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的理論與律師實踐淺談
作者:陸鳳陽 陳鑫 2021-01-25就傳統上而言,刑事領域通常律師業務主要由“刑事辯護業務”和“刑事代理業務”構成。刑事辯護業務主要指的是律師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擔任辯護人后根據法律和事實為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的活動。刑事代理業務則是律師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擔任訴訟代理人后進行的維護委托人或當事人合法權益所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目前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相關法律制度的逐漸完善,現如今的刑事業務和傳統的刑事業務發生了顯著的改變。刑事合規業務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企業的需求變得越來越受到社會和企業的重視,刑事合規業務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發生于立案程序啟動之前,以為客戶提供防控刑事法律風險為目的,避免客戶因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新興刑事領域非訴業務。也可以說,這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傳統的民商事非訴業務在刑事領域的新發展。與此同時,刑事代理業務也隨著社會的變化、司法體制改革的發展而產生了相應的變化,從以往的訴訟代理轉變成現如今全方位的“把人送進去”的刑事控告業務,與刑事辯護形成了截然相對的局面。故,目前可以說我國刑事律師的業務主要由刑事辯護業務、刑事合規業務以及刑事控告業務三大塊組成。鑒于目前市面上亦或學術理論界對于刑事控告領域尚無系統性的學術或實務著作,筆者通過本人十余年刑事工作實務經驗借此機會簡要探討與分享刑事控告的相關法律法理依據和律師實務實踐經驗,并期望借此拋磚引玉,以待后續法學學者補充、指正。筆者才疏學淺,提出的觀點難免有淺薄亦或不足之處,還望同行、學者多多包涵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刑事控告的法律依據及概念辨析 (一)刑事控告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二)刑事控告的概念 就刑事控告業務而言,主要指的是律師在接受當事人委托或被指定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后,以促使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為主要目的,推動偵查機關立案、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使得案件獲得成功的刑事追訴。 (三)刑事控告與“舉報”、“報案”的概念辨析 在實踐中,刑事控告領域往往涉及“控告”、“舉報”和“報案”三個概念,而且在實務中,這三個概念往往會被混用或濫用。但實際上,刑事控告一般而言僅指的是“控告”,而非“舉報”或者“報案”。 在《刑事訴訟法》第二款中被害人有權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報案”是一個較為寬泛的概念,通常指的是在不能夠明確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向公安機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告自己人身遭受侵犯或者財產遭受損失的事實行為。而“控告”是相對于“報案”來說的一個狹義的概念,一般而言指的是,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在基本上能夠明確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提供相關信息甚至于提供初步證據,并且希望能夠追究相對方刑事責任的行為。 