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十國投資之緬甸篇
作者:王清華 黨穎 2022-06-06緬甸以其重要的地理位置、對待外商投資的鼓勵政策、RECP的生效使得其成為我國企業在東南亞投資的重要選擇之一。但同時,緬甸動蕩的政治局勢、對外商投資的較多限制性規定,使得外商投資面臨較大不確定性。本文將結合緬甸在外商投資的最新監管規定和緬甸政府對代表處、分支機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等不同類型法律實體的設立要求,提示我國投資者在緬甸進行投資時根據政府監管要求,結合自身商業目的選擇合適的法律實體。并在投資過程中,增加對當地法律規定的了解程度,采取盡職調查、購買保險等方式把控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
一、緬甸投資的現狀
根據緬甸投資和公司管理局(Directorate of Investment and Company Administration,DICA)披露的數據顯示,2022年1-4月,緬甸的外國投資額超過4.07億美元[i]。自2021年2月政變之后至今,緬甸始處于緊急狀態且暫不確定緊急狀態的結束時間,雖然有部分外國投資者退出緬甸,但緬甸在緊急狀態下的9項政策目標中包括仍然包括吸引外國投資,政府吸引外資的意愿和對外開放力度并未改變。從長遠來看,重要的地理位置、廉價的勞動力、豐富的自然資源、不斷完善的法律和監管體系使得緬甸是外國投資者開展境外投資的選擇之一。
自2011年民選政府執政起,緬甸便積極更新在投資領域的國內法律規范,以適應國內國際投資環境要求,加大吸引外資力度。2016年10月,緬甸通過了新的《緬甸投資法》,并在2017年3月發布了《緬甸投資實施條例》。《緬甸投資法》將之前的《外國投資法》與《緬甸公民投資法》合二為一,致力于使外國投資者與緬甸國內投資者在統一的管理體系下從事投資活動。2018年,新的《緬甸公司法》開始施行,放寬了外國投資者在本土“緬甸公司”的持股比例,允許外國投資者在“緬甸公司”的持股比例至多可以達到35%。因此,外國投資者可以更大程度地通過合資方式參與僅限于“緬甸公司”開展的經濟活動,如土地開發、在仰光證券交易所上市等。
在國際投資協定方面,緬甸已與中國、印度、日本、韓國、老撾、菲律賓和泰國簽署并批準了雙邊投資協定,它還與以色列和越南簽署了雙邊投資協議,但目前該協定尚未生效[ii]。緬甸還與孟加拉國、印度、中國、老撾和泰國簽訂了邊境貿易協定。此外,2022年5月1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正式對緬甸生效,這一舉措有助于緬甸吸引外商投資,在便利RCEP成員國外商投資的同時為RCEP成員國提供進一步的保障措施。
二、外國投資者在緬甸投資的限制
(一) 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
無論是外資還是非外資投資項目,《緬甸投資法》把投資項目類別劃分為禁止類投資行業、限制類投資行業和鼓勵類投資行業。禁止類投資行業包括:1.可能帶入或導致危險或有毒廢棄物進入聯邦的投資項目;2.除為研發目的的投資外,可能帶入尚在境外處于試驗階段或未取得使用、種植和培育批準的技術、藥物和動植物的投資項目;3.可能影響國內民族地方傳統文化和習俗的投資項目;4.可能危及公眾的投資項目;5.可能對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帶來重大影響的投資項目;6.依據現行法律禁止的產品制造或服務提供的投資項目。[iii]
根據《緬甸投資法》有關規定,限制類投資行業進一步分為4類:只允許國營的行業、禁止外商經營的行業、外商只能與本地企業合資經營的行業、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才能經營的行業。[iv]緬甸投資委員會將制定并及時修訂限制投資的行業。2017年4月發布的《緬甸投資法實施條例》明確對限制類投資行業進行明確。
→ 只允許國營的行業。包括:根據政府指令進行的安全及國防相關產品制造業、武器彈藥制造及服務、僅限政府制定郵政運營主體運營的郵政服務及郵票發行、航空交通服務(包括航班信息服務、警告、航空咨詢服務、航空管理)、導航、自然林管理、放射性物質(如鈾、釷等)可行性研究及生產、電力系統管理、電力項目監管等9項。
→ 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包括:使用緬語或緬甸少數民族語言的新聞出版業、淡水漁業及相關服務、動物產品進出口檢驗檢疫、寵物護理、林產品加工制造、依據礦業法開展的中小型礦產勘探開采及可行性研究、中小型礦產加工冶煉、淺層油井鉆探、簽證及外國人居留證件印制發行、玉石和珠寶勘探開采、導游、小型市場及便利店等12項。
→ 外商只能與本地企業合資經營的行業。包括:漁業碼頭及漁業市場建設、漁業研究、獸醫、農業種植及銷售和出口、塑料產品制造及國內銷售、使用自然原料的化學品制造及國內銷售、易燃品制造及國內銷售、氧化劑和壓縮氣體制造及國內銷售、腐蝕性化學品制造及國內銷售、工業化學氣體制造及國內銷售、谷物加工產品制造及國內銷售、糕點生產及國內銷售、食品(牛奶及奶制品除外)加工及銷售、麥芽酒生產及國內銷售、酒精及非酒精飲料生產加工及國內銷售、飲用純凈水生產及國內銷售、冰塊生產及國內銷售、肥皂生產及國內銷售、化妝品生產及國內批發、住房開發銷售及租賃、本地旅游服務、海外醫療交通服務等共22項。
