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哪些行為可能行刑銜接激發刑事風險?(一)
作者:曾崢 陳伊韜 2025-07-07作者:曾崢 陳伊韜[1]
摘要:2025年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商業賄賂、虛假宣傳、數據不正當競爭等焦點問題全面升級規制體系,強化行刑銜接機制以應對市場競爭亂象。新法構建了“違法—處罰—刑事追責”的立體治理網絡,企業違規可能面臨行政與刑事雙重風險,需深化合規認知,厘清刑事風險邊界。上海市錦天城曾崢律師團隊指出,企業應構建全鏈條合規體系,在經營創新中嚴守法律紅線,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反不正當競爭法;行政處罰;商業賄賂;虛假宣傳;刑事風險;合規
近年來,我國市場競爭環境風云變幻,新的商業模式和技術層出不窮,促使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體系不斷更新完善。近期《反不正當競爭法》迎來了重要的修訂進程:立法機關針對商業賄賂、虛假宣傳、數據競爭、平臺責任等焦點問題進行了全面梳理,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25年6月27日高票通過了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同年10月15日起施行。這一系列修法舉措的背景,是政府希望遏制“內卷式”惡性競爭,規范新業態中的不正當手段,同時響應“受賄行賄一起查”等反腐要求,對違法行為人實行更嚴厲的行政和刑事懲戒。
對于企業而言,新法的實施意味著經營層面的合規領域迎來新的挑戰。不正當競爭行為一般以行政處罰手段規制,但有些行為一旦觸及刑法規制邊界,企業和相關責任人員可能同時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訴的風險。例如,商業賄賂行為在行政層面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在某些嚴重情形下將直接觸犯刑法中的行受賄罪名;又如,數據爬取、算法操縱等新型不正當競爭行為,情節嚴重時可能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這些銜接邏輯需要從業者深入理解,方能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本文旨在從本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要點出發,解析主要新規中與刑法的銜接邏輯,并結合有關典型刑事判決和行政處罰案例,深入剖析企業可能面臨的實務風險,期望幫助企業全面把握競爭合規要點,在新法環境下筑牢“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合規底線。
一、新法中商業賄賂條款的修訂要點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商業賄賂行為即現行草案對應第8條的規制作了重要調整。首先,立法者回應了實踐爭議,將“交易相對方”排除出商業賄賂行為的規制對象。2022年的征求意見稿一度將正常交易相對方也納入“受賄對象”的考量范圍,引發企業對商事往來中普遍存在的折扣讓利行為被誤罰的擔憂;而2024年公布的修訂草案采納了反饋意見,明確將交易相對方排除。這一改變回歸了商業賄賂的本質,即仍舊重點打擊向第三方行賄以影響交易的行為,保護正常的商業折讓和促銷安排。其次,新法草案增加了對受賄方的法律責任規定,彌補了現行法僅處罰行賄方、對受賄人缺乏直接約束的不足的現狀。也就是說,今后無論是行賄企業還是收受賄賂的單位個人,都可能在行政程序中被追責。這與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倡導的“受賄行賄一起查”原則高度一致。再次,修訂草案明顯加重了對商業賄賂的處罰力度:提高罰款額度、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個人處罰力度,使違法成本顯著上升。這些修訂釋放出強烈信號,即監管部門將以更全面的規則和更嚴厲的手段治理商業賄賂亂象。
與此同時,刑事法律領域也相應強化了對商業賄賂的規制力度,形成了行政規制與刑事規制并行不悖的治理格局。
首先,刑事立法與行政執法的標準銜接問題得到進一步厘清。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了商業賄賂的行政違法標準,為刑法中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提供了更為清晰的基礎。司法實踐中,對于"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財物"范圍的界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件的適用等爭議問題,將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予以明確,確保行政處罰與刑事追責的標準統一,避免出現法律適用的"斷層帶"。這一銜接機制有助于實現對商業賄賂行為的"過罰相當",既防止以罰代刑,也避免刑事處罰的隨意擴張。
