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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醫藥類企業境內上市法律問題研究(一)——涉高校及科研院所相關法律問題

作者:闕莉娜 王兆俊 2022-05-21
[摘要]生物醫藥企業已成為資本市場最為活躍市場主體之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數據 ,截至2022年5月10日,在科創板已注冊生效的433家企業中,90家是生物醫藥類企業(統計口徑亦包含了專用設備制造業、研究和試驗發展業中的相關企業),占已注冊生效企業總量的20.8%。

生物醫藥企業已成為資本市場最為活躍市場主體之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公開數據[1],截至2022年5月10日,在科創板已注冊生效的433家企業中,90家是生物醫藥類企業(統計口徑亦包含了專用設備制造業、研究和試驗發展業中的相關企業),占已注冊生效企業總量的20.8%。由于相關產品、服務具有極高技術門檻,該類企業的人員及技術、研發等環節往往與高校及科研院所等有著緊密關系,高校及科研院所在該類企業的發展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擬上市企業與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相關法律問題亦成為IPO審核中監管機構的關注重點。


本文將對生物醫藥類企業在境內上市審核過程中涉及高校及科研院所的四個主要問題進行分析:


·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員在企業任職、持股有什么要求?

·科研人員如何警惕職務發明這條紅線?

·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委托研發有什么注意事項?

·高校科研院所以技術向企業出資需要注意什么?

 

一、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員在企業任職、持股有什么要求?


基于資本市場對企業硬科技屬性的要求以及生物醫藥行業技術壁壘高、研發復雜的行業屬性,在國家對雙創及科技成果轉化支持的政策背景下,越來越多的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兼職從事研發工作或離崗創業,上述人員在企業中領取兼職補貼、獎勵、獲得企業授予的激勵股權,在重要崗位任職或直接擔任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甚至作為重要股東、實際控制人。基于上述人員身份的特殊性,相關企業IPO審核中重點關注其在企業任職/兼職、持股行為是否符合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員任職、對外投資的相關規定。


1、普通教職工、科研人員在外任職、對外投資的相關要求


在國家對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鼓勵背景下,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對普通教職工、科研人員到企業任職、對外投資的規定主要如下:


法律法規[2]文件名稱

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第六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學技術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不發生利益沖突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從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轉化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鼓勵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采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激勵科學技術人員。

《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

(七)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人員在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征得單位同意,可以兼職到企業等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或者離崗創業,在原則上不超過3年時間內保留人事關系,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制度規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兼職、離崗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期間和期滿后的權利和義務。離崗創業期間,科技人員所承擔的國家科技計劃和基金項目原則上不得中止,確需中止的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辦法辦理手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規[2017]4號)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該同時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單位同意;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同意,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對離崗創辦科技型企業的,按規定享受國家創業有關扶持政策。事業單位與離崗創業人員應當訂立離崗協議,約定離崗事項、離崗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歸屬等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相應變更聘用合同。離崗創業項目涉及原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離崗創業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收益分配等內容。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137號)

(一)完善離崗創辦企業政策。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申請離崗創辦企業,職稱、年齡、資歷、科技成果形式、獲獎層次、獲得專利與否均不作為限制離崗創辦企業的條件。離崗創辦企業申請應經事業單位批準,期限不超過3年,期滿后創辦企業尚未實現盈利的可以申請延長1次,延長期限不超過3年。離崗創辦企業期限最長不超過離崗創辦企業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年限。在同一事業單位申請離崗創辦企業的期限累計不超過6年。

科研人員開展“雙創”活動,可在保證保質保量完成本職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兼職創新、在職創辦企業人員繼續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經與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協商一致,科研人員兼職創新或在職創辦企業期間,可以實行相對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

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并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決策咨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制度,兼職行為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占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制度。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抓好賦予科研機構和人員更大自主權有關文件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

(一)明確科研人員兼職的操作辦法。各單位要認真執行《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與企業通過股權合作、共同研發、互派人員、成果應用等多種方式建立緊密的合作關系,支持科研人員深入企業進行成果轉化,落實“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并取得合法報酬”的規定。


綜上所述,相關法律法規為相關高校、科研院所的普通教職工、科研人員提供了較為寬松的政策環境,具體而言:(1)相關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并經所在單位批準的前提下,可選擇兼職/在職創業、離崗創業等形式(其中離崗創業期限原則上以3年為限);(2)在兼職或創業前,相關人員需與所在單位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兼職/離崗事項、期限、待遇及獎勵、知識產權及成果歸屬等方面內容;(3)相關人員在兼職或創業期間所獲得的報酬、獎勵原則上歸屬其個人;與此同時,相關人員仍享有參加原單位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各方面權利,工資、社會保險等各項福利待遇不受影響。