→ 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的行業。包括:需經內政部批準的使用麻醉品和精神藥物成分生產及銷售藥品行業,需經信息部批準的使用外語出版刊物、廣播節目等6個行業,需經農業畜牧與灌溉部批準的海洋捕撈、畜牧養殖等18個行業,需經交通與通訊部批準的機動車檢驗、鐵路建設及運營等55個行業,等等,共有10個部委轄下的126個行業。
鼓勵類投資行業包括:1.農業及其相關服務(除了煙草和烤煙的種植和生產);2.建立森林種植、保護和其他與森林有關的行業;3.畜牧生產、漁業育種和生產及其相關服務;4.制造業(不包括香煙、烈酒、啤酒及其他有害產品的制造);5.建立工業園區;6.新城鎮建設;7.城市開發活動;8.公路、橋梁、鐵路建設;9.海港、河港和無水港的建設;10.機場管理、運營和維護;11.飛機維修和養護服務;12.供應鏈和運輸服務;13.發電、輸電和配電;14.可再生能源生產;15.電信行業;16.教育服務;17.健康服務;18.信息科技服務;19.酒店和旅游;20.科技研發。
綜上,由于外資并不符合緬甸國營性質,因此,外國投資者將不得投資禁止類投資行業、限制類行業中的“只允許國營的行業”、“禁止外商投資的行業”。對于外商只能與本地企業合資經營的行業以及必須經相關部門批準的行業,在實踐中均存在較大限制。
(二) 特定外國投資項目需事先審批
雖然緬甸法律、RCEP等投資協定均規定了外國投資者和緬甸國內投資者享受同等待遇,但對于允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行業,仍存在針對特定外國投資項目需事先審批的情況。
外商投資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有:投資委員會、商務部、國家計劃與財政部、電力與能源部、投資與對外經濟關系部、自然資源于環境保護部。緬甸投資委員會是依據《緬甸投資法》組建的負責管理緬甸投資事務的專門機構。緬甸投資委員會全權代表緬甸政府行使對外國投資的審核和管理權力,對申報項目的資信情況、項目核算、工業技術等進行審批、核準并頒發項目許可證(2016年《緬甸投資法》賦予了省邦政府投資委員會在外商投資審批方面部分權限,省邦政府投資委員有權批準500萬美元或60億緬元以下的中小型企業投資項目)。緬甸投資委員會由相關經濟部門領導組成,國家投資與對外經濟關系部下屬的投資與公司管理局主管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投資建議分析及報批、對投資項目的監督等日常事務。
根據《緬甸投資法》,項目投資申請分為投資許可申請和投資認可申請:
· 就投資許可申請而言,指國家戰略必要的投資項目、資本密集的大型投資項目、可能對環境和本地社區有潛在重大影響的投資項目、使用國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資項目、政府指定要求向投資委員會提交投資申請的投資項目均應依法向緬甸投資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具體可參見下文表1《投資許可申請的項目類別》。
· 就投資認可申請而言,《緬甸投資法》第37條規定,除該法36條規定的投資外的其他投資,投資者無需向投資委員會提交投資申請。但是,投資者為享受該法第12章規定的土地使用權和第75、77和78條所列的稅收減免優惠,應以規定的表單向投資委員會提交認可申請。
類別 | 投資金額 | 項目 |
國家戰略必要的投資項目 | 超過2000萬美元 | 1.科技產業(包含信息、通信、醫療、生物或類似技術產業)、交通基礎設施、能源基礎設施、城市發展基礎設施及新城市建設、采掘自然資源、傳媒、根據政府部門授予的特許、協議或其他類似授權進行的投資項目; 2.外國投資者在邊境地區或受沖突影響地區的投資項目、跨境投資項目、跨國或跨區域投資項目; 3.以農業為主要目的,占地或用地超過1000英畝的投資項目; 4.以非農業為主要目的,占地或用地超過100英畝的投資項目。 |
資本密集的大型投資項目 | 超過1億美元 | 不限 |
可能對環境和本地社群有潛在重大影響的投資項目 | - | 1.依法申請環境影響評價的項目; 2.位于現行法律(包括《環境保護法》)所指定的保護區、保留區或生物多樣性保護區內、或位于已選定明確用于支持和保護生態系統、文化和自然遺產、文化紀念和未受破壞的自然環境區域內的項目; 3.根據聯邦法律已經或可能通過征收、強制收購程序或以事前協議方式征收或強制收購的土地,并且將導致至少一百名永久居民遷離該土地或涉及超過一百英畝的區域; 4.涉及超過一百英畝的區域,并可能對擁有合法土地使用權或自然資源使用權的人士使用土地和自然資源施加非自愿限制; 5.涉及超過一百英畝的地區,且該土地涉及他人既已存在之善意權利主張或爭議,并且該人占有或使用該土地之方式可能與投資項目沖突; 6.可能會對至少ー百名個人占有或繼續占有土地的合法權利產生不利影響的投資項目。 |
