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數字化的立法現狀及未來展望
作者:石育斌 趙海清 2021-07-30一、引言
2021年7月8日至10日,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科學技術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同主辦的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會在上海世博中心和上海世博展覽館同時舉行。人工智能是上海落實國家戰略部署、重點發展的三大先導產業之一,也是城市數字化轉型的重要驅動力量。今年大會已舉辦至第四屆,本屆大會主要圍繞“AI賦能城市數字化轉型”方向,探討人工智能技術創新與產業落地的前沿進展,廣泛傳遞城市數字化轉型的理念與價值,推動相關治理和規范形成全球共識。 如今,人工智能及數字化正飛速發展,大數據和信息流正大規模、高速度增長,數字時代已悄然到來,而由此帶來的數據安全問題、個人隱私問題、個人數據保護問題等不容小覷。例如:2021年7月16日,國家網信辦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督總局等部門聯合進駐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對滴滴開展網絡安全審查。在當今人工智能及數字化迅猛發展的時代,靠網約車發展起家的滴滴,如今業務在我國領域可以說是無所不包,有打車、順風車、代駕、貨運、配送、車主、加油站收銀臺商戶、金融、記錄儀等等,整個業務網對于我國地理、交通、道路、人員出行等的數據覆蓋難以想象,這些都是在人工智能時代和大數據時代才能發展出來的。但由此也引發了相當嚴重的數據安全問題,使得國家七個部門同時進駐滴滴,對其展開審查。 不管是從世界還是從我國國內來看,人類對于人工智能及數字化時代的發展關注越來越多,但對其配套的現有法律制度尚不完善。鑒于此,筆者擬通過本文,對我國人工智能及數字化的立法現狀進行梳理,并對人工智能及數字化立法的未來展望及現階段如何協調治理談談自己的想法,以拋磚引玉。 二、人工智能及數字化的立法現狀 人工智能及數字化的高速發展和廣泛應用,給個人信息保護、個人隱私、數據安全等帶來巨大挑戰。我國的法律法規規章條例正在加緊制定,以適應人工智能及數字化的發展,現將相關規定梳理如下: (一)法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第四編--人格權編中就關于自然人的信息和隱私保護問題進行了規定,如: 《民法典》第1032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條: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民法典》第1035條: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征得該自然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公開處理信息的規則;(三)明示處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四)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個人信息的處理包括個人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 《刑法》第253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該法于2016年11月7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于2017年6月1日生效?!毒W絡安全法》全文共七章七十條,主要從:網絡安全支持與促進、網絡運行安全、網絡信息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發展并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確保安全的方針,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保護能力。并且還對網絡運營者的相關義務進行了規定,以保障網絡用戶的信息安全。如: 《網絡安全法》第40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應當對其收集的用戶信息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戶信息保護制度。(用戶信息保護制度) 《網絡安全法》第41條規定:網絡運營者收集、使用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公開收集、使用規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網絡運營者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并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用戶的約定,處理其保存的個人信息。(個人信息收集使用規則) 《網絡安全法》第42條規定:網絡運營者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其收集的個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個人信息泄露、毀損、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網絡運營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義務)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該法于2021年6月10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將于2021年9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一部數據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全文共七章五十五條,分別從數據安全與發展、數據安全制度、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政務數據安全與開放的角度對數據安全保護的義務和相應法律責任進行規定。 《數據安全法》作為數據安全領域最高位階的專門法,與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網絡安全法》一起補充了《國家安全法》框架下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的法律體系,更全面地保障了國家安全在各行業、各領域保障的有法可依。 