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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投資面面觀(下)——投資路徑選擇

作者:王清華 施珵 王沁怡 2024-07-04
[摘要]本部分則將進一步介紹在墨西哥投資時可選擇的投資路徑,說明新設實體、商業收購這些不同投資形式所涉及的投資流程。

上一篇文章《墨西哥投資面面觀(上)——一般規定及主要法律形式》介紹了在墨西哥吸引外商投資的主要優勢、墨西哥針對外商投資的主要法律監管規定和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進行投資時可選擇的主要法律形式。本部分則將進一步介紹在墨西哥投資時可選擇的投資路徑,說明新設實體、商業收購這些不同投資形式所涉及的投資流程。在此基礎上,對幾種常見的投資路徑進行分析比較,包括:是否需要設立SPV、設立合資公司或獨資企業、采取新設實體或商業收購,以及采取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以期為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當地進行投資時選擇合適的投資路徑提供參考。最后,本部分提示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開展投資過程中,應提高對當地法律規定的了解程度,通過對合作伙伴開展盡職調查、設計靈活的交易架構,以及購買海外保險等方式把控投資風險,提高投資收益。


一、墨西哥投資的主要投資路徑


一、墨西哥投資的主要投資路徑


(一)新設公司


對于希望在墨西哥當地開展投資的企業而言,通常可能會考慮以新設實體的方式在墨西哥當地開展綠地投資。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新設實體的,涉及經濟部、外交部、財稅部等多個政府部門的審核,因此建議外國投資者預留充足時間以應對不同部門的審核。


以常見的有限責任公司(Sociedad de Responsibilidad Limitada,S de RL)、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 Anónima, S.A )的設立流程為例,通常涉及如下步驟[1]:


1. 確定新設實體的類型及名稱


確定新設實體的類型是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進行投資的起始步驟,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投資時最常使用的實體類型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如前所述,股份有限公司應擁有2名以上的股東,但是對于股東人數沒有上限限制;有限責任公司通常有2至50名股東,實踐中,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資金要求低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往往會取得更多外國投資者的青睞。


在墨西哥新設實體所使用的名稱應經過墨西哥經濟部(Secretaría de Economía)批準,因此,通常外國投資者會準備一些備用名稱以便墨西哥經濟部進行審核。注冊公司名稱通常需要一周左右的時間。


2. 準備新設實體股東及基本管理人員的信息


在確定新設實體名稱的基礎上,外國投資者還應進一步明確有關新設實體股東、內部管理人員的相關信息。就新設實體的股東信息而言,自然人股東所需的信息相對較少,通常僅需要提供其個人姓名、護照和地址證明。法人股東需要的材料則相對更全面,包括法人股東的設立證書(Certificate of Formation)、存續證明(Certificate of Legal Standing)、公司章程(Bylaws)、委派簽字人員(Signing Officer)的身份證明文件或任命書等其他注冊機關要求的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自2022年以來,墨西哥政府引入了“最終受益所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的概念,“最終受益所有人”主要是指直接或通過任何法律行為獲得因其參與任何法人實體而產生的利益,以及任何其他法律行為所產生的利益[2]。墨西哥政府要求公司記錄有關受益所有人的信息。這意味著,如果法人股東希望在墨西哥設立實體,則注冊機關需層層穿透至該法人實體的全部上層股東。如果外國投資者未能識別并記錄其最終受益所有人的信息,或未能及時更新最終受益所有人的信息,可能被處以罰款。


就新設實體內部管理人員的信息而言,通常外國投資者會選擇兩人擔任董事會成員,也可能會選擇一名獨任管理人員(Sole Administrator),投資者還可以根據業務規模任命財務負責人或其他管理人員。在確認內部管管理人員的人選后,投資者需妥善收集其各自的個人身份證明和地址證明。


3. 向外交部提出新設實體的請求


在確定了新設實體的類型、名稱及管理人員等基本信息后,外國投資者需就其擬在墨西哥進行的投資向墨西哥外交部(Secretaría de Relaciones Exteriores)提交申請。墨西哥外交部將根據外國投資者提交的信息,確認外國投資者是否可采用擬定的法律實體形式。[3]


