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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實務 一致行動中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及案例簡析

作者:樓永輝 姜桂興 何超 2025-03-14

一、前言


一致行動協議[1]通常是實際控制人或股東之間簽署的約定各方在特定事項(如董事會、股東大會的提案權、表決權等)采取一致行動,以共同行使股東權利、控制公司決策或實現特定商業目的。一致行動協議中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作為維持公司控制權穩定的重要約定,能夠有效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現。


本文將結合公開披露的IPO案例,就共同控制情形下,一致行動中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展開分析,以供讀者參考。


二、基本概念


1、一致行動相關概念


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2]。針對擬上市公司,一致行動人通常指共同實控人或其他股東依照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在公司經營管理等方面保持一致行動,共同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2、共同控制相關概念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實際控制人是指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主體。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為共同實際控制人(簡稱“共同實控人”)。


3、公司僵局相關概念


根據《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的規定,公司僵局情況包括:(1)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2)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3)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4)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意見分歧解決機制的分類


根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3]的規定,多人共同擁有公司控制權的情況,公司章程、協議或者其他安排必須合法有效、權利義務清晰、責任明確,并對發生意見分歧或者糾紛時的解決機制作出安排。


為探究共同控制情境下一致行動中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的現狀,本文以“一致行動”“一致行動人”“意見分歧”“共同控制”“一致行動協議”“一致意見”等與本文題旨相關的單個或多個關鍵詞,在見微數據等網站進行檢索,并篩選出140個公開披露的IPO案例進行分析。經檢索分析,實控人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中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存在多種類型,具體如下:


(一)以一方意見為準


實踐中,“以一方意見為準”分為(1)公司事無巨細,“全部事項,以一方意見為準”;(2)根據實際分工,“區分事項,以一方意見為準”;(3)因上市審核或公司經營需要,最終“經調整,改為以一方意見為準”。


1、全部事項,以一方意見為準


從檢索的140個案例來看,其中有65個案例采用“全部事項,以一方意見為準”,即共同實控人間存在意見分歧時,明確應以其中一方的決定為一致意見。該等機制是實踐中最常見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具有簡便高效、確定性及可執行性高的優點,也是最易被上市審核機構接受的解決機制;但因各實控人的管理分工不同,如全部均以某一方意見為準,會導致公司決策權限或控制權的過度集中,可能因忽視分管實控人或股東的意見而導致決策失誤。


實踐中,如方**門(92**82)、新**代(30**13)、國**成(30**71)、小**藥(60**07)、巍**材(60**10)、龍**罩(6**721)、萬**承(92**02)、平**工(00**59)、諾**云(30**89)、艾**源(68**17)、捷**技(87**90)等均是在協議中約定:如各方經充分溝通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明確以其中一方意見為準。


2、區分事項,以一方意見為準


從檢索的140個案例來看,其中有5個案例采用“區分事項,以一方意見為準”,即將公司經營管理事項進行區分,針對不同事項分別應以不同實控人的意見為準。該等機制符合公司管理分工的實際情況,能夠促進不同實控人在各自分管領域的精準決策,但需將公司事項進行明確且具有可執行性的分類,避免決策權分配不合理,且實踐中確實可能存在個別事項無法精準歸類。


實踐中,如華**康(30**08)、英**特(68**53)、正**氣(68**95)、奧**特(68**86)等,均是在協議中約定:如各方經充分溝通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明確區分不同事項分別以不同實際控制人意見為準;為避免個別事項被羅列遺漏或不同實控人的職權均有覆蓋的情況,如崧**份(30**02)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針對協議未列明事項及實控人職權交叉覆蓋事項存在意見分歧的,均投反對票。


3、經調整,改為以一方意見為準


從檢索的140個案例來看,其中有10個案例采用“經調整,改為以一方意見為準”,即發行人在前期申報文件中披露采用其他類型的解決機制,但在審核過程中被審核機構反復問詢或因公司經營管理需要,發行人最終修改為“以一方的意見為準”,從而確保公司能夠高效決策,迅速解決實控人間的意見分歧,但也存在導致“唯某人意志論”的風險。


