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公司問責法》難阻中概股赴美上市
作者:黃晶晶 林懇 余心朵 2020-12-31今年,美國參議院和眾議院先后于5月以及12月通過了《外國公司問責法》(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1]。12月18日,美國總統特朗普正式簽署該法作為《薩班斯-奧克斯利法》(Sarbanes-Oxley Act,“薩班斯法”)的修正案。
《外國公司問責法》兩大核心要點為:其一,自2021年起的三年期內,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需要接受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 “PCAOB”)的審查;其二,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需要披露其與外國政府之間的關系并證明其沒有被外國政府所有或控制。如不能滿足前述兩點要求,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United State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有權禁止該上市公司證券在美國全國性證券交易所[2]交易或者通過SEC監管的其他交易方式交易,包括俗稱的“場外交易”。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3],PCAOB是根據薩班斯法第101條于2002年成立的美國會計行業的自律性組織,主要負責監督美國上市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并受SEC的監管。PCAOB有權定期檢查為在美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或定期向SEC提交信息披露報告的所有美國境內外注冊會計師事務所。
一、《外國公司問責法》出臺背景及適用 美國上市公司聘用的美國境內的會計事務所必須向PCAOB注冊并接受其審查,包括PCAOB對于審計底稿的定期審查。但由于受跨境監管的限制,PCAOB難以審查部分美國上市公司聘用的美國境外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底稿。為確保在接受PCAOB審查事項上所有赴美上市的公司聘用的美國境內外的會計事務所受到平等對待,PCAOB從2005年起對注冊的外國會計事務所開始審查,審查方式為單獨審查(經與會計事務所所在國監管機構協商一致后由PCAOB自行審查)或聯合審查(簽署雙邊協議后由會計事務所所在國監管機構進行審查,PCAOB對審查結果進行認可)。截至2019年12月31日,PCAOB已對51個國家或地區的外國會計事務所進行了審查[4]。 截至目前,全球范圍內PCAOB無法審查四個司法轄區的會計機構,即中國大陸、中國香港、法國和比利時。為進一步完善PCAOB全面監督檢查的范圍,《外國公司問責法》應運而生。雖然該法未明確表示針對中概股發行人,但是PCAOB與法國、比利時即將達成雙邊合作協議[5];此外由于受限于中國國家安全保護的法律法規[6],PCAOB一直難以對中國境內的會計事務所進行審查,因此《外國公司問責法》對于中概股公司的影響最大(下文僅以中概股公司為例進行論述)。 二、《外國公司問責法》的核心內容 1. PCAOB審查 根據《外國公司問責法》,如果在美上市中概股公司目前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不受PCAOB的審查,則,自該法生效之日起,前述中概股公司享有三年改正期,其可以在此期間聘請具有PCAOB資質的會計事務所。但如果連續三年未能通過PCAOB審查,則改正期屆滿時,該中概股公司的證券將被SEC禁止交易。停止交易后的中概股公司仍有一年的彌補期,其可在此期間繼續整改,直至SEC批準恢復其證券交易。 若中概股公司獲SEC移除禁令、恢復交易后,再次聘請不具有PCAOB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則下一年度審查中該公司仍將無法通過PCAOB審查,SEC也將恢復停止其交易的禁令,且該禁令期限為五年[7]。僅當該中概股公司五年禁令期滿并再次向SEC和PCAOB證明其已聘請了適格的會計事務所,SEC才會終止禁令并恢復該公司的證券交易。可見SEC對于二次違規的公司懲罰力度也會加大。 2. 在美上市的外國公司的披露義務 根據《外國公司問責法》的規定,如在美上市中概股公司聘用的會計事務所存在:1)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的;或2)PCAOB認為該會計事務所相關的外國政府的地位將導致其無法對上市公司進行完整、全面的檢查或調查的,則該上市公司需要向SEC提交文件以證明其沒有被外國政府所有或控制。目前《外國問責法》本身以及SEC對于“外國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業”尚無明確的定義,需等待《外國問責法》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由SEC對于此條款的執行進一步制定具體的規則報告[8]。 三、《外國公司問責法》對于中概股赴美上市環境的影響 《外國公司問責法》的適用對象不包括擬赴美上市公司;且根據SEC于2020年11月23日發布的指引[9],其僅要求擬上市中概股加強風險披露,未就其他上市標準提出額外要求。