4. 起草并簽署新設實體章程


在取得外交部關于新設實體的批準后,投資者應針對新設實體起草一份完整的章程。該份章程會包含新設實體的名稱、設立目的和注冊辦事處,概述股東、董事和高管的權利義務,說明公司的資本結構、有關股票發行與轉讓的程序性要求等內容。


通常而言,新設實體的章程應在公證員面前簽署,外國投資者也可通過委派的簽字人員代表其完成章程的簽署。在完成章程簽署后,公證員將向公共財產登記處(Registro Público de la Propriedad)遞交簽署后的章程,公共財產登記處將負責保存與該等新設實體有關的記錄。


5. 租賃注冊地址


根據墨西哥聯邦稅法,在墨西哥設立的實體必須有實際存在的注冊地址,不允許使用虛擬地址,但是可以使用租賃的地址。新設實體的公司賬簿應當保存在注冊地址。因此,為保證新設實體能夠在完成設立后盡快開展業務,建議外國投資者在完成新設實體的設立前就著手尋找合適的注冊地址。


6. 獲取稅務識別號


在完成前述新設實體的設立手續后,新設實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向墨西哥國稅局(Servicio de Administración Tributaria)申請取得新設實體的稅務識別號(Registro Federal de Contribuyentes)。稅務識別號將用于新設實體的稅款申報與繳納。新設實體必須在獲得稅務識別號后,才能在墨西哥當地開展業務。


7. 在外國投資登記處完成注冊


如果新設實體的所有者中存在不持有墨西哥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士,則新設實體應當在完成設立后的40日內前往外國投資登記處(Registro Nacional de Inversión Extranjera,RNIE)辦理登記。該等登記必須由根據授權書取得新設實體授權的有權人士親自前往外國投資登記處辦理。并且,在新設實體后續存續、運營的過程中,只要新設實體的所有權人中包含外籍人士,該等實體均應當進行季度申報。[4]


8. 開設銀行賬戶


銀行賬戶的開設也是新設實體在墨西哥開展業務前需完成的一個重要環節。不同銀行對于賬戶開設的細節要求可能有所不同,但是通常均會要求提供擬開戶單位的稅務識別號、地址證明等文件,部分銀行可能會進一步要求提供財務狀況的證明,并要求簽署有關反洗錢的法律文件。


墨西哥主要的商業銀行包括墨西哥外貿銀行(BANCOMER)、墨西哥國民銀行(Banamex)等。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也已在墨西哥開設了子行,可以為中國投資者在墨西哥的投資提供更多金融服務領域的便利選擇。


(二)并購投資


1.收購墨西哥公司的股份/股權


墨西哥關于股權/股份收購的法律主要是《一般商業組織法》(Ley General de Sociedades Mercantiles GLBO)和《商法典》(Código de Comercio)。根據參與交易的主體所處的行業領域不同,還可能進一步受制于該些行業特殊的監管規定,如《聯邦電信和廣播法》(Ley Federal de Telecomunicaciones y Radiodifusión)、《信貸機構法》(Ley de Instituciones de Crédito)等。


實踐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股份轉讓存在細微不同。收購有限責任公司(S de RL)的股權通常需要取得有限責任公司大多數股東的同意。而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如果公司章程沒有其他特殊約定,股份有限公司(SA)的股份轉讓通常無需取得其他股東的同意。轉讓方與受讓方簽署股份轉讓協議后,向受讓方交付相應股份證書,并由標的公司將受讓方登記為公司股東名冊中的新股東。


在簽署股權/股份轉讓協議,完成股權/股份轉讓的股東名冊更新后,標的公司還應就該等股東變化情況向墨西哥經濟部及時辦理信息更新,并向主管稅務部門及時提交關于所有權結構變更的通知。


