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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進退兩難”到“游刃有余”---律師實務中的“客觀預備合并之訴”

作者:薛燕 2025-03-25

引言: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七批)問題四涉及“客觀預備合并之訴”司法實務處理問題,答疑意見肯定了人民法院對于該類訴請可以在一案中一并處理。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第十一條對合同糾紛中人民法院主動釋明客觀預備合并之訴作出了具體規(guī)定。實務中,“客觀預備合并之訴”的攻防日益增多,如何提起、對抗以及在審理中人民法院關注的問題都頗值探討。


由筆者代理的一起案件展開:A公司注冊資本5000萬元,有自然人股東B、C、D、和法人股東E、F五名,分別持股為6%、40%、24%、22%、8%、。A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開股東會,形成股東會決議:1、同意增加公司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同意由股東C以貨幣方式增加出資3000萬元,同意由股東D以貨幣方式增加出資810萬元同意由股東E以貨幣方式增加出資700萬元,同意由股東F以貨幣方式增加出資490萬元。此次股東會,于會議召開前10日以微信方式通知股東B,股東B未參會亦未對決議事項進行表決。后B起訴至法院,訴訟請求為: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如股東會決議無效不被人民法院支持,則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可撤銷。


該案件原告B的訴請是否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即“訴訟請求不明確”,且違反了民事訴訟活動“一案一訴”的基本原則,還是屬于實務中“客觀預備合并之訴”的審理范疇,人民法院對于原告訴請的“決議無效”“決議可撤銷”是否均應當進入實質審理引發(fā)爭議。


一、“客觀預備合并之訴”的法律規(guī)制。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體系中,“預備合并之訴”又稱“備位訴訟”并非嚴格的法律術語。理論中,依據訴的主體和客體的不同,可以分為主觀的預備合并之訴和客觀的預備合并之訴。主觀預備合并之訴是指,在同一訴訟中,先由主位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在不被法院支持時,轉由備位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或由原告先對主位被告提起訴訟,在不被法院支持的情況下,再轉由對備位被告提起訴訟。客觀預備合并之訴,根據《法答網》(第七批)答疑意見,“原告向同一被告同時提出兩個具有先后順位、存在沖突但相互關聯(lián)的訴訟請求。在主位之訴不被法院支持時,可以就其備位之訴申請法院實質審判的訴訟合并形式。”


究其法理,與人民法院“實質化解糾紛、提質增效”的司法理念高度契合。同時,又與《九民會議紀要》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九條關于“合同無效及雙務合同解除情形下,應向當事人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同時履行或返還請求的規(guī)定”異曲同工,均系為了一次性實質化解糾紛的司法理念折射。同時,《指導意見》第十一條規(guī)定沿襲了《九民會議》的以上規(guī)定,在《指導意見》發(fā)布答記者問中,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了在受理、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對于原告提出備位訴訟進行審理的規(guī)則,即“原有訴訟請求和備選訴訟請求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關聯(lián)。經審理,如果人民法院對于原告原有訴訟請求作出勝訴判決,則無需再審查備選訴訟請求;若人民法院對于原告原有訴訟請求作出敗訴判決,則應對備選訴訟請求作出審理裁判。”并且,《法答網》(第七批)答疑意見“客觀預備合并之訴理論還可以適用于請求返還原物與如果原物滅失請求損害賠償、確認依交易取得所有權與如果未取得所有權請求承擔違約責任等等情形。”以上紀要規(guī)定、意見及答疑實質在司法實務中逐步擴張了“客觀預備合同之訴”的適用范疇。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主觀預備合并之訴”實質是按照“普通的共同訴訟”框架予以考量,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了“必要的共同訴訟”和“普通的共同訴訟”雖有共通,卻存在本質的區(qū)別。司法實務中鮮見,最高人民法院對此亦持否定態(tài)度,(2022)最高法民終179號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有關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并審理并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之規(guī)定,合并訴訟以訴訟標的相同或同一種類為前提。但大慶農商行對吉茂公司、濟南農商行提起的訴訟,分別基于原債權債務關系以及債權轉讓關系。這是兩個相互獨立且相互排斥的法律關系,依法不屬于能夠合并訴訟的情形。”


