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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篇丨舉報:推開公平競爭審查沉重的大門——解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

作者:全開明 董君楠 沈路 2024-07-29

【摘要】《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標志著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立法和執法層面邁出了重要一步。新規旨在確保大市場建設的穩步推進,通過建立更加規范化和透明化的舉報處理機制,加強對違反公平競爭原則行為的社會監督和法律約束。《工作規則》旨在完善現有的反壟斷和公平競爭審查機制,特別強調了對舉報內容的核實和處理流程。該規則加強了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行為的監管力度,明確了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上篇我們總結分析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中重點法條的變化,就亮點內容作出了解讀,并展示了市場監管總局主動督察整改的經典案例。本篇(下篇)我們將繼續聚焦征求意見稿,接著展示通過群眾實名舉報或第三方評估機構抽查發現的整改或廢止案例,并對征求意見稿發布后的執法趨勢進行突出分析,探討企業在新規下的合規路徑與對策。


【關鍵詞】公平競爭審查 舉報處理 對比解讀 整改/廢止 執法趨勢 合規舉措


第三部分 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經典案例分析


二、群眾實名舉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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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方評估機構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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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公平競爭審查后續執法新趨勢


一、落實回應反壟斷法,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方向


2022年《反壟斷法》的修訂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其明確規定“國家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為公平競爭審查規則及制度的出臺落實提供了法律依據;2024年6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出臺,與2022年修訂的《反壟斷法》相銜接,進一步明確了審查的主體、對象、標準和程序,推動了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其中,《條例》明確規定“起草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以下統稱政策措施),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起草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治化方向。2024年7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就《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進一步加速和推動了公平競爭審查的法治化進程,有利于加強社會公眾對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的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這些措施的實施,將有助于構建一個更加公平、透明和有序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


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法治化進程不僅標志著其從政策指導到法律規范的轉變,更關鍵的是,它與反壟斷法的緊密結合,提升了其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增強了其權威性和執行力。這種體系化的銜接,使得公平競爭審查與反壟斷執法能夠形成有效的互動和協調,構建了一個統一協調的監管框架。同時,《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和《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明確將反壟斷法作為其制定的法律依據,進一步確立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在指導和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中的重要作用,能夠更有效地預防和糾正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


具體而言,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在操作層面,《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通過引入反壟斷執法機構參與的會同審查機制,確保重大政策措施在起草階段就經過公平競爭審查,從而預防可能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的政策出臺;《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確保重大政策措施在施行階段具備完善的舉報監督機制,為公眾提供了一個監督和舉報的平臺,允許并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就違反《條例》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使社會公眾能夠參與到公平競爭審查中來,為《條例》規定的具體措施和方法提供了社會層面的補充和完善。


此外,市場監管部門還負責建立和落實抽查機制,對已出臺的政策措施進行隨機抽查,核查其是否符合公平競爭的要求,并處理有關違反《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的舉報。《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進一步為公眾舉報提供了明確的過程性規則,包括舉報的受理、核查、反饋等環節,確保舉報能夠得到及時和有效的處理,使之滿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要求,提高了法律的執行力和威懾力。


從起草階段的會同審查到施行階段的舉報監督,再到抽查機制的建立,形成了對政策措施全流程的監管,確保政策措施在任何階段都能夠接受公平競爭制度和原則的檢驗。這些措施不僅增強了公平競爭審查的剛性約束,也提高了其在《反壟斷法》框架下的系統性和協調性。不論是《條例》還是此次《征求意見稿》,均以積極態度回應了反壟斷法的修訂,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法治化方向,為統一大市場的建立構筑層層基石。通過這種體系化的銜接,公平競爭審查制度能夠更好地融入反壟斷法的整體框架,實現從政策制定到實施的全流程監管,從而更有效地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二、事先審查+事后舉報處置=共同構建公平競爭執法閉環