其次,新修訂的法律明確了商業賄賂行為的刑事構成要件。針對實踐中爭議較大的"感情投資"、"長期禮尚往來"等新型賄賂形式,刑法修正案(十二)進一步細化了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將"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認定標準由"實際謀利"擴展至"承諾謀利"或"接受請托",大大降低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的證明難度。同時,對行賄罪中的"不正當利益"要件,新增了反向舉證規則,減輕了控方證明負擔,提高了商業賄賂刑事追訴的效率。
再次,對商業賄賂犯罪的刑罰結構進行了優化調整。針對不同主體、不同情節的商業賄賂行為,設置了差異化的刑罰幅度。對單位行賄罪增設了"雙罰制",既處罰單位,又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對個人行賄罪則根據行賄數額、行賄次數、行賄對象等情節,設置了三檔法定刑,并增加了罰金刑的適用比例。特別是在食品藥品、教育醫療、環境保護等民生領域實施商業賄賂的,將面臨更為嚴厲的刑事處罰。
典型案例:
某當事人于2018年7月向上海市某醫院免費投放一臺品牌為樂普科技 LEPUTECHNOLOGY、商標為西芬斯R型號為CFMS LEPU-8800的CMFS血栓彈力圖儀(以下簡稱:血栓彈力圖儀),交由該醫院免費使用,并承諾承擔后續維護、維修費用。作為約定,某醫院承諾向當事人獨家采購上述血栓彈力圖儀配套體外診斷試劑(以下簡稱:耗材)至案發,當事人通過免費投放設備、捆綁銷售耗材的方式,向該醫院銷售上述血栓彈力圖儀配套耗材,違法所得總計人民幣 282443.32元。
上海市市監局認為,當事人為謀取競爭優勢,與某醫院達成排他性協議,通過免費投放設備,達到向該醫院獨家銷售配套耗材目的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第7條第1款第(二)項:“經營者不得采用財務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該案件中,雖然當事人與醫院公對公的簽訂了設備投放協議,但其捆綁器材銷售行為被執法機關認為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并通過穿透的方式將消費者視為當事人的交易相對方,以此將醫院轉化為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從而達到懲處醫療器械公司捆綁銷售器材的目的。
二、虛假宣傳條款的修訂與刑事銜接
修訂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大了對虛假宣傳行為即草案第9條的規范力度。虛假宣傳,亦稱虛假廣告等,在新業態下形式更加多樣。新法細化了虛假宣傳的認定標準,尤其針對網絡營銷、新媒體廣告等領域出現的新問題作出回應。例如,針對電商平臺上的“刷單炒信”、直播帶貨中的夸大宣傳、互聯網水軍制造虛假評價等,新法進一步完善了禁止虛假宣傳和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規定。同時,考慮到自媒體時代個人亦可能成為廣告發布者,新規強調無論經營者通過何種媒體渠道,只要利用廣告對商品或服務作出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即構成違法。平臺經濟背景下,修訂草案還提出平臺經營者負有防范制止虛假宣傳的義務,要求平臺不得為他人虛假宣傳提供便利或放任不管。這一系列變化表明,法律試圖全鏈條打擊虛假宣傳行為,從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到發布平臺均納入監管,織就更密實的監管網絡。
嚴重的虛假宣傳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虛假廣告罪。根據刑法規定,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若違反國家規定,對商品或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處罰金。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情節嚴重”的入罪標準,例如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人身財產損失等。需要強調的是,刑法中的虛假廣告罪主體不僅限于直接發布虛假宣傳的個人,還包括明知虛假仍提供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服務的廣告經營者。例如某廣告公司明知客戶提供的宣傳內容不實,仍幫助制作傳播,且后果嚴重的,可能被認定為共犯。同樣,互聯網平臺如果參與策劃、組織大規模虛假營銷活動,實際扮演了廣告發布者角色的,也可能被追訴。
典型案例:
某直播帶貨虛假宣傳案。2024年,四川省涼山州破獲了一起利用抖音直播平臺大肆虛假宣傳、銷售偽劣產品的系列案件,被稱為全省首例“網紅直播帶貨”案[2]。犯罪團伙以唐某杰等人為首,招募多名主播在抖音上打造“純真助農”等虛假人設,謊稱銷售原產于大涼山的蜂蜜、核桃等農產品。實際上,這些產品大部分并非來自涼山,有的甚至是低價異地購入的普通食品。他們通過直播編造感人故事、打民族情懷牌,吸引眾多網友下單。不僅如此,團伙還仿冒知名商標將某“大涼山特色農產品”注冊商標擅自用于自己產品包裝,以及雇傭大量水軍刷單炒信,制造產品熱銷假象。
