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貿易“十不準”規定解讀及業務建議
作者:王騰燕 2024-01-02貿易作為經濟活動重要組成部分,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背離商業實質的虛假貿易不僅干擾了正常的經濟秩序和金融市場,而且極易導致國有資產的損失,為此,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不斷加強對虛假貿易的治理力度,在2023年10月13日國資委印發了《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業務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為便于理解,本文件以下簡稱“十不準”規定),明確提出了貿易業務的“十不準”,要求各中央企業要嚴格按照“十不準”要求梳理集團全部貿易業務,規范貿易管理,完善內控制度,堅決清理退出各種類型的虛假貿易。本文將對“十不準”規定進行詳細解讀以及對相關企業業務提出相應的建議。
一、虛假貿易的管理脈絡
(一)“十不準”規定不是虛假貿易管控的第一個文件
在梳理虛假貿易的管理脈絡之前,我們先來看一下國資委對于中央企業的考核規定,現行有效的考核依據包括《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實施細則》及《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等,根據前述規定文件,經營增長及與之對應的企業產值是績效評價的因素之一,客觀地說,提升企業產值是企業發展的內在動力和外在要求,因此,在市場競爭壓力較大及經營利潤下降的情況下,虛假貿易的發生便有跡可循,因為通過虛假貿易業務確實可以快速“做大”收入規模,而且形式上往往亦有“利益”回報,但虛假貿易的危害顯而易見,因此早在“十不準”規定之前,國資委在系列文件中均明確嚴禁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該等文件及內容包括:
(1)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大宗商品經營業務風險防范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國資廳發評價〔2013〕31號)中明確“嚴控融資性貿易業務,嚴禁開展無商品實物無貨權流轉或原地轉庫的融資性業務。”;
(2)在《關于做好2015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及報表編制工作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15〕155號)中明確“二是規范收入確認和成本結轉,不得跨期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費用,嚴禁通過虛構交易、循環交易等方式人為做大經營規模,對無交易實質的“空轉”貿易以及變相融資行為不得按照貿易業務確認收入?!?;
(3)在《關于進一步排查中央企業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的通知》(國資財管〔2017〕652 號)中明確“融資性貿易業務是以貿易業務為名,實為出借資金、無商業實質的違規業務。其表現形式多樣,具有定的隱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虛構貿易背景,或人為增加交易環節;二是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間存在特定利益關系;三是貿易標的由對方實質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資金或通過結算票據、辦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變相提供資金。.....嚴禁開展“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空轉'"走單’類貿易業務,雖沒有融資性質,但缺乏實物流或現金流,已完全脫離貿易實質,屬于虛假貿易業務。”;
(4)在《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7號)中明確“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蝾A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5)在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地方國有企業債務風險管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1〕18號)中明確“嚴控低毛利貿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風險業務,嚴禁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管住生產經營重大風險點?!保?/p>
