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篇】萬字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美針對中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
作者:邱夢赟 倪好 2023-11-01一、 引言
美國時間2023年10月17日,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BIS)發布了一系列出口管制規則(以下簡稱為“2023年10月17日新規”),更新了對先進計算集成電路、半導體制造設備以及支持超級計算應用和最終用途的物項向包括中國在內的武器禁運國家的出口管制措施,并將中國的13家實體列入了實體清單。
曾在去年2022年10月7日,BIS也曾首次發布有關限制中國獲得先進計算集成電路、開發和維護超級計算機以及制造先進半導體的能力的規定,并相應對《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進行針對性的修訂(以下簡稱“2022年10月7日新規”)。而本次10月17日新規在2022年10月7日新規基礎上的進一步修改。
2023年10月17日新規分為如下三個板塊:
序號 | 概述 | 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的章節 |
1. | 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與超算新規 | 《實施額外出口管制:某些先進計算物項、超級計算機與半導體最終用途;更新和修改臨時最終規則》(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Export Controls: Certain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Supercomputer and Semiconductor End Use; Updates and Corrections),又稱《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新規》(AC/S IFR)。 |
2. | 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 | 《半導體制造物項出口管制暫行最終規則》(Export Controls o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又稱《半導體制造物項新規》(SME IFR) |
3. | 將13家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并標注為“腳注4”。 | 需關注有關“實體清單-腳注4——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 |
本系列將會分成如下部分分別詳述:
針對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級計算機新規:分別見《萬字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美針對中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之上篇與中篇(見本文如下)。
針對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見《萬字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美針對中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之下篇。
本文為【中篇】,下篇也將陸續發布。
二、逐條詳述《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新規》(即:《實施額外出口管制:某些先進計算物項、超級計算機與半導體最終用途;更新和修改臨時最終規則》(AC/S IFR))
《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新規》主要分為如下11個部分內容:
1. 修改ECCN 3A090和對 3A991.p 的相應更改
2. 為具有AI功能的消費級IC,添加了“需通知先進計算的許可證例外”(NAC)(修訂了EAR第740.8條款)
3. 通過積極識別相關ECCN物項并采用“z段落”,以替換《商業管制清單》(CCL)中滿足或超過3A090或4A090性能參數的任何其他物項的標準。
4. 擴大了“地區穩定(RS)”許可證要求,并采用額外的“推定許可”的許可證審查政策(presumption of approval license review policy),但某些例外情況將適用“推定拒絕”的許可證審查政策。(修訂EAR第742.6(a)(6)條款)
5. 進一步明確了對“美國主體”最終用途管制(修改了EAR第744.6(c)(2)條、第744.6(c)(3)條)
6. 修訂了“超級計算機以及半導體制造最終用途條款”(修訂EAR第744.23條款)
7. 為ECCN為3A991.p.z、4A994.l或.z增加許可例外,即:消費品通信設備 (CCD)(修訂EAR第740.19條款)
8. 擴大了“先進計算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的國別/地區范圍(修改了EAR 第734.9(h))
9. BIS明確了示范證明可被用于遵守所有的“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修改了第734條款附錄1之示范證明)
