡述;


b)   庭下提交子女對其真實意愿的書面說明(簽字或者按指印);


c)   可由心理咨詢師進行單獨心理輔導詢問并出具報告的形式來證明子女真實意愿。

 

二、涉撫養權案件中的其他特定情形


涉撫養權案件中存在個別特定情形,該類特定情形的出現,對于撫養關系的判定同樣有著重大的影響。


本部分通過梳理涉撫養權案件中其他特定情形的法律規定及解釋,參考案例,并結合筆者的辦案經驗,總結出律師實務操作中的注意要點。


1、采取搶奪、藏匿方式占有子女是否有助于獲得撫養權


(1)法律規定及解釋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離婚訴訟前或訴訟中,對子女予以搶奪、藏匿,甚至是在訴訟后實施該種行為干預執行的情形,在實踐中是十分常見的,因為司法對撫養權歸屬進行判定時,會對“自出生或分居以來主要由哪一方照料或隨哪一方共同生活”的情形予以考察,這也就導致實踐中存在個別父母認為占有子女就有助于在離婚中獲得撫養權。上述法律條文為2021年6月1日修訂生效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新增條款,自此,為爭奪撫養權而搶奪、藏匿子女的行為已被明確為違法行為。

   

(2)參考案例:


采取搶奪、藏匿方式占有子女的,對其取得撫養權具有不利影響

(2016)湘0424民初721號 劉某甲訴劉某乙同居關系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劉某甲(男方)與被告劉某乙(女方)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劉某丙,原告劉某甲于劉某丙出生后第二日就將其抱走,并拒絕讓小孩與被告見面,現已過去三年之久。后劉某甲起訴請求判令劉某丙隨原告劉某甲共同生活。法院認為,被告生產后的第二天,原告為爭奪小孩的撫養權,私自將小孩帶離居住地,拒絕被告聯系、探視,直至小孩3歲,原告以小孩一直隨其生活為由,起訴本院要求小孩的撫養權。原告的此種行為嚴重侵害了小孩的身心健康,違反了民事訴訟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規定,完全可以認定原告方達不到教育子女的基本素質要求,阻礙、割裂子女與母親的正常聯系是不人道的(特別是剛出生的嬰兒),也非常不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和成長。如果只考慮執行的壓力,而無視甚至放縱原告將剛出生的嬰兒帶離母親身邊的行為,判決小孩由原告撫養,客觀上起到了支持、慫恿搶奪子女的行為,無異于欺善怕惡,顯然不利于誠實信用、懲惡揚善的良好社會風氣的形成。因此,在確定子女撫養權時,對搶奪、藏匿子女、拒絕對方探視子女等不當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并讓其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為達到撫養小孩目的,不惜采用偷搶、藏匿、搶奪的手段,人為剝奪初生嬰兒本該得到的母愛,由這種素質的人獨自承擔撫養小孩的重任對小孩的正常健康將會不利。所以,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原、被告非婚生小孩的撫養權宜判歸被告。


(2016)京01民終5410號 李某上訴劉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劉某(男方)與李某(女方)系夫妻,雙方于2012年12月29日登記結婚,于2014年3月2日生育一子劉某1,雙方于2015年10月分居至今。2016年5月17日上午,李某帶陌生男子數名將劉某1從劉某父母手中強行搶走,致使雙方矛盾激化。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子女扶養問題,在訴訟過程中,李某未經劉某同意,強行將劉某1搶走,其行為情節惡劣,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亦給劉某1的身心造成了不利的影響。李某與劉某均認可,自2015年5月開始由劉某父母到芳清園劉某房屋處協助雙方帶孩子,故從不改變孩子長期生活環境的角度考慮,芳清園房屋對劉某1而言是更加熟悉的生活環境。劉某1應由劉某撫養更為適宜。二審法院認為,李某未經劉某同意,組織多人強行從劉某父母手中將劉某1搶走,致使雙方矛盾激化,對此,李某負有責任,李某的該行為是錯誤的,對其應給予批評教育。故原審法院依據案件事實及具體情況,判決劉某1由劉某撫養是正確的,本院予以維持。

 