股權/股份收購還可能觸發墨西哥的反壟斷審查。根據墨西哥《聯邦經濟競爭法》(Ley Federal de Competencia Económica)等反壟斷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合并、控制收購或任何將實體、股份、股票、信托或資產集中在競爭者、供應商、客戶或任何其他經濟主體之間的行為均可能觸發經營者集中申報。墨西哥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Comisión Federal de Competencia Económica,COFECE,以下簡稱“競爭委員會”)是負責對經營者集中申報進行審查的機構,如果擬定的交易超過以下任何門檻,則參與者必須向競爭委員會提交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通知:[5]


1) 擬議交易在墨西哥的交易價值(即收購方直接或間接收購的位于墨西哥的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或資產的價值)超過1,800萬UMA(約19.5億墨西哥比索,UMA(La Unidad de Medida y Actualización)是用于確定墨西哥聯邦法律規定的義務和假設的支付金額的計量單位[6]);


2) 擬議交易將收購一家或多家實體(無論該些公司是否注冊在墨西哥境內)至少35%的資產或股份,而被收購實體在墨西哥的資產或年銷售額超過1,800萬UMA(約19.5億墨西哥比索);


3) 參與經營者集中的各方在墨西哥的資產或年銷售額超過4,800萬UMA(約22.5億墨西哥比索),且擬議交易涉及在墨西哥的資產或股份/權的價值超過840萬UMA(約9.1億墨西哥比索)。


在達到上述申報門檻的情況下,交易方應當及時通知競爭委員會,未取得批準的,不應實施擬議交易。此外,針對未達到上述申報門檻的交易,競爭委員會也有權自行決定或根據第三方的請求,在交易完成后的一年內對該等交易進行調查,以核查交易是否系在虛假信息的基礎上達成以規避反壟斷申報。對于應當申報而未申報,或未獲批準就實施的交易,競爭委員會可以采取責令交易各方進行糾正或取消交易、要求交易各方全部或部分地剝離參與集中的資產、對交易各方課以罰款等處罰措施。同時,違規實施的交易將被認定為無效,不得在公共財產和商業登記處(Registro Público de la Propiedad y de Comercio,以下簡稱“公共財產登記處”)進行登記。


主管部門可以在交易方提交經營者集中申報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要求交易方提供關于該次交易的基本信息,并可在收到交易方補充提交的基本信息后15個工作日內提供補充信息或文件。對于簡單的交易,競爭委員會通常可以在交易方提交申請之后2至3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是,針對復雜交易,競爭委員會可能在收到全部所需的補充信息和文件后60個工作日才會做出審查結果。[7]考慮到經營者集中申報的審議流程存在不確定性,并將直接影響交易是否能夠完成,因此,應當在交易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且預計不會發生重大變化后,就由專業機構審慎評估是否可能觸發經營者集中申報,并將取得有關部門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的批準作為交割的先決條件之一,以免交易各方因無法取得競爭委員會的批準而遭受損失。


2. 收購墨西哥公司的資產


資產收購也是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開展投資的常見方式之一,在墨西哥收購資產的核心文件是資產收購協議。資產收購協議可以由交易方私下簽署,并不要求在墨西哥公證人面前簽署。如果公司章程沒有特殊規定,則墨西哥公司的資產處置通常無需取得股東的批準,但是一般均會要求取得董事的同意,并且對于不同類型資產的所有權轉讓,存在不同的形式要求。比如,知識產權的資產轉讓協議必須在墨西哥工業產權局(Instituto Mexicano de la Propiedad Industrial)進行注冊,才能實現所有權的轉讓;房產的轉讓則必須經過公證,并需在墨西哥公共財產登記處進行登記。因此,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進行資產收購時,應注意根據擬收購資產的類型及具體情況完成相應的登記手續。


同時,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進行資產收購的,仍需遵守有關外商投資的限制性規定。比如,根據《外國投資法》(Ley de Inversión Extranjera)第6條的規定,旅客運輸和貨運業屬于為墨西哥人和墨西哥實體保留的行業,因此,如外國投資者計劃收購從事運輸業務的卡車及隨附的許可證,也可能面臨限制。


此外,如前所述,在墨西哥開展資產收購的,同樣可能觸發經營者集中申報。因此,在資產收購協議中通常也會將取得包括反壟斷審批在內的監管部門的批準,作為交割的先決條件之一。


二、投資路徑的考量


(一)是否需要設立SPV?