涼山州昭覺縣法院經審理認定:唐某杰等人以次充好、以假亂真,通過商業廣告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構成虛假廣告罪;同時,主犯張某、郭某非法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2025年初,一審判決對主犯張某以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并處罰金25萬元;另一主犯郭某犯假冒商標罪被判3年有期徒刑并罰金20萬;其余7名被告人因虛假廣告罪分別被判處8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該案中法院還區分了主從犯:策劃人張某在虛假宣傳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認定為主犯;其余主播、水軍頭目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量刑從輕。
這一案例堪稱近年來直播電商領域虛假宣傳入刑的標志性案件,具有幾點啟示:首先,利用互聯網進行虛假宣傳只要規模大、危害重,就逃不脫刑法制裁。曾幾何時,虛假廣告罪因認定難、適用少,被稱為“沉睡條款”,但自媒體時代侯一些執法動向表明這一罪名正在逐漸被“激活”。其次,共犯責任認定成為辦案難點之一。在該案中,法院綜合考慮了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分工:例如直播公司老板是“組織策劃者”,被認定為主犯,而參與直播的主播、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如偽造產地證明)的人員、縱容提供平臺的人員都有可能被視作共犯。再次,平臺一方(抖音)雖未被追責,但該案促使平臺加強自查,及時清理類似虛假宣傳行為。新法生效后,如果平臺對于明知的大規模虛假宣傳不作為,放任違法廣告泛濫,監管部門可能依據新規追究平臺的連帶責任甚至行政處罰,這也隱含了平臺方需警惕的合規風險。
但尤其要注意的是,當虛假宣傳商品或者服務只是幌子,根本在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占有他人財物時,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傾向于以詐騙罪論處,而非僅按虛假廣告罪處理。例如保健食品領域,有些不法分子打著夸大功效廣告的幌子行騙,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這種情況將按照詐騙犯罪從重處罰。
典型案例:
犯罪嫌疑人張某、劉某等人開設的上海明日古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明日新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對外統稱“發之萃”生發機構,通過在知名網絡社交平臺上發布虛假生發信息吸引客源,銷售號稱有“生發固發”“白轉黑”功能的產品,以固定話術誘騙消費者購買多個高價療程,實際交付由一家位于廣州的公司生產的廉價洗發水,以此賺取差價牟利。經查,該團伙虛構與中科院珠海分院合作研發含有激化因子能夠激活毛囊的產品。其實機構資質、員工的導師資質,以及該公司向被害人所展示的證書、專業能力培訓證書等材料均證明為偽造材料。公司實則并未獲得國家批準。經專業機構初步檢測,該團伙所銷售的產品未含有“米諾地爾”等10種該公司宣傳的防脫發成分。所謂的生發產品系該公司向外省市某廠家合作定制的產品,單價僅為20元,售出價格卻高達上千元。被以詐騙罪審查起訴[3]。
當然,本案的定性尚有一些爭議,有待后續觀察。但從總體來看,虛假宣傳領域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正加速銜接。市場監管部門在查辦惡性虛假宣傳案件時,會根據情節影響等因素評估是否移送公安機關。企業需認識到,虛假宣傳不再只是“交點罰款”了事的違規,而是有可能讓企業和高管陷入刑事泥潭的嚴重違法。尤其在互聯網營銷時代,每一次廣告投放都應經過嚴格法務審查,把好合規與真實性關口。
三、數據不正當競爭的新規與潛在刑事風險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網絡和數據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了專門規制,草案第13條集中體現了這一點。隨著數字經濟的發展,利用數據和算法從事不公平競爭的現象屢見不鮮,例如惡意抓取他人平臺數據、屏蔽競爭對手網絡鏈接、通過算法不當壓價或“殺熟”等。新法針對此類行為新增和細化了禁止性規定:一方面,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這表明無論通過大數據分析、機器算法還是平臺規則設計來謀取不當競爭優勢,凡扭曲了公平競爭的,都將受到規制。另一方面,修訂草案在原有禁止不當干擾他人網絡產品或服務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了具體情形。例如:禁止采取流量劫持、技術障礙等方式惡意干擾用戶對其他經營者產品的訪問;禁止通過虛假流量、惡評等惡意交易手段破壞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特別值得關注的是,草案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增加了“數據保護”專門條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他人商業數據。這一條款等于正式將“爬蟲”抓取競爭對手數據、黑客攻擊竊取數據等行為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射程。在平臺經濟領域,新法草案還完善了防止“大數據殺熟”的規定,例如不得利用大數據對不同消費者實行不公平的差別待遇,否則將依法懲處。綜上,新法針對數據和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建立了更系統的規則,從數據獲取、算法使用到平臺責任均有明確要求,體現出監管對數字領域不正當行為“零容忍”的態度。
