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背景企業境內IPO若干問題小結
作者:袁成 高森 王怡 2020-06-04隨著我國發展創新型國家戰略的推進,高校、科研院所與實體經濟的“產學研”相結合程度越來越緊密,科研人員利用技術優勢在新興技術領域兼職或投資的企業邁向資本市場會成為常見的現象。然而,具有高校背景的高科技企業在IPO過程中時常遇到兼職創業的合法性、技術的獨立性、技術來源等諸多問題。本文結合若干案例,對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一、高校教職工兼職或投資的政策及案例
(一)高校教職工校外兼職的政策概述
2002年,科技部和教育部”國科發政字[2002]202 號”《關于充分發揮高等學校科技創新作用的若干意見》中第15 條確認,鼓勵和支持高校師生兼職創業,處理好相關的知識產權、股權分配等問題,處理好兼職創業與正常教學科研的關系。
教育部“教技發[2005]2 號”《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是關于理順高校與高校管理的國有資產,以及教職工兼職創業等問題的重要文件。該文鼓勵學校和產業之間建立開放的人員流動機制,實行雙向流動。高校可根據實際需要向企業委派技術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員,這部分人員仍可保留學校事業編制。
近年來,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人社部規[2017]4號”《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以及 “人社部發[2019]137號”《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在保證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繼續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同時,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經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
《公司法》、《證券法》、《教師法》并未限制高校教職工從事投資活動。因此,非領導職務的高校教職工,可以在處理好正常教學科研與兼職之間關系的前提下,在校外兼職或創業。
(二)高校教職工校外兼職的限制
黨政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確需的情況,應從嚴審批。中國共產黨教育部黨組“教黨 [2011]22號”《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規定,直屬高校處級(中層)黨員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得在經濟實體和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須經學校黨委審批。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組發[2013]18 號),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干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開展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教人廳函[2015]11 號),黨政領導干部包括部機關、直屬單位及其內設機構、直屬高校及其院系等副處級以上干部。
(三)高校教職工校外兼職的案例
根據“教技發[2005]2 號”精神,高校教職工在兼職創業時,一般選擇在所任職的學校辦理“停薪留職”的手續,即人事關系和組織關系保留在學校,不從學校領取薪酬,由學校按照繼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其個人應繳納部分由所兼職的企業或個人承擔。采用“停薪留職”方式的上市公司的案例有:尤洛卡、川大智勝、博云新材、四方股份、華中數控、蘇大維格、拓爾思、津膜科技、南大光電等。
比如,蘇大維格的上市文件中披露:蘇州大學信息光學工程研究所向發行人派遣 9 名事業編制人員進行技術支持工作。蘇州大學于 2011 年 9 月 1 日出具《證明函》,同意蘇州大學信息光學工程研究所葉燕等 9 人在發行人處開展工作,服從發行人的管理與考核。報告期內,蘇州大學為保留學校事業編制的 9 名員工繳納了社會保險及公積金。
當然,停薪留職并非最佳處理方式。為避免證監會對上市主體人員和技術獨立性的疑慮,高校教職工最好完全解除事業編制,與上市主體建立勞動關系。“津膜科技”采用了比較徹底的方式:發行人原有的 17名中 10 名解除事業編制的員工均已終止了與事業編制相關的全部協議,并已和發行人于 2011 年 3 月 1 日重新簽定了勞動合同;發行人已自 2011 年3 月依法為該 10 名員工繳納社會保險,5名與發行人解除勞動關系,1名已從天津工業大學退休,1名已經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但因社保中心無法為其新開設社會保險金賬戶,暫不解除事業編制。
(四)高校教職工能否作為擬上市公司的發起人
高校教職工在處理好兼職創業及教學科研的關系后,可以在校外兼職、投資創辦企業或者按照國家政策作為主要技術人員獲得股權獎勵。目前,高校教授作為實際控制人的上市公司有:以嶺藥業(王以嶺)、拓爾思(李渝勤)、尤洛卡(王晶華、黃自偉夫婦)等。
科創板“金博股份”的案例中,實際控制人廖寄喬為高校普通教師,不屬于高校黨政領導干部,其對外投資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外,根據中南大學出具的《確認函》:確認對廖寄喬的兼職行為合法合規,無異議,對廖寄喬持有金博股份及其前身股權的行為無異議。
因此,高校普通教職工(黨政領導干部除外)在高校無異議的情況下,可以入股擬上市公司,甚至可以成為擬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二、高校背景企業技術來源及技術獨立性
在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高校背景的企業被關注的另一重要問題是技術來源及技術獨立性。在這個必須明確回答的重大問題上,高校背景企業首先申明核心技術及主要產品均為發行人依法所有,不存在糾紛,然后從主營業務的發展過程、研發人員、研發能力、核心技術的研發過程及內容、專利權獲得情況、研發費用支出、與高校的科研關系、技術是否屬于原單位的職務發明等方面進行詳細披露。