(6)在《關于做好2021年度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管理及報表編制工作的通知》
(國資發財評〔2021〕97號)中明確“認真排查資金管控風險,高度關注信托產品、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等高風險投資業務持續關注PPP、融資+工程總承包等業務風險全面清理融資性貿易、“空轉”、“走單”等風險業務”;
(7)在《關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國資廳發監責〔2023〕10號)中明確“緊盯屢禁不止“牛皮癬”問題。對國資委三令五申嚴禁的融資性貿易、“空轉”“走單”虛假業務問題“零容忍”,一經發現即由集團公司或上級企業提級查辦,涉及二級子企業或年內全集團累計發現3件上述同類問題的,應當報告國資委,由國資委提級查辦”。
(二)“十不準”規定的下發背景和目標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審計委員會工作部署,2022年8月以來,國務院國資委全面開展中央企業虛假貿易專項整治行動,取得積極成效。但在實踐中仍有部分企業對虛假貿易問題重視不足,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因此為進一步規范貿易業務管理,堅決根治虛假貿易頑疾,國資委于2023年10月印發了《通知》,提出了中央企業開展貿易業務中的“十不準”要求,具體內容見附圖1。

二、虛假貿易的認定
理解“十不準”規定的核心是理解“虛假貿易”,“十不準”規定可以理解為是在虛假貿易管控中所遇到的情形總結,是場景式的細節總結,因此,要準確理解“十不準”規定,首先應當從宏觀上和整體上認識“虛假貿易”,才不至于陷入具體細節的誤讀。
(一)虛假貿易的界定
根據“十不準”規定,虛假貿易從字面上理解,是以貿易業務為名,實為出借資金、無商業實質的融資性貿易和空轉、走單、循環等沒有融資性質、缺乏實物流或資金流、已完全脫離貿易實質的各類貿易。
虛假貿易的認定標準依據“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只要公司所從事的貿易是符合商業實質的業務,即便業務的若干特征與“十不準”規定的內容一致,亦不違反“十不準”的規定,相反,如果公司所從事的是虛假貿易,即便沒有任何內容違反“十不準”規定的條款,亦構成“虛假貿易”,是禁止情形。
(二)虛假貿易的常見形式
虛假貿易常見形式為“融資性貿易”、“空轉”及“走單”等。
2023年3月1日,國務院國資委公布了“融資性貿易的具體界定標準是什么?”的答復,即根據《關于進一步排查中央企業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的通知》(國資財管〔2017〕652號)規定,融資性貿易業務是以貿易業務為名,實為出借資金、無商業實質的違規業務。融資性貿易表現形式多樣,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主要特征有:一是虛構貿易背景,或人為增加交易環節;二是上游供應商和下游客戶均為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或上下游之間存在特定利益關系;三是貿易標的由對方實質控制;四是直接提供資金或通過結算票據、辦理保理、增信支持等方式變相提供資金。
下面我們通過一則案例[1]來理解融資性貿易的危害。2017年3月以來,深圳易道先后與甲公司、乙公司通過“過流水”、“直供”、“代采”等形式開展手機貿易,實質是深圳易道與甲公司、乙公司之間的融資性貿易,深圳易道向乙公司支付年化8%-9%的利息,向甲公司支付年化12%的利息,將融資款用于自身及關聯控制公司進行手機等貿易。2018年以來,深圳易道通過簽訂貿易合同,安排甲公司及甲公司直接控制的公司從深圳易道或者深圳易道指定的上游公司采購手機,再安排乙公司從甲公司等處采購手機,賒銷給深圳易道或深圳易道實際控制的下游公司。在深圳易道設計的這種貿易模式下,甲公司出借給深圳易道的資金,深圳易道通過乙公司向甲公司還款;而乙公司出借給深圳易道的資金,則需通過甲公司的通道進行流轉。該貿易模式的變化,使交易活動過程中所采購的手機實際上由深圳易道全程控制,最終形成封閉循環的轉圈貿易,加劇了乙公司、甲公司融資給深圳易道的資金安全風險。2018年8月底,李某、王某、徐某和被告人肖某等人明知深圳易道經營狀況惡化,手機貿易嚴重虧損,沒有償還甲公司、乙公司融資款及資金利息的實際履約能力。經多次合謀后,在李某的幫助下,深圳易道以“借新還舊”、單筆資金多次循環等方式虛構履約還款能力,并在出現逾期付款時假冒乙公司名義與甲公司簽訂補充協議予以搪塞,以及先部分履行合同等方法,誘騙甲公司、乙公司繼續簽訂、履行合同,騙取甲公司及乙公司等公司資金。經審計,截止2019年10月31日,深圳易道及其下游公司共騙取甲公司、甲公司關聯公司及乙公司5.8176563717億元。