實踐中,中國投資者比較青睞的SPV設立地包括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


通過設立SPV對墨西哥進行投資具有多種優勢,包括但不限于:


① 風險隔離,且利于設置靈活的投資退出機制。設立SPV可以使得直接的投資主體與被投資企業實現資產與財務的隔離,即使被投資企業出現一些風險,投資主體也可以通過對SPV進行處置實現退出,降低對投資主體自身的影響;


② 優化稅務結構,實現投資稅負最優化。SPV的設立地往往存在較為優惠的稅收政策,或者與較多其他國家或地區存在稅收協定,從而使得外國投資者能夠通過稅務規劃實現節稅的目的。


③ 便于利用SPV平臺進行其他融資安排。SPV設立時自身的股權結構通常比較簡單,能夠引入更多投資者并募集其他投資者向SPV的出資,或者以SPV自身作為債券等融資工具的發行主體,從而獲得更多資金。


但是,設立SPV也會增加一些額外的運營成本。比如,因維持SPV存續及運營而產生的日常成本。通常在SPV設立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投資者會選擇一家當地的秘書公司負責維護和更新SPV的信息,這會產生一定成本。同時,SPV設立地的選擇也需考慮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政策,以最大程度利用雙邊免稅協定等優惠政策降低稅負成本。


(二)合資或獨資?


實踐中,外國投資者考慮采取設立獨資企業或合資企業的方式在墨西哥當地進行投資通常會考慮以下因素:


① 墨西哥當地對于計劃投資領域的外資持股比例是否有限制性規定。比如,針對航空運輸、廣播電視等對外商持股比例有限制性規定的領域,外國投資者無法全資持股。


② 外國投資者與潛在合作方自身的資信情況。如果外國投資者自身的資信情況良好,則外國投資者可能會傾向于在當地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以獨資的方式在當地開展投資,以充分控制被投資企業;如果潛在合作方具有特殊的資質或優勢,則外國投資者可能會傾向于與合作方開展合作。


③ 計劃投資規模。如果外國投資者計劃在當地進行投資的規模較小,則可能不會傾向于選擇合資的方式。因為合資合作前通常需要對合作方進行盡職調查,并需就合資協議進行談判,前期準備時間較長;如果外國投資者在當地進行投資的項目規模和資金量較大,則可能會考慮與其他合作伙伴共同開展投資,擴寬融資渠道。


如果采取獨資的形式,外國投資者還可根據實際業務需求,進一步考慮是否采用代表處、分公司等更為靈活的形式對墨西哥當地市場先進行初步了解。


如果采取合資的形式,則需要注意,根據墨西哥主管部門的要求,外國投資者在提出投資申請的同時,需將自身與合資方的資產負債情況一并提交審批。[8]如果中國投資者計劃與墨西哥當地合作伙伴設立合資企業,還應當特別注重對于墨方的背景調查。這主要是考慮到墨西哥的社會安全形勢復雜,一些犯罪勢力向商業層面滲透,如果合資方資金來源不明或其本身的合法性存疑,則可能影響合資公司的穩定性。


(三)新設實體或商業收購?


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進行投資時,應當根據擬投資項目的行業特點、法律限制、市場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采取新設實體還是商業收購的方式進行投資。


通常以下因素可能使得外國投資者傾向于在當地新設業務實體:


① 因歷史遺留問題產生的法律風險較小。相較于收購已有公司,新設實體能夠使得股東免于承擔因標的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而產生的潛在風險。


② 便于完全掌握業務運營和企業管理。通過新設實體的投資模式,外國投資者可以根據市場需求和企業發展戰略,靈活設計組織架構和業務流程、自主決策業務方向和管理模式,適應市場變化和客戶需求。


