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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成本中的法律變量:對香港建筑法律制度的實務觀察

作者:趙瑞琨 2025-04-14
[摘要]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著重強調了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法律合作對接平臺,推動大灣區司法法律規則銜接;支持在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為仲裁地,明確深圳、珠海登記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可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

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著重強調了建立粵港澳大灣區司法法律合作對接平臺,推動大灣區司法法律規則銜接;支持在大灣區內地九市登記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協議選擇港澳為仲裁地,明確深圳、珠海登記設立的港資澳資企業可協議選擇港澳法律為合同適用法律。


中國香港目前作為全球唯一一個以中英雙語為法定語文的普通法地區,在國際投資、融資和商貿等范疇的法律與世界主要經濟體高度接軌,是我國一帶一路倡議中的重要法治支點。港府也在多份施政報告中強調,積極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深化粵港澳大灣區合作,推動香港作為共建一帶一路的功能性平臺。


鑒于建設工程和基礎設施建設在一帶一路戰略中所承擔的重要產業角色,本文嘗試以香港建筑成本為切入視角,梳理香港建筑法律制度若干關鍵特征,供同業在大灣區司法法律制度對接背景下做交流參考。


香港建造業高成本結構中的法律制度因素初探


2024年9月,香港發展局向立法會相關事務委員會提交的策略研究報告《香港建筑高成本原因回顧》[i],從政策視角探討了香港建筑工程施工階段成本結構與成因。該報告指出,盡管香港在國際基礎設施建設能力方面排名靠前,但其建筑成本長期處于全球高位,尤其在國際建筑成本指數(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Cost Index)中多年位列前三。該報告歸納出導致香港建筑成本偏高的五大主要因素,包括:高昂的人力成本、采購流程中的合約風險溢價、設計標準過高、審批程序冗長,以及項目本身在地理與城市條件下的復雜性。


早在2017年關于香港建造業成本結構與生產力提升瓶頸的研究中,建造業議會(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CIC)發布的顧問報告《香港建造業綜合生產力檢視》[ii]以五大戰略領域作為分析維度,即政策制定(Policy Formation)、法規要求(Regulatory Requirements)、規劃與設計(Planning and Design)、項目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and Administration)及現場施工(Site Construction)。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報告明確將“合規需求(Regulatory Requirements)”列為影響建筑業生產力的關鍵戰略領域之一,但在其所提出的12項策略建議與77項具體措施中,未針對“法律/法規制度改革”或“審批制度優化”提出任何實質性的政策建議,反映出當前制度優化在法律層面存在明顯空缺。本文據此出發,嘗試從香港建造業高成本成因的角度,透視香港建造業施工階段相關的法律制度因素,對其結構性特征作一歸納性梳理與初步分析。


1、普通法司法轄區下的爭議解決成本


作為普通法司法轄區,香港的建筑工程爭議解決機制具有高度制度化與專業化的特征,也因此帶來了一定的爭議解決制度性成本。香港法院體系以程序嚴謹、判例導向和獨立性強著稱,法官亦具備較高的建筑工程爭議審理經驗,然而在建造業糾紛中,特別是涉及工期延誤、合約變更、工程付款與責任分配等問題時,爭議解決往往依賴于復雜的證據披露與審查、專家證供、合約解釋與判例比對,導致爭議解決周期較長,司法成本高昂,亦增加了當事人的履約成本與合規的不確定性。


目前在香港建造業實務中,除了廣泛使用的國際標準合同如FIDIC合同文本外,香港建造業主流標準合同文本為香港建造師學會與其他建筑相關專業團體聯合發布的《標準格式建筑合同》(Standard Form of Building Contract,HKSF[iii])。此外,新工程合同(New Engineering Contract, NEC)因強調爭議預防、合作式風險管理及成本控制,也逐漸在公共工程項目中獲得推廣與采用。


香港主流使用的建筑合同文本中均普遍設有程序性索賠與多層次爭議解決機制,涵蓋調解(Mediation)、審裁(Adjudication)及仲裁(Arbitration)等機制程序,旨在提升爭議解決效率,降低履約成本。


值得關注的是,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已正式刊憲,將于2025年8月28日全面生效,條例借鑒英國、新加坡等普通法地區的立法經驗,在香港建造業引入了強制審裁機制(Statutory Adjudication)。按照《條例》規定,由建造合約引起的付款糾紛的申索方有權在糾紛產生當日起28天內,根據《條例》第3至5部所定明的規則,展開審裁程序。作出裁定的時限為委任審裁員后的55天或各方議定的較長時限。同時,第43條規定,付款方必須在審裁員指定的期限內支付審裁金額;若沒有指明期限,則必須在該項裁定根據第42(7)條送達各方后的30天內支付。強制審裁機制的實施顯然將為中期付款提供一個迅速、具有成本效益及法律約束力的爭議解決程序,預期將有效緩解因遲延付款等問題引發的訴訟與仲裁案件,有助于改善行業現金流,降低建造商與分包商的履約風險與融資壓力,制度性爭議解決成本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緩解。