數據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旦觸碰他人合法權益、危害較大,可能同時構成多項刑事犯罪。常見的刑法罪名包括:
其一,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刑法第285條之一)。如果經營者通過技術入侵他人計算機系統、服務器以竊取數據,即屬于非法獲取數據犯罪。比如某公司雇傭黑客侵入競爭對手的網站后臺,批量下載客戶資料或交易數據,情節嚴重的將被刑事立案。
典型案例:
入庫案例340:通過外掛軟件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并獲取數據行為的定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2015年5月底,深圳市幫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淘車大師”項目,并研發出“淘車大師”手機APP,主要面向注冊用戶有償提供車輛的維修和保養記錄查詢。被告人譚某峰和徐某、陳某通等人到廣東省東莞市某4S店的DMS系統測試時發現,可以在DMS系統中通過外掛軟件獲取維修和保養數據。2015年8月,深圳市幫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員工馬某權等被告人受公司安排開始聯系各地不同汽車品牌4S店的員工,以私下提供合作按月付酬勞的模式,讓4S店的員工私下提供DMS系統的賬號和密碼,并要求4S店的員工配合技術員在其4S店內部工作電腦上安裝外掛軟件以便遠程獲取DMS系統中的車輛維修和保養數據。2016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提出成立“215”項目組,該項目組專門負責通過外掛軟件到各地4S店的DMS系統中獲取車輛維修和保養數據,被告人陳某通等人受公司安排負責研發部的工作并與4S店員工聯系安裝外掛軟件。
法院認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中的“侵入”,其表現形式既包括采用技術手段破壞系統防護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也包括未取得被害人授權擅自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還包括超出被害人授權范圍進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本案中,兩被告單位為獲取汽車維修和保養記錄數據,研發了可以在DMS系統中自動獲取數據的外掛軟件,聯系并要求全國各地不同品牌的4S店員工提供DMS系統的賬號和密碼,通過外掛軟件等方式查詢車輛數據。雖然被告人不是以技術手段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保措施后侵入,但其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合法賬號密碼登入系統后采用技術手段獲取數據,符合“侵入”“非法獲取”的特征,具有相應的社會危害性,依法應當認定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其二,侵犯商業秘密罪(刑法第219條)。若獲取的數據屬于他人的商業秘密(例如技術方案、客戶名單、生產配方等具有商業價值且經權利人保密的數據),則行為人未經許可獲取、披露、使用這些數據造成重大損失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許多發生在化工、新材料等行業的案件中,不法分子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競爭對手配方、工藝數據,給權利人造成巨額損失,從而被判刑。
典型案例:
2024年初,四川某大型化工企業“川金象”涉“蜜胺”發明專利及技術秘密案,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成為唯一入選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尹某向權利人川金象賠償2.18億元,加上4.4億和解金,共計6.58億元,刷新國內知識產權維權紀錄。
其后,尹某非法泄露公司三聚氰胺生產技術秘密,給公司造成3.5億元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四川省眉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280萬元[4]。