③ 避免因企業整合而產生的風險。在新設實體的投資過程中,投資者可以避免直面因企業整合而可能產生的業務沖突、人員流失等問題。特別是,墨西哥的勞動法規對于雇傭者的保護程度較高,如果因收購導致勞工糾紛,將增加投資者面臨的風險與投資成本。


通常以下因素可能使得外國投資者傾向于選擇商業收購的模式開展業務:


① 擬投資領域對業務開展資質的要求。如采取新設實體的方式,則外國投資者需就新公司的設立、相關業務經營許可等全部所需證照、資質進行申請,耗時較長;商業收購的方式則可以便利投資者直接利用現有實體的資質,快速開展業務;


② 擬收購的標的企業自身資信情況。如果擬收購的標的企業自身擁有較多優質資產,或者是比較完善的經銷渠道,則外國投資者可能傾向于采用商業收購模式盡快吸收并利用合作方的經營資源、已有業務、市場優勢等,整合雙方的優勢資源,提高目標公司的整體市場競爭力。


如外國投資者計劃采用新設實體的方式在墨西哥當地進行投資,則應當結合業務開展領域選擇合適的實體類型,常見的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如選擇商業收購的形式,則應當考慮預留充足的時間對標的公司進行盡職調查,以了解標的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財務等方面的風險。此外,商業收購還可能觸發經營者集中申報,需要投資者事先就是否觸發經營者集中申報進行評估,并預留當地主管部門對經營者集中申報進行審查的時間、考慮無法通過經營者集中申報可能產生的風險及應對措施。


(四)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


在股權收購中,目標公司的所有資產和債務全部轉移到并購后的企業名下;在資產收購中,買賣雙方則可以有選擇地出售或購買特定的資產。在選擇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時,外國投資者應當考慮收購目的、標的企業的經營情況、標的公司所在國對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的監管規定、稅收稅負情況等因素綜合做出決定。


1.股權收購


一般而言,考慮到如下因素,外國投資者可能會傾向于采用股權收購的方式:


① 靈活的交易設計。相較于資產收購,股權轉讓能夠采取更為靈活的交易設計。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的股權收購方式包括:部分股權轉讓、全部股權轉讓、分階段股權收購、附加回購條款的股權收購等不同方式來實現其商業訴求。


② 維持業務運營的穩定性。對標的企業的外部關系而言,股份收購通常不會中斷正常進行中的業務,能夠維持標的企業業務的正常開展;對標的企業的內部關系而言,如果股份收購不改變現有的勞動條件和員工福利,一般也無需另外通知員工,能夠維持內部運營的穩定性。


③ 稅務考量。基于稅務考慮,股權收購或為有利。這是因為在墨西哥境內進行資產轉讓需繳納增值稅,如果涉及特殊資產(如房產),還可能需繳納額外的房產轉讓稅。而股權收購不會觸發增值稅。[9]


不過,股權收購也存在一定劣勢。比如,相對于資產收購而言,股權收購所涉及的盡職調查范圍更廣、難度更大,因此通常需要預留更長的交易時間。此外,股權收購一般均要求取得大多數股東的同意(雖然針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沒有強制要求取得股東同意,但是實踐中大部分公司章程中會對股權轉讓進行限制),并將使得買方不得不同時承擔標的企業的負債,這可能會導致買方的交易成本增加。


2. 資產收購


相較于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具有一些特有的優勢,比如:


① 避免承接標的企業的原有負債。資產收購的具體標的取決于資產收購協議的約定。因此,資產收購能夠使得投資者聚焦于其計劃收購的優質資產,避免買方概括性地承接標的企業的負債。


② 開展更有針對性的盡職調查。在資產收購的情況下,買方可以對其計劃收購的資產進行更有針對性的盡職調查,最大程度避免遺漏可能的潛在負債。同時,盡職調查的范圍也會相對更集中,盡職調查的時間成本會相對下降。


雖然資產收購存在上述優勢,但是外國投資者在進行資產收購時仍需要考慮到以下因素:


