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虛假陳述案件約定仲裁和約定管轄的效力及適用
作者:秦政 胡波 2023-02-06一、問題的提出
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中,原被告就主管/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案件比比皆是。在北大法寶數據庫中檢索案由為“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相關的主管/管轄異議裁定,共檢索出2018年至今1481件案例。主要爭議類型可分為主管爭議和管轄爭議兩類,主管爭議即糾紛發生后,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還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管轄爭議即針對法院主管的案件,具體管轄法院的確定問題。 實務中,債券募集階段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常見于《募集說明書》《認購說明書》或《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等債券募集文件中。例如,《募集說明書》的“投資者保護機制”章節、“增信機制、償債計劃及其他保障措施”章節或正文的最后部分;《債券受托管理協議》的“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章節等。具體約定形式包括約定仲裁和約定管轄法院兩類。下文將逐一分析這兩類條款之效力和適用問題。
二、約定仲裁條款 約定仲裁的典型案例如“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信托有限公司等與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1],案涉“18浩通02”債券的《募集說明書》第四節第七條第(二)款第3項“爭議解決”載明:“本次債券違約和救濟的爭議解決機制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照中國法律解釋;發行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及債券持有人對因本次債券違約和救濟引起的或與違約和救濟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p> 債券發行文件中約定仲裁條款的效力問題,又可具體分為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是否具備可仲裁性;二是相關仲裁條款的效力是否及于中介機構。 首先,關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是否具備可仲裁性這一問題?!睹袷略V訟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庇纱丝梢姡睹袷略V訟法》不再將可仲裁的爭議范圍限定于合同糾紛,在法律層面上支持了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的可仲裁性。同時,司法實踐中如上述“(2022)京民終74號”案等相關判例也支持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可以仲裁。 其次,債券募集文件中仲裁條款的效力是否及于中介機構的問題,則相對較為復雜。 《募集說明書》等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的仲裁條款一般表述為:“雙方對因上述情況引起的任何爭議”[2]“因履行受托管理協議所發生的或與受托管理協議有關的一些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3]“對本次債券違約和救濟引起的或與違約和救濟有關的任何爭議”[4],應交由某仲裁委員會仲裁。另外,根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的仲裁條款是否明確限定適用主體,可將仲裁條款分為“明確限定主體”[5]和“未明確限定主體”[6]兩種類型。 對于明確限定主體的仲裁條款,通常限定在“發行人和投資者”[7]、“發行人和受托管理人”[8]之間,未明確載明適用于中介機構。對于這一情形,實踐中存在兩種相反的觀點。(2019)浙民轄終160號裁定書中,浙江高院認為由于案涉仲裁條款明確僅對發行人及投資者具有法律約束力,則對債券承銷商并無約束力。但(2022)京民終74號裁定書[9]中,北京高院認為即使《募集說明書》將仲裁條款的主體明確限定在“發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債券持有人”,但“開源證券公司、中興會計師事務所、允公律所、金誠評估公司關于虛假陳述責任承擔的聲明也為《募集說明書》的一部分。故外貿信托公司要求開源證券公司、中興會計師事務所、允公律所、金誠評估公司所承擔賠償責任應通過仲裁程序解決?!?/p> 而對于未明確限定主體的仲裁條款,實務中也存在認定約束力及于中介機構的相關裁定。例如(2021)京74民初524號案件[10]中,北京金融法院認為“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關于虛假陳述責任承擔的聲明也為《募集說明書》的一部分。根據上述約定,債券投資人持有本案所涉債券,視為其同意《募集說明書》載明對發行人、債券受托管理人的約束,前述仲裁條款即對其產生法律約束力。” 通過整理現有裁判觀點,持“仲裁條款的效力及于中介機構”這一觀點的法院,其主要論證依據是“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評估機構關于虛假陳述責任承擔的聲明為《募集說明書》的一部分”,進而認為中介機構亦屬于《募集說明書》的主體之一,由此其應當受《募集說明書》中仲裁條款的約束。但法院的這一邏輯值得商榷。首先,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所作的聲明雖然作為了《募集說明書》的一部分,但主要內容為募集說明書與該機構出具的報告不存在矛盾,對募集說明書引用的報告的內容無異議,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等。以律師事務所的聲明為例,其通常的表述為“本所及簽字的律師已閱讀募集說明書,確認募集說明書與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簽字律師對發行人在募集說明書中引用的法律意見書的內容無異議,確認募集說明書不致因所引用內容而出現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边@些表述并不能得出律師事務所同意接受《募集說明書》中仲裁條款并受之約束的意思表示;其次,中介機構的聲明只是作為《募集說明書》的一個章節,中介機構也只是在其出具的聲明中蓋章,中介機構自身并不是《募集說明書》的出具主體,很難說中介機構對于《募集說明書》的仲裁條款存在仲裁合意。因此我們認為,將債券募集文件中的仲裁條款約束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是依據不足的。
三、約定管轄條款
