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被刑事調查后律師能做什么?從一起能源企業涉刑事件說起
作者:方亮 馬馳 2022-08-30近期,筆者團隊承辦了一宗某液體燃料能源企業涉嫌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被刑事調查的案件,取得很好的效果。這個案件一是涉及能源行業的常見刑事風險,二是涉及對此類刑事風險的防范與化解,普適性較強。本文記錄了從行業專業知識到應對方法再到法律意見的提出,希望給其它行業刑事被調查危機應對提供良好的借鑒意義。
一、案情簡介
A公司是一家位于浙江某市的新興能源企業,持有乙醇汽油、甲醇汽油、甲醇柴油安全生產許可證。由于市場對柴油燃料調合油需求量大,A公司擬通過添加其他化學添加劑的方式將密度較輕的油品調合制成柴油燃料調合油出售。2021年6月,A公司從B公司處購買了一批H油品(屬于煤油的一種,閃點在60℃以下),并將H油品和其它化學添加劑經特定工藝調合制成的柴油燃料調合油(閃點在60℃以上)對外銷售。2021年7月,A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A公司進行調查,發現A公司購入的H油品閃點在60℃以下,屬于危險化學品,A公司在未取得H油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購買危險化學品制成調合油并銷售的涉嫌非法經營罪,遂將此案移交至當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予以立案。接受委托后,律師團隊針對該刑事調查協助A公司及時應對并提交A公司不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法律意見,公安機關經過7個月的偵查后,采納了律師團隊的法律意見,以A公司不構成犯罪為由撤銷此案。
二、應對工作
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后,多次要求A公司實際控制人前往辦案部門配合調查;同時,當地已有類似案件被刑事立案,且涉案當事人已被刑拘,A公司也隨時面臨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風險。緊急情況下,律師團隊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迅速開展應對工作。 (一)深度檢索 本案涉及液體燃料能源行業,對于沒有能源行業從業背景且對汽油、柴油、煤油等石油產品專業知識匱乏的刑事律師而言,本案無疑是重大挑戰。因此,律師團隊在介入案件后第一步就是在A公司實控人(業內專家)的協助下,通過查閱文獻資料、法律檢索等途徑,針對性地學習補充了大量相關知識。 1. 危險化學品及閃點 關于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對危險化學品進行了分類列舉,從目錄中可以看出,比較常見的柴油(閉杯閃點≤60℃)、汽油、煤油等均為易燃液體,屬于危險化學品。

關于閃點。即閃火點,是材料或制品與外界空氣形成混合氣與火焰接觸時發生閃火并立刻燃燒的最低溫度,表示材料或制品的蒸發傾向和受熱后的安定性,是材料或制品貯存、運輸及使用中安全防護的重要指標。閃點高的材料或制品不易起火引起火災;閃點低的貯運時需注意安全。《化學品分類和標簽規范7部分:易燃液體》(GB 30000.7—2013)以閃點為標準對易燃液體進行了分類,具體如下表所示:

2. 生產、經營危險化學品面臨的法律責任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能部門進行了系統規定,其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安全使用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第三條第二款規定,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第三十七條規定,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二)人員訪談 接受A公司委托后,律師團隊連夜從深圳趕往目的地,通過人員訪談,了解案件情況。 1.管理層訪談。A公司實控人和高管均是能源行業專家,A公司也是該市唯一一家獲得甲醇柴油等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公司,通過與A公司管理層訪談,明確A公司所面臨的風險點,為后續應對策略的制定及法律意見的提出奠定基礎。 2.員工訪談。律師團隊在一天內對A公司生產經理、過磅員、財務、裝卸工等5人進行了線下及線上訪談:其一,與生產經理訪談,了解油品的檢驗與生產過程;其二,與過磅員及2名裝卸工訪談,了解油品的入庫與出庫過程;其三,與財務訪談,了解油品的購買與出售過程。律師團隊將上述人員的訪談制作成調查筆錄,交由訪談人員簽字確認,同時對訪談過程進行錄音;通過對上述人員的訪談,律師團隊結合現場踏勘和偵查實驗明確涉案油品性質,深入了解行業背景及公司經營模式,排除A公司可能存在的稅收、危險作業、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刑事風險,同時收集了大量案件資料。 3.專家訪談。律師團隊在A公司實控人的協助下,及時聯系到行業內某專家,并與其進行了線下訪談,其提供了危險化學品相關證照資料及書籍,為本案的辦理提供了有效幫助。

(三)現場調查 1.現場踏勘。律師團隊進行了兩項現場踏勘工作:首先,對廠區整體進行踏勘,A公司廠區總占地面積約3萬平方米,通過對10個大型儲罐、過磅室、裝卸臺、生產車間及檢測室等的實地走訪,了解油品從入庫到檢驗、調合再到出庫的全流程;其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對A公司進行調查時,對儲罐中的剩余油品(非H油品)進行了抽樣檢測,律師團隊也在生產經理的引導下,按照同樣的路線抽取了油罐的油品,重現調查過程。

