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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語境下有限責任公司減資的困與術

作者:馮俊武 李冀君 2024-12-05
[摘要]2024年7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是時隔十八年之后的對《公司法》的第二次重大修訂,其中,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中的5年實繳期限尤其引發社會關注。限期認繳制度的落地,使得認繳出資額與實際出資能力不相匹配股東的減資需求迫在眉睫。本文以此為背景,探討新《公司法》語境下有限責任公司減資規定及不當減資的法律后果,以期為公司合法減資提供參考。

內容提要:2024年7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是時隔十八年之后的對《公司法》的第二次重大修訂,其中,注冊資本認繳制度中的5年實繳期限尤其引發社會關注。限期認繳制度的落地,使得認繳出資額與實際出資能力不相匹配股東的減資需求迫在眉睫。本文以此為背景,探討新《公司法》語境下有限責任公司減資規定及不當減資的法律后果,以期為公司合法減資提供參考。   


關鍵詞:普通減資;簡易減資;不當減資;債權人保護;


引言:公司減資與公司資本安全、債權人保護、股東平等息息相關。新《公司法》語境下減資已成為許多公司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以有限公司減資為研究視角,對公司減資的困境和策略等實務要點進行梳理與剖析,以期對公司減資提供參考意義。 


一、公司減資規則的緣由


新《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公布以來,關于注冊資本制度的修訂就成了實務和學術界熱議話題,注冊資本作為保護債權人、構建公司獨立人格的制度,從實繳到認繳再到限期實繳,其背后是激發市場活力與信賴利益保護立法價值的博弈。新《公司法》關于注冊資本制度的調整,使公司股東對注冊資本回歸到審慎的態度,同時,也讓債權人對公司的資信評估更切實。對之前認繳制期間設立公司的出資人而言,限期實繳制對其資信實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新《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期限的新規則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從文義不難理解,除特殊情況外,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確立了注冊資本5年限期認繳新規則。


在新《公司法》修訂公司注冊資本繳納制度的基礎上,2024年6月7日出臺的《國務院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注冊資本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第二條規定:“2024年6月30日前登記設立的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過5年的,應當在2027年6月30日前將其剩余認繳出資期限調整至5年內并記載于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調整后的認繳出資期限內足額繳納認繳的出資額”。即,對在新《公司法》實施以前的公司給與了3年的過渡期加5年的認繳期。


自實行認繳資本制以來,認繳期限是空白地帶,股東可隨意設定認繳期限,故實踐中涌現了不少“注冊資本注水”的公司,股東認繳資本數額巨大、認繳期限長,且股東可在認繳期限屆至之前隨意轉讓股權。導致后期發生糾紛,追究股東出資責任缺乏法律依據,從而“粉碎”了債權人對注冊資本的信賴,5年最長認繳期限規則是對此現狀的回應。新《公司法》和《登記管理制度規定》中關于注冊資本認繳期限的調整使得認繳出資額與實力不匹配的股東出現顯著的減資需求。此外,5年最長認繳期限新規,要求股東在確定出資義務時更理性地評估未來經營需求、投資風險,新設公司時謹慎確定注冊資本數額和期限。注冊資本是公司法人財產,公司股東應按其認繳的數額履行足額出資義務,股東認繳的出資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抽回、減少。為了保障公司和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利,新《公司法》對公司股東減資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同時明確規定了抽逃出資的股東對公司及公司債權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對債權人獲得償付的合理預期將起著正向激勵。


(二)減資規則在資本規則中的獨特價值


新《公司法》中公司資本遵循三原則: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和資本變更。資本確定原則強調資本的信譽,消除虛假的資本出資,并確保股東出資。資本維持原則是用某些實質的資產來豐富抽象資本,以保護公司的資本不受到侵犯。減資規則與利潤分配規則、股份回購規則、禁止抽逃出資規則等規則同屬于資本維持原則的項下子規則。資本不變原則是確定公司的總資本,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更改。[1]


