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淺談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關聯與區別

淺談騙取貸款罪和貸款詐騙罪的關聯與區別

作者:方亮 賀志忠 2024-03-08
[摘要]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較為接近,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容易混淆,而兩罪之間的轉化往往又對案件的定罪量刑起著至關重要的影響。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較為接近,在司法實踐中較為容易混淆,而兩罪之間的轉化往往又對案件的定罪量刑起著至關重要的影響。筆者通過分析兩罪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司法實踐案例,探究兩罪界分的主要表現,著眼解決兩罪轉化的核心問題,力求厘清兩罪之間的關聯與區別,為準確界分兩罪提供參考。


一、騙取貸款罪


(一)刑修十一修改前后對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5條: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image.png


修改前法條中列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入罪條款,對于“其他嚴重情節”司法解釋未作其他明確列舉,由此造成實踐中對“其他嚴重情節”的理解存在很大偏差,使入罪范圍過寬,有的民營企業家因此涉罪。針對這種狀況,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十一條對本罪的入罪門檻予以提高,刪去了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原來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規定,僅處罰以欺騙手段獲取貸款,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布修訂后的《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該規定明確了只有在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五十萬元以上的損失時,才能對騙取貸款罪立案追訴。也即構成本罪,必須以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為條件。


此前對于本罪的立案標準,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或者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2022年5月15日之后上述標準不應繼續適用。


(三)重大損失的認定


金融機構的重大損失,一定是指具有終局性的、現實的損失。本罪的保護法益是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安全,而不是貸款發放秩序。如果貸款已經得到清償,或者貸款有足額擔保,或者貸款在案發時未到期,那么就不存在金融機構的重大損失,定罪無從談起。對于企業在融資過程中的違規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認為金融機構有重大損失:(1)擔保物真實、足額的。對于貸款發放而言,是否有擔保對于保障金融機構資金安全具有決定性意義。被告人在取得貸款后即便改變貸款用途,且逾期未還款的,如果其所提供的擔保物真實,客觀上就不可能給金融機構造成終局性的重大損失,即便金融機構將擔保物“變現”需要經過提起民事訴訟等程序,也不能就此認定其有重大損失。對于貸款資料有假或者貸款用途被改變,但并沒有虛構擔保單位、虛設抵押物的,不構成本罪。(2)行為人雖對部分貸款資料造假或改變貸款資金用途,但相關銀行貸款本息均已在案發前清償的,行為人不構成本罪。(3)案發時部分貸款原本就尚未到期,且行為人有足夠資金可以清償未到期貸款的,也不應當成立本罪。


二、貸款詐騙罪


(一)刑法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二)相關司法解釋


2001年1月21日最高法《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明確對貸款詐騙罪的數額,可參照1996年最高法《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已被廢止),即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紀要》指出,審理貸款詐騙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兩個問題:一是單位不能構成貸款詐騙罪。根據刑法第三十條和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單位十分明顯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該條“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也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與2014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的解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實施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刑法分則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的,對組織、策劃、實施該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矛盾)。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于合法取得貸款后,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于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界分


(一)客體


騙取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財產的使用權,而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為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機構財產的所有權。


(二)客觀方面


騙取貸款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以達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要求,從而獲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貸款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并且數額較大。雖然欺騙和詐騙的區別不大,均指故意編造材料,或者偽造對方不掌握的信息,獲取對方的信任,但是,二者的程度不同,詐騙的嚴重或者惡劣程度要高于欺騙。兩罪除了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的貸款外,騙取貸款罪還要求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而貸款詐騙罪要求數額較大。根據《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追訴。


(三)主體


騙取貸款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騙取貸款罪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對于單位實施的貸款詐騙行為,一般對組織、策劃、實施貸款詐騙行為的自然人以貸款詐騙罪論處。


(四)主觀方面


盡管兩罪都是直接故意犯罪,但騙取貸款罪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者的基本構成要件相同,區分兩者的關鍵就在于判斷行為人犯罪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四、非法占有目的之認定


(一)司法解釋


根據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于行為人通過詐騙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的資金不能返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二)學界觀點、理論文章


在《如何正確認定貸款詐騙罪》一文中,張建升認為可以采取“三點一線”的證據體系來認定這一主觀要件,如果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層面相互印證,就可以確認其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三點為:第一,看行為人申請貸款時的還款能力,對項目的可行性、收入水準是否明知,不考察意志性因素,而考察其意識性因素;第二,貸款使用過程中,是否積極創造還款能力;第三,貸款逾期后,行為人是否具有惡意拒絕還款的事實,典型的當然是攜款外逃。“一線”即在貸款還貸中,有沒有行為人使用虛假身份的情節,如果有,毫無疑問是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1]


在《騙取貸款罪的構造》一文中,張明楷提出了“遞進判斷”的分析法。具體而言,首先,確定行為人是否對銀行使用了刑法規定的詐騙手段,而這一詐騙手段是否足以導致銀行產生發放貸款的錯誤認識;其次,行為人是否認識到或者是否應當認識到其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歸還,同時是否決意不予歸還;再次,考察行為人獲取貸款后的實際用途;最后,考察不能歸還的原因,在層層遞進的分析中作出。[2]