2、《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付款制度改革與成本結構優化的制度契機


如前所述,香港《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將于2025年8月28日全面生效,條例核心內容包括禁止將“先收款、后付款”(Pay-When-Paid)等不公平付款條款納入合約、設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審裁機制、以及在制度層面強化建造業上游付款責任,從而構建一個更具時效性與可預期性的付款制度框架。政府在條例通過后明確表示,歡迎立法會通過該法案,以改善建造業存在已久的付款問題,更好地保障建造業供應鏈上各持份者如期收取其應得款項,同時希望藉此有助減少工人被拖欠薪金的情況。政府亦期望隨著付款保障得以改善,因付款問題而產生的風險溢價會逐漸減少,工程項目的采購成本亦可以隨著時間下降。


3、多法例并行下多部門審批架構與監管系統的結構性特征


建造業議會2022年另份研究報告[iv]指出,繁復的審批程序(Approval Processes)是影響香港建筑項目施工效率與成本控制的關鍵制度性因素之一。該報告基于業界調研與國際案例比較,提出13項策略建議,其中優化審批程序(Streamline Approval Process)被列為四大重點改革領域之一。


香港建筑工程施工階段涉及多個政府部門依據不同法例履行審批與監管職責,形成一種多元法例并行、分工專業化但缺乏協調機制的監管結構。雖然該架構有助于確保各方面技術審查的獨立性與專業性,但亦導致審批標準不一致、流程重復、溝通成本高等問題,影響施工進度與成本控制。在建筑業領域,香港主要適用成文法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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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審批機關(如屋宇署、消防處、環保署、地政總署等)均依據上述不同法例設定審批標準與技術要求,申請人需分別應對不同法規下的合規要求。在缺乏統一協調平臺的前提下,常出現審批內容重復、標準不一致、圖則反復修改等問題,導致施工準備周期大幅延長,工程成本增加。


例如,《建筑物條例》(Cap. 123)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所有新建建筑及重大改動,須獲得屋宇署(Buildings Department)批準建筑圖則及施工圖。但該條第二款又規定,除第28B(4)條另有規定外,批準任何圖則或同意任何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展開,均不得當作(a)賦予任何土地業權;(b)免除任何租契或特許的任何條款。則意味著當相關變更涉及到土地租契條件(Government Lease Conditions)的變更,還需要同時取得地政總署的審批同意。根據普通法循例[v],建筑事務監督所發出的建造批準或占用許可證,并不影響地政總署執行政府租契中的限制性契諾。換言之,項目若違反租契條款,即使獲屋宇署批準圖則,仍可能面臨租契收回的法律風險。


再例如,《消防安全(商業處所)條例》(Cap. 502)《環境影響評估條例》(Cap. 499)對于消防安全、施工噪音、廢水排放等事項有更加具體的審批標準,實踐中消防局、環境署與屋宇署審批重復,工程方常因設計細節不符要求被拒或提交補充報告,審批延誤導致關鍵工序停頓,如消防系統未驗收無法進行裝修,須聘請額外顧問編制報告,增加非直接施工成本。亦有研究顯示,因違反建筑物條例而遭停工的個案在香港并不少見,停工令缺乏事前協商機制,常引發合同糾紛和成本爭議。


就此,相關部門發布了大量技術通告與指引(如PNAPs)予以指導實務,但從法律視角觀察,這些文件并未通過立法程序,法律效力模糊,在出現部門間審批差異情況下項目溝通成本依然較高。對此現狀,目前港府有關行政部門已經著手推動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各類信息科技系統在項目工程上的應用等多項舉措,以降低行政審批監管成本。


4、施工監管機制中的合規成本負擔與執行嚴格性


4.1 監管合規剛性對施工成本的影響


香港在保障建筑安全方面設有嚴格監管機制,部分執法制度在執行過程中呈現出高剛性、低彈性特征,加劇了施工階段的成本不確定性與資源配置壓力。對香港建造業糾紛的回顧性研究發現,因監管造成的停工常成為承建商提出工期索償(Extension of Time, EOT)及成本賠償(Loss and Expense Claim)的導火索,尤其在公共工程中影響顯著。


《建筑物條例》(Cap. 123)第24條規定,凡建筑事務監督認為任何已進行或正在進行的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的進行方式,會導致或相當可能會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受損毀的危險,建筑事務監督可藉書面命令,規定須進行他在命令中指明的工程,以確保該建筑工程或街道工程不再構成該等危險。實際工程中的常見觸發情況如未設防護欄、臨邊作業未審批等。


《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Cap. 509)第9條,勞工處在認定工作場所有“即時而嚴重的風險”時,可發出“暫時停止工作通知”(Suspension Notice),即時生效,具有法律強制力。即使僅屬行政疏忽(例如施工記錄延遲上傳),在執法實踐中亦可能被界定為違規行為。每次停工造成窩工延誤的直接損失,后續趕工亦進一步推高人工與設備成本。


