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已實施,關于法定代表人,您需要關注哪些?(下篇)
作者:王偉斌 邱冬梅 2024-07-11眾所周知權責是一致的,法定代表人享有諸多權利的同時也必然會面臨更多履職風險。筆者在上篇中(見文末鏈接),已經介紹了新公司法對法定代表人制度的主要修訂情況,以及如何理解法律規定對實踐操作的影響。本篇則在知悉法律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具體分析法定代表人履行職責中會面臨哪些法律風險,“掛名法定代表人”能否免責,如何防范與降低法定代表人的履職風險。
一、法定代表人的民事法律風險
根據行為所違反的法律性質的不同,法定代表人承擔責任的類型有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本文主要聚焦于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責任,這也是商事活動中最常遇到的問題,受限于本篇主題及篇幅,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不展開分析。
1.如果公司股東抽逃出資,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要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股東實繳資金是公司已經實際獲得的財產,禁止股東取回。實踐中,抽逃出資的表現形式主要有:第一,在公司不符合盈利分配條件的情況下,制作虛假財務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第二,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出資轉出;第三,利用關聯交易將資金轉出。[1]如果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董事或經理提供協助或者沒有履行好職責,導致公司已經收到股東出資被轉出,法定代表人要對抽逃且未返還的出資,以及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其他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執行職務過程中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亦適用于董監高)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應當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沖突,不得利用職權牟取不正當利益;對公司負有勤勉義務,執行職務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在原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基礎上首次將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進行了分列,使得信義義務的內涵更加清晰。新公司法還通過具體列舉的方式,明確了法定代表人等禁止實施的行為:法定代表人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挪用公司資金、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利用職權賄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任職公司同類業務;不得未經股東會、董事會或章程允許開展關聯交易、謀取公司商業機會等。法定代表人違反忠實義務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如果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失,還需承擔賠償責任。
3. 法定代表人職務行為對善意相對人造成損失,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民法典》第六十一條規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比如,公司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他人訂立擔保合同,如果相對人是善意且不知情的[2],公司需要承擔擔保責任。公司因承擔擔保責任而遭受的損失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擔賠償責任。
4.未經法定程序為他人獲得公司股份提供財務資助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新公司法首次規定禁止股份有限公司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贈與、借款、擔保以及其他財務資助,除非為了公司利益,員工持股計劃的除外。即使股東會或者經股東會授權的董事會作出為他人提供財務資助的決議,根據新公司法規定,也不得超過公司已經發行總股本的10%。如果法定代表人沒有遵守前述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財務資助的決議機關是股東會,如果章程沒有明確規定由董事會決議或者董事會沒有取得股東會的授權,僅僅由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是不夠的。
5.當公司成為被執行人時,法定代表人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限制出境、傳喚甚至拘傳等措施。如果公司已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定代表人的個人信息可能被依法同步公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公司為被執行人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亦不得實施高消費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限制出境。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6.擔任公司董事的法定代表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對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同時也是公司董事,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在公司依法解散時,將成為公司的清算義務人。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三款同時規定,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任職公司破產清算或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如果法定代表人負有個人責任,三年之內將不得再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雖然公司是獨立法人,通常不會將法人責任直接追及法定代表人,但如果任職公司進入破產程序時,法定代表人并不能“事不關己”。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自法院受理破產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法定代表人要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要根據法院或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實踐中,破產程序短則一兩年,長則數年,如果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履行法定義務,可以面臨訓誡、拘留、罰款。
二、“掛名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現實中,大多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實際經營管理公司的董事長或經理,但也有部分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了規避風險或不方便直接擔任法定代表人,安排其他不實際履行法定代表人職責的人員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文稱之為“掛名法定代表人”。除此之外,也存在自然人身份信息被冒用,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登記為“掛名法定代表人”,利益受損的情況。
本文第一部分已經列舉了法定代表人諸多民事法律責任,上篇中也已明確法定代表人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職責,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在30天確定新法定代表。如果法定代表人不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僅僅是“掛名法定代表人”,則會出現權責不一致的情況。“掛名法定代表人”無法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實際權利,但根據商事外觀主義原則,“掛名法定代表人”對外仍要承擔法定代表人的責任。因此,筆者不建議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
對于已經擔任“掛名法定代表人”或者確實需要成為“掛名法定代表人”的,建議與實際控制人、公司之間進行內部約定,明確法定代表人僅為掛名,并不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后續基于法定代表人身份引發風險、承擔責任或遭受損失的,均由實際控制人承擔。此類約定雖然不能對抗公司外部的交易對象,但在公司內部,該約定可以將最終責任追及實際控制人。此外,對于個人信息被冒用而被登記為法定代表人的,雖然可以通過訴訟滌除法定代表人身份,但難免訟累。因此大家建議平時務必妥善保管好身份證件,如果遇到證件丟失,要及時掛失,及時補辦,并保管好掛失、補辦的相關憑證。
三、防范與降低法定代表人履職風險的建議
本文第一部分中列舉了法定代表人的一些民事法律責任,實際上,遠不止于此。法定代表人不僅是一張光鮮的名片,其也肩負著諸多職責與義務。為了更好地履行職責,更長遠的職業發展,建議如下:
1.要清晰地了解法律法規對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高管的職責要求,法律規定明令禁止的行為應當作為“紅線”去嚴守。如禁止侵占公司財產、禁止挪用公司資金、禁止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等等。
2.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要認真了解公司章程的規定,特別是章程在公司內部治理中對權力機關、法定代表人職責的規定、權力的限制等。既要避免出現超越權限的情況,也要避免未盡管理職責的情況,以免公司遭受損失而被公司或股東追責。如公司章程規定對外借款時超過一定數額需要董事會審議,此時法定代表人在簽署公司借款合同時,需要同步審查公司董事會決議文件,而非一簽了之。
3.關注公司重要財務情況,切實履行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資本維持、利潤分配、關聯交易、重大合同等方面的管理職責。比如在核實股東出資、防止股東抽逃出資時勤勉盡責,避免發生股東抽逃出資而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建議可以通過股東會、董事會或其他集體決策程序決定。法定代表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應提出否定意見并在會議記錄中有所體現,以便后續出現爭議時作為免除責任的依據。
5.如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義務,可以通過訴訟途徑滌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已經離任或離職的法定代表人及被冒用身份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不履行變更登記義務,則對外仍繼續存在相關風險和責任。遇此困境時,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履行變更登記義務。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94號案件中明確,公司免除法定代表人職務后,公司權力機關已經終止授權,公司應當及時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公司未及時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致使原法定代表人被限制高消費等,侵害了原法定代表人合法權益。因此,法定代表人應保管好免職決議文件、掛名法定代表人協議等文件,以便公司不配合變更時通過訴訟滌除法定代表人身份。
新公司法修訂了法定代表人任職、辭任、變更和責任承擔等諸多條款,法定代表人的職責被進一步強化,要求越來越高、責任越來越大。本文僅概括梳理相關民事責任、提示相關風險,真正實現風險防范仍需法定代表人在履職過程中,結合專業法律服務支持,準確地理解與適用,才能防患未然、長遠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