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選擇仲裁機構——不同仲裁機構的規則分析(費用篇)
作者:劉炯、湯旻利、駱偉蘭 2017-09-21中國法下,對于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可提交我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也即意味著該類案件,當事人對于仲裁機構的選擇擴展到了全球范圍。
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Queen Marry, University of London)對國際仲裁所做的調查問卷[1]顯示,倫敦、巴黎、香港、新加坡及日內瓦位列最受當事人歡迎的仲裁地前五位。而當事人選擇最多的五大仲裁機構分別為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ICC)、倫敦國際仲裁院(LCIA)、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以及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SCC)。
在選擇仲裁機構時,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僅限于機構的國際聲譽、收費情況、案件類型、當事方國籍、可獲得的配套法律支持性服務(比如臨時保全措施、司法執行情況)、仲裁規則等。仲裁規則不僅決定案件審理的效率,也會對案件的結果產生重要影響。橫向來看,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同時也有一些獨具特色的規則。
本系列文章著重解析各大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中一些在實務操作過程中需加以額外注意的規則條款。第一篇涉及快速程序(簡易/緊急程序)、第二篇事關仲裁員的選任問題(選任仲裁員的自由度、申請仲裁員回避的時間期限、仲裁員更換后對案件審理的影響)、第三篇討論臨時保全/救濟措施、第四篇厘清仲裁費用問題、第五篇著眼某些仲裁機構下的特有規則(核閱裁決書草案以及審理范圍書方面的規定)。
文章基于對具體規則的分析,進一步提出相應的實務建議,以幫助當事人更好地了解、選擇仲裁規則。
仲裁費用
-CIETAC 2015年版規則
費用構成:CIETAC將案件類型基本分為三種:(1)國際或涉外爭議案件;(2)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的爭議案件;(3)國內爭議案件(第3條)。對于這些案件,費用構成均分為案件受理費(立案費)及案件處理費(管理費),按照不同費率進行收取。除此之外,CIETAC對于由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也作出了特別規定,針對這些案件,收費明細中除受理費、管理費外,單列一項仲裁員報酬。
對于第一類與第二類案件,受理費按照費用表以爭議金額為基礎計算,每案另收立案費人民幣10,000元。對于第三類案件,立案費和受理費均以爭議金額為基礎計算。
除仲裁費外,仲裁委員會還可收取其他額外的、合理的實際費用,包括仲裁員辦理案件的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聘請速錄員速錄費,以及仲裁庭聘請專家、鑒定人和翻譯等費用。
對于仲裁規則第六章規定的由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受理費為8000港元,機構管理費以爭議金額為基礎計算。與其他類型案件不同,對于由仲裁委員會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案件,仲裁員報酬和費用獨立于受理費與機構管理費,單獨收取。仲裁員報酬和費用以爭議金額為基礎計算最大值與最小值,由仲裁委員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在上述區間內收取。如果當事人均書面同意或仲裁委員會在特殊情況下做出決定,仲裁員的報酬可以高于仲裁員報酬表的最高限額。同時,若當事人各方書面約定仲裁員報酬和費用以小時費率為基礎收取,從其約定。
緊急仲裁員的報酬以小時費率為基礎收取。(第52條、第79條、第82條、附件二)
預繳費用:CIETAC規定的預繳費用包括:聘請速錄員速錄費;為仲裁員預繳特殊報酬、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若未在規定期限內預繳,視為沒有選定仲裁員);若仲裁在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所在地之外進行,當事人應預繳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費用(若未在規定期限內預繳,應于仲裁委員會或其分會所在地開庭);緊急仲裁員程序費用人民幣30,000元。(第40條、第82條、附件三第7條)
-ICC 2017年版規則
費用構成:仲裁費包括仲裁院按照仲裁開始時適用的收費表確定的仲裁員報酬、仲裁員開支和國際商會管理費,也包括仲裁庭聘請專家的費用和開支以及當事人為進行仲裁而發生的合理的法律費用和其它費用。(第38條)
收費標準:仲裁員報酬以其勤勉和效率、所花費的時間、程序進展速度、爭議的復雜程度以及提交裁決書草案的及時性這些因素,在按爭議金額確定的上下限范圍內確定數額,管理費按爭議金額計算。(第38條、附件三)