10. BIS的合規建議:增加了五項合規警示信號(Red Flags)(修改了EAR第732條附錄3)
11. 修改減少對供應鏈的短期影響的措施——就先進計算物項建立臨時通用許可證(TGL)(修改了第736條款附錄1)
本所律師注釋:在《【上篇】萬字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美針對中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中,已逐條解讀了上述第1至第5項。
本文為中篇,將逐一就《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與超算新規》的解讀上述剩余第6至第11項部分。
有關2023年10月17日BIS的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敬請期待《【下篇】萬字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美針對中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
(六) 修訂了“超級計算機以及半導體制造最終用途條款”(修訂EAR第744.23條款)
在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規中,BIS新增了“超級計算機以及半導體制造最終用途條款”,規定在EAR第744.23條款中。
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BIS在去年版本上,修訂了“超級計算機以及半導體制造最終用途條款”,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 新增了2項最終用途的管制,即:
(1) 針對境外子公司:增加總部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國家/地區組D:5(總部位于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位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國家/地區組D:5)但本身位于國家/地區組D:1、D:4或D:5以外的地區的公司的最終用途管制。
(2) 增加了全球范圍內的管制:增加使用從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特定國家/地區組指定目的地出口的某些直接產品在全球范圍內“生產”先進計算設備的最終用途管制。
2. 擴大國家范圍,以符合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更廣泛的國家/地區范圍。
3. 修訂超級計算機最終用途管制。
修訂后的EAR第744.23條具體如下:
“超級計算機”以及半導體制造最終用途條款 (本所律所注釋: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修訂后的744.23條,以下紅色字體體現與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規不同的之處。) | ||
第744.23 (a)條款:“一般禁令”(General Prohibition) | ||
若受EAR管制的物項同時滿足(I)所規定的產品范圍和(II)所規定最終用途范圍,則該物項在沒有許可證的情況下,不得出口、再出口或轉讓。 | ||
“超級計算機”,適用于以下的產品范圍與最終用途范圍: | ||
(I)產品范圍 | (II)最終用途范圍 | |
(1) ” | 受EAR管制的集成電路,且其ECCN為3A001、3A991、4A994、5A002、5A004 或5A992。 并且同時符合右側同一欄中的最終用途范圍。 | “知曉”最終用途為下列情況之一: (1)用于 “開發”、“生產”、運行、安裝(包括現場安裝)、維護(檢查)、修理、大修或翻新位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地為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超級計算機”;或者 (2)整合入或用于“開發”或“生產”任何“部件”或“設備”,并且這些“部件”或“設備”將用于位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或目的地為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超級計算機”。 |
(2) | 受EAR管制的計算機、“電子裝配”或組件,且其ECCN為4A003、4A004、4A994、5A002、5A004 或 5A992。 并且同時符合右側同一欄中的最終用途范圍。 | |
適用于“先進節點集成電路”,適用于以下的產品范圍與最終用途范圍: | ||
(I)產品范圍 | (II)最終用途范圍 | |
(1) | 任何受EAR管制的物項。 并且同時符合右側同一欄中的最終用途范圍。 | “知曉”最終用途為: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設施”“開發”或“生產”集成電路,且該“設施”“生產”“先進節點集成電路”。 |
(2) | 任何受EAR管制的物項且ECCN編碼為CCL第3類產品組B、C、D、E。 并且同時符合右側同一欄中的最終用途范圍。 | “知曉”最終用途為: ? 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設施”“開發”或“生產”集成電路; ? 并不知曉這些“設備”是否“生產”“先進節點集成電路”。 |
“先進計算物項”,適用于以下的產品范圍與最終用途范圍: | ||
(I)產品范圍 | (II)最終用途范圍 | |