2.偵查實驗。為了解抽樣油品的閃點大小,律師團隊在生產經理的指導下,使用閃點測定儀對上述油品進行了閃點實驗,最終測出油品閃點均在60℃以上;同時將油品進行調合后再進行閃點實驗,測出閃點也在60℃以上,不是危險化學品。

(四)形成意見 本案中,A公司購買的H油品屬于閃點在60℃以下的危險化學品,經調合后并銷售的調合油是閃點在60℃以上的非危險化學品。A公司在沒有取得H油品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購入危險化學品,經調制后銷售的,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司法實踐中,因沒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購買并銷售危險化學品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的案件不少,但在經過上述一系列工作,并對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逐一搜集研判后,律師團隊最終形成本案不應當被立案偵查且應當被撤銷的法律意見。 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買賣物品,國家實行上述物品的經營許可制度。從法益侵害性上講,對于A公司的行為并不能僅因沒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即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而應綜合主體情況、生產條件、危險化學品來源、用途及去向等多方面因素予以認定。 其一,經營主體及資質是否合法。A公司合法注冊,具備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條件,不具有社會危險性。A公司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許可范圍包括年產10萬噸乙醇汽油、5萬噸甲醇汽油、5萬噸甲醇柴油,汽油、甲醇、乙醇的閃點均在28℃以下,屬于甲類危險化學品;閃點低于60℃以下的H油品,屬于乙類危險化學品,可見甲乙醇、汽油的危險系數遠遠高于H油品。A公司具備生產甲乙醇汽油、甲醇柴油的安全條件,舉重以明輕,當然也滿足購買并儲存H油品的安全條件。而定罪案件中,經營主體往往是個人、小作坊,且無證無照。例如,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20)浙0381刑初1475號嚴某某等人非法經營一案中:被告人嚴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從他人處購入甲醇再摻水勾兌,后進行銷售。 其二,人員配置及管理制度是否完備。A公司配備了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要求配齊了各個崗位人員,制定了一套嚴格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消防安全、職業衛生、安全管理等規定。而定罪案件中,經營主體往往管理混亂,從業人員也無任何資質。 其三,危險化學品儲存及生產條件是否安全。A公司嚴格按照重大危險源的要求進行管理,依照儲存甲類危險化學品的要求建設油庫,有專業生產設備、專用罐體,生產、儲存、經營等所有過程均可滿足甲類危險化學品的防控需求。而定罪案件中,經營主體并沒有專門的儲存地點、專業的生產和儲存設備來儲存、生產危險化學品。例如,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2017)浙0206刑初481號張某等人非法經營一案中:被告人張某等人將購入的汽油運至一村口露天場地儲存,進行銷售。 其四,危險化學品供應商是否合法。A公司的H油品供應商B公司依法注冊,且具備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而定罪案件中,經營主體的供應商往往是掛靠的公司、個人,也沒有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資質。例如,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刑初1100號韓某等人非法經營一案中:韓某從姜某處購得汽油后再進行銷售。 其五,生產工藝及調配結果是否合格。A公司購入H油品后,按照甲醇柴油的生產技術要求進行生產,先將H油品、白油、芳烴、碳九等原料進行不同比例調配,做成基礎原料油,再用添加劑和甲醇做成甲醇柴油,生產的油品符合國家質量要求后,才準許出廠。而定罪案件中,經營主體會對購入的油品進行非法勾兌,性質及參數不明。例如,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2020)浙1022刑初193號黎某某非法經營一案中:黎某某購入甲醇后,兌水稀釋濃度后再進行銷售。 其六,購買用途及油品去向是否正常。A公司是將H油品作為生產甲醇柴油的一種原料,經過調制后銷售的油品閃點在60℃以上,并沒有直接銷售H油品,沒有擾亂市場秩序,沒有侵犯到非法經營罪的法益。而定罪案件中,購入的油品往往會經過非法勾兌或直接銷售。例如,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2021)京0111刑初458號節某某等人非法經營一案中:節某某等人從他人處購買閃點小于60℃的柴油并儲存于一大院內對外銷售。
三、案件結果
綜上所述,即使A公司購入的油品為危險化學品,但A公司有證有照經營,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沒有直接銷售危險化學品,故不應界定為非法經營刑事犯罪。公安機關在接收相關法律意見及證據材料后,決定撤銷此案。 能源企業屬于高危行業,往往面臨多重風險,其中,最常見的刑事風險主要包括非法經營、危險作業、偷逃稅款、虛開發票以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可見,能源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定期進行全面自查,一旦面臨刑事危機,應積極、主動、盡快予以應對,警惕“100-1=0”的情況發生,防范于未然,做到安全生產、合法經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