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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擬IPO企業自然人股東“雙重國籍”相關問題的研究

作者:樓永輝 雷學臣 2022-11-23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及境內資本市場的蓬勃發展,擬IPO企業的主體性質越來越多元化,股東構成亦越來越復雜。

隨著我國經濟及境內資本市場的蓬勃發展,擬IPO企業的主體性質越來越多元化,股東構成亦越來越復雜。自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推出以來,由于科創板板塊定位專注于“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此類產業的企業自然人股東更為常見地出現外籍人員。因自然人股東國籍身份的不同,擬IPO企業在企業性質、審批程序、行業準入、資金外匯監管等政策適用也有所差異,在IPO審核過程中備受關注。


自然人股東國籍身份變動問題,常見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股東原為中國國籍,出資設立公司,在上市過程中出現國籍變化,取得外國國籍而不再具有中國國籍身份;二則是股東原為中國國籍,后取得外國國籍并設立公司,由于某種原因未能及時完成中國國籍身份的注銷,從而出現“雙重國籍”現象。


從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以及IPO審核實踐來看,因股東國籍身份變動時點不同,所引發系列問題會有所不同,相應的解決措施、規范程序亦存在差異。前述第一種情形下的國籍身份變動案例相對較多,且目前的審核態勢較為明確,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也趨于完善,通常從企業性質認定、消除瑕疵狀態、論證是否實質違反相應規定、是否遭受處罰、是否取得主管部門確認文件等方面著手,基本均能得以解決,本文不再贅述。


本文將著重于論述第二種情形,即公司設立伊始股東便存在“雙重國籍”問題,對擬IPO企業的影響及主要解決措施。


一、相關法律法規


《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八條規定:“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十三條規定:“曾有過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具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被批準恢復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并不認可公民具備“雙重國籍”,中國國籍與外國國籍僅得二選其一。但實踐中,由于部分人取得外國國籍后,或因某些原因未能定居于國外,或因某些原因即便定于國外而未能及時完成中國國籍身份注銷,導致出現事實上的“雙重國籍”。


因此,對于擬IPO企業而言,首先需要甄別相關股東是否屬于喪失中國國籍情形。根據《國籍法》第九條規定,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需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1)定居外國;2)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第二個條件以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作為標志,容易理解、較為明確,但就第一個條件“定居國外”,因《國籍法》并未對此作出詳細解釋,實踐中相對難以界定。


經檢索,《國籍法》雖未對“定居國外”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國務院發布的《關于界定華僑外籍華人歸僑僑眷身份的規定》(國僑發[2009]5號,以下簡稱“5號文”)中,為適用《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辦法而對定居作出釋義,具體規定如下:


“一、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國公民已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并已在住在國連續居留兩年,兩年內累計居留不少于18個月。(二)中國公民雖未取得住在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權,但已取得住在國連續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資格,5年內在住在國累計居留不少于30個月,視為華僑。(三)中國公民出國留學(包括公派和自費)在外學習期間,或因公務出國(包括外派勞務人員)在外工作期間,均不視為華僑。


二、外籍華人是指已加入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及其外國籍后裔;中國公民的外國籍后裔。


三、歸僑是指回國定居的華僑。


(一)“回國定居”是指華僑放棄原住在國長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權并依法辦理回國落戶手續。


(二)外籍華人經批準恢復或取得中國國籍并依法辦理來中國落戶手續的,視為歸僑。”


上述規定系出于適應僑情變化和僑務工作發展而制定,也在民商事訴訟案件中被法院廣泛引用。若存在特殊身份(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在部分刑事案件中存在專門認定,如江門中院(2017)粵07刑終72號刑事判決書、北京第一中院(2018)京01刑初32號刑事判決書中,案涉當事人雖提交了相應外國籍身份證明文件、定居國外證明文件,法院以《國籍法》第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不得退出中國國籍”為依據,并結合公安部門作出的身份認定文件為佐證,認定案涉當事人并不當然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仍為中國國籍。