使用國有土地和建筑物的投資項目 | - | - |
政府指定要求向投資委員會提交投資申請的投資項目 | - | - |
表1 投資許可申請的項目類別[v]
(三)土地使用權方面對外國投資者的限制
緬甸土地為國家所有,任何個人和公司不得擁有土地。
根據《緬甸投資法》規定,任何依《緬甸投資法》取得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的投資者,有權依據法定形式長期租賃私人的土地或建筑物,或政府部門或組織管理的土地或建筑物,或政府擁有的土地或建筑物以從事投資活動。外國投資者可依相關法律將其擁有的土地或建筑物進行投資。租賃期50年,租賃期滿后可申請2次延期,每次10年。投資者須將土地租賃合同按照登記法條例備案。但根據《緬甸經濟特區法》的規定,投資者可在基本的5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后申請獲得延期25年,可以比上述“50+10+10”制度多5年。此外,經有關管理委員會同意,投資者還可以按規定將土地轉租給其他人或組織,或將土地使用權和建筑進行轉賣、抵押、交換、贈與。
(四)外匯方面的注意事項
《緬甸中央銀行法》、《外匯管理法(2012年)》和《外匯管理條例(2014年)》對外匯管制和貨幣管制進行了規范。根據緬甸中央銀行于2015年5月28日發出的第MaBaBha–1/111 (FEMD)/(904/2015)號函,與政府實體進行的所有國內交易僅限于緬甸盾。
外匯交易被分為經常賬戶交易和資本賬戶交易兩種類型。經常賬戶交易指的是貿易匯款、貸款利息和投資凈收入、償還貸款或直接投資的折舊以及家庭開支,《外匯管理法(2012年)》和《外匯管理條例(2014年)》對該類交易沒有限制;資本賬戶交易指所有不屬于經常賬戶交易的其他交易,緬甸央行對該類交易進行審查。資本、利潤和紅利的返還屬于資本賬戶交易,因此,其只有在向授權交易銀行提交(i)境外債務(如貸款協議)和其他證明文件的基礎協議(ii)資本返還(即初始投資/股權)的基礎協議后才能進行資本、利潤和紅利的返還。《緬甸投資法》同時規定,在發生嚴重收支失衡和外部金融困境時,依據《外匯管理法》和其他國際規范,政府可以采取或維持與投資有關的對境外付款和劃轉限制。
(五)緬甸暫無單獨的的國家安全審查和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
1、緬甸暫無單獨的的國家安全審查
緬甸目前缺少外資并購安全審查的明確機制,但是達到法律要求(如投資金額較大等)所有外商投資都應當根據《緬甸投資法》獲得緬甸投資委員會的許可,緬甸投資委員會在審核相關投資時可能就相關安全問題進行審查。
2、緬甸暫無單獨的的經營者集中申報制度
2015年頒布的《競爭法》禁止從事限制市場競爭行為,包括通過并購、業務整合、購買和兼并其他企業、設立JV或其他緬甸競爭委員會指明的行為等,意圖在特定時間內極端提升市場支配地位,或意圖降低只有少數企業的相關市場的競爭程度。但由于相關部門以及緬甸競爭委員會尚未明確相關規定的有關細節,目前沒有正在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審查制度。
盡管緬甸競爭法及競爭條例中雖然尚未規定觸發經營者集中的認定標準,但其他法規則對電信行業作出規定。2013年7月,交通運輸部出臺了專門規范電信行業并購的新競爭規則(“電信競爭規則”)。電信競爭規則規定了市場“支配地位”的假設[vi]:
(1)電信持牌人在特定電信市場的總收入超過該市場所有持牌人總收入的50%(事后監管);和
(2)電信持牌人在特定電信市場的總收入超過該市場所有持牌人總收入的30%(事前監管)。
電信競爭規則進一步規定,競爭者之間的交易在交易完成后滿足以下一項或多項指標的情況下,將被視為可能形成壟斷:
(1)市場上最大的三家公司的市場份額合計不到80%,最終實體的市場份額不到40%;或者
(2)市場上最大的三家公司的市場份額合計為80%或更多,而合并后的實體的市場份額低于30%;或者
(3)由此產生的實體不控制超過三分之一的分配用于提供相關市場中包含的特定服務的無線電頻譜。
電信競爭規則規定,郵電部(PTD)對審查電信行業的反競爭行為和協議擁有專屬管轄權,而競爭法規定,盡管有任何現行法律,但與任何條款有關的事項包含在競爭法中必須按照競爭法本身進行。因此,這兩套法律的矛盾性質表明缺乏對上述內容的明確性或系統性方法。
三、緬甸投資的法律形式和投資流程
(一)緬甸投資的主要法律形式
外國投資者在緬甸進行投資的形式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種,其中直接投資包括設立新的法律實體、對現有法律實體進行出資或收購、與其他當地或外國投資者簽訂商業合作合同等。間接投資的形式主要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購買有價證券、通過證券投資基金或其他金融機構進行投資。
就直接投資而言,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新設獨立的外商直接投資法律實體,或通過協議約定由當地實體執行商業合作合同,或通過收購現有企業股權實現商業目的。如果投資者不希望在緬甸新設實體,通常會采用后兩種投資形式。而就新設實體而言,常見實體的法律形式主要為代表處、分支機構、公司。