其三,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刑法第286條)。如果不正當競爭行為人為了打擊競爭對手,采取攻擊手段導致對方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如惡意網絡攻擊令對方網站癱瘓、刪除對方數據庫中的重要數據等),則可能構成該項犯罪,面臨嚴厲制裁。此外,對于個人信息的數據,如果經營者不當獲取、倒賣消費者個人信息以獲取競爭優勢,則可能觸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條之一)。總之,數據層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往往和現行刑法中的網絡犯罪、信息安全犯罪高度重合,一旦超出正常競爭的限度,刑事風險不容小覷。
典型案例:
過去數年間,“小旺神”相關公司將“寄生軟件”潛伏于淘寶等平臺,爬取海量數據并售賣,通過各種方式破解、竊取、打包銷售三原告的商品信息、銷量、優惠券、客戶等無法計數的關鍵數據,獲取巨額收益。涉嫌侵犯電商平臺及廣大商戶的商業秘密和數據權益。
日前,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小旺神”侵權案作出判決:依法判處“小旺神”相關公司立即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淘寶、天貓、淘軟三家公司(以下簡稱“三原告”)經濟損失3000萬元。至此,這場始于2023年,牽動廣大電商和商戶神經、被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實施以來的“數據資源法治第一案”,一審落槌[5]。
根據最高檢發布的數據,2024年全國檢察機關共起訴各類侵害企業數據安全犯罪將近1000人,案情涵蓋黑客入侵竊取數據、員工泄密、第三方篡改數據等多個類型[6]。檢察機關并通過典型案例呼吁企業加強數據合規管理,包括完善數據訪問權限控制、監控離職人員操作、健全數據泄露應急機制等。可以預見,隨著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施行,行政執法會更積極地打擊數據領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在必要時將案件移交刑事處理。企業應當做到防患未然:建立數據合規制度,禁止技術人員擅自抓取他人數據;和合作伙伴簽署數據合規協議;對員工強化培訓,杜絕“內鬼”監守自盜。一旦發生數據爭議,應及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切勿私下采取過激手段,否則可能反受其害,觸犯刑法。
四、商業秘密保護與濫用優勢地位規制的銜接邏輯
商業秘密保護的新銜接邏輯: 商業秘密歷來是刑民交叉,行刑銜接的高密度領域。2019年修法已加強了商業秘密保護,提高賠償額、明確侵權情形等,此次2022年后修訂主要在銜接機制上有所強化。首先,新法繼續完善商業秘密的定義和保護范圍。例如明確數據、算法等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只要具有商業價值且采取保密措施,即屬商業秘密,侵權將受罰。這為刑法適用侵犯商業秘密罪提供了統一的標準。其次,修訂草案增設了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要求行政機關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刑事司法。這意味著行政執法與刑事打擊將更加緊密。這種行刑銜接機制確保了重大商業秘密侵權必受刑法懲處。如前述四川“川金象”三聚氰胺技術泄密案:最初企業通過民事訴訟和行政投訴維權,但鑒于涉案金額巨大,最終刑事立案將前員工繩之以法。此案充分體現了民事、行政、刑事“三路并進”的綜合保護效果。
實務中,一些企業對商業秘密的刑事保護存在誤區:有人誤以為只有高科技配方、工藝才算商業秘密,其實客戶名單、采購渠道等經營信息一樣受保護;有人認為只有直接盜竊他人文件才算侵權,事實上即便通過離職人員“挖人”獲取競爭對手機密文件,也可能構罪。此外,對于“損失”的認定邊界也需厘清:刑法要求“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才入罪,損失不僅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還包括因技術泄露導致市場份額下降等間接損失,司法鑒定時往往綜合進行考量。在此前提下,企業在人員離職管理、技術資料保密方面要格外嚴格,避免內部人將商業秘密外泄給競爭對手,從而引火燒身。
典型案例:
(一)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寶安監管局查處陳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7]
陳某某曾擔任某汽車內部控制(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權利人)硬件工程師一職,在其離職交接工作期間通過權利人的辦公電腦把為特定客戶開發項目的已經實施保密措施的技術資料打包壓縮并上傳發送至其個人郵箱,再下載到其個人筆記本電腦。經權利人對當事人啟動內部調查,陳某某承認其存在未經許可私自竊取上傳屬于權利人保密的技術資料等商業秘密行為,并主動刪除。