二、“客觀預備合并之訴”在司法審判中漸進共識


目前,除了《指導意見》規(guī)定在受理、審理合同糾紛案件時,對于“客觀預備合并之訴”規(guī)定審理規(guī)則外,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債權轉讓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6)第二條、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2007)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認可外,各地審判實務爭議極大。支持意見認為:對于原告提起的“客觀預備合并之訴”進行審理,體現(xiàn)了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訟處分權的尊重,有利于一次性化解錯綜復雜的矛盾糾紛、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投入,也有利于節(jié)約司法資源、防止程序空轉、確保實體公正和裁判統(tǒng)一。否定意見則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客觀預備合并之訴”的訴訟請請求并不明確,也不符合民事訴訟“一案一訴”的基本原則,將訴訟的選擇權交由人民法院、違反中立審判的原則,且不利于人民法院歸納案件焦點、妨害審判程序安定、助長原告取巧行為。


原審判實務中,亦存在不同的觀點。以上文否定意見為據、不支持的判決多見于一審或基層人民法院,支持的觀點多見于二審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以案件主體存在其他情形不予回應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416號民事裁定書,上訴人建宇公司上訴理由為“上訴人第一項、第二項訴訟請求屬于預備合并之訴,又稱遞補型訴訟請求,基于同一基礎事實,可以并且應當在一個案件中按照先后順序進行審理,這不僅不違反“一事一訴”的基本原則,也符合訴訟經濟和效率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以主體不適格為由維持原審駁回建宇公司起訴的裁定,對于上訴人關于“預備合并之訴”的事實理由沒有回應。


不予支持的判例多見于不符合“客觀預備合并之訴”構成要件的情形,如“針對不同被告”“不是同一法律關系”“不存在先后順序”等。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175號民事裁定書“林甸農商行主張,其提起的是備位訴訟。且不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尚未明確承認備位訴訟制度,即便當事人可以提起備位訴訟,其也僅是相同當事人在同一訴訟中提出的兩個以上具有先后滿足順序的訴訟請求的預備合并。……本案中,林甸農商行系針對不同當事人提出兩個訴訟,不符合備位訴訟的法理。重審時,應當向林甸農商行釋明,告知其只能擇一提起訴訟;經釋明后如其仍然堅持一并起訴的,則應駁回其起訴。”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177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178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終180號均持相同觀點。


近年來直接支持的判例越來越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16號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袁××一審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請求確認袁**為利達公司的股東,確認袁××持有利達公司18%的股份,并責令利達公司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袁××股東身份及持股比例的登記工作;2.若上述訴請不能得到支持,則請求判令利達公司支付拖欠袁××的股權轉讓款1013.39萬元、利息719.51萬元,合計1732.9萬元,并請求責令利達公司向袁××支付該1732.9萬元的相應利息。據此可見,袁××提出的第二項訴訟請求是在第一項訴訟請求不能獲得法院支持情況下的預備性訴訟請求,在訴訟法學理論上稱之為預備合并之訴,并不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審法院在審理認為袁××第一項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情況下對第二項訴訟請求予以審理并作出裁判,符合訴訟便利和經濟的原則,也有利于法院對當事人爭議裁判的協(xié)調統(tǒng)一,并無不當。”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52號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八一農場在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的同時,又請求確認該股東會決議增資對應的股東權益歸其所有,兩個訴訟請求雖然矛盾,但八一農場提起的兩個訴,訴訟要素齊全,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立案標準,當事人可以在前一個訴的請求不被支持時,退一步選擇主張后一個訴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的兩個訴,人民法院均應立案受理。”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參考案例【編號:2023-08-2-269-004,案號:(2022)最高法民再81號】裁判要旨“2.依據不同的法律規(guī)范支持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如果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人民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對適用法律規(guī)范順序的選擇。當不具備前位的法律規(guī)范適用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繼續(xù)審查是否具備后一順位的法律規(guī)范適用條件,當認定符合一項法律規(guī)范適用條件且請求權成立時,即可作出裁判,對后位的法律規(guī)范不再進行審理。當事人未選擇法律規(guī)范的適用順序時,應當按有利于請求權人的原則確定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順序。”


