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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政策與稅收法定的融合與統一---試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修訂與實施

作者:全開明 袁葦 謝美山 王良 2024-12-28

【摘要】2024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表決通過,并將于2026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歷經多年醞釀,該法律吸收鞏固了增值稅領域多年的行政成果和經驗,規范了稅收目的和范圍、明確了稅率、應納稅額、稅收優惠、征收管理五大方面的內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基礎上,該法律結合實際情況進行了大量調整,旨在全面推進現代增值稅制度的建設。


在當今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下,稅收政策對于企業的運營和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增值稅作為我國稅收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法律法規的任何變革都可能對企業產生深遠的影響。基于此,筆者將深入、系統地對增值稅法的變革歷程及其具體內容進行全面的解讀分析,通過梳理關鍵條款的變化、剖析背后的政策意圖以及探討這些變革在實際業務場景中的應用,旨在為企業提供清晰、準確且實用的指導,助力企業更好地理解增值稅法的新要求和新機遇,進而在合法合規的框架內優化自身的稅務管理策略,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增強市場競爭力,實現可持續的穩健發展,從容應對稅收政策調整帶來的挑戰與機遇,在行業競爭中脫穎而出,邁向更為廣闊的發展前景。


【關鍵詞】增值稅法 稅收法定 稅收結構 稅收征管現代化 稅收政策


第一部分 增值稅法的前世今生


增值稅(Value-Added Tax,簡稱VAT)是一種廣泛使用的間接稅,在商品或服務的生產、流通過程中對增值部分征稅。


我國于1979年開始引進增值稅并在極少數地區試點,如湖北省襄樊市。1984年,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條例(草案)》,標志著中國正式確定實行增值稅制度。1994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開始實施,擴大了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增值稅稅制得到進一步完善。2004年7月,中國選擇東北地區的部分行業試行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開始實施增值稅轉型試點,由生產型轉向消費型。2009年1月1日,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固定資產(不含小汽車)進項稅額可全額抵扣。2012年,中國開始在交通運輸等部分行業進行“營改增”試點,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全面試點,試點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全部企業新增不動產也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后文簡稱《增值稅法》),共6章38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稅法》是我國關于增值稅的法律法規,相較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后文簡稱為《暫行條例》),《增值稅法》從體例、內容、格式等方面都作出了大量變動,更為完備。這是中國稅收立法、稅制改革的一項重大進展,體現了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也是中國增值稅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增值稅法的出臺,標志著中國增值稅制度從暫行條例上升為法律,實現了稅收法定原則,是中國稅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增值稅法的實施將進一步健全現代增值稅制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提升征管效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我國增值稅稅率的調整也經過了一個階段。1994年至2011年,增值稅基本稅率為17%,適用于納稅人銷售或進口貨物。2012年營改增試點開始,逐步擴大至全國各行業,稅率有17%、13%、11%、6%四檔。近年來,為完善稅制,優惠民生,增值稅的稅率經歷了從兩檔到四檔,再到三檔的調整,且稅率不斷下調。增值稅的實施,不僅增加了財政收入,而且促進了第二產業的快速發展,對中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 《增值稅法》主要內容解讀


1、規定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明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同時對應稅交易、視同應稅交易、不屬于應稅交易的情形等作出規定。


2、明確稅率和應納稅額。確立稅率與稅額計算規則。繼續沿用當前的13%、9%、6%三檔稅率,并對特定貨物、服務的出口實行零稅率政策;明確增值稅的計算方法,包括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及銷售額的界定,同時規定簡易計稅方式的征收率以及進口貨物稅額的計算方式。


3、規范稅收優惠。設定小規模納稅人的起征點,列舉法定免稅項目,并賦予國務院制定具體免稅標準的權限;此外,授權國務院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4、規范征收管理。明確增值稅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為征收。同時,對增值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計稅期間以及扣繳義務人等關鍵要素進行明確規定。


5、做好與有關法律的銜接。與關稅法相銜接,明確進口貨物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規定;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決定保持一致,對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等作出具體規定,以確保法律體系的協調一致。


第三部分 《增值稅法》對比《暫行條例》:蛻變中的稅收規則


1.  總則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202412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11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6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11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增值稅制度,規范增值稅的征收和繳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增值稅稅收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四條 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銷售貨物的,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二)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不動產、自然資源所在地在境內;

(三)銷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內發行,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四)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服務、無形資產在境內消費,或者銷售方為境內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應稅交易,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

(一)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二)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無償轉讓貨物;

(三)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不動產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應稅交易,不征收增值稅:

(一)員工為受雇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薪金的服務;

(二)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規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補償;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條 增值稅為價外稅,應稅交易的銷售額不包括增值稅稅額。增值稅稅額,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在交易憑證上單獨列明。


第八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應當按照一般計稅方法,通過銷項稅額抵扣進項稅額計算應納稅額的方式,計算繳納增值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中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天然氣增值稅的計稅方法等,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法所稱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未超過五百萬元的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按照本法規定的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作出調整,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增值稅法》總則部分明確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健全有利于高質量發展的增值稅制度、規范增值稅的征收和繳納、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相關稅收工作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明確了境內銷售貨物等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細化了應稅交易的界定及境內發生應稅交易的情形,如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等規定,使應稅范圍更清晰,減少征納雙方爭議;列舉了視同應稅交易和非應稅交易的具體情況,如單位自產貨物用于福利等視同應稅,員工受雇服務等不征稅,增強了稅收政策的確定性。