《數據安全法》第27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數據安全教育培訓,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數據安全。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履行上述數據安全保護義務。重要數據的處理者應當明確數據安全負責人和管理機構,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 《數據安全法》第28條: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研究開發數據新技術,應當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增進人民福祉,符合社會公德和倫理。 《數據安全法》第32條:任何組織、個人收集數據,應當采取合法、正當的方式,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數據。 法律、行政法規對收集、使用數據的目的、范圍有規定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目的和范圍內收集、使用數據。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二審稿階段) 這是國內首部專門規定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目前(2021年4月29日)已經到了草案二審稿階段。《個人信息保護法》(二審稿)全文共八章七十三條,主要從: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個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規則、個人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的權利、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等方面對個人信息的保護進行了規定,確立了以“告知—同意”為核心的個人信息處理規則;以及針對“大數據殺熟”情形作出了相應的法律應對措施。 《個人信息保護法》(二審稿)第14條:處理個人信息的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信息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個人信息保護法》(二審稿)第16條:基于個人同意而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個人撤回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基于個人同意已進行的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效力。 《個人信息保護法》(二審稿)第25條: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當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合理。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進行商業營銷、信息推送,應當同時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征的選項,或者向個人提供拒絕的方式。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予以說明,并有權拒絕個人信息處理者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個人信息保護法》(二審稿)第27條: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個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開或者向他人提供,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二)地方法規 1. 《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 這是國內數據領域的地方首部基礎性、綜合性立法,該條例于2021年7月6日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將于2022年1月1日在深圳經濟特區正式施行。全文共七章一百條,就個人數據、公共數據、 數據要素市場、數據安全等方面進行了全面的規定。其中主要亮點在于:對于“不全面授權就不讓用”、“大數據殺熟”、“強制個性化廣告推薦”等問題說“不”,并對違反者給予重罰。 《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第12條:數據處理者不得以自然人不同意處理個人數據為由,拒絕向其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但是,該個人數據為提供相關核心功能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第29條:數據處理者基于提升產品或者服務質量的目的,對自然人進行用戶畫像的,應當向其明示用戶畫像的具體用途和主要規則。自然人可以拒絕數據處理者根據前款規定對其進行用戶畫像或者基于用戶畫像推薦個性化產品或者服務,數據處理者應當以易獲取的方式向其提供拒絕的有效途徑。 2. 《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這是全國第一部以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為主題的地方性法規。該條例于2020年12月24日由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全文共九章六十二條,就數字基礎設施、數據資源、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治理數字化、激勵和保障措施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該條例的亮點在于:對“數字經濟”、“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等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 《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第2條: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促進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新經濟形態。 