2024年6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為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提供了法律框架,確保了公平競爭審查的實現,這是市場經濟發展中的一大突破。2024年7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就《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從條例的出臺到舉報處理工作規則的征求意見,反映了立法和執法機關在規范市場經濟活動方面的高效協作,是立法與執法的迅速響應。征求意見稿亦為公平競爭大市場注入了富有活力的新鮮血液,促進了社會公眾的參與和監督。這些措施共同構建了一個閉環的公平競爭執法體系,從政策制定到實施監督,形成了完整的監管鏈條。《公平競爭審查條例》旨在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在起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時,必須進行公平競爭審查。這些規則確保政策措施不會排除或限制市場競爭,保障各類經營者能夠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為處理公眾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則行為的舉報設置了具體全面的門檻及通道,確保舉報能夠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如明確了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程序,以及對舉報人的反饋機制等。前述《條例》與《征求意見稿》顯然具有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不可分的關系,形成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完整且豐富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確保了各類經營者能夠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條例》提供了政策制定前的預防性指導,確保政策措施在出臺前經過公平競爭的評估。《征求意見稿》提供了政策出臺后監督和糾正機制,允許公眾參與監督,并對違規行為進行舉報,為政策措施的完善提供了寶貴的社會意見,提高了透明度和公眾信任。當政策措施違反了公平競爭審查規則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據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據該規則進行受理、核查,并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執法機關除了須遵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對制定機關的政策措施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的事前審查外,在后續處理社會公眾的舉報投訴時,亦須嚴格遵守舉報處理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全面推進“天羅地網”般的執法之路。這些措施的實施是一個持續的過程,需要不斷地評估、改進和更新,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新規出臺:執法機關將構筑公平競爭審查的閉環系統


《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的發布,標志著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在操作層面的進一步規范化和具體化。構筑閉環系統,意味著從政策制定到實施監督,再到違規行為的糾正,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監管和執行流程,打破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促進資源要素在全國范圍內順暢流動,營造一個穩定、公平、透明的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創新活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后續的執法機關將會在以下方面筑牢公平競爭審查的堅實防線:


(一)強化宣傳培訓,落實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將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與《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的宣傳解讀,并積極組織專業培訓以提升市場監管系統公平競爭審查的業務能力。此舉可以提高政策制定者和市場監管人員對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認識和理解,從而提升整個系統的業務能力。市場監管部門將建立公平競爭審查抽查機制,組織對政策措施進行抽查,督促對違反規定的行為進行整改,并通過督查、約談等措施增強制度的剛性約束,及時發現和糾正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規定的行為,增強制度的執行力。


(二)完善配套規則,落實常態清理


執法部門細化審查標準和審查工作流程,強化審查制度機制保障,有助于提高審查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確保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全面性和系統性;同時,將公平競爭審查與行政性壟斷執法結合起來,定期清理現行政策措施,確保它們符合公平競爭的要求,廢止或修改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政策措施,維護市場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三)暢通舉報渠道,推動實踐創新


公開透明的舉報渠道可以鼓勵更多單位和個人通過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的渠道進行舉報,市場監管部門將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聯系方式,并對舉報及時進行處理或轉送有關部門,形成社會共治的良好局面。執法機關或將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四)強化事前預防,注重事后監管


強化事前預防和事后監管,在政策制定的早期階段及時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確保政策措施在制定之初就考慮到公平競爭的要求;對已實施的政策進行持續監管,確保其效果與預期一致,及時發現并糾正問題以減少違規行為的發生,維護市場競爭秩序。


通過這些措施,預期將提高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使其成為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工具,促進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的形成和經濟的健康發展,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更加公平的競爭條件。


第五部分 應對公平競爭審查的企業全過程合規舉措


面對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的有關規定,企業可以通過采取以下措施,確保其經濟行為符合公平競爭的要求,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落實全過程合規舉措,承擔社會主體應有的責任,為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貢獻獨特的價值,也能為企業健康發展提供有效的政策助力。