1、代表處
外國公司可在緬甸設立100%外資擁有的代表處,最低股東人數為1人。要在緬甸開設代表處,還需要注入至少5萬美元資金。代表處可以代表總部從事聯絡或營銷活動,但僅限于市場調查、可行性研究、數據采集,不能從事與生產或商業相關活動,也不能賺取收入或開具發票。
2、分支機構
《緬甸公司法》允許外國人設立分支機構,該分支機構的股東人數不得少于1名,公司授權代表可以是外國人。緬甸的分支機構可以開展業務活動并開具發票。但是,母公司應對分支機構的行為承擔全部責任。該分支機構的最低注冊資本為5萬美元,適用公司稅率為35%,而在緬甸注冊成立的公司所適用的稅率為25%。
3、公司
根據股東人數,《緬甸公司法》規定將有限責任公司區分為私人公司和公眾公司,私人公司指股東人數不超過50人(不含公司雇員),公眾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則不限制股東人數。
此外,根據外國投資者在公司的持股比例,緬甸公司可分為緬甸公司和外國公司,外國公司是指海外法人或外國自然人(或二者之組合)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35%以上所有者權益的公司。
(1)私人公司
《緬甸公司法》規定私人公司名稱后應加“有限”,私人公司必須至少有一名股東,至少發行1份股份,還必須至少有一名經常居住在緬甸的董事,該等董事可以是緬甸永久居民,也可以是于每12月期間內在緬甸居住至少183天的居民。
根據《緬甸投資法》,在允許的行業內,外國投資者可以設立外商獨資公司獨立經營,《緬甸公司法》并未對外商獨資公司最低資本做出特別要求。而對于外國投資者與緬甸自然人、私營公司、國營企業等設立的合資公司,則至少需要2名股東(1名緬甸股東和1名外國投資者),注冊資本不低于5萬美元,且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不得高于80%。在出資方式方面,《緬甸公司法》對于公司股東出資形式沒有限制,現金、設備或技術投資等都可以作為股東出資方式。緬甸并不禁止外國投資者以二手設備出資,但在向緬甸投資委員會申報投資許可以及設備進口清單時應當列明設備有關情況。
根據《緬甸公司法》規定,所有公司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8個月內舉行一次作為公司年度股東大會的股東會議,本次會議舉行后的每個日歷年內應至少舉行一次股東會議,且應在最后一次年度股東大會舉行后不超過15個月的時間內舉行。年度股東大會應討論的內容即使未在會議通知中注明,也應包括下述內容:1. 公司需要編制年度財務報告、董事報告和審計報告的,針對前述報告進行討論決議; 2. 選聘董事;3. 需要委任審計師的,委任該審計師。
(2)公眾有限公司
公眾公司,即股份公司,也稱公眾有限公司(PLC)。《緬甸公司法》規定其公司名稱后應加“公眾有限公司”。成立公眾有限公司至少需要7個股東,最低資本5萬美元。公眾有限公司無需在緬甸上市,但如果要在仰光證券交易所上市,則至少需要5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
與私人公司不同的是,公眾有限公司至少設立3名董事,其中1名董事須為緬甸境內常住緬甸公民。
公眾公司除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外,還應召開公司法定會議。《緬甸公司法》規定。所有公眾公司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8日至6個月內召開一次公司成員股東大會,此會議即為法定公司會議。董事應在會議舉行之日前至少21日向公司股東分發一份按本條規定方式證實的依照本法編制的報告。法定報告應由公司至少兩名董事、或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的該名董事、或接受董事授權代表董事履職的董事主席進行證實,并應表述以下內容:(ⅰ)分配的股份總數(應對全部或部分以現金支付的股份進行分類陳述)、以非現金方式支付的股份的分類陳述、屬部分支付的股份(若有)的支付金額,以及全部或部分支付的股份價值;(ⅱ)公司收到的有關上述分配并分類陳述的所有股份的現金總額;(ⅲ)一份有關自報告編制之日起截至7日內的某一日的公司收入及付款情況的概述材料,應包括按標題分別列出的有關股份、債券或其他形式的公司收入、付款、持有的收支相關的明細,以及有關分別陳述股份發行或出售應付傭金或折扣的公司籌備費用賬目或預算;(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公司董事、審計師和秘書(若有)的姓名、地址、國籍和其他相關信息,以及前述信息的變更信息(若有);(ⅴ)提請會議審批的合同內容、修改議題和修改內容;(ⅵ)承銷協議(若有)履行完成情況;(ⅶ)董事應付籌款余款(若有);(ⅷ) 有關向董事或管理人員就股份發行或出售支付的或應支付的傭金或回扣的明細。
實體形式類別 | 最低股東人數 | 最低資本要求 | 允許的最大外資持股量 |