實踐中,如萊**光(87**63)、力**份(83**27)、威**機(30**33)、高**技(68**39)、馳**份(83**07)、金**子(68**91)、捷**技(30**26)、帕**份(68**84)、優**份(83**43)等,均是在申報前或審核過程中將協議中約定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調整為“以一方意見為準”。


(二)資本多數決


從檢索的140個案例來看,其中有30個案例采用“資本多數決”,即約定協議各方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協議各方按照各自所持股份數額(或表決權)進行表決,并以持有公司股份數量(或表決權)最多的一方或多方的意見為準。該等機制有利于高效決策、維護公司治理的穩定性,符合上市公司資合性的特點;但容易導致少數股東(或持股較低的實控人)的意見被忽略,削弱公司治理的公允性;如共同實控人間的持股數量(或表決權)相差懸殊,實質上就是“全部事項,以一方意見為準”。


實踐中,如博**試(30**98)、港**術(30**33)、成**信(92**08)、匯**空(30**92)、中**份(68**95)、泰**能(87**32)、納**爾(83**22)等,均在協議中約定:如各方經充分溝通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的,以持股數量最多的一方或多方意見為準。為進一步避免公司僵局,在“資本多數決”的基礎上衍生出以下解決機制:①采用“資本多數決+以一方意見為準”的機制,如華**科(68**35)、信**能(30**12)、泰**士(00**34)、奕**技(68**01)等;②采用“資本多數決+均投反對票”的機制,如捷**字(預披露)、博**術(60**25)、久**份(30**94)等;③采用“資本多數決+約定具體的歸票規則”的機制,如司**航(68**92)等。


(三)人數多數決


從檢索的140個案例來看,其中有14個案例采用“人數多數決”,即約定協議各方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由各方按照一人一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一致意見。該等機制能夠有效避免大股東壟斷決策權,確保公司決策意見更加全面客觀,但不符合資本多數決原則,容易導致大股東的出資投入與權益保障存在沖突。


實踐中,如杰**技(預披露)、紫**品(60**57)、三**療(68**85)等,均是在協議中約定:如各方經充分溝通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按照實控人人數以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形成一致意見。為進一步避免因實控人意見分歧導致無法形成有效決策,在“人數多數決”的基礎上進一步衍生出以下解決機制:①采用“人數多數決+以一方意見為準”的機制,如榮**技(30**60)、天**電(87**52)、中**技(30**08)、賽**電(68**25)、豪**能(68**29)等;②采用“人數多數決+資本多數決”的機制,如寶**品(60**70)、利**達(83**49)、智**方(30**12)、**導航(68**82)等;③采用“人數多數決+均投反對票”的機制,如固**技(30**10)、德**份(30**58)等。


(四)不提案+投反對票


從檢索的140個案例來看,其中有10個案例采用“不提案+投反對票”,即約定協議各方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為保證公司的穩健運營,針對相關事項不得提出議案;針對非協議各方提出的議案,均投反對票。該解決機制符合公司穩健運營的經營策略,降低公司因決策失誤而導致的風險損失,但容易導致公司決策效率低下,存在個別事項因實控人間意見分歧而無法推進的風險。

實踐中,如晶**電(預披露)、武**電(83**79)、新**凌(87**34)、華**機(30**38)、吉**元(00**29)、聯**光(68**18)等,均是在協議中約定:如各方經充分溝通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均不得提出議案或就表決事項均投反對票。在“不提案+投反對票”解決機制的基礎上,進一步衍生出以下解決機制:①采用“一方同意/棄權一方反對,則投反對票;一方同意一方棄權,則投同意票”的機制,如赤**物(預披露)、眾**技(30**61)等;②采用“均投反對票達到一定次數,以指定一方實控人意見為準”的機制,如華**技(30**18)等。


(五)不提案+投同意票


從檢索的140個案例來看,其中有2個案例采用“不提案+投同意票”,即約定如協議各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針對相關事項均不提案;針對非協議各方提出的議案,只要一方投同意票,即對該事項按照同意意見進行表決。該機制在實踐中較為少見,無法達成一致的事項,各方均不提案,有利于公司穩健經營,但也會導致決策效率低下;針對非協議方提出的議案,僅需一方同意即協議各方均應投同意票,容易導致實控人一方拉攏非協議方進行有利己方的提案,并在股東大會/董事會投同意票,從而促使該議案獲得通過,導致公司決策缺乏公允性和透明性。


