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編”以后,非金融類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往何處去?
作者:繆劍文、何雷蕾 2018-06-08商務部辦公廳在5月14日發布《關于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和典當行管理職責調整有關事宜的通知》,將制定融資租賃公司(及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的業務經營和監管規則的職責劃給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銀保監會”),自2018年4月20日起,有關職責已由銀保監會履行。
短短一則通知,意味著目前國內數千家非金融類的融資租賃公司將面臨全新的監管格局。本文將簡要回顧融資租賃行業監管“雙軌制”及規則差異,簡要探討在銀保監會對融資租賃公司統一行使監管權的局面下,非金融機構類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管走向。
一、融資租賃業監管“雙軌制”由來已久
在我國,融資租賃業務本身都是基于《合同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以及相應會計準則而開展的,業務模式和法律基礎都是一樣的,但長期以來,在我國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一直分為兩類:金融機構類的金融租賃公司和非金融機構類(普通商業企業)的融資租賃公司,并分別由原銀監會和商務部進行監管。
2000年6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現已被廢止),金融租賃公司被定義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并受其監管。銀監會成立后幾次的法規修訂延續了對金融租賃公司單獨監管的思路。銀監會制定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7年1月制定,2014年3月修訂),也明確金融租賃公司是由銀監會批準設立并由其監管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跟商業銀行一樣,“金融租賃公司”是領取《金融許可證》的銀行業持牌金融機構,未經銀監會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
2004年10月頒布的《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原國家經貿委、外經貿部有關租賃行業的管理職能和外商投資租賃公司管理職能劃歸商務部。其后,商務部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內資和外資融資租賃企業的監管規定,其中最主要的是2013年9月頒布的《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融資租賃企業由商務部及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商務部門會對融資企業經營狀況及經營風險進行持續監測。雖然被視為“類金融機構”,但這類融資租賃企業不是持牌金融機構。
二、兩類租賃公司的監管規則差異
非金融機構類的融資租賃企業(以下即簡稱“融資租賃企業”)和金融租賃公司,在監管上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 業務范圍
融資租賃企業,主要從事與融資租賃和租賃業務相關的租賃財產購買、租賃財產殘值處理與維修、租賃交易咨詢和擔保等業務,但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托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可以從事租賃業務外,還可以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以上定期存款,進行同業拆借,以及經銀監會批準,從事發債、資產證券化等業務,承擔更多金融機構的職能。
2. 準入門檻
就股東資格而言,目前商務部對開辦融資租賃企業并未設立具體的準入門檻,僅籠統要求申請設立融資租賃企業的境外投資者須符合外商投資的相關規定。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股東資格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根據現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應為:(1)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2) 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制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 (3) 在中國境外注冊的融資租賃公司;或(4) 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同時,銀監會對前三類發起人的具體資格要求均作出了明確的限定,比如,前述第二類的“大型企業”作為金融租賃公司發起人,就應當具備包括下列在內的條件:(1) 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2) 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于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3)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4) 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于總資產的30%;(5)最近1年主營業務銷售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等等。
另外,銀監會規定金融租賃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次性實繳的貨幣資本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而商務部并未對融資租賃企業的注冊資本作出要求。
3.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管實行任職核準制度,上述人員必須滿足銀監會制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基本條件,也不能存在該辦法規定的不適合擔任金融機構董事或高管的情形。與《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相比,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有更嚴格和更細致的要求。
商務部對融資租賃企業的董事和高管并無特殊要求,與一般工商企業一樣,只要符合《公司法》規定即可。
4. 監管指標
目前,《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為金融租賃公司設定了一系列的財務監管指標,如: (1)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銀監會的最低監管要求;(2)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3)單一集團客戶融資集中度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4)單一客戶關聯度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5)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6)單一股東關聯度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且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對單一客戶關聯度的規定;(7)同業拆借比例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0%。如金融租賃公司未能達到該等監管指標,銀監會有權依法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公司將面臨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除要求融資租賃企業的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外,商務部并未對融資租賃企業設定具體的監管指標,僅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定期對企業關聯交易比例、風險資產比例、單一承租人業務比例、租金逾期率等關鍵指標進行分析。對于相關指標偏高、潛在經營風險加大的企業應給予重點關注。
5. 關聯交易規則
針對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銀監會明確要求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當經董事會批準,并對何為重大關聯交易進行了明確界定。
對融資租賃企業的關聯交易,商務部僅籠統規定融資租賃企業應加強對重點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單一承租人及承租人為關聯方的業務比例,注意防范和分散經營風險,未設置具體要求。
三、“收編”以后,非金融類融資租賃公司監管往何處去?