(1) | 任何受EAR管制的物項且由ECCN 3A001.z、3A090、4A003.z、4A004.z、4A005.z、4A090、5A002.z、5A004.z、5A992.z、5D002.z或5D992.z所指定的物項。 并且同時符合右側同一欄中的最終用途范圍。 | 運往除了在國家/地區組D:1、D:4或D:5中指定(不包括同時列在國家/地區組A:5或A:6中的目的地)的目的地之外的任何目的地,供總部位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例如,位于其他未被排除的地點并且總部位于中國的云服務或數據服務器提供商)。 (BIS對于修訂的解釋: ? 上述修訂確保了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規以及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的目標——國家安全目標——不會被中國澳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通過設置云或數據服務器,來破壞允許這些總部公司繼續以違反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的方式訓練其人工智能模型。 ? 本次擴大的最終用途管制,旨在針對受關注的實體,例如,位于中國境外,且列于受管制的國家/地區組D:1、D:4或D:5以外的目的地,但總部位于中國,中國云或數據服務器提供商。 ? 此最終用途管制下的許可證要求同樣適用于,位于國家/地區組A:5 和A:6中的目的地以及在國家/地區組 D:1、D:4 或 D:5 中未指定的任何其他目的地。) |
(2) | ECCN為3E001(適用于3A090)的“技術”。 并且同時符合右側同一欄中的最終用途范圍。 | “該技術”同時滿足: ? 該技術是由總部位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或其最終母公司開發的; ? 根據EAR第734.9(h)(1)(i)(B)(1)和(h)(2)(ii)條中的“先進計算外國直接產品規則”,該“技術”受EAR管制; ? 該“技術”用于從國家/地區組D:1、D:4、D:5中指定的目的地(不包括同時列在國家/地區組A:5或A:6中的目的地)內再出口或轉讓(在境內)到世界上的任何目的地;和 ? 該“技術”用于制造ECCN 3A001.z、3A090、4A003.z、4A004.z、4A005.z、4A090、5A002.z、5A004.z或5A992.z中指定的商品或軟件。 |
第744.23 (b)條款:BIS告知的額外禁令。 | ||
BIS有權通過特別通知或修訂EAR的方式個別通知有關人員,即:向某最終用戶出口、再出口或(在國內)轉讓任何受EAR管制的物項需要許可證。 | ||
“超級計算機”最終用途和最終用戶管制規則:沒有許可證例外 | ||
BIS舉例解釋本條為:即使ECCN 3A001的物項通常有資格根據許可證例外RPL(用于更換零件)出口到中國,但如果該物項被用于位于中國或以中國為目的地的“超級計算機”,則該物項的出口無法適用該許可證例外,換句話說,仍應根據EAR申請許可證。 | ||
許可證審查標準 | ||
? 推定拒絕原則。 ? 例外——個案審查(適用于位于中國但總部在美國或“美國盟友”的最終用戶):若目的地是位于中國最終用戶,且該最終用戶的總部位于美國或組別A:5或A:6的國家/地區,則BIS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技術水平、客戶和合規計劃等因素。 | ||
(七) 為ECCN為3A991.p.z、4A994.l或.z增加許可例外,即:消費品通信設備 (CCD)(修訂EAR第740.19條款)
在EAR第740.19條消費品通信設備 (CCD)項下,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BIS增加了新的(b)(17)段,為3A991.p或4A994.l項下的商品增加符合消費品通信設備 (CCD)的許可證例外。
3A991.p或4A994.l項下的商品不在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規中,但是BIS認為有必要將這些商品增列為消費品通信設備(CCD)的許可證例外的合格商品,理由是,3A991.p或4A994.l項下的商品屬于“低級物項”。
2023年10月17日新規還對第(b)(16)段進行了修改,刪除了句號,在分號后添加了分號和“和”字,以反映新增加的第(b)(17)段。
(八) 擴大了“先進計算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的國別/地區范圍(修改了EAR 第734.9(h))
在2022年10月7日新規中,BIS創設了“先進計算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
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BIS修改了EAR第734.9(h)“先進計算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又稱“先進計算FDP規則”)。修改后的具體規定如下:
先進計算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又稱“先進計算FDP規則”)(見EAR第734.9(h)) (本所律所注釋:以下紅色字體體現與去年2022年10月7日新規“先進計算FDP規則”不同的之處。) | |
在先進計算FDP規則下,當位于美國境外的外國制造物項同時滿足(I)所規定的產品范圍和(II)所規定的目的地范圍,則該物項受到EAR的管制。 | |