預繳費用:收到仲裁申請書后,秘書長可要求申請人繳付一定數額的預付金,用于支付仲裁員報酬和開支以及管理費的預付金數額。預付金由仲裁院根據仲裁請求確定。若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仲裁院可就仲裁請求和反請求分別確定預付金數額,由當事人各自繳納。若追加當事人或存在多方當事人,仲裁院應確定一項或多項預付金。若當事人未按要求繳納預付金,且未在秘書長規定的不少于15日的期限內繳付,則仲裁請求視為被撤回。(第37條)
-LCIA 2014年版規則
費用構成:仲裁費包括管理費用、仲裁庭費用、請求指定費等。(第28條、收費表)
收費標準:管理費以小時費率為基礎計算;仲裁庭費用根據具體案件確定,裁庭按照實際工作小時收費,每個案件費用并不一致,費率由書記員在任命仲裁員時與仲裁當事方商定,一般不超過450英鎊/小時,特殊情況下根據書記員的建議,并經仲裁各方明確同意以后,可以將仲裁庭的費率提高到450英鎊/小時以上。
預繳費用:仲裁院有權要求當事人繳納預付款,用于支付仲裁庭與仲裁院的費用;在書記員未確認收到預付款之前,仲裁庭不進行仲裁;提出請求或反請求的一方未支付預付款,其請求或反請求將被視為撤回。當事人應預繳1,750英鎊注冊費。(第24條、收費表)
-HKIAC 2013年版規則
費用構成:仲裁費用包括仲裁庭收費、仲裁庭合理的差旅和其他費用、仲裁庭要求的專家意見和其他協助所產生的合理費用、證人和專家的合理的差旅和其他費用、法律代理和協助所產生的合理費用以及受理費和管理費。(第10條、第33條)
收費標準:仲裁庭收費和費用可按小時費率或爭議金額為基礎計算(緊急仲裁員的收費按其小時費率依附錄2確定);受理費和管理費以爭議金額為基礎計算。(第10條、附錄1、附錄2、附錄3)
預繳費用:原則上,仲裁中心要求被申請人收到仲裁通知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繳付相等的金額作為預付款;若被申請人提出反訴,可要求分別繳付預付款;若要求的預付款未能在收到要求后30日內繳足,仲裁中心應通知當事人,由其中的一方或另一方繳足,若仍未繳足,仲裁庭可指令中止或終止仲裁。(第40條)
-SIAC 2016年版規則
費用構成:仲裁費用包括仲裁庭的報酬及開支以及緊急仲裁員的報酬與開支、新仲的管理費及開支、仲裁庭指定專家的費用,以及仲裁庭需要其他合理協助而產生的費用。(第35條)
收費標準:登記費、緊急臨時救濟的費用以及申請仲裁員回避的費用均分為新加坡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兩類收取;管理費以爭議金額為基礎確定最高額,且最低為3,800新幣;仲裁員報酬以爭議金額為基礎確定最高額,由主簿最終決定(第35條、第36條、第37條、《費用表》)
預繳費用:當事人須繳納仲裁費用的保證金(一般由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各付50%,且承擔連帶責任),未全部或部分支付保證金時,仲裁庭有權中止工作,若于仲裁庭規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后仍未支付,視為撤回相關請求;緊急仲裁員程序中須繳納管理費及緊急仲裁員報酬和開支的保證金,未如期繳納視為撤回申請。(第34條、附則1)
-SCC 2017年版規則
費用構成:仲裁費包括仲裁庭費用、管理費以及仲裁庭和仲裁院的實際開支。(第49條、附件四)
收費標準:仲裁員費用以爭議金額為基礎確定上下限,管理費均爭議金額為基礎計算。(附件四)
預繳費用:提交仲裁申請的同時申請人應支付注冊費3,000歐元(未如其繳納視為撤銷仲裁申請);在特殊情況下并經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指令申請人為仲裁費提供擔保(未如期提供,仲裁庭可中止審理或駁回部分或全部仲裁請求);由理事會確定當事人所應支付的預付費用數額,通常由當事人雙方各半承擔。當事人應預繳應急程序費用,包括16,000歐元的應急仲裁員費用、4,000歐元的申請費以及當事人產生的合理費用。(第7條、第38條、第51條、附件二)
實務建議
各規則下對于管理費、仲裁員費用的收費標準分為:按小時收費、按爭議金額收費、當事人可以約定。有些仲裁機構還會收取額外的注冊費等雜費。因此,同一個案件在不同仲裁機構的收費標準下,所需繳納的仲裁費時常有實質性差異。此外,也要注意一些有關預繳費用的規定,及時做好資金準備,避免在需要快速推進案件時,因資金不到位而拖慢仲裁程序。
故而,在實踐中,應事先評估自身案件的情況,在仲裁協議簽訂之前,基于交易情況和收費方式,合理選擇性價比更高的仲裁機構。當爭議發生后,也可再行預估仲裁費用,對于可能需要支付高昂仲裁費的情況,可以據此作為雙方自行協商、和解解決爭議的籌碼。也可在爭議發生后,通過雙方之間重新約定新的仲裁條款,以此選擇性價比更高的仲裁機構,甚至重新約定使用臨時仲裁,節省可能需要支付給仲裁機構的大筆開銷。此外,也可以根據情況,選擇性地使用第三方資助推進仲裁,以此減少當事人自身的資金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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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見:2015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Improvements and Innovation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http://www.arbitration.qmul.ac.uk/research/2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