“空轉”“走單”業務是指貿易行為缺乏真實性和實質性,加入交易環節不具有商業理由,通過反復交易、循環周轉等方式虛構貿易行為進行套利,本質是虛假貿易。企業開展這類交易的目的可能是擴大收入規模、完成業績指標或其他訴求。我們通過一則案例[2]來進一步理解該種虛假貿易形式。A公司系S市某國有控股企業,其中B國有公司出資70%,丙控制的C公司出資30%。甲、乙經B國有公司委派至A公司分別擔任董事長、財務總監,丙被A公司董事會聘任為總經理。2015年9月至2019年12月,甲、乙、丙等人在A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為完成上級考核指標,以采購飼料、原料等名義,通過直接與丙控制的多家公司簽訂無實際貨物交付的“空轉”貿易合同等方式,虛假做大經營規模,并將A公司向銀行信貸(即信用貸款,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的資金提供給丙控制的公司使用,從中賺取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兩個點的“利潤”,即丙控制的公司使用該資金的費用,以使A公司賬面上有利潤。后丙控制的公司資金斷鏈出現回款慢、不回款等情況,甲、乙、丙并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措施,防止經濟損失進一步擴大,而是繼續開展“空轉”貿易,將大量資金提供給丙控制的公司使用,最終造成A公司2.7億余元的銀行貸款無法歸還,本案例中,不僅虛假貿易導致了公司損失,甲、乙、丙三人亦涉嫌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三、“十不準”規定的內容解讀及業務建議
(一)一般央企及子公司的視角
主業管理自國資委于2004年11月29日發布《關于公布中央企業主業(第一批)的通知》以來,一直是央企管理的抓手,國資委陸續公布及調整了中央企業的主業,并根據主業管理思路整合中央企業,最新央企名錄見附圖2 [3]。具體到“十不準”規定,對于主業不包括貿易的一般央企及其子公司而言,應在下列方面重點遵守“十不準”規定:
第一,杜絕開展任何形式的虛假貿易。
本條業務建議對應“十不準”的整體規定以及規定中的“不準開展任何形式的融資性貿易”和“不準開展無商業實質的循環貿易”。如上文所述,融資性貿易、循環貿易(空轉、走單)是虛假貿易的常見形式,應堅決避免。
需要注意的是,融資性貿易的表現形式不僅包括合同條款,如存在墊資、融資、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借款合同常見表述,亦包括結算路徑,如通過結算票據、辦理保理、增信支持等變相提供資金。循環貿易雖然有閉合的貨物流轉回路,但貨物僅在固定的若干家企業內部循環,以達到做大規模的目的,相應貨物流轉并未產生價值,并且具體到流轉的企業,雖然有賬面利潤但實際形成了潛虧。
第二,謹慎開展貿易業務。
本條業務建議首先對應“十不準”規定中的一不準開展背離主業的貿易業務和二不準參與特定利益關系企業間開展的無商業目的的貿易業務,具體來說,中央企業不應當開展為賺取購銷差價從事的“兩頭在外”的商品買賣活動這類貿易,在主業范圍不包括貿易的中央企業不得開展任何貿易業務的原則上,可謹慎開展兩類貿易業務:(一)是圍繞生產開展的采購、銷售以及子企業之間的內部貿易業務;(二)是關系國家能源、資源、糧食、國防及產業鏈安全以及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的特定貿易業務經集團董事會批準后可保留,其他企業應在1年內退出貿易業務。該條明確規定需要去除國企央企背離主業的貿易業務,能更好的讓國企央企集中精力從事本職工作。在此基礎上,如中央企業及子公司擬開展貿易業務,應參照第二部分進行管理優化。
(二)主業包括貿易及央企貿易子公司的視角
第一,主業貿易亦有主業限制。
對于主業范圍包括貿易的中央企業,亦不得為單純做大規模而開展貿易業務,其開展貿易需嚴格按照核定的貿易品種或圍繞與主業相關的產品開展貿易業務,其他貿易業務堅決退出。針對貿易子企業,直屬中央企業應明確其允許開展的貿易業務種類、結算方式、貨物流轉方式等事項,并定期開展專項核查。根據“十不準”規定,中央企業不得對子企業考核收入類規模指標(戰略性新興產業除外)。
第二,謹慎開展非標倉單交易。