公司減資是指為彌補虧損、調整資本而依法減少企業注冊資本金的行為,理論上有廣義減資和狹義減資之分。廣義減資包括股份回購等[2],狹義的減資是只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又分為實繳資本減少和認繳資本減少。公司注冊資本為全體股東的認繳出資額之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也就是相應減少股東的認繳出資額。公司減資作為一種重大的公司行為,會對公司的資產負債狀況、經營狀況以及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影響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從減資產生的根本原因以及現實功能來看,減資包含紓困價值和經營價值。減資規則的價值取向應當是寬嚴相濟。一方面,減資能起到紓困作用。如一味強調較高注冊資本,資本公積金較高的計提比例將嚴重限制公司資金利用效率,同時限制利潤分配空間,增加困頓企業獲得投資的機會成本。在法定資本制之下,大多數公司減資是公司已陷入資金困境,如長期虧損,為減負進行減資,縮減形式上的注冊資本數額解縛對資金流動的限制。


另一方面,減資是一種經營策略,是經營決策的結果。如公司陷入非資金類經營困境,公司決策層難以形成統一的關于公司重大戰略的決策,為紓解困境通過減資也是公司或股東基于自身利益考量的一種經營策略。又如公司實際資產遠超注冊資本,為避免資金閑置而進行減資,有利于社會資本的流動;還有一種情形,公司為引進資金而簽訂回購型對賭協議往往以公司減資為實現手段,如對賭失敗,回購型對賭協議中觸發回購條款投資人撤回資金,公司通過減資實現對投資人的利益補償。


(三)新舊公司法減資規則對比


公司資本制度是一系列的規則群,以前端的出資、中端的分配以及后端的減資進行劃分,相較于2013年和2018年的修正,本次修訂《公司法》關注到了公司資本制度的中后端,尤其是減資規則。關于公司減資,主要在《公司法》《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中予以規定。


既往《公司法》及司法解釋對減資規則及違反法律規定減資的法律責任、形式減資與實質減資、非等比例減資決議的效力等問題無明確規定。本次《公司法》修訂對公司減資規則作出了較大修訂,嚴格與寬松的減資規則傾向看似是相互沖突的價值取向,在涉及具體問題時應區分對待。如,當股東為了逃避債務進行減資時,設置嚴格減資程序,賦予債權人的救濟途徑,就具有合理性;但當減資是為了使公司的資產與注冊資本相匹配,使注冊資本真實反映公司的償債能力,給公司“減負”,此時適用寬松的減資程序就較合適。減資規則是既能防止不當目的減資,同時便利正當目的減資,這也是新《公司法》新增簡易減資的程序和非等比例減資特殊規定的原因,對不同類型的減資行為設置寬嚴相濟的減資路徑。新《公司法》對減資規則進行了具體的制度性修補,對存在爭議的問題作出了較為明確的立法回應,修法成效可期。具體法條修改可參閱附表2018年與2023年《公司法》減資法條修訂評析。


2018年與2023年《公司法》減資規則修訂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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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減資程序和形式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在實踐中較為常見,或因避免資本閑置,或因沖銷虧損實現重整目的,[3]或為讓股東取回資本,或為使登記資本與實際資產相一致。[4]新《公司法》對減資程序和形式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具體如下:


(一)減資程序


1.普通減資程序


普通減資相關規定系在原《公司法》減資規定基礎上完善,體現在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在原減資程序基礎上補充了定向減資與非定向減資的規定,對減資的流程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從公司減資和股東減資的比例是否相同,有同比減資和非同比減資。


2.簡易減資程序


為提高減資效率、降低公司減資成本,新《公司法》增設簡易減資程序。簡易減資實質是公司減資彌補經營虧損,適用前提是公司通過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及資本公積金進行補虧后,仍不能彌補公司虧損的情形。條件是不得對股東進行分配或者免除其出資義務,特點是債權人無權請求提供擔保或提前清償。簡易減資主要包括內部決議--辦理變更登記兩個階段,涉及股東會決議和進行公告。簡易減資對資本維持的松動有限,最大限度保障債權人利益,同時降低公司減資成本。簡易減資條款是新《公司法》解決“融資難”的制度供給。


普通減資和簡易減資流程對比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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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減資形式


1.同比減資和非同比減資


根據減資比例區分同比例減資和非同比例減資是新《公司法》的重要亮點。同比例減資是指公司的全體股東按照相同比例減少對公司的出資,即按股東出資或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股份,各股東出資比例不變,僅減少出資金額,全體股東按同一標準取回投資款或免除出資義務,同比減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非同比減資又稱定向減資,現行《公司法》明確規定僅在“法律另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另有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約定”這三種情形下可以適用。在減資中不按“一股一權”的原則表決,減資后股東的持股比例會發生變動甚至部分股東退出,股東之間容易引發爭議,因此,非同比減資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需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此次修訂充分考慮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在尊重公司自治權同時調和股東間的利益沖突。