本地緬甸公司 | 1 | 無最低資本要求 | 35% |
外商獨資公司 | 1 | 無最低資本要求 | 100% |
合資公司 | 2 | 最少5萬美元 | 80% |
股份公司(PLC) | 7 | 最少5萬美元 | 100% |
分支機構 | 1 | 最少5萬美元 | - |
代表處 | 1 | 最少5萬美元 | - |
表2 設立實體形式類別與最低要求
(二)投資程序
根據緬甸法律,不同的投資形式需要辦理不同的許可程序。
1、新設公司
在緬甸新設公司主要涉及向投資委員會申請投資許可/投資認可及在DICA申請注冊。
首先,對于需要申請投資許可的項目,投資者向緬甸投資委員會辦公室遞交申請書后,由投資委員會進行初步形式審查(包括資質和資料完整性審查)。如形式審查未通過,投資委員會辦公室將在收到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拒絕,并于5個工作日內向投資者發出拒絕通知及拒絕理由。如果沒有拒絕申請,視為已被接受。如形式審查通過,則進入實質評估環節,由投資委員會會議審議。具體流程如下:
(i) 投資人向投資委員會提出申請,必需填寫投資申請書2(Investment Proposal Form 2)。
(ii) 須提供資料包括:所有董事身份證復印件(緬甸投資者)或護照復印件(外國投資者)、財務文件(銀行對賬單)、環境保護、社會福利、企業社會責任、防火、廢物處理之計劃(適用于采礦、化學項目等)、在當地購買或帶有HS 4位編碼之進口機械設備及原材料清單、建筑物規劃圖(如要建設新建筑物)或現有建筑物之照片、公司或工廠位置圖、土地所有權證明或文件、土地租賃合同草案及租賃人的土地所有權證明或文件(若從私人或政府租用之土地)、合資協議草案(若為合資企業)、填寫表格7A以獲取土地及建筑物之長期租賃權。
(iii) 土地租賃合同及合資合同草案要一并提交。
(iv) 參加投資暨公司管理局提案評估小組(Proposal Assessment Team, PAT)會議,進行產業簡報及問答。
(v) 投資委員會將在15個工作日內發送接受或拒絕信,如申請書被拒絕,委員會將向投資者發出拒絕之通知,并說明其中的駁回理由。若申請書不被拒絕,將被視為已接受。
(vi) 若提案被接受,獲取PAT的接受函,如有需要應修改投資申請。此后提交15份完整申請文件的影本及PDF檔(經由DICA審核)。另準備投資申請的PowerPoint簡報(在投資委員會會議召開之前一周提交于DICA)。
(vii) 參加投資委員會會議并對投資活動進行介紹。
(viii) 投資委員會將在60個工作日內進行篩選驗收,如果批準,將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投資許可證。
(ix) 以下情況,投資委員會可暫停進行評估申請書:委員會需要投資者或另一方其他相關部門申請進行評估和確定;提案需提交予國會部(Pyidaungsu Hluttaw)批準。
《緬甸投資實施條例》明確了無須根據《緬甸投資法》申請投資許可的情況:(1)投資者租用或被授權使用的土地或建筑物期限少于5年;(2)國有土地或建筑物系投資者從以下人士處分租或被授權使用:依據緬甸法律已從政府處取得國有土地或建筑物使用權的人士;根據政府授予其的權利,對國有土地或建筑物進行轉租或轉授權的人士。
對于需要進行投資認可申請的,投資認可申請程序與投資許可申請程序類似,但不同之處在于:一是受理機關除了緬甸投資委員會,還包括各邦各區域的投資委員會;二是投資委員會的審議時間為30個工作日。
DICA根據2017年《緬甸公司法》負責本地和外國公司的注冊事宜,投資者可以通過“線上公司注冊系統(MyCO)”設立公司。投資者確定了設立企業的類型、名稱、在緬甸的注冊地址后,按要求準備注冊公司的相關材料。
程序階段 | 所需文件及步驟 | 補充說明 |
1. 新建MyCO帳戶 | ? 填寫新建帳戶表格(申請MyCO帳戶需列入有效的電子郵件) ? 遞交新建帳戶表格后,申請人郵箱將會收到郵件確認信,點擊相關鏈接以啟動公司帳戶MyCO | 新建MyCO帳戶連接如下: https://www.myco.dica.gov.mm/public/setupaccount.aspx |
2. 收集所需資料 | ? 新建MyCO帳戶后,即可在線申請注冊公司 ? 收集資料如下: 公司名稱(需用英文提供,同時也可提供緬文參考) 公司聯系方式 董事及秘書(提供每位董事與秘書之身份證復印件;若外國人,需提供護照復印件) 股本結構及股東(注冊股本結構以及全部股東) 公司章程(需提供公司章程復本) | - |
3. 完成在線申請 | ? 登錄MyCO后,選擇所設立之公司形式及申請表格 ? 支付注冊手續費可利用電子支付方式(credit cards and MPU cards)或也可在DICA支付現金 注意:若未支付注冊手續費,將無法進行申請 | ? 申請表格及注冊手續費用: ? 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Form A-1: 150,000緬元) ? 股份公司,Public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Form A-2: 2,500,000緬元) ? 代表處、分支機構,Overseas Corporation(Form A-8: 150,000緬元)Branch & Representative |