這一類條款以上海華信2016年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第一期)為典型,其《募集說明書》第四節“增信機制、償債計劃及其他保障措施”之“五、發行人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機制”中引用了《受托管理協議》項下的違約事件及爭議解決機制,即“本協議的簽訂、效力、履行、解釋及爭議的解決應適用中國法律。本協議項下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在債券受托管理人住所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據此,若債券持有人起訴中介機構,是否須依據該條約定向受托管理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呢?我們認為并非如此。 2022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法釋〔2022〕2號,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發布后,確定了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統一由發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的規則?!度舾梢幎ā返谌龡l規定:“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對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管轄第一審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本條規定并無“《募集說明書》或《受托管理協議》另有規定從其規定”之類的表述。由此可見,《若干規定》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統一適用集中管轄規則,未賦予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 這一結論也可以從之前的《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第10條[11]和第11條[12]的規定得出,其第10條“債券違約案件的管轄”中明確規定“債券募集文件與受托管理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而第11條“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案件的管轄”并沒有類似的約定,說明最高法院并不支持證券虛假陳述案件約定管轄,而是傾向于集中管轄。 因此我們認為,若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由發行人住所地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轄,應當認定為無效。
四、結論
綜上所述,針對債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的主管/管轄問題,若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仲裁,則這一約定通常在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生效,而將這一仲裁條款的效力擴大至中介機構則顯依據不足;對于債券募集文件中約定由發行人住所地之外的其他法院管轄的條款應屬無效。
注釋 [1] (2022)京民終74號裁定書。 [2] (2019)浙民轄終160號裁定書。 [3] (2021)京民轄終210號裁定書。 [4] (2022)京民終74號裁定書。 [5] 例如,(2019)浙民轄終160號裁定書中,仲裁條款為:“雙方對因上述情況引起的任何爭議,任何一方有權向上海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國際仲裁中心)提請仲裁,適用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地點在上海,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發行人及投資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p> [6] 例如,(2021)京74民初524號裁定書中,仲裁條款為:“本協議適用于中國法律并依其解釋,如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當事人協商不能解決,應當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在申請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p> [7] 同注5。 [8] 例如,(2021)京民轄終210號裁定書中,仲裁條款為“因履行受托管理協議所發生的或與受托管理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分歧或索賠,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應提交杭州仲裁委員會在杭州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發行人、受托管理人雙方均有約束力?!?/p> [9] (2019)浙民轄終160號裁定書中,仲裁條款為:“本次債券違約和救濟的爭議解決機制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照中國法律解釋;發行人、債券受托管理人及債券持有人對因本次債券違約和救濟引起的或與違約和救濟有關的任何爭議,應首先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可將爭議提交西安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p> [10] (2021)京74民初524號裁定書中,仲裁條款為:“本協議適用于中國法律并依其解釋,如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首先應在爭議各方之間協商解決。如果當事人協商不能解決,應當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在申請仲裁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本協議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p> [11] 《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10.債券違約案件的管轄。受托管理人、債券持有人以發行人或者增信機構為被告提起的要求依約償付債券本息或者履行增信義務的合同糾紛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券募集文件與受托管理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債券募集文件與受托管理協議中關于管轄的約定不一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不能確定管轄法院的,由發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紀要發布之前,人民法院以原告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的案件,尚未開庭審理的,應當移送發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審理;已經生效尚未申請執行的案件,應當向發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已經執行尚未執結的案件,應當交由發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繼續執行。 [12] 《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11.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案件的管轄。債券持有人、債券投資者以發行人、債券承銷機構、債券服務機構等為被告提起的要求承擔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侵權糾紛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多個被告中有發行人的,由發行人住所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