一、遵守公平競爭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審查機制


(一)企業應嚴格遵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所有商業行為和企業內部措施均符合公平競爭的要求,同時,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條例》等法律法規,確保其了解并理解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二)企業需制定明確的合規政策,對員工進行合規培訓,特別是涉及市場準入、退出、招投標等方面的操作,確保其知曉合規的重要性和具體要求,進一步明確企業在市場競爭中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和操作標準,對于積極推動和遵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員工和團隊,給予獎勵和認可,以激勵更多員工參與合規工作。


(三)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內部合規體系及內部審查機制,包括制定合規政策、程序和檢查清單,確保所有商業決策和行為在實施前都經過合規性審查。進行定期的風險評估,識別可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要求的行為,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和緩解措施,在必要時,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獨立評估,以增強內部審查的客觀性和有效性,也可建立一個安全的舉報系統,讓員工和利益相關者能夠報告潛在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并確保這些舉報得到及時和公正的處理。


(四)企業內部可設立專門的審查部門或審查小組,專門負責審查企業的對外決策和措施,明確審查部門或審查小組的內部職責和權限,包括但不限于審查新決策、監督決策執行、提供合規咨詢等,確保其能夠有效地開展工作。


二、加強企業合規風險評估,積極應用新質技術手段


(一)企業在決策制定和商業活動策劃前,需進行自我審查,評估其決策或活動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的影響,預防排除或限制競爭的行為。此外,企業需建立配套的標準化自我審查流程,確保所有決策和商業活動在執行前都經過公平競爭的評估。


(二)開發或采用風險評估工具,可以幫助企業識別和量化決策或活動可能帶來的合規風險,從而利用合規管理軟件來跟蹤政策變化、監測市場行為,并自動提示潛在的合規風險。數據分析技術的應用則可識別市場行為模式,預測并防范可能違反公平競爭審查的行為。與此同時,隨著人工智能技術的普及與發展,企業需緊跟時代步伐,探索使用人工智能輔助系統,以提高審查效率和準確性,尤其是在處理大量數據和復雜決策時。


(三)定期對員工進行合規風險評估的培訓,提高他們對市場影響的敏感度和評估能力,并制定應急響應計劃,一旦識別出合規風險,員工能夠立即采取措施進行糾正。此舉意在將技術手段與專業人員的判斷相結合,確保合規風險評估的全面性和深入性。在企業內部推廣合規文化,鼓勵員工在日常工作中主動識別和報告潛在的合規風險。


(四)企業內部合規數據庫的建立,能夠幫助收集和分析與公平競爭相關的法律法規、案例和市場動態;與專業技術服務提供商開展合作,則可獲取先進的合規風險評估和監控技術支持,將合規風險評估工具與企業現有的IT系統整合,實現風險管理的自動化和實時持續監控,跟蹤企業活動與市場變化,快速響應合規風險。


三、維系與有關部門的良好溝通,積極促成行業合規建設


不論是《公平競爭審查條例》還是《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亦或是其他相關政策措施的發布,都體現著國家及有關部門對推動建立公平競爭大市場的重視程度。顯而易見,公平競爭審查力度、強度的提升已成為未來很長一段時間的必然趨勢。


(一)企業需注意保持與有關單位或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特別是與公平競爭審查部門和反壟斷執法機構建立良好的溝通合作關系,共同推動建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企業在面對出臺不久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和《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時,可及時建立溝通渠道,確定與市場監管總局和其他相關部門溝通的正式渠道,及時了解監管要求和審查標準,確保信息交流的順利性和及時性;亦可積極促成與政府部門的定期溝通會議,討論企業運營中的合規問題和政策變動,主動接受公平競爭審查部門的指導和建議;參與或組織政策解讀會,深入理解公平競爭審查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企業在合規方面的困惑和建議。