比如,“尤洛卡”在上市文件中披露:發行人的主要產品及核心技術已取得相關專利,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及主要產品與發行人的核心人員所從事的六五、七五國家攻關項目的科研成果存在明顯差異,發行人的核心技術經科技查新亦未發現類似文獻資料。發行人的核心技術及主要產品系黃自偉等從山東科技大學離崗后,在發行人處工作期間利用發行人的資源條件研發形成的。
“金博股份”在回答上交所“是否屬于職務發明”的問詢時,提供了高校出具的《證明》,證明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廖寄喬(曾任職于中南大學粉末冶金研究院)自2005 年至證明出具之日,為發行人及其前身處投資、任職期間所參與發明并以發行人作為專利權人的所有專利和技術,不構成中南大學粉末冶金研究院的職務發明, 中南大學粉末冶金研究院對發行人名下的所有相關專利和技術,無任何現有或潛在的權利主張,無任何法律糾紛或潛在糾紛。
同時,為了繼續依靠高校的科研平臺,保持上市主體在技術上的領先優勢,上市主體在確保具有自主核心技術的前提下可與高校繼續合作,通過獨占許可、購買或約定知識產權歸屬等方式,控制與主營業務相關的技術。
“蘇大維格”上市文件披露:發行人與蘇州大學簽訂了《合作協議》,約定雙方合作形成的知識產權由雙方共同所有,發行人擁有獨家使用權,蘇州大學不得在未經發行人書面同意下將該等知識產權轉讓他人或授權他人使用,蘇州大學使用該等知識產權僅限科學研究之用途,不得做任何商業運用。
在“津膜股份”的案例中,因天津工業大學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并一直從事膜相關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發行人得到天津工業大學的確認,凡該校以及該校控制的企業及其下屬企業在承擔科研項目過程中形成的任何與發行人及其下屬企業的主營業務相關的專利、技術并適用于商業化的,應優先轉讓予發行人或其下屬企業。
在“九洲電氣”的案例中,因發行人與多個科研院所進行研發合作,詳細披露了技術開發協議中對技術成果的所有權、使用權、轉讓權、后續改進等權利的歸屬。
因此,發行人有以下途徑解決技術來源和技術獨立性問題:一是表明發行人對其核心技術均已取得專利且無糾紛,二是兼職高校教職工在高校期間參與的科研項目成果與發行人的核心技術有明顯差異,三是與高校訂立明確的合作協議約定知識產權權屬,四是由高校出具知識產權歸屬的說明等。
三、高校對外投資簡述
(一)高校能否作為擬上市公司的發起人
根據教育部“教技發[2005]2號”《關于積極發展、規范管理高校科技產業的指導意見》 “高校要依法組建國有獨資性質的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或從現有校辦企業中選擇一個產權清晰、管理規范的獨資企業(以下統稱高校資產公司),將學校所有經營性資產劃轉到高校資產公司,由其代表學校持有對企業投資所形成的股權。高校以投入到高校資產公司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
根據上述文件的要求,高校不能直接作為發起人,只能通過高校資產公司間接持有擬上市主體的股份。但是,目前仍有部分高校直接投資設立公司(津膜科技)或直接控制上市公司(復旦復華、交大昂立等)的案例。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此類公司在“教技發[2005]2號”文之前設立,或者股權分置之前已經上市。另外由于各個地方高校的科技產業情況不盡相同,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制定的實施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差異,部分院校未能按規定設立資產經營公司,已經設立資產經營公司的院校,也存在經營性資產未全部劃入資產經營公司的情況。
高校資產公司的設立可以參照山大地緯。2020年5月,山大地緯在科創板提交注冊。山大地緯是山東大學的校辦企業,其控股股東山東山大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山大產業集團”)成立于2001年7月,是經教育部、山東省政府批準,山東大學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山東大學通過建立山大產業集團這個資產公司及其一系列子公司,成功地將投資業務版塊范圍覆蓋信息、軟件、醫藥、材料、制造、環保、酒店服務等領域。值得注意的是,山大產業集團的直接股東為山東省國有資產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最終實控人為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表面看未見山東大學作為持股股東,因而山東大學的具體角色有賴于山東省政府和山東大學之間的合作協議。
(二)高校能否參與二級市場股票買賣
公辦高校是國有事業單位。根據2019年修訂的《證券法》第六十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雖然允許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在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參與二級市場股票買賣。但是國家一直禁止高校參與二級市場股票買賣活動。
2004年10月,教育部、財政部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資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嚴禁高校從事股票投資和其他風險性債券投資業務。2005年10月,作為促進高校實現校企分開指導性文件,教育部 “教技發[2005]2號”明確規定“高校除對高校資產公司進行投資外,不得再以事業單位法人的身份對外進行投資。
目前,A股市場中存在以高等學校直接作為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上市公司,比如復旦復華、交大昂立、川大智勝等,系高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但這些公司上市時間較早,高校都是因作為發起人而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非來源于二級市場。
對民辦高校或民辦二級學院能否從事股票投資,尚未有明確規定。但根據《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民辦學校直接投資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有悖于其經營范圍及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