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亮點解讀

《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亮點解讀

作者:黃宇 劉兆寧 2020-07-20

2020年7月15日晚,最高人民法院正式發布《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盡管2019年12月24日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便已召開,并在隨后發布了《全國法院審理債券糾紛案件座談會紀要(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但最高人民法院及各機關仍費時半年之久加以完善。由此可見司法與監管機關對債券市場的重視,以及證券業界對債券糾紛解決機制的希冀。


《會議紀要》是我國第一部關于審理債券糾紛案件的系統性司法文件,主要針對三類債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所引發的三類民商事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統一裁判尺度。三類債券是指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三類糾紛案件是指債券違約糾紛案件、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糾紛案件以及發行人破產案件。全文共計34條,分別就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基本原則、訴訟主體資格的認定、案件的受理管轄與訴訟方式、債券持有人權利保護的特別規定、發行人的民事責任、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發行人破產管理人的責任等七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會議紀要》將如何體現司法機關和各監管機關的共識,統一裁判標準?如何優化審理程序,兼顧效率與公平?如何保護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如何厘清發行人及各證券服務機構的民事責任?帶著以上疑問,本文將對《會議紀要》進行全方位的分析,并著重對《會議紀要》的九大亮點進行梳理和解讀。



亮點一:明確提出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四大基本原則,并明確案件審理中對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適用統一的法律標準



《會議紀要》開宗明義,自第1至第4條用共計4個條文確立了債券糾紛案件審理的四項基本原則,即堅持保障國家金融安全、堅持依法公正、堅持“賣者盡責、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為“買者自負”之前提)、堅持糾紛多元化解(訴訟、調解、委托調解、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等)。


此外,《會議紀要》第2條強調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對具有還本付息屬性的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應適用相同的法律標準,即明確公募與私募、場內與場外等不同債券糾紛適用統一的法律標準,有望彌補部門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自律監管規則的模糊地帶,有助于統一債券糾紛的法律適用標準。。



亮點二:關于訴訟主體資格,明確以代表人集中起訴為原則,以債券持有人個別起訴為補充,兼顧效率與公平



由于在債券糾紛案件中,同期發行債券的持有人利益訴求高度同質化且往往人數眾多,《會議紀要》提倡采用共同訴訟的方式進行訴訟。共同訴訟既包括《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共同訴訟和代表人訴訟,也包括《證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集體訴訟。《會議紀要》第5至7條明確了符合條件的債券受托管理人、債券持有人會議推選的代表人、資產管理產品管理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同時保留了其他債券持有人另行單獨或者共同提起、參加民事訴訟,或者申請發行人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的權利。兼顧了效率與個體公平。



亮點三:案件管轄方面,明確對債券糾紛案件實施相對集中管轄,確保債券糾紛的有序化解和裁判尺度的統一



首先,對于地域管轄,為確保因同一發行人的債券發行和交易活動引發的糾紛盡可能由一個法院管轄,《會議紀要》第10至12條明確了債券違約案件、多個被告中有發行人的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案件及發行人破產案件,均以發行人住所地法院統一“法定管轄”的原則(債券募集文件與受托管理協議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對于債券募集文件與受托管理協議中關于管轄的約定不一致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不能確定管轄法院的,或者多個被告中有發行人的,也均由發行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對于尚未開庭審理、尚未申請執行及尚未執結的案件,也均應由發行人住所地法院繼續下一步民事程序。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經常以“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為由,以原告住所地法院為合同履行地法院進行管轄,《會議紀要》的這一規定,充分避免了投資人分頭起訴、重復查封,以及裁判標準不統一等問題。


其次,對于級別管轄,《會議紀要》第11條明確了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案件的管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破產類案件由發行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亮點四:強調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充分發揮債券持有人會議及受托管理人的職能和作用



對于債券持有人會議,《會議紀要》強調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充分發揮債券持有人會議的議事平臺作用。一方面,確立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的效力規則,只要其決議符合債券募集文件規定的決議范圍、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不存在法定無效事由,且發行人及其關聯方,以及對決議事項存在利益沖突的債券持有人回避表決,法院便應認定其有效。《會議紀要》明15條明確了有效的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對全體債券持有人具有約束力(其他債券持有人不參與債券持有人會議而另行單獨或者共同行使權利的除外);另一方面,《會議紀要》第16條也明確了債券持有人對重大事項決定權的保留,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的受托管理人或推選的代表人作出可能減損、讓渡債券持有人利益的行為,在案件審理中與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在破產程序中就發行人重整計劃草案、和解協議進行表決時,如未獲得債券持有人會議特別授權的,應當事先征求各債券持有人的意見或由各債券持有人自行決定。


另外,《會議紀要》第18條明確支持受托管理人開展代債券持有人行使擔保物權、統一受領案件執行款等工作。為債券設定的擔保物權可登記在受托管理人名下,也明確了受托管理人所獲利益歸屬于債券持有人,受托管理人在執行程序、破產程序中所得款項應在受領后十個工作日內分配給各債券持有人。


除此之外,《會議紀要》還明確了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券持有人會議授權的受托管理人或者推選的代表人有權作為債權人代表人選,參與破產重整、清算、和解程序。