① 對收購標的的選擇。資產收購在收購標的的選擇上賦予了交易雙方更高靈活度,但是如何識別優質資產,則需要買方對標的企業有一定了解。


② 辦理資產所有權變更的手續。交易雙方應根據所收購資產的類型辦理相應的所有權變更手續,對于不同類型的資產,所有權變更登記的主管部門有所不同。如果買方同時收購多種不同類型的資產,則應分別辦理登記,這可能會導致需要更多時間才能夠完成交割。


③ 所涉稅種的納稅考量。在稅收方面,資產收購通常會涉及更多稅種,主要包括轉讓稅、所得稅和增值稅:[10]


  1. 就轉讓稅而言,資產轉讓可能涉及轉讓稅,比如,房產轉讓均需繳納房產轉讓稅,稅率平均為交易價值或其他公允價值中最高值的2%至5%,通常由買方支付;

  2. 就所得稅而言,墨西哥公司出售資產時,賣方應就出售所得(銷售價格減去調整后的稅基)繳納所得稅,適用稅率為30%;

  3. 就增值稅而言,如果資產出售時位于墨西哥,則增值稅稅率為16%。


三、中國企業赴墨西哥投資的法律建議


憑借獨有的區位優勢、豐富的資源優勢和充足的勞動力資源,墨西哥展現出對全球投資的吸引力,成為拉美地區吸引外國投資者關注的重點地區。但是受經濟形勢、就業率等宏觀因素影響,在墨西哥投資也面臨一定風險。比如,墨西哥社會貧富差距較大,當地安全形勢復雜,有組織的犯罪形勢嚴峻;墨西哥法治環境的地區差異較大,部分地區執法力度薄弱、政府部門的辦事效率遲緩,可能增加外國投資者在當地開展業務時面臨的風險;墨西哥的貿易政策受與美國的貿易往來影響較大,未來政策的連續性存在一定不確定性。


有鑒于此,如果中國投資者最終決定前往墨西哥投資,應在作出相應投資決策前應充分考慮可能產生的風險,避免因倉促決策而遭受大額損失。我們提出進一步具體建議如下:


1. 熟悉墨西哥法律規范


墨西哥的法律內容繁雜,中國企業在赴墨西哥投資前,應對墨西哥投資的法律環境具備基本認識,包括:


(1)了解墨西哥的市場準入規則及對外商的主要投資限制性規定。如果擬投資項目屬于墨西哥未對外資開放的產業應當及時終止投資,如果擬投資項目屬于墨西哥限制外商投資的產業應當審慎開展投資,并遵守限制性規定。


(2)堅持合規經營。外國投資者在開展投資的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準則等,關注政策動態對企業合規經營及業務收益的影響。


(3)了解墨西哥的勞工政策。墨西哥政府非常重視提高就業率和保護本國就業市場,通常只有經政府部門確認墨西哥本國居民無法勝任的崗位才能夠聘用外籍人士,企業還應同時保證聘請一定比例的當地員工。


2. 對合作伙伴展開盡職調查


中國企業在墨西哥投資時需要謹慎選擇合作伙伴。在與合作伙伴正式簽署合作文件之前,建議對合作伙伴展開盡職調查,以確認合作伙伴是否與其描述情況相符、是否具有合作實力。特別是需要考慮,對于合作伙伴的所宣傳的資源、許可證、土地、資產等,是否可以實際投入到新設合資公司中。在確認合作伙伴的資質后,可以通過聘請專業律師與其簽署正式的合作文件,包括可能的合資協議、股東協議等文件。


3. 設置靈活的交易架構


中國投資者在墨西哥進行投資前應當審慎規劃交易架構,實現風險隔離,并預留靈活的退出機制以便及時調整投資策略。這是考慮到在墨西哥當地的持續運營可能存在一些不確定性。


一方面,墨西哥的商業文化與社會環境與中國存在較大差異,對于希望在當地長期運營的中國投資者而言,是否能夠理解和適應當地文化與商業慣例存在一定挑戰性。另一方面,墨西哥的貿易政策深受與美國之間一系列貿易協定的影響,特別是在《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Agreement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United Mexican States, and Canada)的實施,吸引了大量中國企業前往墨西哥設立生產基地。但是,如果墨西哥與美國的貿易協定發生變化,特別是與關稅有關的政策發生變化,不排除將實質性影響中國投資者在墨西哥投資的收益。