倉單具備金融產品的屬性,分為標準倉單和非標倉單。標準倉單主要指的是三大期貨交易所的期貨倉單。是由交易所指定交割倉庫或廠庫按簽約交易所規定格式制定,經交易所注冊,可以在本交易所交易或沖抵保證金的一種標準化的商品提貨憑證,標準倉單所對應的商品只能是期貨交易所上市的特定合約品種,質量、品牌需符合期貨標準合約要求。而非標倉單是指未經交易所注冊的倉單。它是由倉儲企業簽發給存貨人或貨物所有權人的記載倉儲物提貨權的物權憑證。標準倉單交易要參照金融衍生品業務進行管理,強化業務審批和準入審查,嚴格控制規模,嚴控惡意炒作和投機行為。非標倉單交易雖“三流”齊備,但企業實際上并不能真正掌握貨權,存在較高風險,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開展非標倉單交易,確有特殊理由的要報集團審批。
第三,加強貿易的環節管理。
首先,貿易鏈條應合理,不應在貿易業務中人為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環節?!笆粶省币幎ㄖ辛信e了在上下游企業均為集團子企業的情況下人為引入外部企業參與集團內部貿易業務,或通過偽造上下游交易對手信息等為外部企業提供賺取通道費或資金占用費的便利的情形。
其次,貿易管理應當銜接公司的合同管理,企業應當從合同簽約、交付、結算等全部環節對貿易過程進行管理,不應開展對交易標的沒有控制權的空轉、走單等貿易業務或有悖于交易常識的異常貿易業務?!笆粶省币幎ǖ墓芾聿划斍樾伟ǎ海?)貨物流、票據流和資金流“三流”不齊備的貿易業務;(2)不參與貨物收、發環節,無法提供運輸單據、倉儲單據等物流環節單據、驗收單據或貿易環節中其他的外部單據,僅能提供與上下游企業之間自制的發貨單或收貨單,不關注貨物存儲狀態,長期不進行實地盤點、對賬,僅以存儲場地提供的庫存證明作為貨物存在依據等無法有效判斷交易標的真實存在的貿易業務;(3)銷售或采購單價明顯偏離市場平均水平的貿易業務;(4)上下游合同條款高度一致、簽訂日期相同或相近且差價率明顯低于市場平均水平的貿易業務。
第四,準確執行貿易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代理貿易收入,具體來說,主要是全額確認收入和凈額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區分,即對《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 (財會[2017] 22 號)第三十四條關于代理交易收入確認的理解,“十不準”規定特別提出了注意下列情況的委托加工業務、代理業務是否采用凈額法核算:
1.新能源總包業務中,合同明確規定或交易實質表明,相關設備供應商由業主指定,價格也由業主指定,承包方不承擔設備質量和價格等風險。
2.總承包方在設備購銷環節價格平進平出,即零毛利或微利。
3.針對聯營體業務,雙方共同開發,聯合體協議明確約定了各方合同份額,交易對價或分割價格,各方對自己工作內容負責,風險各自承擔,如前期開發費用、實施中共同費用、保函或保證金、墊資都按各自份額分攤。
4.甲供材料。
5.貿易業務中,上下游為關聯方,我方在其中提供資金角色,不實際對貨物進行控制。
實際貿易業務中,中央企業應當綜合考慮與代理貿易業務相關的風險轉移、價格確定等事實和情況,按照謹慎原則以凈額法確認代理貿易業務收入,防止虛假做大規模。
第五,建立包括貿易業務管理在內的合規體制。
內控機制是企業管理的保護線,開展貿易業務的中央企業必須建立完善的貿易業務內控體系,明確集團分管貿易業務的負責人和部門,嚴格控制貿易子企業數量,對相同或相似的貿易業務進行優化整合。貿易業務內控機制的建立是央企合規管理中的一個獨特視角,應當按照合規管理的整體要求進行安排,即充分認識貿易業務各個環節存在的風險,深刻汲取其他企業及公司內部歷史風險事件的沉痛教訓,樹牢依法合規理念,筑牢合規經營防線。
【小結】
虛假貿易管控歷來是國務院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規模增長的關注重點,《關于規范中央企業貿易業務管理嚴禁各類虛假貿易的通知》(“十不準”規定)是虛假貿易專項整治行動的成果總結,各中央企業及子公司應當站在整體和宏觀的角度以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理解“十不準”的具體情形,一方面,應當充分認識虛假貿易的危害,杜絕虛假貿易的發生;另一方面,對于符合主業的貿易業務亦不應束手束腳,企業應當著力于貿易的全環節管理,以合規建設作為安全底線。
附圖2
國資委網站2023年11月23日發布的央企名錄。



注釋
[1] 案例來源 (2021)蘇0991刑初136號肖建春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2]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https://www.ccdi.gov.cn/hdjln/ywtt/202309/t20230913_293225.html
[3] 數據來源于國資委官網
http://www.sasac.gov.cn/n2588045/n27271785/n27271807/index.html
實習生劉怡亦有貢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