在IPO過程中,基于股東身份適格性要求,擬上市企業股東并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軍人身份,也就不存在《國籍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阻卻事由。因此,基于上市規范性及合規性要求,判斷相關股東是否自動喪失中國國籍、是否滿足“定居國外”條件,應當以5號文相關規定為參照。


二、事實“雙重國籍”的主要關注問題


根據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對IPO申報材料的披露要求,需要對發行人屬于自然人的發起人、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董監高人員的基本情況作出披露,其中包含國籍信息,若前述相關人員存在事實“雙重國籍”情形的,在申報時明確披露其國籍身份也成為無法回避的問題。


IPO過程中,“雙重國籍”問題屬于重點關注問題之一,經檢索公開案例,部分案例情況摘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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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相關法律規定及審核實踐,對于“雙重國籍”問題的審核關注重點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股東取得股權時,是否存在事實“雙重國籍”情況;

2)是否存在利用“雙重國籍”身份規避相關法律規定監管,如外商投資準入限制、外匯管制等;

3)是否存在利用“雙重國籍”身份騙取相關稅收優惠或其他優惠待遇;

4)是否曾因“雙重國籍”問題遭受處罰或存在潛在的遭受處罰的風險。


三、主要解決措施


從以上審核關注重點來看,審核機構關注發行人“雙重國籍”問題的實質在于“是否存在違法事實”、“是否存在利用違法事實謀取非法利益”以及由此引起的行政處罰風險。有鑒于此,擬IPO企業在面臨“雙重國籍”問題時,可嘗試從如下幾個方面解決:


(一)消除“雙重國籍”違法情形


消除“雙重國籍”違法情形包含兩種處理方式:1)依照《國籍法》第九條關于取得外國國籍、定居于國外而喪失中國國籍的規定,完成中國國籍身份注銷,保留外國國籍;2)依照《國籍法》第十三條關于原為中國國籍的外國國籍人員申請恢復中國國籍程序,取得復籍證書、完成落戶手續并注銷外國國籍。


(二)論證“雙重國籍”情形未實質違反法律規定


論證未實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至少應當包含如下幾個方面:


1)嚴格核查發行人所處行業、所經營業務以及“雙重國籍”股東持股比例等方面,論證不存在利用“雙重國籍”身份而規避發改委及商務部等部門關于外商投資準入限制的主觀故意和事實;


2)嚴格核查發行人“雙重國籍”股東的出資資金來源,論證出資資金不存在規避外匯監管規定的主觀故意和事實,來源合法;


3)嚴格核查發行人所取得的各項稅收優惠和其他優惠政策,論證未利用“雙重國籍”身份騙取或實質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未實質違反外商投資法律規定。


(三)取得主管部門的書面說明


中介機構在面臨發行人股東存在“雙重國籍”問題時,由于涉及到境外事宜,在通過有限手段充分核查該股東是否存在違法事實、是否存在行政處罰情形的基礎上,也有賴于主管部門出具的說明和確認。因此,需要發行人及發行人股東就“雙重國籍”事宜與市場監督、發改、商務、外匯及稅務等部門取得溝通,與該等部門進行訪談或出具說明文件,說明所涉股東“雙重國籍”問題是否存在實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是否存在處罰風險或遭受重大處罰風險。


四、關于消除“雙重國籍”違法情形的進一步提示


如上所述,消除“雙重國籍”違法情形包含兩種處理方式,即選擇保留外國國籍而注銷中國國籍身份,或是選擇恢復中國國籍而注銷外國國籍。實踐中,因選擇保留國籍的不同,程序上有所差異,具體如下:


(一)選擇保留外國國籍


若發行人股東選擇保留外國國籍,則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第一步:向原戶籍所在公安局上繳中國居民身份證


第二步:向原戶籍所在公安局注銷戶籍信息


注:注銷中國國籍身份期間并不影響其繼續使用外國國籍身份證件出入境。


(二)選擇恢復中國國籍


若發行人股東選擇恢復中國國籍,則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第一步:先參照“選擇保留外國國籍”程序先行完成中國國籍身份注銷