4. 公司注冊證書 | ? 遞交申請后,注冊官將進行審核相關資料 ? 獲得批準后,DICA將使用電子郵件發送公司注冊證書 |
表3 利用MyCO系統申請設立一般公司程序參考表[vii]
在公司注冊后,注冊處會簽發公司成立證書。公司還必須進行商業稅收注冊,以及在緬甸勞動部注冊其雇員信息,并向社會保障委員會注冊以獲得社會保障福利。
2、收購現有緬甸公司的股權
外國投資者向緬甸公司出資或購買股份、股權資本,需要評估相關股權收購交易是否涉及限制投資項目、是否導致目標公司外資比例超過35%以上、受讓標的是否涉及50%以上股份。
根據緬甸投資法及緬甸公司法規定,除需要申請投資許可/投資認可外,如受讓標的超過50%以上股份或使得目標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需要向緬甸投資委員會申請,并提供以下文件:介紹信(描述具體原因);董事會決議(原件);公司摘錄;表格-8(股份轉讓表格);股權轉讓協議(草案可接受);清稅信(必要時包括資本利得稅承諾書);授權書(如果投資者不能到場);更新的季度業績報告副本-表格 10(適用于尚未提供的人);投資實施條例第191、192、193[cheng1] 規定的的承諾(即不得從事擬議收購相關投資許可之外的經營活動以及遵守許可規定的條件和投資實施條例第64條相關內容)。
在完成股權收購后,有關于股本的事項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21日內完成變更登記;如涉及公司章程、公司類型等變更的,公司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28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如涉及電信行業,則還需遵守相關經營者集中申報的規則。
3、收購現有緬甸公司的資產
根據緬甸法律,不動產(土地和土地收益、在土地上建造或坐落的建筑物和物品以及構筑在這些建筑物上的物品)不得轉讓給外國人或外國人擁有的公司,也不得由外國人或公司轉讓。雖然禁令是從向外國國民或外國實體“轉讓”或由外國國民或外國實體“轉讓”的角度制定的,但也表明外國人和外國實體幾乎不可能成為緬甸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者。此外,《緬甸不動產權法》還限制外國人的租賃期限,規定外國個人或實體租賃不動產或任何人從外國人或外國實體租賃不動產的最長期限為一年。根據緬甸投資法成立的外國實體,如已獲得緬甸投資委員會的許可或認可,則可免于一年的租賃期間限制。因此,外國投資者在緬甸需要新設實體用于收購資產。
根據緬甸法律,取得投資委員會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的投資,在其投資期間若發生分租、抵押、股份和資產轉讓或向任何人轉讓業務,應通知投資委員會。對于取得投資委員會投資許可或投資認可的公司的股份(或資產本身的轉讓)或背書的任何直接(且在技術上是間接)轉讓將導致一家并非轉讓方關聯方的實體獲得該等股份或業務資產的多數所有權或獲得該等業務50%以上的資產,則需要投資委員會的事先批準。
4、執行商業合作合同
根據緬甸投資法,投資包括:(1)企業;(2)動產、不動產和相關財產權益、現金、質權、抵押權和留置權、機械、設備、零部件和相關器械;(3)公司的股權、股票和公司債券;(4)依現行法律擁有的知識產權,包括技術訣竅、專利、工業設計和商標;(金錢債權和具有經濟價值的合同履行義務;(5)收入分成協議和包括總承包(turnkey)在內的合同下生產、管理和建設的權利;及(6)依相關法律或合同授權可轉讓的權利,包括自然資源的勘探、勘查和開采權。因此,外國投資者執行前述范圍內的商業合作合同也屬于在緬甸進行投資,也需要履行投資許可申請/投資認可申請,該程序與新設實體流程一致。
形式上,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緬甸設立外國法人(代表處或分支機構)在緬甸進行商業活動。根據緬甸公司法,外國法人應當向DICA提交以下材料注冊外國法人:(1)按照規定格式申請,申請中應當包括:外國法人的名稱;提交申請之日外國法人的董事和秘書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別、國籍和住址;外國法人應注明已聘用被授權管理人員,并注明該被授權管理人員的姓名、出生年月和住址。上述人員即為外國法人授權代表其在緬甸境內收取相關文件及協議的代表;被授權管理人員同意作為外國法人被授權管理人員的書面同意書;外國法人在緬甸的完整注冊地址;外國法人在緬甸境內從事商業活動的地址與注冊地址不同的或在多地開展商業活動的,則提供主要營業地的完整地址;外國法人注冊地址或該外國法人在其母國開展商業活動的主要營業地的完整地址;外國法人關于申請材料屬實的聲明;外國法人成立的證明材料、相關文件和章程復印件一份,上述材料若無緬文版,則須報送由代表法人的一名董事確認的英文簡要說明和翻譯成緬文的相關文件材料。(2)由外國法人或其代表簽字。
四、投資路徑的考量
1、獨資,抑或合資?