(3)實務操作注意要點


由于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已經將該種行為明確定性為違法行為,因此在訴訟中收集該種證據,有利于取得子女撫養權,建議收集以下證據、應對訴訟:


a)   調取小區周圍監控、樓道監控證明對方帶走孩子的事實;


b)   詢問隔壁住戶當天是否有聽到爭執的聲音的,證明事發當天發生激烈爭奪;


c)   發現孩子被帶走后,予以報警,尋求警方幫助,并保留報警記錄;


d)   與對方溝通返還子女的聊天記錄、電話錄音,或當面與對方交談的錄音;


e)   對方是否存在精神類疾病,可提供周圍人的證言、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等。

 

2、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撫養權是否能夠歸屬于服刑人員


(1)法律規定及解釋


對于未成年子女能否由服刑人員直接撫養,法律法規并未對此有明確規定,也即該問題需要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出發在個案中加以衡量。

 

(2)參考案例


服刑人員入獄后,子女與服刑人員父母共同生活,已建立其深厚的感情與穩定的生活環境的,法院對服刑人員取得直接撫養權予以支持。


(2016)冀01民終8217號 代某與郭某1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代某(女方)與郭某1(男方)系夫妻,雙方婚后育有一女郭某2,現隨代某生活。2015年郭某1因犯強奸罪、搶劫罪入獄服刑。代某起訴請求離婚,郭某2由代某撫養。一審判決郭某2由代某撫養。二審中郭某1主張郭某2的撫養權,并認為郭某2可由其父親代為撫養。二審法院認為郭某2隨被上訴人生活時間較長,原審法院從不改變孩子生活環境、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確定婚生女隨被上訴人代某生活正確。且上訴人尚在監獄服刑,其主張婚生女的撫養權既無條件,也不現實。上訴人認為婚生女郭某2可由其父親代為撫養,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2013)鹽民終字第0408號 陳某與黃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陳某(男方)與黃某(女方)系夫妻,雙方2006年7月3日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陳某2,后陳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目前正在服刑,黃某起訴離婚。一審中陳某父母表示自愿承擔陳某在服刑期間對陳某2的撫養義務。黃某亦當庭表示因身體原因沒有能力撫養婚生女兒,且婚生女孩陳某2長期和祖父母共同生活,陳某父母親亦承諾由其負擔陳某服刑期間陳某2的全部生活費用,故原審法院認為婚生女孩陳某2歸陳某撫養為宜。在陳某服刑期間,暫由陳某父母代為撫養。二審對該事項予以維持。

 

(3)實務操作注意要點


對于服刑人員想要取得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應當從服刑人員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時間,且已建立起穩定生活環境方面進行取證,建議收集以下證據、應對訴訟:


a)   服刑人員被刑事拘留的決定書、被判處刑罰的判決書、送監執行的文件,證明服刑人員與子女分開的時間;


b)   服刑人員父母與服刑人員子女共同生活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學校老師、周圍鄰居的證言、為未成年子女購買生活日常用品的記錄等);


c)   服刑人員父母具有撫養條件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能力、固定居所、醫院出具的老人身體健康的體檢證明、老人愿意代為撫養的書面說明等);


d)   未成年子女愿意由服刑人員父母代為撫養的書面意愿說明。

 

3、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的撫養權歸屬


(1)法律規定及解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四條: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該條僅規定繼父母不愿繼續撫養時的撫養權歸屬問題,實踐中當繼父母與生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時,根據該條則無法判定,實踐中會綜合各種酌定因素,選取最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一方判歸撫養權。

 

(2)參考案例


生母和繼父離婚后均主張撫養權,以子女個人意愿為主確定撫養權歸屬


(2015)溫永橋民初字第88號 戚某與潘某甲撫養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戚某(女方)與被告潘某甲(男方)系夫妻,戚某在與潘某甲結婚前,曾與他人結婚育有一女潘某乙,婚后戚某與潘某甲一起撫養潘某乙。后原告戚某起訴離婚,請求潘某乙判歸原告撫養。被告認為潘某乙雖不是親生的,但也是從2歲開始撫養至15歲,要求女兒由其撫養。法院認為原、被告均主張潘某乙由其撫養,但是,原則上子女應由其親生父母撫養為宜,且潘某乙表示愿意跟隨母親戚某生活,故本院確定潘某乙由其生母即原告戚某撫養。