因此,《外國公司問責法》對于中國企業整體赴美上市不會產生較大影響。 如上所述,《外國公司問責法》生效后,對于在美國已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其若在規定期限內接受并通過PCAOB審查,其股票在市場上的交易將不會受影響。而對于正在籌備赴美上市的中國公司,從上市的便捷性考慮,建議優先選擇具有PCAOB資質的會計事務所作為其審計師。 美國近期頒布一系列政策法案看似針對中概股,實則是加強一國的證券市場監管能力,最終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促進資本市場的良性發展。中概股也會成為最終的受益者,收獲更好的國際聲譽,并帶動股價上揚以給予投資者更高的回報。 四、2020年中概股赴美上市的回顧和展望 2020年盡管接連遭遇疫情、中美關系摩擦升級、美國大選等一系列事件,但中概股表現依然突出。自金山云(NASDAQ.KC)赴美上市開始發力,陸金所(NASDAQ.LU)與貝殼找房(NYSE:BEXE)更是躋身美國今年十大IPO之列。盡管與2018[10]年以及2019[11]年相比年度赴美IPO上市的企業數量略有下降,但是總募資金額顯著增長[12],單個企業的平均募資額也大幅提升,投資者對中國公司在美國股市的投資興趣升至近六年來的最高水平[13]。所以,《外國公司問責法》對中概股赴美上市不會產生重大實質性的影響,且根據目前趨勢,可以預計2021年中概股赴美上市將有更大的發展。 注釋: [1] 《外國公司問責法》全文,詳見 https://www.congress.gov/116/bills/s945/BILLS-116s945es.xml。 [2] 美國全國性證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納斯達克(Nasdaq)和紐交所(NYSE)。 [3] 百度百科-詞條:PCAOB。 [4] PCAOB官網統計,詳見: https://pcaobus.org/oversight/international。 [5] 《外國公司問責法》生效后對中概股的影響,劉芳,VCL惟實律知,2020-12-23。 https://mp.weixin.qq.com/s/XP5M4RIHpQsqqYWJ5OmoLQ。 [6] 1)《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境外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不得在中國境內直接進行調查取證等活動;未經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部門同意,任何人不得向境外提供與證券業務活動有關的文件和資料。2)中國證監會《關于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過程中,提供相關證券服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境內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檔案應當存放在境內。 [7] The 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 Sec 2 (3) (D)” REMOVAL OF SUBSEQUENT PROHIBITION.—If, after the end of the 5-year period beginning on the date on which the Commission imposes a prohibition on a covered issuer under subparagraph (C), the covered issuer certifies to the Commission that the covered issuer will retain a registered public accounting firm that the Board is able to inspect under this section, the Commission shall end that prohibition.” [8] 美國《外國公司問責法》法案解讀及中概股前景觀察,劉盼盼、趙宵飛及王雅,LawyerTeam,2020-05-29。 https://mp.weixin.qq.com/s/UUW6tyhI217m8MU4mappww。 [9] SEC官網,詳見 https://www.sec.gov/corpfin/disclosure-considerations-china-based-issuers。 [10] 2018年中概股研究報告,泰和中投,2019-01-09。 https://mp.weixin.qq.com/s/6Y3oZBTeWKbTuzDHGM1hNA。 [11] 美國中概股2019年綜述,繼民財經匯,2020-01-04。 https://mp.weixin.qq.com/s/kURGR6ZEubw-Z1PKJNqUzg。 [12] 今年迄今中概股募資額占美股市場10%-12%,綠專資本集團,2020-11-30。 https://mp.weixin.qq.com/s/HritPCf3lYU4vqaPao2Arg。 [13] 中概股赴美IPO創紀錄,反做空信息中心,2020-12-30。 https://mp.weixin.qq.com/s/LzWDNbl_WxUpi5aW35ZE_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