2.  計稅方法和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202412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11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6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11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章  

第十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十三。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除本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九:

1.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規定外,稅率為百分之六。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第二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十一條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征收率為百分之三。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生兩項以上應稅交易涉及不同稅率、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十三條 納稅人發生一項應稅交易涉及兩個以上稅率、征收率的,按照應稅交易的主要業務適用稅率、征收率。



第二章稅率部分,《增值稅法》調整了部分稅率,銷售貨物等一般稅率為13%,交通運輸等部分為9%,服務無形資產多為6%等,體現產業導向,對農產品等關乎民生和基礎產業的貨物給予較低稅率,并確保了稅率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簡易計稅征收率為3%,對涉及多稅率、征收率交易明確核算與適用規則,督促納稅人準確計稅,防止稅率錯用避稅。


3.  應納稅額計算與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202412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11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6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11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三章 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售額乘以征收率

進口貨物,按照本法規定的組成計稅價格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為關稅計稅價格加上關稅和消費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第十五條 境外單位和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委托境內代理人申報繳納稅款的除外。

扣繳義務人依照本法規定代扣代繳稅款的,按照銷售額乘以稅率計算應扣繳稅額。


第十六條 銷項稅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按照銷售額乘以本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的增值稅稅額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稅額。

納稅人應當憑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

第五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第十七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與之相關的價款,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形式的經濟利益對應的全部價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銷項稅額和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十八條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六條 銷售額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十九條 發生本法第五條規定的視同應稅交易以及銷售額為非貨幣形式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銷售額。

第二十條 銷售額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銷售額。

第七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銷售額

第二十一條 當期進項稅額大于當期銷項稅額的部分,納稅人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或者申請退還。

第八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額計算公式:

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四)自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的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準予抵扣的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的下列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二)免征增值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三)非正常損失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

(四)購進并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對應的進項稅額;

(五)購進并直接用于消費的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對應的進項稅額;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進項稅額。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小規模納稅人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不作為小規模納稅人,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

第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第三章應納稅額部分,《增值稅法》明確一般計稅按銷項減進項,進口貨物按組成計稅價格計稅,且明確各組成部分;簡易計稅按銷售額乘征收率,公式簡潔明了,便于操作;詳細規定了可抵扣進項稅額憑證及不得抵扣情形,如專票、海關繳款書等可抵,簡易計稅、免稅等項目對應進項不可抵,保障稅款計算準確合理;納稅人可依規選擇結轉下期抵扣或申請退還進項大于銷項部分稅額,緩解企業資金壓力,促進企業發展。


4.  稅收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202412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11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6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11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二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發生應稅交易,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法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前款規定的起征點標準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四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二)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三)古舊圖書,自然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殘疾人個人提供的服務;

(七)托兒所、幼兒園、養老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服務,殯葬服務;

(八)學校提供的學歷教育服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九)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前款規定的免稅項目具體標準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務院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扶持重點產業、鼓勵創新創業就業、公益事業捐贈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稅專項優惠政策,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務院應當對增值稅優惠政策適時開展評估、調整。

第十五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

(三)古舊圖書;

(四)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七)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第二十六 納稅人兼營增值稅優惠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增值稅優惠項目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的項目,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可以放棄增值稅優惠;放棄優惠的,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除外。

第十六條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七條 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第四章稅收優惠部分,《增值稅法》中明確小規模納稅人有起征點規定,未達起征點免稅,達起征點全額納稅。對于銷售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法》中免征增值稅意味著他們無需承擔這部分稅收負擔,從而減輕了經營壓力,有助于其更好地發展。特別是對于初創企業、小微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等,這一規定能夠降低其創業和運營成本,增強其市場競爭力,鼓勵其更多地投入創新和技術升級等領域,從而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


同時,《增值稅法》列舉了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等多項免稅項目,并可依經濟社會需求設專項優惠,體現對特定行業和群體扶持。農業生產者、醫療機構、學校、文化機構等代表了社會福利,對其免征增值稅體現了國家對基礎建設等行業的大力扶持,有助于社會建設。此外,對于農業的政策傾斜有助于保障國家的糧食安全,還能推動農業現代化進程;對醫療機構免征增值稅,可以降低其運營成本,使其能夠將更多的資源投入到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和水平上,有助于推動醫療事業的發展,提高人民群眾的醫療保障水平;降低學校的運營成本,能使其更多地投入到教學質量和教育資源的提升上,有助于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培養更多的人才;對文化機構免征增值稅,可以減輕其經濟負擔,鼓勵其更多地開展文化活動,推動文化事業的繁榮發展,有助于豐富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國家的文化軟實力。