2、黨政領導干部在外任職、對外投資的相關限制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中共中央紀委、教育部、監察部關于加強高等學校反腐倡廉建設的意見》(教監[2008]15號)、《中共教育部黨組關于進一步加強直屬高校黨員領導干部兼職管理的通知》(教黨[2011]2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除經批準在學校設立的高校資產管理公司兼職外,高校校級黨政領導干部不得在其他經濟實體中兼職,除作為技術完成人外亦不得通過獎勵性渠道持有高校企業的股份;高校處級(中層)黨員領導干部確因工作需要兼職的,需經學校黨委審批,但不得領取任何報酬,或將相關報酬上繳高校。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國發[2016]16號文規定,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應當按照相關人員的職務、對科技成果轉化的貢獻程度決定其是否能獲得相關現金獎勵、股權激勵或其他獎勵和報酬,并進行公示。[3]據此,如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相關領導人員參與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可視相關情況領取獎勵及報酬。例如,根據科前生物(688526)披露信息,其部分實際控制人除在華中農大領取教學科研工作的工資薪酬、科研績效外,還依據華中農大的相關制度作為科技成果完成人領取了相關科技成果轉化獎勵。


3、相關建議


高校/科研院所相關人員在企業任職/兼職、持股在生物醫藥類擬IPO企業中已較為普遍,目前市場上已有較多案例涉及,如諾唯贊(688105)、科前生物(688526)、復旦張江(688505)、百克生物(688276)、百濟神州(688235)、珈創生物(預披露)。如企業在IPO準備或申報中存在類似問題,除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進行分析外,我們建議企業與相關高校及科研院所充分溝通,獲取相關科研成果轉化制度文件、由其協調出具相關證明文件,充分論證相關人員任兼職、持股及獲取相關報酬、股權激勵等獎勵的合法合規性,避免對企業上市造成障礙。


二、科研人員如何警惕職務發明這條紅線?


基于首發上市管理辦法的要求,擬IPO企業應當具備資產的完整性和獨立性,且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若企業科研人員有高校及科研機構任職經歷或者仍在上述機構兼職的,審核機關將對相關技術是否屬于科研人員在高校及科研機構任職期間的職務發明、雙方是否存在爭議、糾紛情況尤為關注,其核心邏輯在于關注相關技術的來源、產權歸屬及發行人的獨立性。


因職務發明糾紛問題導致企業上市進程受阻的案例已經屢見不鮮。在海和藥物(終止審核)中,發行人有多項專利的發明人為藥物所、暨南大學員工,相關專利技術被認定為屬于藥物所、暨南大學的職務發明,雖然發行人與上述單位通過協議約定發行人需向其支付里程碑費用和銷售提成,但在審核機關仍高度關注“發行人是否對第三方技術存在重大依賴,發行人是否具有獨立自主的研發能力”。而在珈創生物(終止審核)中,發行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長、部分股東及員工在武漢大學有兼職情況,發行人部分技術成果被認定為屬于發行人、武漢大學的職務技術成果。雖然武漢大學向發行人轉讓了相關技術,但審核機關在多輪反饋中均關注了上述職務發明事項,并對相關技術轉讓、評估過程、是否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格外關注。再如,麥瀾德(提交注冊中)的兩位實際控制人曾在偉思醫療任職,在任職期間其通過父母親戚朋友以股權代持方式創辦麥瀾德;同時,公司擁有的多項重要專利被法院判定為實際控制人在偉思醫療任職期間的職務發明,專利權應屬于偉思醫療。公司在上市審核過程中被監管機構多輪問及因實際控制人競業限制、職務發明及專利權糾紛問題,一度被上市委暫緩審議。


綜合相關審核意見及實踐經驗,我們建議科研人員在高校或科研院所任職時,嚴守競業限制、保密義務紅線,不從事損害相關單位利益的活動;同時,在兼職/離職創業前,建議科研人員與所在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在外兼職、創業事項,妥善安排所在單位的工作,并就兼職/創業期間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及成果歸屬做好約定。


三、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委托研發有什么注意事項?