《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第23條:本條例所稱數字產業化,是指現代信息技術通過市場化應用,形成電子信息制造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電信廣播衛星傳輸服務業和互聯網服務業等數字產業。 《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第28條:本條例所稱產業數字化,是指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進行全方位、全角度、全鏈條改造,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實現工業、農業、服務業等產業的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 3. 《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能產業促進條例(草案)》 2021年6月28日,《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能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提請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這是全國人工智能領域首部地方性法規草案。條例草案主要內容包含:擬探索建立與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相適應的產品準入制度,縮短人工智能產品與服務進入市場的審批鏈條和周期,破解人工智能產品應用“落地難”等問題。在草案中將人工智能定義為:一種“利用計算機或者其控制的設備,通過對收集的外部數據進行學習、分析,感知環境、獲取知識、推導演繹,研究、開發用于模擬、延伸和擴展人的智能的理論、方法、技術以及應用的能力”;同時明確了人工智能產業的邊界,將除人工智能軟硬件產品、系統應用、集成服務等核心產業外,人工智能技術在各領域融合應用帶動形成的相關產業也納入人工智能產業范疇。 《條例草案》還規定,應建立健全人工智能產業統計分類標準,制定和完善人工智能產業統計分類目錄,有序開展人工智能產業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工作。 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在科技管理體制創新方面規定“對承擔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的科研人員,采取靈活的薪酬制度和獎勵措施。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 縮短人工智能產品應用審批鏈條:針對人工智能產品“落地難”的問題,《條例草案》規定探索建立與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相適應的產品準入制度,縮短人工智能產品與服務進入市場的審批鏈條和周期,建立新技術參照風險管理制度,支持先試先用。 設立人工智能倫理委員會:人工智能作為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核心驅動力,在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也帶來了倫理問題的擔憂。《條例草案》參考科技部相關精神,規定市政府設立人工智能倫理委員會,推動構建覆蓋全面、導向明確、規范有序、協調一致的人工智能倫理治理規則。 (三)地方政府規章 1. 《上海市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 該《暫行辦法》于2019年8月29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于201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全文共八章四十八條,主要就:開放機制、平臺建設、數據利用、多元開放、監督保障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其中的亮點主要有:一是,明確了公共數據的管理體制,確立了工作原則,明確了職責分工,建立了協調機制等;二是,建立了數據開放的機制,并對數據開放主體、開放重點、數據的分級分類、數據開放清單、數據獲取方式以及數據質量進行了規定;三是,優化數據平臺建設,建立透明化、可審計、可追溯的全過程管理機制;四是,鼓勵對數據的合法利用。 《暫行辦法》第6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各相關部門在公共數據開放過程中,應當落實數據安全管理要求,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防止公共數據被非法獲取或者不當利用。(數據安全保護) 《暫行辦法》第31條: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非公共數據交易流通標準,依托數據交易機構開展非公共數據交易流通的試點示范,推動建立合法合規、安全有序的數據交易體系。(非公共數據交易) (四)其他 1.《關于全面推進上海城市數字化轉型的意見》 該《意見》由上海市市委、市政府于2020年底公布,《意見》指出,要堅持整體性轉變,推動“經濟、生活、治理”全面數字化轉型;堅持全方位賦能,構建數據驅動的數字城市基本框架;堅持革命性重塑,引導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數字城市;同時,推進工作創新機制,科學有序全面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 2. 上海市《關于推進本市新一代人工智能標準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該指導意見于2021年7月6日,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和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發布,就人工智能標準體系的建設等進行了規定。 3. 