4.2 材料審批制度嚴格監管下的建材更新阻力


條例監管中對于工程材料使用的嚴格限制也造成了一定施工成本的增加。在香港街頭行走可以觀察到街邊工程腳手架還多用傳統的竹質結構腳手架搭建,《建筑地盤(安全)規例》(Cap. 59I)及相關法規對腳手架、支撐系統等臨時設施設定具體尺寸與材料標準,實際限制了高性能替代材料(如鋁合金架)的使用空間。立法會報告也指出承認,香港長期采用國際建筑標準,近年建筑科技和材料質量發展迅速,但香港大部分的設計標準和規定已實施多年,因此需要適時檢討和優化,以能夠應用更多高質量且具有成本效益的國內和國際創新材料,從而降低施工成本。實際施工工程中,當施工使用材料不在認可物料清單時(Approved List of Materials),需聘請認可專業人士(Authorized Persons)將材料結構詳情呈交屋宇署審批,等待審批的周期較長也時常是引發工程延誤提出EOT索賠的導火索。建造商在建造成本權衡時,為降低工程材料審批時間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高性能低成本工程新材料的引入和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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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香港施工場地正在搭建的竹制腳手架


4.3 勞工法例對施工資源與成本的影響


根據發展局于2023年2月提交立法會相關委員會的人力預測,未來建造業將缺乏技術工人、技術員和專業人士,預計到2027年短缺將超過40000人[vi]。香港建筑業勞工成本高昂,與現行法律制度設計關系密切,包括注冊制度、外勞政策、工時規定與保險責任安排等。


《建造業工人注冊條例》(Cap. 583)要求所有工人必須依法注冊,按工種分類管理,禁止未經注冊的建造業工人在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技能類工人申請程序繁復,部分特殊工種(如起重機、電氣工)配額有限。若工人注冊過期或登記工種不符,將構成違法作業,可能造成前款提及的工程停工。承建商無法靈活調配人手,應急能力受限。


發展局在保障本地勞工優先就業的前提下發起了《輸入勞工計劃》,但外來勞工審批程序復雜、周期長(平均3–4個月),使得企業難以應對高峰期用工需求。根據2025年數據,建筑業技工整體短缺率達15.3%,部分專業工種因短缺率高達27%,導致人手緊張局面持續,加劇工資上漲與施工成本上升的壓力。


《雇傭條例》(Cap. 57)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Cap.59)對工時、休息時間及加班規定嚴格,香港勞工法例在實踐中監管及執行均比較到位,切實保障工人權益,由此也在實際施工排程中增加了承建商調度難度。工傷保險制度下,建筑業保險費率高于新加坡與韓國等對標地區,承建商會在投標中普遍預留一定比例的保險與風險準備金,合規壓力使承建商需設立專職合規團隊,增加管理費用。


結語


受立法會策略研究報告啟發,以香港建造業成本為切入觀察法律框架是比較新穎的研究視角。香港建造業長期處于全球高成本區間,其背后的結構性成因不僅源于地理、勞動力、設計標準等外在因素,更深層次地體現于法律制度所構建的合約結構、審批體系與履約風險分配機制之中。本文嘗試以施工階段的制度性成本為觀察坐標,分析了香港作為普通法司法轄區在爭議解決機制、付款保障制度、多法例審批體系、合規監管與勞工制度等多個維度對建筑成本的影響,初步勾勒出香港建筑法律制度在成本結構中的嵌入式角色。


在粵港澳大灣區法制融合與“一帶一路”政策深化的時代背景下,內地建筑企業加快出海步伐,香港作為普通法司法轄區,在企業出海的國際化進程中承擔著制度接駁與規則適應的重要角色,是中國企業出海重要的法律與商業樞紐。香港建筑法律制度的制度性成本識別與結構性調整將不僅影響其本地建造業生態,更將在跨境項目、國際合作、合同對接等方面產生外溢效應。對于內地建筑企業而言,理解香港法律制度的深層邏輯,不僅是項目合規的前提,更是提升國際化合約管理能力、降低履約風險的重要一環。本文透過香港建造業施工階段中的影響因素,對于香港建造業法律制度因素作一梳理,內容尚不構成完整的政策分析或法律建議,僅作為對于香港法律制度的學習研究,為業內同仁在了解香港建筑法律制度時提供參考與交流之用。


注釋

[i] Development Bureau. (2024). LC Paper No. CB(1)1283/2024(01): Review of the Reasons for High Construction Costs in Hong Kong. Hong Kong: HKSAR Government. Available at: https://www.legco.gov.hk

[ii]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 & Th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17). A Comprehensive Productivity Appraisal of th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Hong Kong: CIC.

[iii] Drawn up by The Hong Kong Institute of Architects/HKIS/HKIC 2005

[iv] 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 (2022). Improving Time, Cost and Quality Performance of the Hong Kong Construction Industry. Hong Kong: CIC. Available at: https://www.cic.hk/eng/main/aboutcic/publications/reference_materials/

[v] Hang Wah Chong Investment Co Ltd v Attorney-General [1981] HKLR 336, PC

[vi] Development Bureau. (2024). LC Paper No. CB(1)1062/2024(02): Overview of Hong Kong construction cost and prevailing cost management measures. Hong Kong: The Government of the HKS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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