(I) 產品范圍 | 如果外國制造的物項符合(A)或(B)的條件,則產品范圍適用: (A)“技術”或“軟件”的“直接產品”。需要同時滿足如下i與ii: i. 若外國制造物項是EAR管制的“技術”或“軟件”的直接產品,且該“技術”或“軟件”的ECCN為3D001, 3D991, 3E001, 3E002, 3E003, 3E991, 4D001, 4D090, 4D993, 4D994, 4E001, 4E992, 4E993, 5D001, 5D002, 5D991, 5E001, 5E991或 5E002。 并且同時滿足 ii. 該外國制造物項是: ? 外國制造物項的ECCN為 3A090、3E001(用于3A090)、4A090、4E001(用于4A090)。或 ? ECCN 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 或 5A992.z 指定的集成電路、計算機、“電子組件”或“部件”。 或者 (B)整個工廠或工廠‘主要部件’的“直接產品”。需要同時滿足如下i與ii: (a) 若外國制造的物項由位于美國境外的任何工廠或工廠主要部件生產,無論該工廠或工廠主要部件是否為美國制造還是外國制造,只要該工廠或工廠主要部件是美國原產“技術”或“軟件”的直接產品,且該美國原產“技術”或“軟件”的ECCN為3D001, 3D991, 3E001, 3E002, 3E003, 3E991, 4D001, 4D090, 4D993, 4D994, 4E001, 4E992, 4E993, 5D001, 5D002, 5D991, 5E001, 5E991或 5E002。 并且同時滿足 (b) 該外國制造物項是: ? 外國制造物項的ECCN為3A090、3E001(用于3A090)、4A090、4E001(用于4A090)。或 ? ECCN 3A001.z、4A003.z、4A004.z、4A005.z、5A002.z、5A004.z 或 5A992.z 指定的集成電路、計算機、“電子組件”或“部件”。 |
(II) 目的地范圍 | 如果“知曉”以下(A)或(B)的情況,則目的地范圍適用: (A)目的地是國家/地區組D:1、D:4 或 D:5中指定的目的地(不包括國家/地區組A:5 或 A:6 中也指定的任何目的地),或被整合入目的是國家/地區組D:1、D:4 或 D:5中指定的目的地(不包括國家/地區組A:5 或 A:6 中也指定的任何目的地),或在全球范圍內總部設在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 D:5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的任何不屬于EAR99 的“部件”、“組件”、“計算機”或“設備”。 或者 (B)由總部設在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開發的、用于“生產”掩模或集成電路晶圓或晶粒的技術。
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增加了本條注釋,即:上述最終用途要求適用于總部設在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設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是涉及外國生產產品的任何交易的一方,例如作為“買方”、“中間收貨人”、“最終收貨人”或“最終用戶”。 |
(九) BIS明確了示范證明可被用于遵守所有的“外國制造直接產品規則”(修改了第734條款附錄1之示范證明)
BIS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BIS修改了EAR第734條款附錄1之合規示范證明。
序號 | 概述 | 具體要求 |
1. | 示范證明的用途 | ? BIS表示,該示范證明用以協助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轉讓商根據第734.9條規定的一項或多項“外國直接產品(FDP)規則”,確定出口、再出口或轉讓(在美國以外的一國/地區境內)的物項是否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限制。 ? 該示范證明并非是《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所要求的,但通過提供該示范證明,協助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轉讓商解決有關某一物項是否根據第734.9節規定的一項或多項“外國直接產品(FDP)規則”而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限制的潛在問題。 |
2. | 示范證明的要求 | ? 示范證明要求由提供證明的公司的高管或指定員工簽署。 ? 示范證明可由供應鏈中的任何實體或物項的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轉讓商提供。例如,合規證明可由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轉讓商提供給供應鏈中的任何其他實體。同樣,供應鏈中后端的任何實體也可要求供應鏈中前段的出口商、再出口商或轉讓商提供合規證明。本部分所依賴的任何合規證明必須根據第762部分的記錄保存規定予以保留。 |
3. | 示范證明的限制 | 獲得第734部分附錄1中規定的示范并不免除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轉讓商在確定物項是否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管制時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包括遵循《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32部分附錄3中的“了解你的客戶”指南。 |