《上海新一代人工智能算法創新行動計劃(2021-2023)》 該計劃于2021年7月8日,由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共同發布,就人工智能算法相關問題進行了規定。 4. 《推進上海經濟數字化轉型賦能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2021-2023)》、《推進上海生活數字化轉型構建高品質數字生活行動方案(2021-2023)》 2021年7月10日,由上海市城市數字化轉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2021世界人工智能大會(WAIC)閉幕式上發布,就全面推進城市數字化轉型的上海公布了具體施工圖。 綜上,盤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定,最主要的應對數字經濟時代的法律法規有:已經于2017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對網絡的安全進行了相關規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人格權編中就自然人的信息和隱私保護進行了規定;今年6月10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將于今年9月1日施行,其中對于數據處理和數據安全都做出了進一步的規定;除此之外刑法的相關規定也為個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現在正在加緊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是國內首部專門規定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目前已經到了草案二審稿階段。地方法規《深圳經濟特區數據條例》、《浙江省數字經濟促進條例》,重點保護數據、數字經濟等方面;《深圳經濟特區人工智能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也即將出臺,這將是關于人工智能的第一部地方法規;地方政府規章《上海市公共數據開放暫行辦法》,對公共數據的處理保護等也做了相關規定。全國范圍內,從中央到地方都在積極出臺關于人工智能、數字化領域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規定。相信隨著數字化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相關立法會更加完善。 三、人工智能及數字化立法的未來展望 隨著數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工智能技術更廣泛的應用,現有的法律法規將無法完全解決由技術發展所衍生出的各類新的法律問題。比如:機器人傷人,侵權責任應由誰承擔?百度已經研發出可以創作詩歌的機器人,微軟公司的人工智能產品“微軟小冰”已于2017年5月出版人工智能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那么這些機器人創作作品的著作權究竟歸屬于誰?是歸屬于機器人軟件的發明者?還是機器人的所有權人?機器人是否應有一定的法律主體資格等等。 因此,我國針對數字化經濟時代和人工智能領域的立法需進一步完善,為促進核心技術的不斷創新發展和各方權利進一步的保障奠定堅實的基礎。 (一)我國人工智能領域立法目標 2017年國務院發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中,明確提出三步走戰略?!暗谝徊郊吹?020年,目標為‘部分領域的人工智能倫理規范和政策法規初步建立’;第二步即到2025年,目標為‘初步建立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倫理規范和政策體系,形成人工智能安全評估和管控能力’;第三步即到2030年,目標為‘建成更加完善的人工智能法律法規、倫理規范和政策體系’。這一發展規劃,為我國人工智能立法指明了方向,設立了人工智能領域的立法目標。 (二)借鑒西方國家人工智能、數字化立法經驗(以歐盟和美國為例) 1.歐盟人工智能、數字化立法 歐盟通過對個人數據權利的嚴格保護,形成了對人工智能的源頭規制模式。尤其是面對數字化和人工智能時代的隱私危機,歐盟率先做出了回應。2016年通過的《一般數據保護法》(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以及2020年接連公布的《數據治理法案》、《數字服務法案》、《數字市場法案》共同構成了歐盟最新的數字經濟法律體系框架。明確了調整對象包括利用人工智能技術對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處理的數據控制者;提高了信息處理的透明度,要求數據控制者不僅披露控制著身份和使用數據的目的,更要對人工智能自動處理的邏輯程序以及可能給用戶造成的后果進行披露;同時,這些法律法規也拓展了用戶的權利,包括訪問權、刪除權、數據攜帶權、拒絕權和解釋權等。不僅如此,歐盟同時禁止對個人敏感信息的自動化處理,有利于進一步保障用戶的個人信息安全從而維護用戶的隱私權不被侵害。 2. 美國人工智能、數字化立法 美國對于涉及隱私的數據保護早已有一些現成的法律,如美國1974年制定的《聯邦隱私權法》是保護個人隱私權的基本法,以及隨后通過的《聯邦電子通訊隱私法案》,此外還頒布了《公民網絡隱私權保護暫行條例》《個人隱私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等法律。然而,現有的法律尚難適應人工智能發展的要求。因此2016 年,美國白宮就發布了《為了人工智能的未來而準備》(Preparing for the Future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報告,對人工智能的現狀、發展以及遠景進行了梳理,針對可能引發的社會、政策等問題進行了分析,并提出應對建議等。 2018 年 5 月白宮舉辦“美國產業人工智能峰會”(Artificial Intelligence For American Industry),會議宣布成立“人工智能特別委員會 ”(Select Committee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提出繼續保持美國在人工智能領域全球領導地位的重要舉措。美國國會也積極推進促進人工智能的立法,提出《人工智能未來法案》。2017年美國參眾兩院公布的《人工智能未來法案》,提出由美國商務部成立聯邦人工智能發展與應用咨詢委員會,研究人工智能相關法律政策問題。至此,美國形成了以人工智能特別委員會統籌引領各行政機關跨行業、跨部門協作,以司法體系(法院)為主要監管機構的人工智能法律體系。 相對與歐盟,美國在數字立法尤其是人工智能領域的立法上相對謹慎。