三、“客觀預備合并之訴”律師實務中的適用反思


法官審理、裁判發(fā)動于原告訴請,律師與其沉迷于“法官思維”研究,倒不如將始作俑者、訴訟請求進行合理有效的考量和設計。而達到訴訟目標的車輛不偏離軌道的疾馳也離不開備胎的加持。“客觀預備合并之訴”在訴訟中如何提起、怎樣適用將越來越凸現(xiàn)其重要性,筆者以律師角度,提出幾點考量和反思。


作為原告代理律師,須明確“客觀預備合并之訴”核心解決的是原告為了預防訴訟因無理由而遭受敗訴后果或者因執(zhí)行不能而產生不利后果,籍由同時提出理論上不相容的兩個以上的不同訴訟請求,準備在第一位的訴訟請求(主位之訴)無法得到支持時,請求對第二位的訴訟訴訟請求(備位之訴)進行判決、以期得以支持。


(1)提前預判法律關系


原告代理律師欲提出主位訴請和備位訴請,首先需要結合案件事實具體分析,是否滿足兩個訴請同時提起的條件。兩個訴訟請求必須基于相同法律關系、相互關聯(lián)的案件事實、具有先后順位、存在沖突又相互關聯(lián)。例如:在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中,如對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存在爭議,原告可提主位訴請:1、繼續(xù)履行《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義務,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同時,亦可同時提出備位訴請:2、如果人民法院認定《股權轉讓協(xié)議》未生效,請求返還股權轉讓款×萬元及賠償經濟損失×萬元。再如: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原告作為出賣方,可主張主位訴請:1、支付購房款×萬元,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萬元。同時,亦可同時提出備位訴請:2、如果人民法院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請求損失賠償×萬元,并配合辦理房屋回轉過戶登記。


但是,如果主位訴請與備位訴請既無法律上的牽連又無事實上的牽連,而是分屬不同法律關系,則不符合提起條件。例如:債權受讓人以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其履行還款責任,在該訴訟中,債權讓與人應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在債權受讓人對債務人的訴請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時,債權受讓人不能再針對債權讓與人提起訴訟,要求債權讓與人承擔還款責任。理據是:債權受讓人、債務人與債權受讓人、債權讓與人分屬不同的法律關系,如果債權受讓人對債權讓與人提起備位之訴,當事人訴訟地位、人民法院審理范圍都會發(fā)生與主位訴請完全不同的變化,類似“主觀預備合并之訴”,司法實踐大多不予支持。


(2)設計備位訴請注意與主位訴請互斥


“客觀預備合并訴訟”的主位訴請與備位訴請相互排斥、互不兼容,而非存在請求權的競合關系。例如:筆者曾代理一起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原告主位訴請支付股權轉讓款×元,備位訴請為:如人民法院認為股權轉讓款的訴請不被支持,則訴請股權無法回轉的侵權賠償款×元。此種訴請為繼續(xù)履行合同之訴與侵權之訴,分屬不同法律關系,雖非典型的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但也屬于其范疇之內,存在違約之訴與侵權之訴的競合。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在違約與侵權責任競合情形下,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可以同時成立是其前提。為了避免重復受償、實質不公,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擇一提起訴訟,兩訴之間并不互斥,此種情形下不存在同時提起備位訴請的可能。如人民法院通過向兩造釋明,原告仍不擇一,堅持備位,則其或因訴請不明導致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應承擔裁定駁回起訴的不利后果。


(3)提起訴訟請求具備先后順序


根據審判實務中,人民法院先審理裁判主位訴請,再裁判備位訴請的次序。只有當主位訴請經審理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時,備位訴請才進入審理程序。在提請訴請時,即應明確區(qū)分兩者審理裁判上的先后順序,梳理案件事實、整理相應證據材料,預判勝訴利益最大化的主位訴請,和能夠接受的備位訴請,順序前后主次之分應當清晰。否則等同于同時主張兩個互斥的訴訟請求,不排除在被告抗辯訴請不明確下,人民法院亦無法確認請求的順位,原告或面臨被裁定駁回起訴的法律后果。


