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分拆上市試點規定征求意見稿的簡評和若干待明確的問題
作者:沈誠 2019-08-242019年8月23日晚,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內上市試點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分拆上市試點規定”),該文件是證券監管機關就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內上市第一次出臺正式文件,對上市公司的資本運作具有重要意義。
中國證監會曾于2004年出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境內上市公司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67號文”)對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的境外上市作出規定,此后于2010年某次保代培訓上就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創業板上市提出原則性要求,但實踐中監管層對分拆在境內上市長期持有比較曖昧的態度,這也導致了市場一直沒有出現真正的分拆案例。
總的來說,分拆上市試點規定延續了證監會對分拆上市一貫的監管思路,同時與時俱進地融入了當前對上市公司監管的新思路,此外,在試點階段對有資格實施分拆的上市公司設置了比較高的盈利指標門檻。以下是我們對分拆上市試點規定要點和若干待進一步明確問題的初步提示:
·分拆上市試點規定適用于全部上市公司,而不限于科創板上市公司,但文件未明確是否也適用于H股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境內上市。
·分拆上市試點規定將分拆后的上市定義為IPO和重組上市,但“重組上市”怎么界定似乎并不明確,是只要擬分拆子公司被另一家上市公司收購(不論是否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就算“重組上市”,還是擬分拆子公司被另一家上市公司收購且構成重大資產收購才算“重組上市”?另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如果A上市公司收購了B上市公司,此后B上市公司收購A上市公司的任何資產是不是都會構成“重組上市”進而需要適用分拆上市試點規定?
·分拆上市試點規定明確“最近3 個會計年度內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主要業務和資產”,但如果上市公司購買業務和資產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該等業務和資產的分拆是否就不受前述限制?
·分拆上市試點規定明確金融業務不得實施分拆,如同金融業務不能進行借殼上市一樣,體現了對金融業務一貫的強監管。
·分拆上市試點規定對擬分拆的上市公司盈利要求較高,近三年扣除擬分拆子公司凈利潤后累計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其他方面的要求和之前的監管要求其實差別不大。監管機構顯然還是想嚴格控制分拆上市的公司范圍,在這種監管要求下,試點階段只有極少數多元化經營的大型上市集團才有機會實施分拆。
·根據分拆上市試點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擬實施分拆的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實質條件需要交易所和所在地證監局進行專項核查并由其出具核查意見,但未能明確這屬于申報的前置條件,還是申報后審核的一部分。
·在實施程序方面,分拆上市試點規定要求擬實施分拆的上市公司應就分拆事宜取得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批準,同時要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此外,上市公司還需要聘請獨立財務顧問。
·根據分拆上市試點規定第二條第(五)款,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參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持股計劃,但應經過特別程序。此外,根據第一條第(六)款,上市公司及擬分拆所屬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所屬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所屬子公司分拆上市前總股本的10%。這兩條是否意味著只有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才可以在擬分拆子公司持股,上市公司其他人員都不能持股?持股計劃的上限是否也是10%?如果上市公司高管和董事歷史上就通過投資持有擬分拆子公司股權,而不是通過參與持股計劃,其保留在子公司中的股權是否也要經過特別程序的補充確認?
·獨立性、同業競爭、關聯交易始終是分拆上市監管的重中之重。證監會這些年來之所以一直不鼓勵境內分拆,對于獨立性、利益輸送方面的擔心其實是最主要的原因。有分拆計劃的上市公司應該盡早在專業機構配合下對分拆子公司在業務、資產、人員、財務、機構等方面是伐符合獨立性要求進行評估。
附:幾個文件對分拆上市實質條件的比較
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境外上市條件(67號文) A股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市條件(保代培訓) 分拆上市試點規征求意見稿 上市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對所屬企業的出資申請境外上市 上市公司公開募集資金未投向發行人項目 上市公司最近3 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最近3 個會計年度內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主要業務和資產。所屬子公司主要從事金融業務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 上市公司在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盈利,業務經營正常 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已滿3 年。上市公司最近3 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最近3個會計年度扣除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凈利潤后,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累計不低于10 億元人民幣(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后孰低值計算) 上市公司與所屬企業不存在同業競爭,且資產、財務獨立,經理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 上市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出具未來不競爭承諾 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并說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獨立性;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不存在同業競爭,且資產、財務、機構方面相互獨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在獨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嚴重缺陷。 上市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及發行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嚴重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的凈利潤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并報表凈利潤的50% 發行人凈利潤占上市公司凈利潤不超過50% 上市公司最近1 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凈利潤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并報表凈利潤的50%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所屬企業凈資產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并報表凈資產的30% 發行人凈資產占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超過30% 上市公司最近1 個會計年度合并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凈資產不得超過上市公司合并報表凈資產的30%。 上市公司及所屬企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所屬企業的股份,不得超過所屬企業到境外上市前總股本的10% 上市公司及下屬企業董事、監事、高管及親屬持有發行人發行前股份不超過10% 上市公司及擬分拆所屬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人員持有所屬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過所屬子公司分拆上市前總股本的10% 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6 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 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