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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解讀

《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解讀

作者:繆劍文、童艷 2017-06-05
[摘要]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面臨越來越大的風險防控壓力。據銀監會2017年5月10日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達1.58萬億元,較上季末增加673億元,不良貸款率1.74%。在這一形勢下,針對目前商業銀行押品管理中存在的管理體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到位、未能充分發揮押品的風險緩釋作用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于2017年4月26日制定并于2017年5月8日正式公布了《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相關制度安排,指導商業銀行規范和加強押品管理,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面臨越來越大的風險防控壓力。據銀監會2017年5月10日發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一季度末,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余額達1.58萬億元,較上季末增加673億元,不良貸款率1.74%。在這一形勢下,針對目前商業銀行押品管理中存在的管理體系不完善、管理流程不規范、風險管理不到位、未能充分發揮押品的風險緩釋作用等問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于2017年4月26日制定并于2017年5月8日正式公布了《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指引》(以下簡稱“《指引》”),明確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通過相關制度安排,指導商業銀行規范和加強押品管理,提高信用風險管理水平。


《指引》共有七章48條,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對商業銀行的押品風險管理進行了規范。


1.明確押品范圍和管理原則


《指引》第3條規范了“押品”的概念,即債務人或第三方為擔保商業銀行相關債權實現,而抵押或質押給商業銀行、用于緩釋信用風險的財產或權利。按照《擔保法》和《物權法》,“押品”應包括“抵押品”和“質押品”,即用于抵押的不動產和動產,以及用于質押的動產和權利。


《指引》第5條規定,商業銀行押品管理應遵循合法性、有效性、審慎性和從屬性原則,既要依法依規加強押品管理,確保抵質押擔保手續完備、能夠有效保障銀行債權,又要充分考慮押品自身風險因素,審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動態評估押品價值及風險緩釋作用。


此外,商業銀行發放抵質押貸款時,應以全面評估債務人的償債能力為前提,避免過度依賴抵質押品而忽視第一還款來源。


2. 要求商業銀行構建押品管理體系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將押品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加強押品管理的相關制度建設,具體要求包括:


(1) 健全押品管理的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前、中、后臺各業務部門)及崗位人員的押品管理職責;同時要求內審部門將押品管理納入內部審計范疇定期進行審計;


(2) 確定押品管理牽頭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動信息化建設、開展風險監測、組織業務培訓等;


(3) 設置專門的押品價值評估、抵質押登記、保管等相關業務崗位,加強對押品的專門管理;


(4) 制定和細化押品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確可接受的押品類型、目錄、抵質押率、估值方法及頻率、擔保設立及變更、存續期管理、返還和處置等相關要求;


(5) 建立押品管理信息系統,動態監控押品債權保障作用和風險緩釋能力,并完整保存押品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各類文檔,以易于檢索和查詢。


上述要求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6]44號)及銀監會頒布的一系列監管文件中“全面風險管理”精神的貫徹和落實。通過構建押品管理體系,制定和完善押品管理制度,商業銀行的押品管理將更加系統化、具體化和規范化,從而切實提高商業銀行的押品管理水平,真正實現抵質押品的風險緩釋作用。


3. 規范商業銀行押品的管理流程


《指引》全面規范了押品的管理流程,包括押品分類、調查評估、抵質押設立和存續期管理、風險管理、返還處置等。


(1) 押品分類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將押品分為金融質押品、房地產、應收賬款和其他押品等類別,并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分。同時,要求商業銀行結合自身業務實踐和風控水平,確定可接受的押品目錄,并每年更新。通過對押品的科學分類,有助于商業銀行審慎確定各類押品的評估準則和方法、抵質押率上限、動態評估要求等,并可以根據經濟周期、風險狀況和市場環境及時做出調整。


(2) 調查與評估


針對押品的調查與評估,《指引》對商業銀行提出了下列四大方面的要求:


(i) 進行全面調查并形成書面意見。


書面意見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押品權屬及抵質押行為的合法性、押品及其權屬證書的真實性、押品變現能力、押品與債務人風險的相關性,以及抵押(出質)人的擔保意愿、與債務人的關聯關系等。