新《公司法》以“原則+例外”的形式,明確以同比例減資為原則,以非同比例減資為例外。對同比例減資明確規定,為定向減資預留空間,為依法減資提供適用的“準繩”。


2.實質減資和形式減資


根據減資時是否有資金從公司向股東流動,或是否免除股東的出資義務,把公司減資分類又分為實質減資和形式減資。實質減資,即公司按照減資比例將資本金退還給股東,或免除股東出資義務。實質減資一般是為避免資本閑置、減少資本規模,或者基于對賭協議中回購條款被觸發,由股東取回已投入公司的資產,或者減少認繳制下的未來出資義務。實質減資會發生公司資金向股東流動,減資行為將直接導致公司凈資產減少和對外償債能力降低,故需通知已知債權人,債權人有權要求提供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形式減資,即簡易減資,指僅減少注冊資本數額,無需向股東支付減資對價,也未免除股東繳納出資的義務,減資并不導致公司凈資產減少和實際償債能力降低。現行《公司法》規定簡易減資程序的嚴苛條件,“只有在使用了任意公積金、法定公積金乃至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后仍存在虧損的情形。”形式減資主要涉及公司內部財務報表相關科目的調整,對公司可用于清償債務的責任財產不產生影響,無需通知已知債權人,債權人也無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法》對形式減資規定了嚴苛的適用條件和極簡的減資流程,有效降低公司的減資成本,助力公司“減負”,實現“輕裝上陣”。


三、不當減資的法律后果


(一)不當減資糾紛訴訟類型


減資是對《公司法》資本不變、資本維持原則的限制性突破,在滿足法定條件后,通過內部決議、通知和公告、保證債權實現、辦理變更登記等一系列程序,在維護信賴利益的前提下股東合法取回投入的資產,或縮減原有注冊資本規模。減資程序包括內部決議、通知和公告、辦理變更登記。若公司違反減資程序減資,則違背公司資本與股東財產分離原則,股東對公司財產取得所有權屬于對公司財產的侵犯,債權人可以以財產混同為由對股東行使權利,此即財產及空間混同情形下的責任穿透[5]。


2018年《公司法》對“不當減資”未予以明確,新《公司法》對不當減資概括為“違反本法規定減少注冊資本”。違反法定程序的減資會引發公司減資糾紛,筆者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以“公司減資糾紛”為案由搜索,檢索到近3年有關減資糾紛的民事案件共506件,分析發現公司減資糾紛主要集中減資程序違法效力認定,如減資未經股東同意或決策程序不合法和未有效通知債權人,如僅公告未通知債權人。


(二)減資程序違法被認定無效


減資規則構成了減資的程序性要求,現行《公司法》的減資規則是為了明確不當減資的法律責任問題在堅持資本維持原則下的部分修改。公司屬于高度自治的主體,在經營過程中享有減資的權利,減資行為自公司決議作出時生效,變更登記完成后即具有對外公示效力。故即便減資程序存在瑕疵,也不能輕易否定公司減資的效力,特別是對已完成變更登記的減資行為。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明確了違法減資的法律后果,即已經實繳且已獲得出資返還的股東,應當退還;已經認繳但未實繳的股東,被豁免的出資義務恢復原狀。直接否定了不當減資行為的法律效力,使股東因違法減資獲利喪失法律基礎。


減資問題聚訟最多、爭議最大的當屬不當減資。按照減資規則的程序合法合規減資是應有之義,減資決議程序違法將面臨被認定無效。如華某某與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公司決議糾紛一案,案號【(2018)滬01民終11780號】案件中,法院經審理認為:“此處的減少注冊資本應當僅僅指公司注冊資本的減少,而并非涵蓋減資后股權在各股東之間的分配。股權是股東享受公司權益、承擔義務的基礎,由于減資存在同比減資和不同比減資兩種情況,不同比減資會直接突破公司設立時的股權分配情況,如只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即可做出不同比減資決議,實際上是以多數決形式改變公司設立時經發起人一致決所形成的股權架構,故對于不同比減資,在全體股東或者公司章程另有約定除外,應當由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該判決認為公司減資的決議,尤其是非同比例減資的,應當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方為有效。