(十) BIS的合規建議:增加了五項合規警示信號(Red Flags)(修改了EAR第732條附錄3)
在本次2023年10月17日新規中,BIS在《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32部分附錄3“BIS的‘了解你的客戶’指南及警示信號”中,增加了五個新的合規警示信號,以幫助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轉讓商作為其2022年10月7日規則所確定的合規計劃的一部分。
這些新增的合規警示信號包括:
(十一) 修改減少對供應鏈的短期影響的措施——就先進計算物項建立臨時通用許可證(TGL)(修改了第736條款附錄1)
臨時通用許可證(TGL)——先進計算物項. 該TGL僅在同時符合以下(I)產品范圍以及(ii)(II)最終用途范圍的情況下,可以避開EAR第742.6(a)(6)(iii)(即:地區穩定RS管制要求)中描述的許可要求: (本附錄的段落(d)(1)和(d)(2)下的TGL在2025年12月31日到期。) | |
(I)產品范圍 | 受《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管制的物項并且其CCL中的ECCN為如下: 3A001.z;3A090;3D001(用于由3A001.z、3A090管制的商品的“軟件”);3E001(用于由3A001.z、3A090管制的商品的“技術”);4A003.z;4A004.z;4A005.z;4A090;4D001(用于由4A003.z、4A004.z和4A005.z管制的商品的“軟件”);4D090;4E001(用于由4A003.z、4A004.z、4A005.z、4A090或由4D001(用于4A003.z、4A004.z和4A005.z)指定的“軟件”管制的商品的“技術”);5A002.z;5A004.z;5A992.z;5D002.z;5D992.z;5E002(用于由5A002.z或5A004.z管制的商品的“技術”或由5D002(用于5A002.z或5A004.z商品)指定的“軟件”);或5E992(用于由5A992.z管制的商品的“技術”或由5D992.z管制的“軟件”) |
(II)最終用途范圍 | 在產品范圍下標識的任何物項: ? 當接受主體雖然位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但是,其總部或者最終母公司不是位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的目的時 并且 ? 最終用途不包括,在國家/地區組D:1、D:4或D:5指定的目的地(但不包括在國家/地區組A:5或A6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內,由總部或其最終母公司不位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的目的地中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用途。 則,這些物項可以出口、再出口至國家/地區組D:1、D:4或D:5中指定的目的地(但不包括在國家/地區組A:5或A6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或者在國家/地區組D:1、D:4或D:5中指定的目的地(但不包括在國家/地區組A:5或A6中指定的任何目的地)境內轉讓,以繼續或進行對在產品范圍所涵蓋的物項進行整合、組裝(安裝)、檢查、測試、質量保證和分銷. |
在滿足上述(i)產品范圍與(ii)最終用途范圍以外,同時必須受到右側“最終用戶-最終用途的限制”。 | 1. 與EAR第744章節(管制措施;基于最終用戶及最終用途)項下限制的例外 前述臨時通用許可證(TGL)在以下情況下無法避免《美國出口管制條例》(EAR)第744.11或744.21條款的許可要求: § 當交易中的實體被列“實體清單”(即:EAR第744章節附錄4)或“最終軍事用戶清單”(即:EAR第744章節附錄7)是交易一方,具體描述見EAR第748.5(c)至(f)條款;或者 § 當“知曉”存在任何其他被禁止的最終用途或最終用戶(除了上述TGL中規定的744.23條款)。 |
2. 本地生產的例外 A. 本附錄段落(d)(1)下的臨時通用許可證(TGL)不適用于在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的目的地本地 “開發”或“生產”第3B類工具的本土“開發”或“生產”。例如,其中的“部件”、“組件”或“設備”是由總部位于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位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指導下“開發”或“生產”的。 B. 本附錄段落(d)(2)下的臨時通用許可證(TGL)不適用于段落(d)(2)(i)中標識的任何物項的本土“開發”或“生產”, 即其中的“部件”、“組件”或“設備”是由總部位于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位于中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地區組D:5指定的目的地的實體指導下“開發”或“生產”的。 | |
完
有關2023年10月17日BIS的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敬請期待《【下篇】萬文逐條解讀:2023年10月17日BIS先進計算集成電路、超算、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