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經營競爭合規的“攻守之道”——論《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五大亮點解讀及后續監管趨勢分析
作者:全開明 臧懌 2021-08-24隨著互聯網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各種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層出不窮,對于市場秩序穩定產生不利影響。近年來,雖然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開始對于此類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打擊,但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數量多、類型新、案情較為復雜,且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缺乏關于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化條款,使得市場監管受到很大制約。
2021年初,《人大常委會關于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實施情況的報告》明確指出,“由于缺少配套細則,導致不同部門不同地區對法律規定的有些概念和原則理解上存在差異,執行中又標準不一。傳統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商業標識混淆等,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物聯網等新模式新業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存在認定標準不清的問題,迫切需要制定配套法規制度等予以明確。”
《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應運出臺,旨在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子商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進一步細化和落實,對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明確規范,規范市場秩序。
本文旨在對《征求意見稿》進行解讀,并結合現有互聯網領域處罰案例及執法趨勢,為企業行為合規提供了指引和思路。
一、加強對技術干預及互聯網巨頭企業的監管——《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五大亮點 《征求意見稿》將諸多互聯網經濟領域違法行為進行羅列與細化,有利于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時統一執法尺度、執法依據,完善我國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律法規框架。 亮點一:刷單、刷榜等虛構流量行為的規制——經營者為虛構數據如評價、點擊量等流量、互動數據可能構成違法 《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四款,“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四)虛構用戶評價、收藏量、點贊量、投票量、關注量、訂閱量、轉發量等流量數據”。此項意味著之前常見的諸如刷單、刷榜等行為將被認定為違法。此條系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的細化與補充。在《征求意見稿》之前監管部門往往采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作為處罰依據。 如在上海沐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不正當競爭一案(案號:滬市監長處〔2021〕052020000427號)中,當事人刷單開展商業宣傳。刷單人員在指定的商戶門店消費后于大眾點評上按照要求撰寫好評內容、給予五星評價。被認定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之規定,并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罰款20萬元。 亮點二:競價排名亂象的遏制——不允許在搜索引擎上購買或出售競品詞進行推廣 競價排名亂象屢見不鮮,根據《征求意見稿》,第九條第四款“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二)虛假排名或者組織虛假排名”,在深圳市精英商標事務所與重慶豬八戒網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案號:(2017)粵03民初890號)中,豬八戒公司在百度公司推廣時,使用“精英商標”關鍵詞,侵害了精英商標事務所的“精英”商標。法院認為,被告豬八戒公司將“精英商標”、“精英商標事務所”、“深圳精英商標”在百度推廣中設置為搜索關鍵詞,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本案中,如何規制百度公司的非法競價排名行為成為了難點,法院只能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一般條款及《侵權責任法》對這一行為進行規制。《征求意見稿》明確非法競價排名行為中的購買方和出售方均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競價排名亂象整治將起到指導作用。 亮點三:對互聯網巨頭企業的監管——完善對互聯網企業的跨界經營現象規制體系 《征求意見稿》通過第三十八條明確了“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實施網絡競爭行為排除、限制競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處理”,通過明確法律規制的對象,使《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成為可互相聯動的互聯網經濟領域規制體系。 