就舉報與控告而言,雖然其通常都有特定的舉報或控告的對象,但刑事控告的控告人指的是和案件有著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而舉報人則一般不涉及與案件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另一方面,“舉報”通常指的是正義的第三方的行為,前往舉報的機構可能是各式各樣的政府部門,而“控告”則通常指的是當事人或者代理律師的行為,前往控告的機構通常而言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故,在律師代理的刑事控告業務中,文書通常使用的是“刑事控告書”的名稱,這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向相關辦案機關表明:來者是與案件有著利害關系的人員或代理人,而且案件已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確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但值得一提的是,雖然“控告”相較于“舉報”、“報案”而言,有著特定對象的要求,但這并不意味著當事人或者代理人需要能夠百分之百確定被控告人完全滿足犯罪的構成要件,亦或者該被控告人百分之百為真正的犯罪嫌疑人。這些問題則是需要留給相關機關的偵查部門去完成的事情,當然不可否認的是,在刑事控告領域的實務中,在最開始的前往相關機構控告的階段,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能夠提供的證據越充分,證據的證明力達到能夠立案的標準時,相關機構對于追訴此類案件的可能性和積極性都會相應的增加。 二、刑事控告對客戶的價值 (一)效果立竿見影 就舉一個實際的案件經驗而言,一名高管因勞務糾紛離開了原先任職的一家企業,不僅帶走了原有企業的部分客戶,還向勞動部門、稅務局進行舉報原企業勞動、稅務問題,甚至拿走了企業的備用金,同時對企業提起相關民事訴訟。這家企業在最開始聘用兩個民事律師去處理此問題,問題卻遲遲得不到解決。后來筆者作為一名刑事律師介入這起糾紛中,只就此高管拿走公司備用金是否有確實證據以及其所負責的經營業務是否真實存在偷拿公司回扣的行為進行切入,通過找出拿走公司備用金行為的交易明細,與提供回扣的供應商進行溝通聯系,并調查相關證據并出具相應的銀行流水證明。此后,再將這些證據呈現到高管面前,并告知其可能涉嫌侵占罪等相關罪名時,這名高管就主動聯系了公司,退還了公司備用金,并且對于相關的民事訴訟和勞動仲裁都進行了撤訴處理。 其實在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各種各樣的老賴通過各種方式隱藏財產的行為,實務中的法院自然就會面臨執行難的問題,很多案件長期得不到執行,勝訴人得不到相應的權益,導致司法的公信力下降。而在這種情況下,將這些案件轉化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失為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在很多這樣的案件中,通過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向公安控告其涉嫌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往往可以得到很好的解決,筆者也曾經參與了此類案件,并且通過這種方式使得當事人得到了應有的權益。 (二)更好的維護客戶的利益,使得客戶合法權益有效維護 在刑法領域中,刑法451個條款中有468個罪名。普通人可能在日常生活中對于“罪”與“非罪”只有簡單的認識,對于一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犯罪并不能夠清晰的辨識,尤其是經濟領域的犯罪甚至于可以說非常復雜,很難區分清楚時經濟犯罪還是經濟糾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對方當事人的部分行為可能涉及到刑事領域的問題時,往往能夠使得我方當事人處于一個相對更加有利的位置,占據談判的主導權。與此同時,如果對方當事人的行為涉及嚴重危害我方當事人、國家、社會的程度時,在讓對方承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同時使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也是對客戶權益的一種保護。尤其是律師在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一些公司、企業為被害人的案件中,如果能夠成功地進行刑事控告,那么,就可以使得案件就可以在刑事追訴的軌道上向前邁進,與此同時,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維護。 (三)彌補民商事不足,規避法律風險 企業客戶往往認為民商事律師是企業所需要的,但實際上,很多企業客戶,尤其是高端領域的企業家往往距離犯罪只有一步之遙。與此同時,證券和資本市場相關的刑法將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打擊相關犯罪的力度越來越大,此外,銀行與金融、公司與并購、訴訟與仲裁、房地產與建設工程、跨境投資、知識產權、國際貿易、海事海商、企業破產重整與清算在刑事領域都存在相關的罪名,如何利用刑事控告和規避刑事控告來更好的保護相關客戶的利益也是可以進一步合作的方向。 