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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快制定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作者:劉云剛 2020-02-04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離不開稅收優惠政策支持。2020年2月1日,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頒布《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該公告規定,對捐贈用于疫情防控的進口物資,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目前,國務院及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還需要就以下事項盡快制定稅收優惠政策。




一、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疫情防控事業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公益性捐贈扣除限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但國務院可以規定全額稅前扣除。


2003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6號)第一條規定,個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2008年7月,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第四條規定,個人向受災地區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在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2010年玉樹地震、2013年蘆山地震和2014年魯甸地震發生后,根據國務院相關文件(國發〔2010〕16號、國發〔2013〕28號和國發〔2014〕57號)的規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都發文(財稅〔2010〕59號、財稅〔2013〕58號和財稅〔2015〕27號)明確規定,個人向受災地區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全額扣除。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國務院及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應盡快發文明確規定,個人向疫情防控事業的捐贈,允許在個人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二、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疫情防控事業捐贈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003年4月,財稅〔2003〕106號文第一條同樣規定,企業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業的捐贈,允許在繳納所得稅前全額扣除。2008年7月,財稅〔2008〕104號文同樣規定,企業向受災地區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2010年玉樹地震、2013年蘆山地震和2014年魯甸地震發生后,財稅〔2010〕59號文、財稅〔2013〕58號文和財稅〔2015〕27號文都同樣規定,企業向受災地區的公益性捐贈,允許全額扣除。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國務院及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應盡快發文明確規定,企業向疫情防控事業的捐贈,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三、對疫情重點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疫情防控一線人員按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與疫情防控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2003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1號)第一條規定,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止工作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2008年汶川地震、2010年玉樹地震、2013年蘆山地震和2014年魯甸地震發生后,國務院及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都規定,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取得政府救災款及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本次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發生后,國務院及其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應盡快發文明確規定,疫情防控期間,疫情重點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疫情防控一線人員按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與疫情防控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對單位在疫情防控期間發給個人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包括規定專門用途的等額現金,下同),免征個人所得稅。




2003年4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典型肺炎疫情發生期間個人取得的特殊臨時性工作補助等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1號)第二條規定,對單位發給個人的用于預防非典型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疫情防控期間,單位給個人發放的用于防治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鑒于其用途特別,為生活之必需品且征管成本高,可以參考財稅〔2003〕101號文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和/或服務,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相關單位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文的相關規定,貨物和服務的捐贈應視同銷售,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考慮到疫情防控需要,為鼓勵捐贈,應給予稅收優惠,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六、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和/或服務直接捐贈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相關單位的,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會將貨物和/或服務直接捐贈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相關單位。對此,應比照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間接捐贈,給予同等的稅收優惠待遇,也即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




七、在疫情防控期間被政府征用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單位,2020年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003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治“非典”工作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第231號)規定,對非典防治期間被征用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2003年減半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疫情防控期間,為了集中隔離疑似患者、發熱患者和密切接觸者等防控需要,疫情地區政府臨時征用企業賓館、飯店、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場所,除依法給予征用補償外,應參照財稅〔2003〕第231號文的規定,給予前述企業2020年減半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重點醫療物資生產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疫情防控期間,為鼓勵和感謝疫情防治重點醫療物資(包括口罩、防護服、護目鏡、試劑盒等)生產企業盡快復工、擴大生產、保障供應,在增值稅方面,可以考慮對其在疫情防控期間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以及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九、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重點醫療物資生產企業按政府要求向其銷售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物資的收入,減按80%計入收入總額;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重點醫療物資生產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投入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100%扣除;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物資生產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支付的工資薪酬,加計100%扣除。




疫情防控期間,為鼓勵和感謝疫情防治重點醫療物資生產企業盡快復工、擴大生產、保障供應,在企業所得稅方面,可以考慮采取減計收入、研發費用和特定期間工資薪金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措施。




十、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視疫情防控情況而定)止,對旅客運輸、餐飲、住宿和旅游服務企業,免征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003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在“非典”疫情期間稅收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3〕113號)對部分行業采取稅收優惠措施,涉及旅客運輸業務、旅游業、飲食業和旅店業等,并于2013年11月通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受“非典”影響行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227號)延長對民航和旅游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疫情防控期間,人員流動基本停止,餐飲、住宿和旅游消費基本停止,給旅客運輸、餐飲、住宿和旅游服務等企業造成直接損失,可以給前述企業免征特定期間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稅收優惠。考慮到疫情防控期間,前述企業收入本已大幅減少,前述稅收優惠期間應長于疫情防控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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