一方面積極采取措施,規范人工智能領域的發展,并且為人工智能的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領域存在諸多理論和倫理爭議的當下,不急于推出新的法案,而是依靠行政機關的靈活處置,和法院的個案司法判斷來掌控數字經濟時代下人工智能領域的規范和走向。 (三)我國人工智能、數字化立法建議及未來展望 立足于我國國情,緊跟國務院《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三步走戰略的宏觀指引;綜合考慮美國和歐盟等西方國家的數字化、人工智能法律體系的搭建和應用;結合我國人工智能及數字經濟發展現狀,建立中國特色的人工智能、數字化法律體系是我國未來一段時間內的立法重點之一。筆者認為,我國該領域的立法應防止出現兩種傾向: 一是監管過嚴,從而阻礙技術創新,錯失發展機遇;二是放任自流,給用戶個人信息和隱私安全乃至國家安全帶來隱患,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損失。對此,筆者提出幾點建議如下: 1.立法應兼顧防范風險和促進創新 現階段,正處于我國人工智能發展的關鍵階段,立法上不僅需要加強對人工智能行業的規范,更需要營造有利的市場大環境,促進其發展和繁榮,以符合國務院2017年發布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發展規劃》到2030年在人工智能領域達到世界領先水平的具體規劃。然而,我國在人工智能的發展方面存在諸多短板,例如核心技術不充足、專業人才缺乏等,因此,要實現2030年的規劃目標,現階段的立法重點應放在鼓勵創新和積極營造“創造天才的土壤”即良好的市場大環境上,從而更快的推進人工智能領域的大踏步發展。 2.加強重點問題的研究和立法 當前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已超出法律實踐的經驗,需要在理論上加強研究,及時跟進,從而促進立法的不斷跟進。人工智能的立法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涵蓋了更廣闊的對人工智能本身的認識、社會倫理問題以及數據、算法等技術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從整體上進行宏觀規劃,在人工智能立法尚不成體系的當下,逐漸由點到面的不斷完善,逐步推動數字立法的體系化進程。筆者認為,人工智能領域的立法的重點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隱私保護 在當前這個數據爆炸,數字經濟為主流趨勢的社會中,數字化、人工智能不斷創造著巨大的社會價值,但也同時提出了一系列的法律挑戰。其中,數字化、人工智能引發的隱私保護問題尤為顯著,已經成為當前最具挑戰性的話題之一。 由于數字化和人工智能的核心是數據與算法,這意味著數字化的大多數應用需要“大數據”的支持。以人工智能為例,這意味著人工智能越智能,就越需要海量的個人信息作為支撐,同時也意味著處理個人信息的能力越強,由此引發了嚴重的隱私危機。從數據隱私來看,由此引發的危機主要體現在,人工智能增強了對隱私的直接監控能力并且帶來了更多獲取隱私的可能性。隨著人工智能系統越來越多地被整合到基礎設施、生產制造、商業運營和日常生活中,在醫療、交通、金融、執法等各個領域得到廣泛的應用,尤其是其與物聯網的融合,使得用戶個人的面孔、財務、偏好等隱私信息無所遁形。因此,完善隱私保護的相關法律體系是最為基礎的應對措施。 雖然,我國隱私保護法律體系還不夠健全,特別是對于信息隱私的保護還處于起步階段。然而,針對此領域的立法已經提上了日程。一方面,在《民法典》人格權編和侵權責任編中,通過重構侵權歸責等方式來強化對隱私權和數據安全以及個人信息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我國亟待出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也將為應對人工智能的數字化時代的隱私風險提供更加強有力的保障。 (2)知識產權領域的保護 隨著技術的不斷發展,人工智能日益深入地介入到內容生成領域,不斷向著內容創作的領域邁進,這對現有的知識產權規則形成了挑戰。在數字經濟的大背景下,要想讓創新創作不斷繁榮、核心技術不斷突破,唯有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采取如: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即在科技管理體制創新方面增加“對承擔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的科研人員,采取靈活的薪酬制度和獎勵措施。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和長期使用權”等具體而有針對性的規定來鼓勵創新創作,從而應對技術爆炸的數字化時代。 (3)傳統法律思維變革——跨領域、跨行業協作 在我們享受人工智能帶來的技術紅利的同時,需要對它可能帶來的風險和挑戰進行回應。就立法而言,以人工智能為核心的數字化時代的法律制度設計,必須要綜合考慮社會現實,以及技術本身等多個領域,并兼容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因為,人工智能和數字化帶來的很多法律問題屬于跨領域問題,涉及各個行業的技術標準、國家安全、信息安全、倫理道理等,需要召集各個行業的專家、法律專家和社會學者共同研究論證。這與傳統立法思維的穩定性和專項性背道而馳,因此數字化背景下的立法將成為我國法制史上的重大變革之一。我們應當一定程度擯棄傳統意義上單一的法律保護思維,將立法納入到更廣闊的社會經濟背景中去,結合各行各業的不同需求,統籌核心技術和全國經濟的宏觀脈絡,將立法作為各行各業數字化、人工智能化大背景下的指南針,引領技術和經濟的發展。 (4)加強國際協作 人工智能、數字化領域的發展是國際社會共同的趨勢,因此,加強國際間協作是大勢所趨,更是“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價值觀在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因此,除了重視本國的法律規范制定,還應當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參與相關國際規范的制定。協力創造數字化經濟時代的全球法律體系。 四、結語 綜上,面對未來將持續發展的人工智能及數字化,我們應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上,跳脫出傳統立法的思維模式,加強跨行業、跨領域的合作,加強國際合作和高科技領域的理論、倫理研究,向著建立中國特色的數字經濟法律體系不斷邁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