第二步:向原戶籍所在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遞交復籍申請


第三步:經由公安部批準,核發復籍證書


第四步:完成外國國籍注銷,取得退籍證明文件


第五步:憑借復籍證書以及退籍證明文件申請落戶


以北京為例,可通過關注“北京公安出入境”微信公眾號,選擇“咨詢指南”,然后選擇“中國公民證件指南”,再進一步選擇“北京戶籍人員”,最后選擇“加入、退出、恢復中國國籍”查閱相關申請資料及提交申請。


限于核查手段,此處不再贅述外國國籍注銷詳細程序。以加拿大為例,有需要者,可通過如下網站進一步了解:https://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services/canadian-citizenship/renounce-canadian-citizenship.html。此外,中國國籍注銷及申請恢復國籍期間僅能使用外國國籍身份證件出入境。


近期參考案例如下:北陸藥業(北陸藥業:300016)于2021年6月29日發布公告稱,其公司董事長、總經理WANG XU(王旭)先生于2020年12月1日向公安部提交資料申請恢復中國國籍,近期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復籍證書》(NO.185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公安部準予王旭復籍;WANG XU(王旭)先生將盡快申請辦理注銷加拿大國籍,并申請辦理戶口本及中國身份證等。


(三)選擇注銷外國國籍但暫不處理(維持)現有中國國籍身份證件


經檢索公開案例,除上述兩種方案外,還存在有“雙重國籍”身份人員選擇僅注銷外國國籍而繼續持有原中國國籍身份證件情況。


如海科新源(創業板已過會)披露稱“其董事崔志強先生現為中國國籍,根據崔志強先生提供的身份證明文件,報告期內,崔志強先生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并同時持有加拿大護照。根據崔志強先生出具的說明及其提供的相關資料,經審慎考慮,崔志強先生決定保留中國國籍身份,注銷加拿大國籍;2021 年 5 月,崔志強先生已經向加拿大駐中國大使館提交了加拿大護照及其他注銷加拿大國籍的相關資料。”


經進一步檢索,僅發現上述案例存在此處理方式,且在處理程序上與法律規定及筆者電話咨詢有關部門所了解的程序存在差異,缺少注銷原中國國籍證件并重新申請恢復程序。由于該案例情況僅涉及董事任職而不涉及股東持股問題,審核過程中并未受到進一步關注問詢,因此案例中保留的原中國國籍身份是否為有關部門所認可,仍存在不確定性,是否適用于股東持股情況下的“雙重國籍”問題亦存在不確定性。


五、小結及提示


綜合上述,根據IPO企業自然人股東做出的選擇不同,其消除“雙重國籍”違法情形所引起的后果也有所不同:

1、選擇注銷中國國籍。在發行人股東,乃至實際控制人為外國國籍的情況下,若發行人所處行業并不涉及外商投資準入限制,則發行人選擇在境內上市并不會因為股東國籍問題而構成實質性障礙;但若發行人未來從事的業務涉及外商投資準入類業務時,將受到限制。


2、選擇注銷外國國籍并恢復中國國籍。該種方式流程較為冗長,申請恢復國籍周期較長,預估不低于1年期限,且期間不得使用中國國籍身份從事任何活動,在發行人申報時需明確發行人股東具體國籍身份,若選擇恢復中國國籍,于申報前至少應取得公安部所核發的復籍證書;


3、選擇注銷外國國籍但暫不處理(維持)現有中國國籍身份證件。該種方式雖能夠縮減流程程序,且繼續使用中國國籍身份證件,但從法定程序而言并不符合相關規定,其證件是否為有關部門所認可、是否存在被強制收回風險等都存在不確定性。


因此,建議擬IPO企業自然人股東在選擇保留外國國籍或恢復中國國籍身份時,應當盡早結合自身情況以及企業IPO規劃,謹慎作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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