在對緬甸進行投資的過程中,公司是外國投資者選擇的主要形式。
基于此,投資者需要考慮是選擇獨資還是與緬甸當地伙伴合資設立公司。實踐中,可以結合以下因素,考慮是否需選擇與緬甸本土合作伙伴進行合資,設立合資公司:
(1) 是否有土地等不動產需求。在房產、酒店等投資領域,土地使用權往往來源于緬甸本地投資者。因此,在項目啟動初期以合資形式開展,緬甸投資者可以提供土地使用權。
(2) 是否存在外商投資限制項目。對于限制類投資項目的,外國投資者必須選擇與緬甸投資者合資設立公司,且該類合資公司中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不得高于80%。
(3) 是否屬于敏感行業。在許多敏感行業,只有通過緬甸政府的特許經營權或與緬甸政府的合資企業才有可能進行投資,這反映了政府和政府機構在緬甸經濟中的作用。例如保險業,2019年1月2日,計劃和財政部(MOPF)發布第1/2019號公告,表示將放寬該部門的外國投資限制。
2、股權收購,抑或資產收購?
外國投資者需要結合自身情況綜合考慮目標公司所處國家的法律情況、目標公司的負債情況、業務、經濟效益等情況綜合考慮選擇股權收購抑或是資產收購。其中,行業特征、目標公司的業務資質、歷史債務、稅收等情況都對選擇投資方式做出重要影響。
(一)股權收購
在股權交易中,受讓方不可避免的繼承目標公司的原有債務負擔,包括稅務負擔、金融債務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讓標的超過50%以上股份或使得目標公司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該股權交易也需要經過投資委員會的批準。
在股權交易中,有關目標公司的稅務負擔和債務狀況的盡職調查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建議收購方聘請專業的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稅務盡職調查,并聘請稅務律師起草專業的稅務補償條款和陳述保證條款,以維護自身利益。
緬甸法律對股權收購交易的轉讓方會征收資本利得稅和印花稅。
→ 資本利得稅。在緬甸,通過銷售、交換及轉讓資產所獲得的收益,在扣除資產減值、購買成本、為延長資產使用壽命已產生的資本性支出以及為購買、出售、交換或轉讓該等資產所產生的費用等項目后,應以殘值計算繳納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 Tax)。資產不僅包含土地、房屋、車輛;也包括股票、債券及契約等。除在緬甸石油和天然氣上游領域投資經營的公司適用40%-50%資本利得稅率外,其他納稅人以10%稅率計算并繳納資本利得稅。如果被出售、交換或轉讓的資本的處置價格不超過1,000萬緬幣,則無需繳納資本利得稅。
→ 印花稅。依據《緬甸印花稅法》,緬甸政府對不同類型的、需要加蓋印花的契約文書征收印花稅。對于應納稅的并以外幣計價的合約,應將合約價值按緬甸中央銀行發布的當日匯率轉換為緬幣之后計稅。印花稅的稅率取決于契約文書的種類(詳情參照印花稅稅率表),轉讓股權為股權價值的0.1%。
如果投資者傾向于選擇股權交易時,需要考慮的主要因素包括:
(1) 外國投資者是否希望承繼目標公司的資質、許可證,比如重工業、制造業、醫藥業、物流業等需要相應資質的行業;
(2) 目標公司是否享有稅收優惠、稅務虧損、退稅政策;
(3) 目標公司的歷史負債(包括金融機構貸款、稅務負擔)是否在投資者可接受范圍內。
(二)資產收購
如果投資標的可能存在潛在的負債等問題,在交易方式上選擇資產收購更為妥當。資產收購可以規避潛在的歷史負債以規避潛在的歷史負債。且緬甸法律沒有關于將資產或負債排除在各方交易之外的具體限制,這通常是各方在安排交易時商定的事項[viii]。
如前所述,在資產交易中涉及的稅負種類主要包括資本利得稅、印花稅。根據緬甸法律,出售資產的印花稅為轉讓價值的5%,若資產位于仰光發展區則加征2%;出讓或轉讓運輸工具的印花稅為轉讓價值的2%。目前緬甸法律沒有對轉讓定價出臺正式對規范。[ix]
對于投資者而言,以下因素可能使投資者傾向于選擇資產交易對投資路徑:
(1) 目標公司的歷史負債(包括金融機構貸款、稅務負擔)超出了投資者可接受范圍;
(2) 外國投資者收購的資產所處行業并非特殊行業或附條件行業;
(3) 目標公司本身不具備開展業務所需的相應資質或相應資質再申請比較容易。
雖有上述參考因素,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作出決策前,投資者應當結合收購項目的實際情況綜合考慮。
五、中國企業赴緬甸投資的法律建議
雖然2022年1-4月緬甸外商投資規模超過4億美元,但在緬甸仍處于緊急狀態且美國、歐盟、英國等國家或地區對緬甸的個人或實體進行制裁的情況下,在緬甸開展投資存在一定的風險。如政治環境不穩定、法律體系不完善、缺少公平的法律投資環境,這些都加劇了外國投資者受到侵害的風險。因此,中國企業如選擇前往緬甸投資,在作出相應投資決策前予以充分考慮和權衡,避免因倉促決策而遭受大額損失。如果最終決定前往緬甸投資,應注意采取必要的風險防范措施。具體建議如下:
1、熟悉緬甸法律法規
(1)了解緬甸的市場準入規則及其產業負面清單。如果擬投資項目屬于緬甸負面清單中的產業應當及時終止投資。
(2)發現潛在的投資壁壘。如緬甸在投資項目涉及的特定領域對外資的股比進行限制,則會影響中國投資者投資目標的實現。
(3)了解緬甸的勞動政策。緬甸法律規定在投資項目中可以委派外國人擔任資深經理、技術及運營專家及顧問。
2、加強盡職調查