陳某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依據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陳某某停止違法行為,并結合自由裁量意見,對陳某某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執法機關認為,商業秘密是企業保持競爭優勢和持續創新的重要資產,本案涉及的商業秘密是企業投入大量資源為特定客戶定向開發的重要技術資產,該商業秘密如果被非法披露并加以利用,將會給權利人帶來難以估量的巨大損失。本案的查辦不僅向市場傳遞了侵權必被罰的強烈信號,鼓勵企業持續投入研發、大膽創新,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同時也提示企業自身是商業秘密的第一道防火線,注重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可以有效防止商業秘密泄露。
(二)人民法院案例庫---“侵犯商業秘密案”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等侵犯商業秘密案【(2013)珠中法刑終字第87號】
珠海某公司系打印耗材生產企業。被告人余某某原系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在職期間負責該公司的經營管理;被告人羅某原系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的銷售總監,負責公司的銷售工作;被告人李某原系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的產品部經理,負責對公司產品進行分析,同時根據競爭對手的價格情況,結合公司的產品成本,制定產品的價格建議,提交公司高層人員審定;被告人肖某原系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的產品銷售經理,工作內容包括與客戶商談、制訂合同、安排訂單、發貨及貨款的跟蹤。余某是羅某、李某、肖某的領導,羅某是肖某的直接領導。余某、羅某、李某、肖某在日常工作中,能夠接觸并已掌握了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戶名單、價格體系、產品成本等信息。2010年12月下旬,上述四人均與珠海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和《保守秘密及限制競業協議》,履約期限自2010年12月下旬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1年1月12日余某與江西商人黃某成立被告單位江西某公司,生產打印機用硒鼓等耗材產品,并成立被告單位中山某公司及香港某公司、美國某公司、歐洲某公司銷售被告單位江西某公司產品。余某、羅某、李某、肖某竊取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經營信息,以此制定江西某公司、中山某公司部分產品的銷售價格體系,以明顯低于珠海某公司的產品價格向原屬于珠海某公司的部分客戶銷售相同型號的產品,給被害單位珠海某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客戶名單、價格體是權利人在多年生產經營活動中開發積累獲得的獨創性智力勞動成果,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具有經濟性、實用性并經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屬于經營信息類商業秘密。
注釋
1.實習生張靈芝亦有重要貢獻。
2.四川法治報 揭秘四川首例“系列網紅直播帶貨案” | 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系列報道(三),
https://mp.weixin.qq.com/s/aHzbPSWqD-b6AwXBFzzDJg,訪問時間:2025年7月1日。
3.中國新聞網 售價千元生發產品進價僅為20元 閔行警方搗毀一個“白轉黑”生發詐騙團伙,
https://www.sh.chinanews.com.cn/fzzx/2023-01-05/107026.shtml,訪問時間:2025年7月1日。
4.騰訊網 四川金象前員工泄露公司技術秘密獲刑5年半罰款280萬元,
https://news.qq.com/rain/a/20241203A01XAZ00,訪問時間:2025年7月1日。
5.新華網 全國“數據資源法治第一案”一審落槌!寄生軟件被判懲罰性賠償3000萬元,
http://js.news.cn/20250626/4c895fc6f56546d6863bb70ef1bc9819/c.html,
訪問時間:2025年7月1日。
6.人民網 檢察機關2024年共起訴各類侵害企業數據安全犯罪近千人,http://society.people.com.cn/GB/n1/2025/0124/c1008-40408557.html,
訪問時間:2025年7月1日。
7.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八起侵犯商業秘密典型案例,
https://www.samr.gov.cn/xw/zj/art/2025/art_a7ddd5c059ff4b3890dd4a91fbb2097d.html,訪問時間:2025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