(ii) 調查方式應以現場調查為主,非現場調查為輔。


商業銀行應盡可能采取現場調查的方式全面審核押品,確保押品真實存在,而非“紙面上的”財產或權利。


同時,商業銀行可自行或委托外部律師借助各公開查詢渠道,調查押品的真實狀況、權屬關系、權利負擔等。例如,就不動產而言,在所有權人(即抵押人)的配合下,可通過各地的不動產登記處查詢不動產的權屬狀況和抵押、查封、租賃等信息;就企業動產、股權、知識產權而言,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股東及出資信息、股權出質、動產抵押、知識產權出質、查封、凍結、扣押等信息;就應收賬款而言,可通過人民銀行征信中心查詢應收賬款轉讓、出質等信息。


(iii) 內部評估與外部評估相結合


商業銀行應遵循客觀、審慎原則,依據評估準則及相關規程、規范,明確各類押品的估值方法,并保持連續性。商業銀行可以按照既定的方法、頻率、流程自行對押品進行估值,并將評估價值和變現能力作為業務審批的參考因素。


按照《指引》規定,下列四種情形下,應由外部評估機構對押品進行估值:


a. 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人民法院、仲裁機關等要求必須由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押品;


b. 監管部門要求由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押品;


c. 估值技術性要求較高的押品;


d. 其他確需外部評估機構估值的押品。


值得一提的是,相關部門早在200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建設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與銀行信貸業務相關的房地產抵押估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6]8號)中就已明確,商業銀行在發放房地產抵押貸款前,應當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房地產抵押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或者由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因此,對于房地產抵押而言,法規并未明確要求用于信貸抵押的房地產必須由外部評估機構估值,而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確定抵押物價值或協商選定外部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在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如由雙方協商確認抵押物價值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確定房地產抵押價值的書面協議(通常可在抵押合同中進行約定),如由外部機構評估確定的,則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供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


在實踐中,由于外部評估機構的抵押物估價報告并非辦理抵押登記必須要提交的文件,有些商業銀行會選擇采用內部評估和外部評估機構評估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兩者的結果合理確定押品最終的評估價值;或者,仍由外部評估機構對押品進行評估,但不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而將外部評估的結果直接作為雙方約定的押品評估價值。


《指引》實施后,商業銀行需要注意,即使是商業銀行認可的外部評估機構,其評估結果也需經內部審核后方可確認。同時,商業銀行也應對押品估值的責任主體、估值方法的分類、估值方法的選擇和確定標準、估值流程、最終評估價值的確定流程等加以明確和細化。


(iv) 外部評估機構應實行名單制管理


《指引》此次明確要求商業銀行應對外部評估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并且采取持續評價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缺乏資質的機構,應及時清理并適時調整名單,原則上不接受名單以外的外部評估機構的估值結果。


《指引》并未明確要求外部評估機構必須由商業銀行委托,在目前的商業實踐中,很多時候外部評估機構是由債務人選擇并委托的,這雖然不違反《指引》的要求,但商業銀行可能并未對這些評估機構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核,更談不上對其持續評價和管理。在今后的業務中,如果外部評估機構是由債務人選擇的,商業銀行需注意事先審核該評估機構的資質和條件,確保其在本行的“白名單”上,并在相關合同中將銀行對評估機構資質的認可作為一項前提條件加以明確。


另外,2012年1月20日施行的《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銀監發〔2012〕3號)


(即“七不準”規范)明確規定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將其依法承擔的、在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轉嫁給客戶 。并且,從評估獨立性和真實性的角度考慮,商業銀行也宜更多地采用自行選擇、自行委托、自行付費的方式委托外部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確保押品估值結果的真實和準確。


(3) 抵質押設立和存續期管理


《指引》從以下四個方面對抵質押的設立和存續期管理進行了規范:


(i) 要求商業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主從合同,約定的押品存續期限原則上不短于主債權期限;


(ii) 要求商業銀行切實履行相關抵押權、質押權的設立登記手續或質押物的轉移占有交付手續,以確保押品的有效設立;


(iii) 要求商業銀行明確押品及其權屬證書的保管方式和操作要求;


(iv) 針對由第三方監管押品的,要求商業銀行對監管方實行名單制管理,同時,商業銀行應與抵押(出質)人、監管方簽訂監管合同或協議,明確監管方的監管責任和違約賠償責任。