(三)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的法律后果


公司減資,除發布減資公告外,還應對債權人進行點對點減資通知。如未依法通知,減資行為仍然有效,但使債權人喪失了在公司減資前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權利,公司減資后不能償付減資前的債務時,公司股東亦無法證明其在減資過程中對怠于通知的行為無過錯的,公司股東應就該債務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舉更好地平衡債權人利益保護與商事行為的穩定性。應當注意的是,減資未通知債權人的責任包括民事和行政責任。債權人可主張違法減資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意味著減資公司還將面臨行政處罰。


1.減資的決議應當通知債權人并在報紙上公告


新《公司法》規定減資時必須通知債權人并公告,其目的在于保障債權人的優先受償,而并非在于否定未通知債權人即減資的行為效力。如減資時沒有通知債權人,將產生股東優先于債權人分配的后果,有悖《公司法》的理念。為加大對債權人的保護,增加了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作為通知債權人的平臺。關于通知和公告的程序并無實質性修訂,無證據證明債權人存在無法直接送達的情況下,不能豁免公司的通知義務。通知和公告屬于并列義務,須同時履行。如僅在報紙上刊發公告,會認定為違背法定減資程序,構成不當減資。在公司減資糾紛案件中,有諸多公司減資僅僅在報紙上發布了減資公告,未通知已知債權人屬減資瑕疵,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債權人若對減資有異議的,可要求公司提供擔保或清償。


債權人若對減資有異議,可要求公司提供相應擔保或清償債務。此制度是為了公司責任財產減少時,賦予債權人救濟權利,但現行《公司法》中并未規定公司未提供擔保或清償債務時,如債權尚未到期,是否能產生債權加速到期的法律后果。實務判例對此予以肯定,可適用《民法典》第578條預期違約的規定,視為債務提前到期。


(四)不當減資的法律后果


新《公司法》第226條規定了不當減資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對不當減資作出無效的效果規定;另一方面,對責任主體予以明確和限定,即股東及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賠償責任。既避免非減資股東承擔責任的不公平后果,也落實了董監高管的法律責任。減資規則的價值和本質決定了不當減資所形成的法律關系,進而決定了責任主體。公司減資涉及多重法律關系,包括公司和債權人之間、股東之間、股東和公司之間等。現行《公司法》明確了減資程序、違法減資的法律后果,對于公司合法合規減資提供了明確的指引,是債權人利益保護、公司意思自治和商事效率原則之間的利益平衡。


有限責任公司在減資時如違反《公司法》的減資行為構成不當減資,股東及其他相關人員應類推適用何種責任目前在實務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瑕疵減資類推適用“抽逃出資”的規定,股東在瑕疵減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承擔與抽逃出資相同的法律責任,考慮到股東抽逃出資方式的多樣性和復雜性,解釋(三)對抽逃出資運用了兜底規定,將所有未經法定程序抽回出資且損害公司權益的情形都納入抽逃范疇。從行為構成角度,一個完整的抽逃出資的判斷標準集中于程序違法、實際出資和損害公司利益三個方面;[6]從行為實質來看,不當減資實質是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從行為的后果來看,不當減資對公司和債權人的損害結果也等同于抽逃出資。因此,要求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實際上就是填平原則,即股東對公司損失予以填平。實務中類似判例較多,于某訴張某某、李某某及第三人天津市某某房地產咨詢有限公司減資糾紛案一案,案號【(2018)津02民終361號】,法院經審理認定“減資程序不合法,應認定相應股東的減資行為構成抽逃出資。該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一種觀點認為債權人有權要求瑕疵減資股東認繳出資加速到期。公司的注冊資本是經濟往來中特定債權人與之發生交易的信賴基礎。現行《公司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股東雖依法享有認繳出資的期限利益,但如公司作為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而無財產可供執行時,股東出資期限加速到期,債權人可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筆者贊同此種觀點。實務中亦有諸多判例,如溫某、王某與廣東某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公司減資糾紛一案,案號【(2024)粵19民終6990號】,法院經審理認定“債權人對公示的認繳出資額具有信賴利益,即使減資不是對公司現實資產的實質減少,僅僅是認繳出資額的形式減少,但認繳出資額是股東的責任財產額度,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認繳出資額的違法減少最終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股東的違法減資行為是對債權人債權的侵權行為,股東需以認繳的出資額度為限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債權人能否直接對未足額出資的股東享有請求權,2023年修訂后的公司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現階段,仍應適用原有的司法解釋,支持債權人對股東直接行使請求權。依2023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溫某、王某的認繳出資亦已經加速到期”。又如王某某、鄧某某與劉某公司減資糾紛一案,案號【(2024)蘇02民終5434號】,法院經審理認定“無錫某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在認繳出資期限屆滿前作出的減資決議,免除了股東認繳但未屆履行期限的出資義務,實質上削弱了公司的償債能力,在滿足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情況下,王某某、鄧某某應就其不當減資行為對劉某未獲清償的債權在其減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新《公司法》語境下合規減資策略