(二)加強與行業協會的協作亦是企業合規建設的重要舉措,通過行業協會的協調與助力,利用行業協會的網絡,與其他企業進行交流合作,共同提升整個行業的合規水平。企業可積極參與制定行業內的公平競爭標準和最佳實踐指南,共同推動行業內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形成行業標準。同時,企業可通過行業協會平臺,分享和獲取關于公平競爭審查的最新信息和政策動態;參與行業協會組織的行業調研,收集和分析行業內的公平競爭情況;通過行業協會向政府反映行業內部對公平競爭審查政策的意見和建議;與行業協會聯合舉辦培訓活動,提高行業內企業和員工的合規意識和能力。


通過上述舉措,企業不僅能夠確保自身行為的合規性,還能夠在與政府部門的互動中建立起積極、合作的形象,促進企業和市場的健康發展。在與行業協會緊密協作的同時,企業不僅能夠提升自身的合規管理水平,還能夠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提升行業整體的合規形象,共同構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四、正確使用舉報權利,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


《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第二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因此,對企業而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的權利擁有了法律法規的明確支撐,為企業合理合法行使權利、排除公權力的干擾提供了有力后盾。


(一)在社會層面,企業作為公平競爭大市場的重要組成者,同時也是相關法律權利義務的關鍵主體,必須積極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通過公平競爭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為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貢獻力量。在公平競爭審查方面,明確企業的社會責任,確保企業行為對社會和環境負責;在企業日常經營中積極倡導和實踐公平競爭原則,反對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通過參與行業標準的制定和遵守,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維護市場秩序,不參與任何可能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二)企業必須要擅于、敢于行使法律賦予的舉報權利,就市場中存在的不公平競爭及公權力主體不公正對待等行為,嚴格依照《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流程,采取合法合規的舉報措施。在企業內部建立機制,鼓勵員工在發現不公平競爭行為時提出舉報。在進行舉報之前,咨詢法律顧問,確保舉報內容的準確性和合法性,并收集相關不公平競爭行為的證據,如文件、通信記錄、目擊者證言等,確保舉報人的匿名性和安全,避免因舉報而受到任何不利影響。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需通過官方渠道進行舉報,如市場監管部門、反壟斷執法機構等。在舉報過程中,注意維護企業的聲譽,避免不必要的負面影響,遵守保密原則,不泄露敏感信息。舉報后,企業還需持續跟進舉報的處理進度,并根據需要提供額外信息。


(三)企業需提高經營活動透明度。對外公開披露相關信息,定期發布企業的財務報告、業務活動、市場策略等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和市場的監督。同時,企業需定期接受外部審計,確保企業的財務和業務活動符合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并制定應對公平競爭審查的計劃,其中包括在被舉報時的應對策略和整改措施,建立有效的反饋機制,鼓勵社會公眾、消費者和合作伙伴提供意見和建議。


(四)企業可與同行交流企業的合規最佳實踐,共同提升行業內的公平競爭水平。在行業論壇和會議上分享企業的應對策略,促進行業內的信息交流和知識共享;與政府部門建立溝通機制,共享企業在公平競爭審查方面的應對策略,包括面對公平競爭審查的準備和整改措施。根據公平競爭審查的反饋和評估結果,不斷改進優化企業決策與活動制定和實施的流程機制,將公平競爭審查納入企業常規程序,形成制度化、常態化的工作機制。


通過這些合規對策,重大政策措施的起草部門可以更好地避免出臺和實施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確保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促進經濟的健康發展。


本文撰寫錢思涵、曾雯雯、余雪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1] 《市場監管總局通報2022年公平競爭審查督查整改案例》,

www.samr.gov.cn/xw/zj/art/2023/art_c7ebee1b4be944848de7c8cc186e6cca.html


附錄

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規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了做好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強化公平競爭審查工作監督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對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

前款所稱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關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不規范;

(二)有關政策措施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內容;