近年來,監管部門加大對互聯網巨頭企業壟斷案件的執法力度,在市場監管總局對騰訊控股收購中國音樂集團的處罰案件(案號:國市監處〔2021〕67號)中,騰訊投入中國音樂集團,獲得中國音樂集團61.64%股權,取得對中國音樂集團的單獨控制權。本案被認定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市場監管總局運用《壟斷法》,對騰訊進行了處罰,并責令其恢復市場競爭。近年來對互聯網巨頭的監管有收緊趨勢。2B業務、云服務、物聯網、人工智能領域內互聯網巨頭的野蠻擴張等都是當下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要點。 亮點四:回應熱點——近年來興起的自媒體營銷、直播帶貨中存在的亂象規制 自媒體營銷和直播帶貨是近年電商的新興營銷模式,在廣泛應用過程中亂象頻出,急需配套細則進行規制。《征求意見稿》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二)通過直播營銷、話題營銷、平臺推薦、網絡文案等方式,實施商業營銷活動”。 在美腕(上海)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知名帶貨主播李佳琦關聯公司)涉嫌虛假宣傳案(案號:滬市監長處〔2021〕052021000013號)中,在直播過程中,公司主播使用“全臉激活膠原蛋白、提拉緊致、提拉淡紋,效果巨明顯…….堅持用了一個月,就相當于打了一次熱瑪吉,效果真的很可怕很神奇”等用語對上述產品進行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 市場監管部門只能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認定該行為屬于“經營者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違法行為”,“直播帶貨”屬于近年新興模式,野蠻生長下缺乏必要規制。本次《征求意見稿》通過第三章對直播帶貨行為予以具體規范,并明確歸屬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范圍。 亮點五:互聯網惡意攻擊規制——利用網絡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有望得到處罰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四款對互聯網惡意攻擊予以規制,即“經營者不得利用網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前款所稱‘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是指使其他經營者的網絡流量、商業廣告收益、融資能力等顯著減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機會、可預期商業收益、議價能力、品牌價值等潛在競爭力受到損害。”此條對如何定性界定損害商譽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提供可以量化的具體指標。 在北京搜狗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等與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14)二中民初字第01670號)中,搜狗公司在搜狗瀏覽器官網和搜狗瀏覽器新浪官微上發布了題為“360安全衛士抹黑搜狗 炮制史上最惡劣造謠事件”的文章。法院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判處搜狗賠償并道歉,但當時對于此類警告性聲明達到何種程度才可定義為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并無規定。 《征求意見稿》對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在仿冒、虛假宣傳、商業詆毀等類型化條款的問題上作了具體細化。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此三類條款的使用存在很大問題,如經營者在互聯網上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應用軟件、網店名稱、圖標、擅自使用與他人網站近似的域名和擅自將其他企業、個人設置為自己產品的搜索關鍵詞等,實踐中對此類情況應認定為虛假宣傳還是仿冒存在很大爭議;以及經營者在網絡上將他人產品與自己產品作不真實的對比,實踐中也很難確認該行為屬虛假宣傳還是商業詆毀。《征求意見稿》通過第二章的內容,將互聯網經濟領域中需要規制的問題分門別類,如將擅自使用與他人網站近似的域名定義為實施混淆行為,為類型化條款的適用提供了明確邊界。 《征求意見稿》還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同類型化條款的構成要件交叉重疊現象進行了規制。司法實踐中,條款構成要件交叉重疊最嚴重的在于競價排名案件,經營者用與其他企業、個人相關的企業名稱、產品名稱、姓名設為搜索關鍵詞并進行競價排名,[1]此行為一方面可通過其購置關鍵詞,使他人可能在搜索時誤以為其與知名企業、個人相關構成仿冒,另一方面又因其購買關鍵詞是為用于宣傳,可認定為虛假宣傳,二類型化條款要件均可適用,使得對競價排名的處罰方式和尺度長期不明。《征求意見稿》通過將實施虛假排名行為明確定義為虛假宣傳,以及對其他許多常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定義,為構成要件間作明確區分,明晰了執法框架和尺度。 二、承前啟后——《征求意見稿》對《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的細化與落實 2019年起施行的《電子商務法》聚焦于電子商事交易關系,主要關注電商領域、雙邊市場或多邊市場為代表的平臺經濟領域,而《征求意見稿》則拓展到了整個互聯網領域,對于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干擾的行為進行了明確規制。