根據中國租賃聯盟和天津濱海融資租賃研究院統計,截至2017年底,全國融資租賃企業(不含單一項目公司、分公司、SPV公司和收購海外的公司)總數約9090家,其中,金融租賃公司為69家,內資租賃公司為276家,外資租賃公司為8745家。
從上述統計數據可以看出,金融租賃公司僅占全國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企業的極小部分,大量的是非金融類融資租賃公司。由于沒有嚴格的準入要求、完善的合規和風控機制,在行業整體高增長的背景下,融資租賃業在監管上的“雙軌制”滋生了不少包括“監管套利”、“名為租賃、實為借貸”、違規融資、非法集資等在內的行業亂象。因此,業內普遍認為,這次由銀保監會統一“收編”融資租賃公司(以及商業保理、典當等其他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符合“強化金融機關的專業性、統一性和穿透性”要求,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但是,在銀保監會“收編”后,是不是所有非金融類的融資租賃公司都要向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標準看齊,從而徹底結束“一樣業務、兩樣監管”的局面?由于目前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管要求遠遠嚴于其他融資租賃企業,如果“一刀切”,完全按照金融租賃公司的標準管理,那么大多數的融資租賃企業將無法繼續經營。更何況,讓非金融類的融資租賃企業獲得《金融許可證》、轉為持牌金融機構“正規軍”,從目前非金融類租賃公司的龐大數量來看,這等美事也幾乎是不可能的。
那是否會像歷史上信托公司的多次轟轟烈烈的整頓一樣,非金融類的融資租賃公司也來一次“關掉一批、保留一批”的大洗牌式的清理、整頓呢? 即對照銀保監會制定的統一監管規則,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所有非金融類融資租賃公司進行全行業清理整頓,合格的繼續經營,不合格的予以撤銷。雖然,這種可能性不能排除,但是,融資租賃企業目前畢竟不是金融機構,行業存在的問題與當年信托業也不能同日而語,大規模“關停并轉”的“慘烈”局面應該不太可能發生。何況,在強金融監管態勢下,銀保監會已經忙得不可開交,再要對9000多家企業進行整編(當年信托公司最多時就700多家),這個工作量也太大了。
據《財新》雜志最近報道,2017年7月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之后不久,國務院下發了《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見》(23號文),該文首次明確,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在內的7類“類金融機構”的資本監管、行為監管和功能監管三大監管職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負責。因此,結合起來看,更有可能是比照融資擔保公司和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模式,由銀保監會制定統一的監管規則并指導實施,地方政府可以在監管職責范圍內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操作辦法,加強對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行為的監管、風險處置和違規處罰等。
我們注意到,銀保監會目前正在開展融資租賃公司的摸底工作。其官方網站2018年6月7日發布公告稱:“近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致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請其督促相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加強監督管理,及時妥善處置風險隱患,盡快與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建立并完善日常工作聯系和重大事件信息通報機制,組織本地區三類機構登錄‘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商業保理業務信息系統’‘全國典當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真實、準確、完整填報信息,逐戶審核確認企業填報信息,結合實際開展摸底工作?!?/p>
總之,唯一可以預計的是,未來融資租賃行業的監管一定是總體趨嚴,相信具體的關于融資租賃公司的監管新規也將很快會出臺,讓我們拭目以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