(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情形。

第三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監督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并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公平競爭審查舉報,應當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處理對本級人民政府相關單位及下一級人民政府政策措施的舉報。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權限的公平競爭審查舉報。

第六條 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

第八條 舉報人應當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舉報內容一般包括:

(一)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二)政策措施的起草單位;

(三)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的具體情形和理由;

(四)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機關舉報、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舉報人采取非書面方式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記錄。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舉報材料后應當做好登記,準確記錄舉報材料反映的主要事項、舉報人、簽收日期等信息。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舉報后,應當及時對舉報反映的政策措施是否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組織開展核查。

反映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移交有關單位處理。

反映尚未出臺的政策措施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轉送有關起草單位處理。

第十一條 舉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處理,并將不予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一)不屬于本規則第二條規定情形的;

(二)舉報已核查處理結束,舉報人以同一事實或者理由重復舉報的;

(三)對同一事實已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已經受理或者處理的;

(四)舉報材料不完整、不明確,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求未在七個工作日內補正或者補正后仍然無法判斷舉報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受理舉報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核查,可以要求起草單位、牽頭起草單位或者制定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一)政策措施文本及起草說明;

(二)政策措施征求意見情況;

(三)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四)關于政策措施是否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情況的說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條 經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屬于未履行或者不規范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

(一)政策措施屬于公平競爭審查范圍,但未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

(二)有關單位主張已經開展公平競爭審查,但未提供佐證材料的;

(三)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但未在審查結論中詳細說明的;

(四)政策措施屬于《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但未送交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的;

(五)未按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作出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或者結論不明確的;

(七)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程序的情形。

第十四條 經核查存在下列情形的,屬于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一)政策措施中含有《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禁止性內容的;

(二)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政策措施,經核查后發現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至(四)項規定的適用情形的;

(三)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政策措施,經核查后發現存在其他對公平競爭影響更小的替代方案的;

(四)適用《公平競爭審查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政策措施,沒有確定合理的實施期限或者終止條件,或者在實施期限到期或者滿足終止條件后未及時停止實施的;

(五)其他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情形。

第十五條 核查過程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聽取有關部門、經營者、行業協會商會對有關政策措施公平競爭影響的意見。

第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完備的舉報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核查;舉報事項情況復雜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十日。

第十七條 經組織核查,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束核查:

(一)有關政策措施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

(二)在核查期間有關單位主動修改、廢止有關政策措施的;

(三)有關政策措施已經失效或者廢止的。

第十八條 經核查發現有關單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發《提醒敦促函》,督促有關單位整改。《提醒敦促函》主要包括收到舉報和組織核查的有關情況、整改要求和書面反饋整改情況的時間要求等內容。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提出以下整改要求:

(一)有關單位未履行或者履行公平競爭審查程序不規范的,要求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或者補正程序等;

(二)政策措施存在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內容的,要求按照相關程序予以修訂或者廢止;

(三)核查發現有關單位存在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和機制不完善等情形的,要求健全完善有關制度機制。

《提醒敦促函》可以抄送有關單位的上級機關。

第十九條 有關單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督促,逾期仍未提供核查材料或者整改的,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實際,可以聯合有關單位的上級機關共同開展約談。

約談應當指出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有關問題,并提出明確整改要求。約談情況可以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 未依照《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開展公平競爭審查,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對有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的建議。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工作中發現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涉嫌違紀違法的,可以將有關問題線索按規定移送相應紀檢監察機關。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核查認為有關政策措施的制定依據涉嫌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應當逐級報告有處理權限的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由其按照本規則開展核查。

第二十二條 舉報線索涉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及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有關規定,移交有管轄權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調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于實名舉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舉報人的書面請求,依法向其反饋舉報處理情況。

第二十四條 鼓勵社會公眾和新聞媒體對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條例》規定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公平競爭審查舉報信息的統計分析,有針對性加強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對公平競爭審查舉報處理工作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自2024年  月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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