亮點五:明確了發行人的違約責任范圍,規定了發行人提前清償的判斷標準



首先,《會議紀要》第21條明確了債券發行人未能如約償付債券當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的,債券持有人可以主張的違約責任包括當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以及逾期利息、違約金、實現債權的合理費用。此處與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增加了“逾期利息”的違約責任。其次,《會議紀要》還明確了債券持有人要求發行人提前還本付息的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發行人出現了債券募集文件約定的違約情形,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債券募集文件關于預期違約、交叉違約等的具體約定以及發生事件的具體情形予以判斷;第二種情形是債券持有人以發行人存在其他證券的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為由,請求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發行人承擔還本付息等責任,法院應當綜合考量其他證券的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等行為是否足以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等因素,判斷是否符合提前解除合同的條件。



亮點六:確立了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案件中,符合債券市場特征的損失計算方法



《會議紀要》及其之前的《征求意見稿》,在債券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案件中債券持有人的損失計算方法上,基本沿襲了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中使用的差額損失估算模型,即以證券的實際價值與因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而虛高或虛低的證券價格之間的差額為投資者的損失。具體到《若干規定》中,是以欺詐發行和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后的買入價格,與行為揭露日后的賣出價格的差額為損失計算標準。然而,《若干規定》主要是以股票市場這樣的“高流動性市場”為模型的,股票市場的高披露度和信息的快速流通,使得股票的即時價格可以體現其真實價格。而在債券市場中,債券在價值與流動性上均不符合高流動市場假設,不能單純以買入和賣出價格的差額為損失計算標準。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債券市場的特殊性,在《會議紀要》第22條中明確,以債券認購人或欺詐發行、虛假陳述行為實施日及之后、揭露日之前在交易市場上買入該債券的投資者購買該債券所支付的加權平均價格扣減持有該債券期間收取的本金償付(如有),與一審判決作出前賣出該債券的加權平均價格的差額計算。該損失的利息則按照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一審判決作出時仍未賣出該債券的,則按照債券違約案件的賠償標準還本付息。


另外,《會議紀要》第24條還明確,法院在認定債券信息披露文件中的虛假陳述內容對債券投資人交易損失的影響時,發行人及其他責任主體能夠證明投資者通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方式賣出債券,導致交易價格明顯低于賣出時的債券市場公允價值的,可以以公允價格而非賣出價格認定交易損失。



亮點七:明確了受托管理人、債券發行增信機構及發行人內部其他主體的責任認定,督促其在債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勤勉盡責



在債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作為受托管理人,應當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利益;作為債券發行增信機構,應當以自身信用擔保發行人如約償付債券本息且不出現債券募集文件約定的違約情形;作為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履行同等職責的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各自的職責,確保其制作、出具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存在足以影響投資人對發行人償債能力判斷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會議紀要》第25至27條明確各責任主體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以此督促上述參與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的主體勤勉盡責。否則受托管理人、債券發行增信機構與其他責任主體,應當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擔保責任與連帶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會議紀要》對上述主體的過錯程度規定各不相同。受托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前提是未能勤勉盡責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職責,損害債券持有人合法利益;其他責任主體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不承擔連帶責任;債券發行增信機構在發行人發生未能如約償付債券本息或出現債券募集文件約定的違約情形時,則必須承擔擔保責任,不以存在過錯為前提。



亮點八:詳細規定債券承銷機構和債券服務機構的過錯責任認定標準,并明確其對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



首先,債券承銷機構作為債券市場上的重要角色,《會議紀要》第29條第30條兩個條文分別從正反兩方面對債券承銷機構就虛假陳述存在過錯問題進行了詳細規定。一方面,債券承銷機構存在明知發行人存在虛假陳述行為,未按照合理性、必要性和重要性原則開展盡職調查,故意隱瞞重大信息,在對其他債券服務機構出具專業意見的內容已經產生了合理懷疑時但未進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工作等情況時,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虛假陳述存在過錯。另一方面,債券承銷機構能夠提交盡職調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等證據證明其已經進行了合理盡職調查,或已有其他機構專業意見支持且債券承銷機構已經履行審慎核查和必要的調查、復核工作,排除了合理懷疑,或存在即使履行了完整程序也難以發現的虛假陳述,滿足以上任一情形的即可認定其沒有過錯。


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信用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等債券服務機構能夠證明其已經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行業執業規范和職業道德等規定的勤勉義務謹慎執業的,法院應當認定其不存在過錯。另外,《會議紀要》還明確,債券服務機構的注意義務和應負責任范圍,限于各自的工作范圍和專業領域。



亮點九:明確了在發行人破產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破產管理人的責任



《會議紀要》在強調堅持企業拯救、市場出清、債權人利益保護和維護社會穩定并重原則的基礎上,通過第33條和第34條兩個條文進一步明確破產管理人負有及時確認債權、持續信息披露等義務。破產管理人就接管破產企業后的相關事項所披露的內容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足以影響投資人對發行人償付能力的判斷的,應當承擔虛假陳述民事責任。而破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不予確認債權的,應當賠償不予確認而導致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差旅費用等合理支出以及由此導致債權遲延清償期間的利息損失。


欢迎光临: 长春市| 南昌市| 称多县| 山东| 麦盖提县| 甘孜| 景洪市| 固始县| 临海市| 井陉县| 乐山市| 寻乌县| 渝北区| 通化市| 西乌| 彭州市| 涞源县| 贵州省| 新河县| 荥经县| 辉南县| 金塔县| 乌鲁木齐市| 镇坪县| 宁阳县| 宁晋县| 江川县| 库尔勒市| 安阳县| 大理市| 长兴县| 班戈县| 宜兰市| 康平县| 南雄市| 平凉市| 交口县| 永年县| 上高县| 景洪市| 乃东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