應當看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82條及《市場操縱解釋》對操縱證券市場行為刑事違法性實質的認定上,有著清晰的判斷邏輯:一是操縱行為模式判斷。即行為具體規范描述是否具有操縱的行為特征。如蠱惑交易操縱表現為指操縱人進行證券交易時,利用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投資決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上的利益的行為。二是影響“價、量”的體量判斷。在其行為模式符合操縱的規范特征后,判斷、評價其操縱行為影響證券、期貨市場“價、量”的整體體量,是否達到情節嚴重,進而判斷其操縱行為是否構成刑事實質性違法即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犯罪。三是定罪量刑標準判斷。《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82條及《市場操縱解釋》第2條、第3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是刑事實質性違法的具體情形,而“情節特別嚴重”則構成法定刑升格的具體標準。如“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的流通股份數量達到該證券的實際流通股份總量百分之十以上,實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連續十個交易日的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即為情節嚴重,務實中稱為“211”標準。 三、刑事控告的分類及現狀 (一)刑事控告的分類 由于刑事控告領域并無專業的書籍可供借鑒,以下為筆者自我研究的相關分類標準,筆者借控告的主體和被控告的主體將刑事控告區分為企業控告企業,企業控告自然人,自然人控告自然人,自然人控告企業這四個類型。 (二)刑事控告的現狀 現如今,刑事控告面臨的現實問題無疑是立案難和立案率低兩個方面。在此,筆者想向同行分享的經驗是在公安部或相關部門進行相關運動時,可著手進行相關的刑事控訴。 1. 刑事控告立案難 刑事控告案件立案在實務中難度通常是比較高的。這種刑事控告立案難和現如今公安機關、檢察院刑事案件多,各機關警力普遍不足有著密切的關系,此外,相關機關對于刑事控告業務認識不深并抱有一定程度的抵觸情緒也是息息相關的。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套路貸在2018年以前想要通過刑事立案的方式解決都是很難的。這種局面的改善也并非一朝一夕的工作,需要我們法律人共同努力,在提高自身刑事素養的同時給與相關機關工作人員宣傳刑事控告的法律依據和精神。 2. 刑事控告立案率低 根據公安部公布的數據,刑事控告的立案率僅為10%左右,而且這還不包括在第一步提交受理就被否的相關案件,與二審的“發改審”的比例相當。這一方面無疑也是由于刑事控告在實務中并沒有受到公檢法相關部門的重視,另一方面也與從事此項業務的同行水平層次不齊,提交的材料不夠清晰、證據清單證明力不足以達到立案標準有關。 四、控告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在刑事控告領域,就律師實務而言,對于控告材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把握選擇最合適的罪名、選擇最有把握的事實、收集固定最佳證據、控告書及證據材料目錄邏輯清晰這四個原則。 (一)選擇最合適的罪名 刑法451個條款中有468個罪名,部分經濟犯罪案件非常復雜,罪與非罪的界限難以把握,有時很難分清是經濟犯罪還是經濟糾紛,有時可能涉嫌多項罪名,在刑事控告領域,當事人可能有個誤區,通常認為控告的罪名越多越好,多管齊下,在刑事控告書上列明大量的罪名。然而,事實可能恰恰相反,罪名列舉的越多,當事人所需要承擔的初步舉證責任也越高,辦案人員面對大量的罪名,也無從下手,從而最后將案件擱置。故,厘清法律關系,準確定性,找準最貼切的罪名,選擇證據要求相對較低,證據收集相對容易的罪名,是精準控告成功的前提和基礎。 (二)選擇最有把握的事實 在進行刑事控告時,需要選擇最有把握的案件事實,區分將何種案件事實放在關鍵位置并著重調查取證。作為一名專業的刑事控告律師,需要窮盡一切手段收集證據,如利用民事訴訟收集關鍵證據,利用政府信息公開收集證據,做到讓相關機構或人員無法拒絕,這樣才能進行成功控告。 以曾經筆者辦理過的一起詐騙案件為例,收集的案件證據如下: 本案是一起多事實案件,一名實際是幫局長開小車的事業編制的水務局公務員陸某稱自己分管工程項目,人脈廣、工程多、有權力,通過塑造這個形象騙取親友一千多萬元人民幣,然而此項事實,筆者并未將其置于關鍵的位置,原因是對于此項事實公安方面可能會存在爭議。 另外的一個事實則是控告人因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報案人周某因尋釁滋事被刑事拘留期間,陸某稱自己可以“找關系”解決,共計騙取周某妻子徐某、徐某父母、周某父母42.3萬元。