針對于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缺乏關于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類型化條款,使得市場監管受到很大制約的問題,《征求意見稿》亦予以落實與細化。除此以外,對于近期市場監管部門對于互聯網巨頭監管收緊的態度,《征求意見稿》對《反壟斷法》亦予以細化與落實。 (一)對以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妨礙、破壞他人網絡產品和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的規制 《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在北京微賽時代體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18)京0105民初68538號)中,微賽時代公司通過在其軟件跳轉協議中添加優酷軟件URL scheme的方式,使得優酷公司花費廣告成本吸引的用戶流量直接導向微賽軟件。盡管廣告導向微賽軟件前會有用戶選擇環節,但不排除會有部分用戶選擇安裝或者打開微賽軟件。在原判決中,因沒有具體條款可以對此類流量劫持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法院只能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一般條款進行裁判,存在極大的模糊空間。《征求意見稿》明確了流量劫持行為的法律責任,填補了法律空白。 (二)對利用技術手段不當減少其他經營者交易機會,實施“二選一”行為的規制 此項又是對互聯網公司巨頭的一項嚴厲規制措施。《征求意見稿》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限流、屏蔽、商品下架等方式,減少其他經營者之間的交易機會,實施“二選一”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在阿里巴巴集團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案號:國市監處〔2021〕28號)中,阿里巴巴集團禁止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禁止平臺內經營者參加其他競爭性平臺促銷活動,通過人工檢查和互聯網技術手段監控等方式,監測平臺內經營者在其他競爭性平臺開店或者參加促銷活動情況,違者予以處罰,嚴重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根據《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認定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但對于阿里巴巴集團使用技術手段監控平臺內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則未能予以處罰。《征求意見稿》正式出臺后,市場監管部門將有望結合《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此類互聯網巨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從壟斷和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進行全面評價,并從兩個方向作出處罰和規制。 (三)對利用技術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經營者數據行為的規制 《征求意見稿》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經營者的數據,并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主要內容或者部分內容構成實質性替代,或者不合理增加其他經營者的運營成本,減損其他經營者用戶數據的安全性,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正常運行。 在“脈脈”非法抓取使用微博用戶信息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16)京73民終588號)中,脈脈用戶的“一度人脈”中,“脈脈”與新浪微博終止合作,但非脈脈用戶的新浪微博用戶信息沒有在合理時間內刪除,仍維持著對微博用戶信息的非法抓取。法院只能通過雙方所訂立合同《開發者協定》中“及時刪除相關用戶信息,仍將包括新浪微博用戶職業信息、教育信息在內的相關信息用于脈脈軟件”的條款,認定脈脈一方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抓取、使用其他經營者的信息且在合同終止后仍不刪除,即構成利用技術手段非法抓取、使用其他經營者數據的行為,將可以為用戶隱私權和其他經營者網絡產品和服務的正常運行提供更多保障。 (四)諸多新型網絡不正當行為的分門別類和具體定義——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查漏補缺 如前文所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類型化條款存在許多適用難點如適用邊界模糊、構成要件交叉重疊等,條紋設計缺乏彈性,這使得法院和執法人員難以對其內容進行解釋性適用。在實踐中,法院一般依賴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即第二條)的適用。根據大數據初步統計,2019年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來,共有2751篇裁判文書引用了一般條款為裁判依據,其中2021年(截止8月)269篇、2020年1308篇、2019年1104篇,使用較為頻繁,且主要涉及訴訟均為互聯網經濟領域。