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情勢變更
作者:汪旻銘 2021-08-30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以下簡稱“雙減文件”)。受此影響,部分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擬轉變業務模式或轉行退出,原租賃的辦學場所不得不退租,然而在退租過程中卻面臨被要求支付違約金,且押金、預付租金無法退還等問題。有觀點認為,根據我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在雙減文件印發前,校外培訓機構如已簽訂合同承租房屋,用于開展學齡前兒童線上培訓或學齡前兒童線下學科類(含外語)培訓、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和普通高中學生學科類培訓的,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主張構成情勢變更,與出租方重新協商變更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等,也可以與出租方協商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出租方不應將此視為違約,不應收取違約金,并應退還押金和所預付的部分租金。這一觀點是否必然成立?另一方面,雙減文件規定,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根據這些規定教育培訓機構的境內外上市之路基本被堵死。那些已投資教育培訓行業的私募股權投資人不免擔心,被投資企業的實控人能否以情勢變更為由,拒絕履行對賭條款?
要回答這些問題,首先需搞清楚,何為“情勢變更”?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贝藶榍閯葑兏贫鹊姆梢罁?。該制度的適用目的是在合同訂立后因客觀情勢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嚴重失衡的情形下,通過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以消彌合同因情勢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后果。[1]
其次,適用情勢變更,需滿足哪些條件?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并結合司法實踐,適用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一般需考慮:1、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否無法預見當事人主張的政策調整等客觀情勢變化;2、繼續按原合同履行是否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構成情勢變更的“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應是指繼續履行合同會造成一方當事人履約能力嚴重不足、履約特別困難、繼續履約無利益并對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等情形。
再次,如何判斷是否已滿足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從司法判例看,對于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是否預見客觀情勢變化,主要考量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約定。如果合同中,對于政策變動可能導致的風險已約定承擔方式或作出化解安排,則一般認定當事人對該等風險具有一定預見性而不能適用情勢變更。此外還需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判斷在簽訂合同前,當事人是否應當知道相關事實,對該等事實發生是否屬于無法預見。至于繼續履行合同是否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則需有證據證明繼續履行合同會造成該方當事人重大虧損、無履行利益。例如某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法院認為雖然發生疫情,但在疫情期間,出租方并未限制承租方使用涉案的土地,疫情亦未影響承租方實際使用涉案的土地,本案不具有適用情勢變更的情形,故而未支持承租方租金減免的請求。此外若因市場或其他商業因素,繼續履行合同仍有利可圖,也可能被認為不符合“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法定情形。
綜上,受雙減政策影響培訓機構退租、投資人退出被投教育培訓企業,能否適用情勢變更,不能僅根據某一現象簡單蓋棺定論,而應綜合合同約定、合同履行、市場情況等各方當事人舉證,充分論證確定。
最后,需要提示注意的是,依照適用情勢變更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符合情勢變更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若確構成情勢變更的,按照合同嚴守原則,一般也先予以考慮變更合同,調整雙方權利義務,非達到必要程度,將慎重對待解除合同。
注釋 [1]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629號民事判決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