公司注冊資本既是公司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基礎,也是交易相對方判斷公司的財產責任能力的重要依據,股東負有誠信出資以保障交易安全。公司減資是公司自治的體現,同時,因涉及公司資本結構的調整,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市場信譽以及與股東、債權人等各方利益相關者的都可能產生重大影響,需平衡公司、股東、債權人之間的利益。不論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還是保護股東利益,減資規則都將向更加嚴格的方向轉變。為避免因不當減資而導致減資功虧一簣,按照新《公司法》減資規則的法定程序審慎、規范操作顯得尤為必要。


通過對上述實證分析和比較研究的總結,為確保公司減資過程的合法性與合規性,公司減資應當從事前預防、事中規范、事后救濟三個緯度規范公司減資行為,具體來說有如下具體措施。


(一)事前預防注重效率與安全


事前預防要從效率與安全的公司資本規制的基本理念出發,公司減少資本的首要目的是既保證減資行為高效,又兼顧公司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計劃減資時,應對減資原因、減資金額、資金去向等事項予以論證,制定切實可行的減資方案。在方案制定中,可聽取股東、債權人等利益相關方的對減資的意見和建議,減資方案應明確原注冊資本數額、本次減資的注冊資本數額、采用的減資方式、減資對象、減資后股權結構、債權清償安排等,同時對因減資引發的稅收、員工安置等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應對方案。


(二)事中注重程序規范


實施減資中,公司應嚴格遵守《公司法》關于減資的法定程序規定,同時應滿足公司章程的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維護股東和債權人的知情權。具體來說,首先,明確公司減資的類型、制定減資方案后,股東會就減資事宜作出決議,從而有效防止減資行為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其次,應建立完備的內控制度和風險預警機制,規范減資條件、決策、審批、實施等各個環節的操作流程,保證減資過程的透明性和規范性;同時,按法定期限發布減資公告,公告內容應真實、完整、準確,并及時書面通知債權人。對于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公司應依法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對減資過程中的風險積極應對,確保減資程序每一步合法合規。


(三)事后注重衡平


事后救濟應以保護債權人利益為根本,平衡公司與債權人利益。減資完成后,公司應重視后續管理工作,繼續加強內部控制,妥善保管減資文件,及時辦理公司減資登記變更手續和后續稅務等事宜。如公司減資后對外仍負有存在債務,應復查減資程序,核實減資是否對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采取相應措施降低隱患。


綜上,在減資中,公司應做好減資全流程的風險管控,推動減資順利落地,避免因瑕疵減資而引發的后續責任。


五、結語


新《公司法》對公司減資的新規定是對公司減資規則的細化和完善,標志著公司減資制度的重大變革。現階段,公司減資已成為部分公司的剛需,作為公司運營中的關鍵環節,對平衡公司、股東、債權人利益、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將起著關鍵作用。


注釋

[1] 參見馮果:《論公司資本三原則理論的時代局限》,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3期,第16-25頁碼。

[2] 周林彬、余斌:“我國‘減法’改革中公司減資制度完善”,《中山大學學報》,2015年第5期,第90頁。

[3] 參見[德]格茨.懷克、[德]克里斯蒂娜.溫德比西勒著:《德國公司法》,殷盛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633頁。

[4] 參見李建偉著:《公司法學(第四版)》,人大出版社2018年,第167頁。

[5] 參見[德]格茨.懷克、[德]克里斯蒂娜.溫德比西勒著:《德國公司法》,殷盛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90-393頁。

[6] 參見施天濤著:《公司法論》(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9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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