[2] 在缺少特殊條款,無法明確定義新型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況下,適用一般條款確有維護互聯網市場秩序、定分止爭的作為[3],但此類一般條款的適用賦予了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且頻繁適用一般條款也造成了目前《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實踐中“向一般條款逃逸”的現象,發揮兜底作用的原則性條款反而成了大量于實踐中適用的條款,這一方面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不符,另一方面也將因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對我國司法體系的穩定性產生影響。通過《征求意見稿》對諸多新型網絡不正當行為的分門別類和具體定義,一般條款將有望從現狀中“解放”出來,將定義經營者違法行為的工作交還給類型化條款,恢復到原則性條款的原初地位。 三、以訴訟解決不正當競爭行為模式的改變——從典型案例看執法趨勢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作為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法律法規規制和司法實踐上都存在大量空白,現有的行政處罰案例也限制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限制而難以規制,因此許多本應由行政部門進行規制的問題只能由被侵害的企業自身向法院起訴,以訴訟解決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訴訟中的違法行為均可按照《征求意見稿》由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規制,市場監管部門亦存在參考司法機關判斷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方式進行審查和處罰的可能。 (一)互聯網企業之間的競爭關系認定不再局限于經營范圍,更多考慮其實施的交易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 在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上海杰圖軟件技術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16)滬73民終242號)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的判決書中指出,“百度公司通過百度地圖和百度知道與大眾點評網爭奪網絡用戶,可以認定百度公司與漢濤公司存在競爭關系。” 在互聯網經濟蓬勃發展的大背景下,許多互聯網企業為謀求進一步發展,拓展出大量跨界業務。因此,對于兩個互聯網企業之間的競爭關系,不應再局限于從其自稱或其登記的經營范圍進行評價,而要考慮其實施的交易行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同時,在當下互聯網業態下,網絡用戶的“流量”十分重要,即便這些用戶沒有與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任何實質交易,但網絡用戶“流量”的增加也意味著交易機會和可能交易對象的增加,對交易對象和機會的爭奪顯然也應當屬于競爭關系,執法中也將更多結合交易機會的爭奪來判斷競爭關系的存在與否。 (二)相關公眾對公司的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產生質疑甚至是貶損性的評價——判斷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重要參考 在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暨南大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案號:(2020)粵73民終733號)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判決中指出,“本案中,斗魚公司與虎牙公司作為中國國內網絡直播領域最主要的兩家競爭對手,在網絡上具有較大的影響力,斗魚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及微博上發布上述虛假信息或誤導性信息,基于其自身的影響力以及與虎牙公司之間的激烈競爭關系,必然會對虎牙公司的商業信譽產生負面的影響,極有可能會使相關公眾對虎牙公司的商業信譽及商品聲譽產生質疑甚至是貶損性的評價。從涉案微博的分享、評論、點贊數量可以看出獲取該微博內容的人數眾多,從涉案相關微博文章的評論區的內容亦可看出,斗魚公司發布的被控侵權信息已造成相關公眾對虎牙公司的負面評價。” 判斷一篇文章是警告性聲明還是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的損害,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難以判斷其是屬于正當權益范圍內的行為,還是對其他經營者構成商業詆毀。從對于新媒體的審查方式來看,司法機關主要結合的是經營者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互聯網用戶對此事的評價被其所發布的文章所誤導。如果經營者之間存在明顯的競爭關系,且都在網絡上有很大影響力,在互聯網上發布的文章足以影響到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和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且相關互聯網受眾都受到了誤導,司法機關就將認定此類行為屬于商業詆毀。從《征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征求意見稿》將“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定義為“使其他經營者的網絡流量、商業廣告收益、融資能力等顯著減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機會、可預期商業收益、議價能力、品牌價值等潛在競爭力受到損害。”