4. 購買海外保險


墨西哥當地的安全局勢復雜,犯罪和暴力活動帶來的安全威脅是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投資面臨的主要風險之一,部分州的安全環境和社會條件可能實質性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增加了外國投資者在當地開展投資時的不確定性[11]。中國投資者在墨西哥當地開展投資的過程中,也應當特別注意可能因此產生的風險,并可以通過購買海外保險的形式降低風險。


可供選擇的海外保險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中國專門承辦跨國投資政治風險的保險機構,即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承保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主要針對中國投資者在海外投資時面臨的政治風險,險別包括征收險、匯兌險、戰亂險以及政府違約險;另一種是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MIGA)承保的海外投資,其在《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下設立,系世界銀行集團的一員。


5. 聘請專業法律團隊


近年來,更多中國投資者考慮以墨西哥作為在北美開展業務的生產基地和貿易前站。但是,墨西哥的貿易和外商投資政策都較為繁雜,需要專業法律團隊參與解讀。


一方面,墨西哥與美國之間的貿易政策復雜,實踐中存在較多細節的限制。對于希望利用該些貿易政策的中國投資者,應當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結合業務實際對該些貿易政策做梳理、分析,以便充分利用這些政策利好。另一方面,考慮到外國投資者并不熟悉當地的法律環境,建議中國企業應當盡早聘請專業顧問團隊以確保對墨西哥的投資活動的合規性。通過品質專業團隊展開盡職調查,起草公司設立文件或收購交易文件,取得相關許可證照,以助力企業順利完成對墨西哥的投資活動。



注釋

[1] See Start-ops: Starting a Business in Mexico: A Guide for Foreigners, at https://start-ops.com.mx/starting-a-business-in-mexico-the-ultimate-guide/, last visited 11th June, 2024.

[2] See Bizlatin Hub:

Company Formation in Mexico: What are the 7 Key Steps?, at https://www.bizlatinhub.com/what-are-the-7-key-steps-for-company-formation-in-mexico/, last visited on 11th June, 2024.

[3] See Multiplier: Starting a Business in Mexico: Comprehensive Company Registration Guide, at https://www.usemultiplier.com/mexico/company-registration, last visited on 11th June, 2024.

[4] See AADMI: A Guide to Starting a Business in Mexico, at https://aadmi.com/a-guide-to-starting-a-business-in-mexico/, last visited on 11th June, 2024.

[5] See Iclg: Merger Control Laws and Regulations Mexico 2024, at https://iclg.com/practice-areas/merger-control-laws-and-regulations/mexico, last visited on 11th June, 2024.

[6] 根據墨西哥國家統計和地理研究所的公開資料,2024年墨西哥UMA的金額為108.57美元/日,參見https://www.inegi.org.mx/temas/uma/,最后訪問時間:2024年6月11日。

[7] See Legal 500: Mexico: Merger Control, at https://www.legal500.com/guides/chapter/mexico-merger-control/, last visited on 11th June, 2024.

[8] 參見商務部:《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墨西哥》(2023年版),載http://www.mofcom.gov.cn/dl/gbdqzn/upload/moxige.pdf,最后訪問時間:2024年6月12日。

[9] See KPMG:Taxation of 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at https://assets.kpmg.com/content/dam/kpmg/pdf/2016/08/mergers-and-acquisitions-country-report-mexico.pdf, last visited on 12th June, 2024.

[10] See Pwc:Worldwide Tax Summaries (Mexico), at https://taxsummaries.pwc.com/mexico/corporate/other-taxes, last visited on 12th June, 2024.

[11] 參見《墨西哥投資升溫背后的風險與機遇》,載https://www.controlrisks.com/zh/our-thinking/chinese/nearshoring-in-mexico,最后訪問時間: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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