由于這段事實存在確實的轉賬記錄,聊天記錄,以及相關的錄音稱“人很快就可以出來了”。這種“撈人”的事實有著明顯的證據支持,在這種情況下,筆者整理了一千多頁的材料,并將證據材料分成十一組,每一組都可以清楚地呈現一節案件事實,最終將這一千多頁的材料放在辦事人員的面前,說服了承辦人員。 (三) 收集固定最佳證據 如何收集和判定最佳證據是刑事控告的重點和難點。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是高度蓋然性,即證據優勢。刑事訴訟辯護人面對公訴方的指控只要提出合理懷疑,沒有達到確定充分的程度的實體條件、程序條件,從而影響法官的心證條件。作為辦理刑事控告的律師可能會面臨沒有公權利支撐的情況,靠私力去取證就往往異常艱難。一方面在平時注重培養組建證據的思維,同時借鑒公訴人庭審時組織多組證據的證明目的,將自己置于承辦案件的偵查人員的立場和角度,盡可能去尋找最相關,最具有證明力的證據,另一方面,仔細與當事人溝通,不放過任何蛛絲馬跡的線索,要盡可能的使用“長相、心里出竅、破棉襖“三樣法寶,實地調查取證,窮盡能想到的一切手段收集證據,最后在證據中選擇最佳證據以直擊被控告人的犯罪構成。 以筆者曾經辦理的一起控告重婚案為例,陸某與張某于1991年登記結婚,二人育有一子一女。2014年4月,張某與蘇某認識并發生不正當關系,張某于同年6月1日搬出家門,與張某公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陸某苦苦勸說無效后,決定控告張某重婚。筆者在受理此項案件后,將案件證據整理如下: 在此,筆者就借鑒了在司法實務中遇到的檢察官辦理相關案件的證據清單以及排列方法組成上述證據清單,合計共三百多頁。通過上述證據鏈條,就可以完整的證明張某和蘇某以夫妻相稱,構成事實上的婚姻關系。尤其是最后一條證據,筆者通過多方打聽調查后前往寶山區醫院收集到的填寫的入院資料和相關照片,能夠切實證明張某與蘇某為實際的夫妻關系,也最后被辦案人員予以采納。 (四) 控告書及證據材料目錄邏輯清晰 控告書、報案材料的書寫通常以簡單清晰為原則,在大多數情況下以時間為主線,也可以事情的發展為主線去寫控告書。控告書不易過長,在實際實務過程中,需要明晰辦案人員的時間是寶貴的,能用簡單明了的語言概括的案件事實要盡量清晰,明確。大道至簡,二到三頁的控告書足以,不宜太長。 最能夠增加立案成功率的控告是通過證據材料目錄的排列租合,使之能夠達到相應的證明標準,直擊相關罪名的構成要件,承擔證明目的。深諳刑事辯護的律師在每日接觸大量的刑事案件卷宗的情況下,通過耳濡目染,逆向思維,就可以呈現出一份清晰明了的控告書及證據材料,使得辦案人員一目了然,愿意承辦此案件。值得一提的是,警力不足是當今的普遍現象,故,當事人或者代理人能夠自己承擔的行為盡量自己承擔,一方面是為了增加立案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也是為節約警力資源作出一定的貢獻。 五、 向有關機關提出控告與救濟的程序與注意要點 (一)向有關機關控告的程序以及注意要點 1. 選擇相關部門,通常以派出所為第一選擇 涉及刑事控告領域的部門有公安、監察委、檢察院。本文此處單指的是公安下面的受理部門,分別有派出所、經偵、刑偵三個部門。公安管轄386種刑事罪名,具體哪個部門受理哪些刑事案件,當事人或代理人去何處刑事控告也是十分有講究的。本文以經濟領域案件為例,主要涉及派出所和經偵。經偵專門是辦理經濟領域的犯罪機構,經偵部門人員素質高,手段也更加豐富,但不可否認的是想讓經偵部門受理控訴案件難度較大,因為經偵部門往往案件較多,人員較匱乏;另一個可選擇的無疑是地方派出所,地方派出所處理的事務較為繁雜,而且有專門的刑事控訴受理窗口,相對而言容易立案成功。就筆者事務經驗而言,派出所是大多數案件最佳的第一選擇地。 2. 遞交材料需層次、結構清楚,簡潔明了 遞交材料時,控告書和證據目錄最好由律師書寫或者交由律師過目,使得層次、結構清楚,簡潔明了。在有些情況下,最好由律師陪同,指出最全面、最核心、最符合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無論刑事控告書寫的再好,也是無用之功。 3. 當好工作人員“輔警”以提高控告成功率 在進行刑事控告時,需要將相關的證據材料整理成冊,將有關的銀行流水、郵件、微信聊天記錄、證人、錄音都以文字形式呈現出來,制作相應的文本,當好工作人員的“輔警”,減少警務人員的工作量的同時能夠大幅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 4. 提交前做好提前充足準備工作以說服辦案人員 如何在有限的時間說服接收材料的工作人員是進行成功控告的最關鍵的一環。以上文中提及的水務局的工作人員涉嫌詐騙為例,所控告的地點選擇的是派出所,在到達窗口后,工作人員見筆者及當事人提著千頁的報案材料,簡單地聽完敘述,就通知領導。由此可見,前期的準備工作越充分,立案的成功率越高。