(4) 風險管理


押品的風險管理包含了押品的評估、抵質押率設定、押品的動態評估和特定情況下的重新估值等,貫穿了押品的審批、設立、存續等各個階段。我們已經在前述第(2)段對押品的評估進行了介紹,此處不再贅述。下面主要介紹《指引》規定的其他三個風險管理機制:


(i) 抵質押率設定


《指引》第20條規定,商業銀行應審慎確定各類押品的抵質押率上限,并根據經濟周期、風險狀況和市場環境及時調整。抵質押率指押品擔保本金余額與押品估值的比率:抵質押率=押品擔保本金余額÷押品估值×100%。


在《指引》出臺以前,抵質押率即已經成為抵質押貸款中用于控制貸款風險的最常用指標。《指引》出臺后,商業銀行應注意根據經濟周期、風險狀況和市場環境及時調整各類押品的抵質押率上限;必要時,也可在相關抵質押貸款合同中加入銀行在一定情況下有權調整抵質押率的條款。 


(ii) 押品的動態評估


《指引》第18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根據不同押品的價值波動特性,合理確定價值重估頻率,每年應至少重估一次。價格波動較大的押品應適當提高重估頻率,有活躍交易市場的金融質押品應進行盯市估值。


“動態評估”也是商業銀行常用的風險控制手段。根據項目的實際情況,銀行會在貸款合同、抵質押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或擔保人需定期對抵質押品進行重新評估,評估后的價值作為確定抵質押率的依據,如果動態評估后抵質押率超過約定數值的,由借款人或債務人提供追加的押品或提前還款,以使抵質押率重新回到約定數值,否則,將觸發違約條款。

就常見的房地產抵押固定資產貸款而言,常見的動態評估頻率約定有:


(i) 在整個貸款期限內,按一定的頻率定期評估,頻率有一年一次、兩年一次等,視貸款期限、借款人、押品等具體情況而定;


(ii) 區分提款期內的期間和提款期屆滿后的期間,適用不同的動態評估頻率,特殊情況下,銀行還會要求在每次提款前均需對押品進行一次重新評估;


(iii) 如是項目貸款的,也有按照建設期、經營期進行區分,適用不同的動態評估頻率。


當然,并非所有的抵質押貸款都有動態評估的要求,也有很多抵質押貸款項目,即使貸款期限較長,銀行出于某些商業因素的考慮,也不要求對押品進行動態評估。而《指引》明確了押品的動態評估要求,在今后的抵質押貸款審批、談判中,銀行均應將押品動態評估的要求列入。需要注意的是,押品首次評估的相關規定也應適用于押品的重估,特別是,有關外部評估機構的要求以及銀行不得轉嫁成本的要求。


(iii) 特定情況下的重新估值


除了定期的動態評估外,《指引》還列舉了重新估值的特殊情形,即使尚未到重估時點,也應重新估值。該等特殊情形包括:(a)押品市場價格發生較大波動;(b)發生合同約定的違約事件;(c)押品擔保的債權形成不良;(d)其他需要重估的情形。


除上述外,《指引》還規定了商業銀行應采取的其他風險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動態監測機制;加強押品集中度管理;定期對押品開展壓力測試;定期或不定期對押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等。這些風險管理措施旨在提高商業銀行防范風險和管理押品的能力,通過對押品的實時動態監管,押品在抵質押過程中可能存在的潛在風險將有效降低,客觀上有助于提高押品的風險緩釋能力。


(5) 押品的返還與處置


《指引》第六章對押品的返還與處置作出了規定,明確了商業銀行在特定情形下辦理抵質押注銷登記手續、返還押品或權屬證書的義務;商業銀行在債權轉讓時的協助義務;以及商業銀行對抵質押品的處置和處置后的安排。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沿襲了信貸資產轉讓三原則,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向受讓方轉讓債權時應協助受讓方辦理擔保變更手續的義務,確保信貸資產的真實轉讓和潔凈轉讓。


結語


《指引》對商業銀行的押品管理進行了全面的規范。橫向上,規范了商業銀行從押品的審批、調查、評估、設立到存續期的持續管理;縱向上,明確了商業銀行各個層級部門的管理職責。商業銀行應盡快對照自身的業務實際,認真排查其目前的押品管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按照《指引》的要求逐項整改,進一步完善押品管理的治理結構、管理制度、業務流程和信息系統等內部規范,切實防范和控制信用風險。


(繆劍文是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童艷是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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