,與司法機關運用自由裁量定義商業詆毀的定義方式基本一致。 四、《征求意見稿》下的企業網絡經營競爭合規策略 (一)轉變刷單、刷紅包、雇水軍、不當競價排名獲取流量的思路,通過加強內容和多平臺宣傳銷售,吸引互聯網受眾 在互聯網經濟領域管控不明晰的階段,刷單、刷紅包、雇水軍和不當競價排名確是許多企業為在各類點評類網站上獲得更好評價的一種通用方式,但這種行為顯然會導致評價失真,同時使競爭對手的交易機會受損,不利于市場秩序的維護,長遠來看會導致各企業競相刷單爭榜,對企業自身的發展也十分不利。從目前的互聯網環境來看,互聯網平臺呈現多元化,新型平臺如短視頻平臺快速崛起,企業不應執著于在某個平臺上取得很高流量,而應順應執法趨勢,轉為多平臺宣傳,通過在多平臺內吸引不同受眾群體,從而吸引更多流量,達到甚至超過過去刷單、競價排名所能取得的成果。在銷售問題上,基于當前對于許多平臺“二選一”行為的打擊力度增強,企業也完全可以考慮通過多個電商平臺宣傳和銷售自家商品,拓寬產品受眾面。 在成都騰木科技有限公司(案號:成高市場質監警戒字【2019】01003號)一案,騰木公司購買了其他企業名稱作為百度推廣的關鍵詞,通過自持的百度推廣賬戶添加“每屏秀秀”為百度推廣關鍵詞進行競價排名,致使百度搜索“每屏秀秀”,位列搜索結果首位的是微喵的網頁鏈接。被以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進行處罰。 根據《征求意見稿》,擅自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屬于實施混淆行為,應該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進行處罰。根據處罰決定書也可看出,市場監管部門對于不當競價排名如今已有完善的查處辦法,對此類行為的規制已有實質保障。目前,各大信息門戶網站均擁有自己的大數據搜索工具,企業應考慮在各大信息門戶網站多創作優質內容吸引用戶觀看,并多設置與自己相關、不影響競爭對手的搜索關鍵詞,以“廣撒網”的方式拓寬受眾面。 (二)合理利用自媒體營銷、直播營銷,給予直播者合規的臺本并對合作自媒體提高要求 在目前市場監管總局加大力度整頓“直播帶貨”亂象以及《征求意見稿》出臺的背景下,自媒體營銷、直播營銷將被進一步規制,企業在進行直播營銷時應注意將合規的臺本交給直播者,同時提高對合作自媒體的要求,讓其嚴格按照臺本要求進行宣傳,以免因之遭到處罰。 在上海綠地優鮮超市有限公司浦東金橋分公司廣告違法案(案號:滬市監青處〔2021〕292021002802號)中,當事人通過平臺開展直播。本次直播中發布了以下內容“關于南非JerryEnjoy牛肉4件套,發布的直播中稱“價格也是非常非常美麗,還是那句話,價格我們原價是290,現在的價格是215塊錢。”經查明,當事人實際未以上述直播活動中所稱的“原價”價格在淘寶網店中銷售過該南非JerryEnjoy牛肉4件套商品。 新西蘭1839麥盧卡百花蜜,發布的直播中稱“這是根據它的一個抗菌活性的成分來看的,就是它的數值越高,抗菌成分越高”、“蜂蜜它本身是有一種抗菌、抗消炎的作用在里面。”、“所以說很多胃不好的,消化不好的,有胃病的,甚至是有些人在什么胃潰瘍或怎樣的,欸喝這個蜂蜜會特別特別好,因為它會在胃部形成一層保護膜,那么你就是會抗菌、殺菌,有這個作用在里面。”經查明,當事人實際未以上述直播活動中所稱的“原價”價格在淘寶網店中銷售過該新西蘭1839麥盧卡百花蜜商品且在食品廣告中暗示疾病診斷和治療的內容。 可以從本案中看到,直播帶貨中的言辭具有明顯的口語化色彩,相比于書面反復審核的廣告詞,直播者講述的內容未經審核且易因口語而帶有夸張色彩,很可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商家極易因之遭受市場監管部門的查處。因此,如果想要采取直播帶貨的方式,必須對合作自媒體加以嚴格要求,包括但不僅限于限定合作方僅可在臺本限定范圍內進行宣傳等,以此規避監管風險。 (三)隨意發文可構成商業詆毀,建議保存相應事實證據。 《征求意見稿》對構成商業詆毀的行為進行了明確,即通過虛假信息和誤導性信息使其他經營者的網絡流量、商業廣告收益、融資能力等顯著減少或者下降,以及交易機會、可預期商業收益、議價能力、品牌價值等潛在競爭力受到損害。因此,經營者如需發布與其他經營者相關的文章,應盡量減少對其他經營者的影響,包括在文章中注意核實、對評論對象匿名處理,以及不在文章中出現其他如配圖等與競爭對手相關的元素。如果確實需要對其他經營者在網絡上予以回應或發文,必須做到嚴謹審核,對每一個論點都有充分的證據支持,以免因被認定為虛假信息而遭受處罰。 在牛匠人八號倉庫烤肉店商業詆毀違法行為一案(案號:長朝市監行處字〔2020〕1095號)中,當事人朝陽區牛匠人八號倉庫烤肉店經營者樸日龍以商家身份在大眾點評網上回復顧客“本店名:牛匠人8號倉庫烤肉(有注冊商標,版權)隔壁是(陽地榪8號倉庫)剛開業不久,沒有相關證件”。當事人朝陽區牛匠人八號倉庫烤肉店經營者樸日龍在舉報人提供的視頻中說“啥啥沒有,掛羊頭賣狗肉,你看政府機關咋收拾你家的”。當事人朝陽區牛匠人八號倉庫烤肉店經營者樸日龍的妻子羅銀姬在舉報人提供的視頻中說“大家快來看啊,陽地榪8號倉庫老板把假的營業執照拿出來了啊,都不要臉了啊,陽地榪8號倉庫老板出來丟人現眼了啊,把假的營業執照拿出來了,連商標都沒有啊。”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屬于商業詆毀違法行為。 企業要在宣傳應避免對競爭對手進行毫無根據的負面評價,不因一時之快而損經營之基;同時,如果發現了競爭對手如違反法律法規經營的現象,可向行政部門依法舉報。 五、總結 從各章綜合來看,《征求意見稿》系將《電子商務法》中未涉及的當下互聯網主要不正當競爭行為納入規制,明確法律責任,并將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類型化條款提供支持,使市場監管部門得以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分門別類,明確規范執法尺度和執法依據。企業如能及時在當下監管制度下及時適應和調整合規網絡行為思路,將可以掌握依法反擊對手商業詆毀的“劍”和合理合規利用多平臺營銷、新媒體營銷的“盾”,推動自身與互聯網經濟領域的持續高質量發展。 注:實習生周飛甫對本文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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