在《四個層面解析騙取貸款罪司法認定》一文中,馬長生、賀志軍提出在審查貸款人的主觀目的時,還要判斷貸款用途,如果行為人在開始貸款時,其目的就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那么就可以判斷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貸款資金用于經營投資或者其他正當性用途,即使后期因投資不善導致貸款無法按期歸還,也不應當認為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三)刑事審判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第1208號指導案例:鋼濃公司、武建鋼騙取貸款、詐騙案中,法院認為應當主要根據以下三方面情況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故意:


1.貸款之前的經濟狀況。如果借款人有正常經營的業務,經濟能力較強,雖然使用了虛假資料獲取貸款,但借款用途真實,后因正常經營風險無力還款,認定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要慎重;如果借款人并無真實經營業務,資不抵債甚至長期負債,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可能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2.獲取貸款后的款項用途。對于獲取貸款后,將資金用于償還個人債務、賭博、揮霍,后又實際未能償還貸款的,除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有可靠資金來源保證償貸能力,后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難以預料的因素導致償貸資金滅失的,一般可以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款項到期后的還款意愿和實際還款效果。對于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或者隱匿、銷毀賬目,或者以假破產、假倒閉等方式逃避還貸的,以及獲取貸款后逃跑的,實際造成數額較大的資金不能償還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兩罪可相互轉化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也可能相互轉化。如行為人最初的犯意是為了非法占有貸款,但在取得貸款以后將貸款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響,其當初的意圖發生了變化,貸款期滿即歸還貸款,這種情形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額標準或情節標準的,構成騙取貸款罪。反之,如行為人取得貸款之前沒有非法占有的犯意,但在取得貸款后,客觀行為表明其主觀上根本沒有歸還貸款的意愿,貸款期滿后拒不歸還,有充分、確實的證據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達到數額較大的,應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


六、從司法實踐看兩罪轉化之關鍵—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一:楊心月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1724刑初455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楊心月明知他人提供虛假材料貸款,仍積極配合在貸款資料上簽上他人名字,幫助他人騙取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正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不當,予以更正。對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心月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楊心月既沒有參與貸款材料的準備,也沒有參與貸款資金的使用,其僅僅是按照他人安排在貸款資料上簽名,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為不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不予支持。


案例二:李少欽、程相鋒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304刑初72號


裁判理由:被告人程相鋒認為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而非貸款詐騙罪的辯解意見、被告人程相鋒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程相鋒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貸款詐騙罪而構成騙取貸款罪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程相鋒對于貸款資金并未實際使用,其主觀上無幫助他人非法占有的明確故意,被告人程相鋒明知被告人李少欽采取欺騙手段從銀行貸款,仍然按照被告人李少欽的要求充當擔保人,在明知諾之嘉公司為空殼公司的前提下,變更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幫助李少欽以該公司的名義貸款950萬元,系共同騙取貸款的犯罪行為,應承擔騙取貸款罪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程相鋒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三:何澤長貸款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陜0112刑初309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某以虛假的公司財務報表、虛假的貸款理由為欺騙手段騙取金融機構貸款200萬元,其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規定的騙取貸款罪。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貸款詐騙罪的意見,現有證據僅證明了被告人何某某以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等詐騙方法非法獲取西安市高新區國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200萬貸款,給西安市高新區國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事實,而被告人何某某騙取貸款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客觀證據不足,被告人何某某的行為更符合騙取貸款罪的法律特征,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貸款詐騙罪的定性不準,本院依法予以變更,應當以騙取貸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據此,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辯護人辯解辯護稱被告人何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貸款詐騙罪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案例四:竺保利貸款詐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冀0927刑初7號


裁判理由:本院認為,被告人竺保利不知道另案處理人王文國讓其辦理貸款的房產已經售出,其主觀故意是通過欺騙的方法幫助王文國獲得貸款和超出房產價格多獲取貸款。無證據證明被告人王文國與竺保利事前有非法占有該筆貸款的通謀。貸款實際發放后,墊資人扣除墊資實際清償了王文國的35萬元債務,支付給王文國12萬元,另支付了相關費用后,剩余由竺保利實際控制并陸續支付了銀行貸款利息26315.87元,本金13227.84元,合計39543.71元。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竺保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無法做到主客觀相一致,故指控貸款詐騙的罪名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竺保利為幫助王文國取得貸款,從中獲取報酬,制造虛假房屋買賣事實,通過他人虛高房屋評估價格,以欺騙手段騙取貸款人民幣70萬元,貸款到期后不能及時償還,給中國工商銀行滄州支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應以騙取貸款罪進行定罪處罰。


注釋:

[1] 張建升:《如何正確認定貸款詐騙罪》,《人民檢察》2005年第2期

[2] 張明楷:《騙取貸款罪的構造》,《清華法學》2019年第5期

[3] 馬長生,賀志軍:《四個層面解析騙取貸款罪司法認定》,檢察日報,2017-7-12


欢迎光临: 浮梁县| 开远市| 香港| 成安县| 沽源县| 平罗县| 凤冈县| 乐安县| 吉木萨尔县| 陕西省| 嫩江县| 惠水县| 佛教| 顺义区| 金溪县| 古丈县| 星座| 平昌县| 红桥区| 建平县| 城市| 永春县| 封开县| 嵩明县| 迁安市| 望奎县| 太仓市| 鄄城县| 中阳县| 铁岭市| 托克逊县| 肃宁县| 化德县| 涞源县| 永清县| 马公市| 辛集市| 社会| 富顺县| 襄樊市| 东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