生物醫藥類企業的研發工作技術性強、依賴研發團隊專業能力,部分工作還依賴于相關機構開展(如相關基礎研究階段和藥物、醫療器械的臨床試驗階段等),在企業核心團隊來源于高校及科研機構的情況下,這種情況更為顯著。在此背景下,相關IPO審核重點關注企業的技術來源及其獨立性,企業與高校有無合作研發、委托研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情況,是否存在高校或科研院所為企業代墊成本費用等情況。


例如,百克生物(688276)的部分董事、高管及研發人員在吉林大學任職,發行人在報告期內與吉林大學存在多項合作研發、委托研發工作。監管機構在其IPO問詢函中詢問發行人與吉林大學有無明確、有效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研發成果歸屬確定方式及研發費用承擔方式,在吉林大學任職的部分研發人員對發行人產品研發、生產的參與程度,發行人有無科技創新能力、是否對吉林大學存在依賴,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有重大不利影響等。又如科前生物(688526)與華中農大存在較多技術研發合作,并與華中農大共有部分技術成果,監管機構即詢問相關共有技術對發行人收入的貢獻程度、相關技術的具體研發人員和形成過程,華中農大對相關技術的使用情況,發行人對相關技術支付費用是否公允等。


綜合相關審核意見及實踐經驗,我們建議有相關情況的企業制定、完善其研發制度流程和財務管理、核算機制(特別是針對與高校或科研院所產學研合作的相關流程),與相關合作高校或科研院所規范簽訂合作、委托研發等協議文件,就研發所涉相關事項(主要包括合作模式、知識產權歸屬、人員委派及成本、費用、收益分配機制),并建立健全研發體系、研發流程、人員及技術團隊,防范利益沖突,減少對特定合作研發機構的依賴性。如果在以往經營中已存在相關問題(例如研發費用核算不獨立不清晰、合作研發約定不明或未支付對價等)的,建議企業積極配合中介機構進行盡調及整改工作,并采取相應整改、補救措施。


四、高校科研院所以技術向企業出資需要注意什么?


根據2021年4月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發布的《中國科技成果轉化2020年度報告(高等院校與科研院所篇)》,在高校及科研院所向企業進行科技成果轉化的三種方式中,雖然技術轉讓、許可兩種方式仍占據大部分比例,但技術作價出資方式在數量及規模上亦有較大幅度增長,并成為高校及科研院所大額度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等情形外,國家設立的高校及科研機構可以自主決定將其科技成果向企業作價出資,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并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實踐中,除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外,一些高校及科研院所也制定了相關制度,對本單位科技成果作價出資進行規范,亦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相關案例可參考科前生物(688526)、海和藥物(預披露))。


目前已有相關生物醫藥類IPO企業涉及高校或科研院所以技術出資的情況。例如偉思醫療(688580)披露,其參股子公司中科偉思的另一股東中國科學院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合肥研究院)以“基于雙電磁離合器的二自由度機器人關節”、“一種用于脊髓損傷截癱患者的下肢助殘機器人”等五項知識產權出資,監管機構即詢問合肥研究院用于出資的專利情況以及評估情況、專利出資的定價依據及公允性、相關決策程序的履行情況及權屬轉移登記情況等。


另外,需要關注的是,在以相關技術對企業出資的同時,越來越多的高校或科研院所以被投企業股權對參與科研成果轉化項目的科研人員進行獎勵,形成了“先投后獎”(即高校或科研院所出資設立企業后,以股權轉讓等方式向科研人員轉讓被投企業股權)、“邊投邊獎”(即高校或科研院所與科研人員共同出資設立企業)等獎勵模式。經我們檢索相關案例,目前生物醫藥類已上市企業中采取上述模式的參考案例較少,其他行業較有代表性的有理工導航(688282)。在此類案例中,審核機關重點關注的問題主要包括該等技術是否屬于科研人員的職務科技成果,股權獎勵所涉及的審批決策、公示、審計評估及交易程序,股權獎勵是否涉及相關被獎勵人員的個人所得稅[4]等。



[1] 數據來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信息披露平臺(http://star.sse.com.cn/renewal/)。

[2] 僅為本文表述方便之目的,法律法規系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的合稱。

[3] 《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發[2016]16號)第二條第(八)項:對于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執行:1.國務院部門、單位和各地方所屬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等事業單位(不含內設機構)正職領導,以及上述事業單位所屬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位的正職領導,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獎勵,原則上不得獲取股權激勵。其他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可以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獲得現金、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獎勵和報酬。

[4]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審核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83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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