同時,《增值稅法》規定兼營優惠項目需單獨核算銷售額,否則不能享受優惠;納稅人可放棄優惠,但36個月內受限(小規模納稅人除外),確保優惠精準實施,防止濫用。這一要求有助于稅務部門準確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防止納稅人通過混淆銷售額或其他不正當手段來濫用優惠政策、獲取稅收優惠,確保優惠政策的精準實施,維護了稅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  征收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

20241225日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199312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 200811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根據20162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11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發生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銷售款項索取憑據的當;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

(二)發生視同應稅交易,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完成視同應稅交易的當日。

(三)進口貨物,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報關進口的當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

第十九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

(二)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

增值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


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并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第二十 增值稅納稅地點,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省級以上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納稅人,應當向其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自然人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進口貨物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地點申報納稅。

(五)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應當向應稅交易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扣繳的稅款。

第三十 增值稅的稅期分別為十日、十五日、一個月或者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稅期間,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經常發生應稅交易的納稅人,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個月或者個季度為一個計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以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的,自次月日起十五日內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計稅期間和申報納稅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按照海關規定的期限申報并繳納稅款。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個計稅期間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

法律、行政法規對納稅人預繳稅款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 增值稅的稅期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稅期,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第三十二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海關應當將代征增值稅和貨物出口報關的信息提供給稅務機關。

個人攜帶或者寄遞進境物品增值稅的計征辦法由國務院制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或者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零稅率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出口退(免)稅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適用退(免)稅規定應當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后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應當依法開具和使用增值稅發票。增值稅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國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


第三十五條 稅務機關與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海關、市場監督管理、人民銀行、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增值稅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工作配合機制。

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支持、協助稅務機關開展增值稅征收管理。


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納稅人繳納增值稅的有關事項,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經國務院同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  

第三十八條 本法自20261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二十八條 條例200911起施行。


第五章征收管理部分,《增值稅法》明確應稅交易、視同應稅交易及進口貨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發票以發票開具日為準;扣繳義務與納稅義務同日發生,保障稅款及時確認與征收;依納稅人類型、交易性質確定納稅地點,如固定業戶向機構所在地或經批準匯總納稅,不動產相關向不動產所在地等,防止稅收征管漏洞;設置了多種計稅期間,依納稅額核定,明確不同期間申報納稅及預繳稅款規則,規范納稅申報流程,提高征管效率;強調依法開具使用發票,推廣電子發票;稅務機關與多部門建立信息共享與協作機制,強化征管力度,確保稅收征管全面準確。


第四部分 《增值稅法》施行亮點全解析:照亮營商環境的燈塔之光


一、完善稅收法制體系


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2023年增值稅的總收入約占我國全部稅收收入的39%。增值稅針對貨物、服務、無形資產及不動產在流轉環節中產生的增值部分進行征稅,其獨特的“上游征稅、下游抵扣”機制有效防止了重復征稅的現象。早在2008年,包括增值稅在內的多個稅種立法已被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議程。然而,由于稅收立法的復雜性,涉及多方利益關系的調整,加之2011年啟動的“營改增”試點工作,增值稅的立法進程有所延緩。此次增值稅法的立法實施,標志著增值稅從遵循《暫行條例》及相關法規的層面躍升至法律高度,不僅提升了稅收制度的權威性,還彰顯了更高的指導意義,是我國稅收法定原則得以落實的關鍵一步。


二、維持稅收框架,穩定市場預期


《增值稅法》對《暫行條例》進行了多項變革,但總體稅制框架和稅收負擔水平將保持不變,確保了市場預期和稅收穩定性。在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中,穩定的稅制框架能夠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清晰、可預期的政策環境。這不僅有助于降低企業的決策成本,還能增強市場信心,促進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這一舉措旨在維持市場收入預期,避免稅收波動帶來的利潤波動,維持市場經營者、投資管理者等市場經濟參與者的預期,將精力投注于深耕主營業務,而不是過分關注政策變動帶來的短期影響。


三、優化稅收結構,賦能經濟發展


通過明確稅收優惠的特定領域,為農業、醫療、文化產品等項目提供支持,減輕了相關行業的稅務負擔,有助于進一步發展民生,促進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特別是科技強國背景下對科技創新型企業的稅收優惠,更加增強了企業的投資創新活力,有助于我國在關鍵領域開創新的成果,推動企業向高精尖方向努力,取得更大的科技突破。


四、細化稅收管理,降低稅收爭議


通過細化稅收優惠政策、調整進項稅抵扣、細化境內發生應稅交易事項等方式,有效解決了稅收爭議中的焦點問題,減少了稅收爭議與糾紛,強化了稅收管理,營造了一個更加規范、公正、公平的稅收環境,提高了稅收的精確度和效率,降低了行政行為干預的不確定性,有效減輕了稅務紛爭,進一步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總體而言,《增值稅法》的發布施行有助于鞏固近年來增值稅改革的成果,并進一步健全現代增值稅制度,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也為市場注入一針強心劑;同時,我們也期待相關部門能夠進一步完善實施細則和配套措施,加強稅收征管和服務,確保《增值稅法》的有效實施。我們也將密切關注相關動態,學習完善,應對稅務市場新局面。


本文撰寫陶曉琪亦、錢思涵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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