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辦法》出臺對企業合法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意義
作者:徐軍、王清華 2008-05-04繼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實施后,2008年4月14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對能夠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條件和程序作了明確的規定,使得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稅收優惠方面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一、我國新稅法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的規定,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而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為了上述稅法規定的具體實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則對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作出了詳細和明確的規定。
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條件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的企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或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對其主要產品(服務)的核心技術擁有自主知識產權;
(二)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
(四)企業為獲得科學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了研究開發活動,且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0,000萬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企業注冊成立時間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計算;
(五)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六)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自主知識產權數量、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和認定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同本級財政、稅務部門組成本地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工作。
根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規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我評價及申請
企業登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對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條件,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可向認定機構提出認定申請。
(二)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
2. 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 知識產權證書(獨占許可合同)、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4. 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研發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5.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研究開發費用情況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
6. 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實際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實際經營年限)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三)合規性審查
認定機構應建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評審專家庫;依據企業的申請材料,抽取專家庫內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查,提出認定意見。
(四)認定、公示與備案
認定機構對企業進行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15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告認定結果,并向企業頒發統一印制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四、《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辦法》出臺對企業享有稅收優惠的意義
根據筆者從事企業投融資法律服務的經驗,在企業從資本市場融資的過程中,特別是在企業申請境內IPO時,投資方和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往往非常關注企業過往經營中享受的稅收優惠是否合法。而企業面臨的問題往往是地方稅收優惠政策與中央稅收政策相沖突的問題。表現尤為突出的是高新技術企業根據地方法規規定享有稅收優惠政策是否合法的問題。
例如,上海市的高新技術企業根據上海市地方稅收政策的規定可以享有企業所得稅稅率15%的優惠政策,但是在企業申請IPO時上述稅收優惠的合法性往往得不到中國證監會的認可,因為根據2006年9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企業技術創新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的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創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滿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即所謂的“兩高”企業方能享受15%的優惠稅率。而新頒布實施的《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辦法》則對企業是否注冊在國家級高新技術開發區沒有要求,且企業可以根據該辦法規定在其所在的省級主管部門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的認證工作,這在一定程度上減小了高新技術企業的申請難度和依法享有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門檻。從企業投融資的角度來說,《高新技術企業認證管理辦法》出臺對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證和依法享有企業稅收優惠有著重要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