(2018)陜0115民初1129號 姚某訴楊某離婚糾紛案


裁判觀點:姚某(男方)與楊某(女方)系夫妻,二人均為再婚,楊某婚前育有一女姚女女、一子姚小子。2014年,楊某離家出走,與他人在外以夫妻名義生活。后姚某起訴離婚。法院認為兩個孩子雖不屬于婚生子女,但一直隨姚某生活,而楊某離家出走五、六年未盡撫養義務,現孩子請求繼續與姚某生活,姚某亦同意繼續盡撫養義務,故為孩子健康成長,應準許姚某撫養兩個孩子。楊某不因此免除撫養義務,應支付相應撫養費。另外,該案中,姚女女、姚小子主動到庭表示繼父對他們很好,其生母已離家出走五、六年,沒管過他們,要求在父母離婚后繼續與繼父生活。

 

生母與繼母均主張撫養權時,應著重考慮“子女個人意愿”與“共同生活時間”


(2018)遼0921民初347號 馬某與王某撫養權糾紛案


裁判觀點:原告馬某(女)與許某與1989年登記結婚,婚生兩子,長子許某1,次子許某2。兩人離婚后,許某1由原告馬某撫養,次子許某2由許某撫養。后許某與被告王某結婚。2017年10月許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原告請求判令將許某2的撫養權交與原告。法院認為,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消滅時,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權喪失的條件是繼父母放棄繼續撫養繼子女。王某主張繼續撫養繼子許某2,因此王某對許某2具有撫養權。馬某作為許某2的生母對許某2也具有當然的撫養權。現行法律對監護權的設立做出了順序規定,但對撫養權的設立沒有順序規定。據此從法律規定角度考慮對許某2撫養權歸屬的確定在馬某與王某間沒有誰先誰后的問題。應當首先考慮子女的意見,其次考慮子女與其生活時間的長短,改變子女生活環境是否會對子女健康成長產生不利影響,再次應考慮撫養權人的生活條件。綜合以上考慮,由被告繼續撫養許某2。

 

(3)實務操作注意要點


生父母與繼父母離婚時,應當注意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共同生活時間”、“未成年子女真實意愿”方面取證,建議收集以下證據、應對訴訟:


a)   未成年子女愿意跟隨一方生活的書面意愿說明(也可由其當庭說明);


b)   未成年子女與一方長時間生活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子女戶口簿、身份證上的住址與一方住址相同、加入子女學校家長群與老師溝通的聊天記錄或截圖、為子女繳納各種費用的證明、子女身邊其他人的證言等);


c)   撫養權判歸對方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證明(對方住址離子女學校、教育機構路途較遠的證明、對方家庭內部存在問題的證明、對方缺乏物質能力,不具有撫養條件的證明等)。

 

結語:


綜合現行有效的法律規定和解釋、以及案例檢索,我們可以知道法院在認定撫養權歸屬時,遵從“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與“各方利益平衡”的基本原則,區分未成年子女所處的不同年齡段確定一般規則,結合父母品行、撫養意愿、親厚程度、撫養能力、生活環境、子女人數等各種酌定因素,并尊重子女(8周歲以上)的真實意見,進而裁定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歸屬于哪一方。


最后,以《圣經列王紀》中的一篇小故事與諸君共勉:


兩位婦人正搶奪一名嬰兒,都聲稱自己是孩子的母親,此時所羅門拿來一把刀,并說他要公平解決案件:將孩子劈成兩半,你們各得一半,完全公平。聽此判決,一名婦人哭喊道:“將活著的孩子給那名婦人吧,不要殺了孩子!”另一名婦人則說:“都別想得到,干脆一刀兩半!”于是,所羅門將孩子判給了那位寧愿自己放棄也要保全孩子性命的婦人,而另一位惡毒婦人,則受到法律應有的懲罰。


欢迎光临: 靖江市| 克什克腾旗| 新绛县| 许昌市| 化隆| 哈密市| 阿图什市| 裕民县| 霍林郭勒市| 岫岩| 绥江县| 灌阳县| 金山区| 武威市| 黔西县| 和平县| 安图县| 若羌县| 台山市| 东阳市| 盐源县| 嘉兴市| 彭水| 来宾市| 平乡县| 申扎县| 莲花县| 玛曲县| 祁东县| 忻州市| 呈贡县| 集贤县| 泽普县| 巴彦淖尔市| 嵊州市| 古丈县| 北京市| 汝州市| 延长县| 林口县| 夏津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