與此同時,在當時,五個工作人員向筆者及當事人輪番發問,如“為何當時沒有報案” 、“為何不向經偵報案” 以及一些管轄權問題,都由筆者或是當事人一一解答。這也是由于前期工作做的較為充分,提前考慮的相關問題。故,在有限的時間內說服辦案人員需要的是前期充分的準備以及對相關法律規定深刻的理解。 在此,值得一提的是相應的司法解釋,甚至案例如果有的話,需要提前準備好紙質版本,一同攜帶前往,在遇到工作人員不了解相關規定時,可以通過背誦相關法規或者將相關文件直接遞過去的方式予以解決。 (二)向有關機關救濟的程序以及注意要點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度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立案偵查。 普通案件立案審查分別為3、7、30天,經濟犯罪立案審查為30天,法律規定受理要給受案回執,在現實生活遇到辦案機構不給予相應受案回執的情況,可以將法律條文搬出,視情況堅持索要一下。 若公安或相關機構不予立案,要堅持救濟手段,收到不立案通知7天向原機關復議,7天向上級機關申請復核。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如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予立案的,應當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按《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的要求,對有控制人的案件,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若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如果控告人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后,該公安機關仍維持其不予立案決定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2012)》第176條第2款,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的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公安機關的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另外,尋求領導信訪,督察監督也是一種不錯的辦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3條的規定,被害人若認為應當立案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均可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由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若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最后,在實施了上述救濟途徑都無果的情況下,也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方式進行訴訟程序。 此外在實務中可能存在換管轄地、換事實、換罪名進行刑事控告的方式,這里將會存在一些問題,公安的系統錄入這個嫌疑人的名字之后,當再去報案的時候,鑒于“一事不再理”同樣也適用于刑事控告的領域,故,工作人員可能不會再受理此項控告。 六、小結 就刑事控告而言,作為一名刑事律師,能夠把刑事辯護完成的好,那么自然而然其的刑事控告水平也相應的可以完成的很好。因為“出罪”和“入罪”如同一個硬幣的正反兩面,刑事辯護是幫助犯罪嫌疑人“出罪”,那么刑事控告就是使得犯罪嫌疑人“入罪”,其所涉及的法學理論知識和實務技巧都是相通的。 作為一名刑事律師,無疑要不斷的學習研究卷宗材料,在這個過程中就會明白公安是如何收集證據,收集了哪些證據,如何搭建證據以及這些證據分別可以證明什么,最終形成一個證據鏈條指明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而這些無疑就會給與刑事律師啟發,在刑事控告領域,其所需要呈現的正是與公安、檢察院甚至法院所能夠呈現的類似的證據鏈條,使得能夠證明其所控告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與此同時,作為刑事辯護的控訴方,往往會面對公訴方,公訴方一般而言都是鉆研某一領域資深多年的檢察官,在與他們接觸的時候學習與研究公訴方是如何組建證據,證據的組合方式,證據的證明目的,久而久之其實就是在實務中不斷在學習刑事控告。 刑事辯護是刑事律師的基礎,而刑事控告是刑事律師自我提升,貢獻社會的升華之地,更是刑事領域的一片新的藍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