中國企業如擬與緬甸公司在緬甸設立合資公司,在與緬甸公司正式簽署合作文件之前,建議對其展開盡職調查,以確認其是否具有合作實力、是否與其描述情況相符、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單,尤其是合作伙伴是否具有其所宣傳的資源、許可證、資產等,是否可以投入到新設合資公司中。在確認合作伙伴后,通過聘請專業律師與其簽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合資協議、股東協議等文件。
中國企業如采取收購方式在緬甸投資,建議對目標公司展開盡職調查,以確認目標公司資產情況、公司債權債務、公司經營情況、財務數據、稅務狀況、法律糾紛情況以及是否被列入制裁名單。在確認目標公司后,通過聘請專業律師與其簽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收購協議、股東協議等。
3、設置靈活的退出機制
中國投資者可以在遵守緬甸法律前提下,在交易文件中約定其有權逐步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權給第三方,包括隨售權、拖售權、回購權、優先清算權,分情況分階段逐步撤出東道國投資。通過合理設置退出機制有利于幫助企業減少時間因素帶來的投資成本增加,將風險有效轉移。
此外,中國投資者也可以考慮設立SPV來投資緬甸業務,即通過轉讓SPV靈活退出緬甸業務,避免在緬甸直接轉讓股權面臨的監管要求。而且,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設立SPV隔離母公司直接對緬甸業務的責任。在選擇設立SPV地點時,通常考慮的因素主要包括未來海外業務的戰略安排、稅收減免政策、融資安排、企業架構層級以及成本等因素,并需要結合中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加以確定。享受稅收減免和降低成本是外國投資者采取SPV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4、購買保險以降低風險
投資者如果選擇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等方式,也可以考慮購買并購保證保險,以就盡職調查中未發現的風險予以承保,如發生轉讓方違反陳述保證條款時,受讓方可以直接要求保險公司予以理賠,從而保障投資者利益。但是并購保證保險給予充分承保的前提是企業對標的公司開展了較為優質的盡職調查結果,這也就要求投資者應在完成投資前做好盡職調查工作。
緬甸的政治環境不穩定,還存在征收和國有化的情況。中國企業可以通過購買海外保險的形式降低風險。可供選擇的海外保險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中國專門承辦跨國投資政治風險的保險機構,即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主要針對中國投資者在海外投資時面臨的政治風險,險別包括征收險、匯兌險、戰亂險以及政府違約險;另一種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承保的海外投資,其在《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下設立,系世界銀行集團的一員。
5、聘請專業的法律團隊
鑒于中國投資者到緬甸投資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建議中國企業盡早聘請專業的法律團隊為企業提供咨詢輔導等專業服務。通過開展盡職調查、起草交易文件或公司設立文件,及時預判風險、預防風險,降低中國企業在緬甸投資的風險,為中國企業在緬甸投資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i] https://www.dica.gov.mm/en/topic/e-gdds,訪問日期2022年5月29日。
[ii]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1-investment-climate-statements/burma/,訪問日期2022年5月29日。
[iii] 《緬甸投資法》第41條。
[iv] 《緬甸投資法》第42條。
[v] 《緬甸投資法》及《緬甸投資法實施條例》。
[vi] https://www.ibanet.org/article/39de8854-7753-4947-abe3-e1d5270578ec,訪問日期2022年5月29日。
[vii] https://www.myco.dica.gov.mm/public/howto/registeracompany,https://www.myco.dica.gov.mm/public/prescribedforms.aspx 訪問日期:2022年5月29日。
[viii] https://www.lexology.com/library/detail.aspx?g=3e33edcd-36a2-4012-a31f-5f343037bf13,訪問日期2022年5月29日。
[ix] https://assets.kpmg/content/dam/kpmg/mm/pdf/2019/03/kpmg-investing-in-myanmar-chinese-march2019.pdf,訪問日期2022年5月29日。
[cheng1]黨穎,這個191、192和193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