(4)管轄一般隨主位訴請確定


設計好訴訟請求后,原告面臨的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針對“客觀預備合并之訴”采取的案件受理基本原則為“牽連原則、利益協(xié)調原則和優(yōu)先原則。”筆者淺見順位為:專屬管轄>協(xié)議管轄>先位之訴管轄。專屬管轄屬于法律強行性規(guī)定,如合并之訴中存在專屬管轄,全案應由專屬法院管轄為宜;協(xié)議管轄與專屬管轄之外的法定管轄不一致的,全案應根據協(xié)議管轄確定為宜;若先位、備位訴請的法定管轄或約定管轄存在沖突時,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當事人提起第一順位的主位訴請為其利益最大化、亦最希望人民法院得到支持的訴請,應根據先位之訴確定全案管轄。當然,不排除司法實踐中,原告利用備位訴訟選擇有利于其案件管轄的情形,實務紛繁復雜,隨著備位訴訟日益增多,目前“客觀預備合并之訴”管轄尚無法律、司法解釋層面的明確規(guī)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結合理論和實踐需要進一步精細化其適用規(guī)則。


(5)訴訟費隨主位訴請確定


提起備位訴請,訴訟費如何收取系原告異常關注的事項,被告亦會提出訴訟費沒有繳足、案件不應進入實體審理以阻卻原告提起備位訴訟。對于“客觀預備合并之訴”訴訟費的計取,實務常見情形為以兩項訴請標的額以較高者為準、以主位訴請計算的兩種方式。例如:(2018)粵民初120號民事裁定書,人民法院認為“皖協(xié)公司提出的第三項訴訟請求和第四項訴訟請求不能并存,故屬于預備合并關系,對存在預備合并關系的訴訟請求,因二者不可能同時獲得勝訴判決,至多只能有一個獲得勝訴判決,所以不能對二者合并計算訴訟標的額,只能擇其較高者計算訴訟標的額,經計算皖協(xié)公司的訴訟標的額小于3億元。”再如:(2021)滬74號民初2921號案件,人民法院對于訴訟費的分擔認為,原告按照主位訴請繳納了訴訟費,因其主位訴請未獲支持,備位訴請獲得了支持。基于公平合理原則,認定案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一、被告負擔三分之二。


筆者淺見,由于主位訴請、備位訴請互斥、只能一個獲得勝訴裁判,如將兩項疊加計算、對當事人明顯不公;但如采取標的額低者收取訴訟費,不乏存在原告利用備位訴訟逃避少繳訴訟費的投機情形。基于原告作為商事主體、或有律師全程把關參與的考量,訴訟目的是當事人希望實現(xiàn)利益最大化、基于最大的訴訟利益考量提出的相應請求,按照較高標的額收費,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也免于少繳訴訟費的投機行為。


(6)注重提出的時間


一審:參照《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之規(guī)定,“客觀預備合并之訴”雖然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提出時間,但備位訴請也是在主位訴請基礎上增加的訴訟請求,應當最遲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例如筆者上文辦理的股權轉讓糾紛案件,原告基于侵權損害賠償之訴在法庭辯論終結后提出,明顯屬于程序違法,一審法院雖實質審理,二審法院也將該案件發(fā)回。


二審:原告在一審敗訴后,在二審中不能“退一步”提出備位訴請。二審上訴請求的范圍應當限于一審訴訟請求和審理范圍之內,如上訴人提出“備位訴訟”,相當于新增訴請,如實體處理該新增訴請,將會剝奪被上訴人的訴訟利益、使其喪失對該新增訴請判決結果的上訴權。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百二十八條規(guī)定,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就新增訴請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再審:再審中不能“退一萬步”提出備位訴請。再審主要圍繞再審請求進行審理,超出原審訴訟請求范圍的新增請求一般不予審理。但是,如果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已經依法增加的備位訴訟請求,而原審未予審理也未另行產生訴訟的其他情形為之例外。


