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權為什么執行難?》上篇—股權執行程序及要點
作者:李婷 顧婧妘 2021-02-05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具有財產屬性,其作為商事信息向社會公眾完全公開,經常在訴訟中被作為財產保全標的。但誠如上海一中院在“類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執行要點”一文[1]所述,執行處置過程中,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涉案股權價值難確定、評估費用較高等因素導致股權變現困難。筆者執業過程中也遇到過不少因被執行人名下僅有的股權資產未能有效處置最終導致案件終本的情形。
步驟一:申請執行 民事判決、裁定生效后,申請執行人可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步驟二:加強溝通,鎖定執行財產范圍 實踐中,有相當數量的法院堅持“財產除盡原則”,即只有在無現金、存款、股息、紅利或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上述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才考慮執行股權?!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2]一定程度上認可了該項原則。 因此,當事人應加強與執行法官的溝通,確定執行口徑,盡快鎖定執行財產。 步驟三:法院對公司股權采取凍結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采取凍結措施,向被執行人及其股權、其他投資權益所在市場主體送達凍結裁定,并要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協助公示。 凍結股權、其他投資權益的期限一般為兩年。 步驟四:法院啟動司法處置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人民法院也可允許并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于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 股權處置過程中以下幾點值得關注: 01處置順序 若法院屬于首先凍結法院,則其當然享有處置權。若法院屬于輪候凍結法院,要等在先的查封、扣押、凍結解除時才自動生效。人民法院對已查封、扣押、凍結的全部財產進行處分后,該財產上的輪候查封自始未產生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 02通知其他股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2020修正)》要求,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要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又,根據上海一中院《類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執行要點》一文的精神,具體而言,根據《最高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16條規定,股權拍賣應當在拍賣三十日前公告,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應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已知優先購買權人。 因此,人民法院需在拍賣公告發布三日前向目標公司發函,告知其股權將被強制拍賣的具體情況,要求目標公司通知全體股東及時向法院書面表明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并至拍賣輔助機構進行登記,否則即視為放棄。目標公司應及時通過召開股東會等方式向全體股東傳達法院的通知,并做好會議記錄或送達證據固定。 參考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中森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湖北徐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案號:(2020)最高法執監103號)中認定:“本案,武漢中院先后通過直接告知及發布公告的方式,將擬拍賣案涉股權及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的情況告知長航公司及其全體股東,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的拍賣前告知義務。” 參考案例二: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宜豐縣東興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聶金梅民間借貸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7)贛執復65號)中認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本案中,宜春中院在執行過程中裁定將被執行人盧等云直接將其持有的東興石油公司股權作價750萬元交申請執行人聶金梅抵償本案部分債務之前,未將該股權轉讓情況通知該公司及其股東,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侵害了東興石油公司和股東的合法權益,該院作出異議裁定撤銷其(2015)宜中執字第24-1號、(2015)宜中執字第24-2號執行裁定符合法律規定?!?/p> 03確定處置價格 上海一中院指出,判斷涉案股權具有處置價值是法院啟動處置程序的必要條件。對于不具有處置價值的股權,法院原則上不啟動司法處置程序,防止當事人濫用司法處置程序浪費司法資源。 人民法院應當采用“委托評估為首選、當事人議價為補充”的原則。對拍賣、變賣的股權財產,大部分執行法院會委托依法成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若雙方當事人均申請議價確定處置參考價,法院也需要對目標公司的經營狀況盡到形式審查義務,防止案外人利益受損。 步驟五:財產處置結果 結果一、申請執行人同意以物抵債 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 財產拍賣、變賣處置過程中也給到申請執行人部分環節上選擇以物抵債的權利。 結果二、轉讓過戶 人民法院正常推進司法處置程序,股權資產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所得的價款用于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成交過戶時,法院向買受人、被執行人及目標公司送達轉讓裁定,并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至該目標公司注冊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及協助公示。 結果三、終結本次執行 根據規定,股權變賣失敗,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需要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采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3]。 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應受到法律保護,但債權的實現取決于被執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認定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六)項之規定,裁定終結執行程序,待具備執行條件時恢復執行。 執行程序要點總結如下【摘自上海一中院公眾號】 注釋 [1] 上海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4日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上海一中法院”上發布的《類案裁判方法 | 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執行案件的辦理思路和執行要點》。鏈接地址: https://mp.weixin.qq.com/s/l-_pOqa7Td6Rcc6Pluz6qg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28號)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如果股權持有人或者所有權人在限期內提供了方便執行的其他財產,應當首先執行其他財產。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方可執行股權。 [3] 最高人民法院在《廣西聯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宗檢股權轉讓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2019)最高法執復37號)中認定,“該規定中的其他執行措施,包括執行法院可以根據市場的具體情況,在不存在過分拖延程序,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及時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因此,貴州高院在案涉股權經兩次網絡司法拍賣均流拍、經變賣仍未成交,且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抵債的情形下,根據市場價格變化,重新啟動評估、拍賣程序,以實現案涉股權的公平變價,并未違反相關司法解釋的禁止性規定?!?/sp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