(7)準備證據資料,充分應對庭審


主位訴請和備位訴請雖然相斥,但基本事實一致,準備證據材料時可能存在雷同,但此并非巧合。例如:公司增資決議之訴的主位訴請為無效,備位訴請為有效,那么準備證據材料時對于原告主體資格、何時形成的決議、決議的內容等證據材料是相同的,對于無效和有效之訴的材料準備產生不同,決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guī)為之無效,原告舉證在如何違法違規(guī)上;決議作出之日即為有效,訴請內容有效本不具有訴的利益,原告?zhèn)湮辉V請有效的目的究竟為何需要進一步舉證,比如有權依據該決議享有增資的權利。


核心是在法庭調查時,不能讓法官存在錯覺認為原告將訴訟的選擇權交由人民法院處理,那么加之被告阻卻的對抗,案件可能向無法預期的方向行進。同時,筆者淺見,主位訴請和備位訴請的事實基本相同,如果準備兩套訴請的證據材料,等于交換證據將基本事實調查兩遍,沒有達到“客觀備位合并之訴”合并審理的目的,除非主位訴請和備位訴請的證據材料分歧非常大,否則可以將相應證據材料標識以作區(qū)分,沒有必要遞交兩套基本事實相同的材料,使得主位訴請經歷一輪法庭調查、辯論等程序,備位訴請再經歷新一輪完整的庭審程序。


(8)全面研判,依法合理提出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導意見》出臺答記者問中認為“經審理,如果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原有訴訟請求作出勝訴判決,則無需再審查備選訴訟請求;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原有訴訟請求作出敗訴判決,則應對備選訴訟請求作出審理裁判。”這與《法答網》針對備位訴訟如何處理的意見一致。一審法院對于備位訴請要么在主位訴請得到支持下,不做裁判;要么在主位訴請未獲得支持下,裁判支持備位訴請;要么二者均不支持,原告全面敗訴。一審法院以上判決對于訴辯兩造權益影響巨大,如何提起上訴,實務中仍在探索。


筆者參考理論中的研究成果,認為:如果一審法院支持主位訴請,那么意味著原告訴訟目的已經實現(xiàn),原告無須提請上訴,被告應當針對主位訴請?zhí)崞鹕显V;如果一審法院支持備位訴請,那么原告的訴訟目的“退而求其次”的實現(xiàn),原告是否提請上訴,可能取決于被告是否上訴,如果被告提請上訴,原告可以提請針對主位訴請的上訴;如果一審法院既沒有支持主位訴請、又沒有支持備位訴請,則被告無須上訴,原告可以提請對主位訴請的上訴、也可以提請對主位訴請和備位訴請的上訴。實務中難點問題是二審法院針對以上情形如何審理才不損害當事各方的審級利益,有待于繼續(xù)研究。


回到本文開篇案例,原告B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請求人民法院在股東會決議無效不被支持情形下,確認股東會決議可撤銷。鑒于公司決議不成立和決議可撤銷是公司決議效力瑕疵的兩種不同情形、無法不區(qū)分次序地同時主張,該訴請不具備“客觀預備合并之訴”的“互斥性”和“先后次序性”的特征,不屬于備位訴請的范疇。但需要注意的是,該訴請雖然提出存在問題,但并不代表著人民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在該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會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guī)定,要求原告明確訴訟請求;或人民法院認為該案公司決議可撤銷,將“公司決議無效”和“公司決議可撤銷”作為焦點問題歸納審理。但特別強調的是,無論在以上何種情形下,原告均須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明確其訴請為“決議無效”還是“決議可撤銷”,而非打著“客觀預備合并之訴”的大旗將選擇權交由人民法院,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如原告仍不選擇必導致案件無法繼續(xù)審理的,可以裁定駁回其起訴。


原告作為訴訟的發(fā)動者,其代理律師在制定訴訟方案、擬定訴訟請求時均有從“舉棋不定”“權衡再三”到“落子無悔”的抉擇。依法合理評估,用好“備胎”,才能寸土固守、步步為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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