實踐中,如華**技(30**57)、海**技(30**15)等均是采用“一方同意一方反對/棄權,則投同意票;一方反對一方棄權,則投反對票”的機制。


(六)約定具體的歸票規則


從檢索的140個案例來看,其中有4個案例采用“約定具體的歸票規則”,即約定協議各方之間存在意見分歧時,通過具體的歸票規則逐步促使最終一致意見的形成。該等機制通過設置一系列具體的歸票規則,能夠確保公司實現有效決策,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現,但該機制的設置相對復雜,相當于上述意見分歧解決機制的排列組合。


實踐中,如沃**特(預披露)、嘉**份(60**82)、泰**份(83**78)、萬**技(30**80)等,均是在一致行動協議中約定具體的歸票規則,該等解決機制未明顯偏向上述任意一種機制,具有綜合性特點。


為便于讀者客觀感知,筆者將篩選出的140個公開披露案例[4]的分類統計情況圖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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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文歸納的六大類[5]意見分歧解決機制中,超半數案例采用(含區分事項)或調整為“以一方意見為準”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其他解決機制在披露案例中的占比也逐步降低。


四、審核關注要點


經查詢相關IPO案例,共同控制模式下,關于一致行動中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審核機構主要關注以下要點:


(1)披露《一致行動協議》的簽署背景、簽署時間、主要條款,一致行動的有效期限,一致行動人的決策機制,是否明確意見分歧或糾紛時的解決機制,協議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2)結合發行人經營管理及三會運作實際情況,說明《一致行動協議》簽署前發行人實控人的認定情況及依據,說明認定共同實際控制是否合理、依據是否充分,共同實控人間意見是否一致,協議簽署前后實控人是否發生變更。


(3)《一致行動協議》簽署后的實際履行情況,意見分歧解決機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存在意見分歧的情形;若有說明解決情況,分析說明共同實控人的一致行動關系是否持續、穩定,是否將對公司治理產生不利影響,是否存在無法形成有效決議而導致公司陷入治理僵局的風險。


(4)結合報告期內發行人公司治理情況、前后簽署的一致行動協議及補充協議約定的糾紛解決機制及實施效果;說明在共同實控人出現意見分歧情況下,協議約定的解決機制是否存在可能導致提案權或表決權無法有效行使的情形。


(5)結合公司章程、協議安排、發行人股東大會(出席會議情況、表決過程、審議結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會(重大決策的提議和表決過程等)、經營管理的實際情況,與實際控制人的親屬關系、在發行人的任職、持股比例,以及《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關于一致行動人認定相關規定,說明未將特定人員認定為共同實控人或一致行動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通過實際控制人或一致行動人認定規避同業競爭、關聯交易、資金占用、股份限售等監管要求的情形。


(6)最近3年公司控制權是否發生過變更及其依據,是否存在以簽訂《一致行動協議》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要求的情形。


五、實務建議


根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的要求,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科創板、創業板上市的,最近二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根據《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的要求,發行人應滿足最近24個月內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為了維護公司控制權的穩定,共同實控人在公司經營決策上應當保持持續且穩定的一致行動,避免出現意見分歧或意見不一致的情形;如發生公司僵局的情況,將嚴重影響公司經營管理及未來的上市計劃。一致行動協議中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作為維持發行人控制權穩定、避免“公司僵局”的重要約定,歷來是上市審核的關注重點,鑒于此,提出如下規范建議:


(1)核查共同實控人及其一致行動人(如有)間是否簽署《一致行動協議》,如未簽署,建議通過書面形式對共同實控人的經營決策權限進行明確約定;如已簽署,建議核查協議是否對發生意見分歧或者糾紛時的解決機制作出安排,如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建議各方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補充約定。


(2)取得公司三會文件及其他內部會議文件(如有),核查共同實控人在公司內部會議上的提案、投票及會議決議情況,核實共同實控人在公司經營決策等方面是否保持一致行動,在協議簽署后是否嚴格按協議約定履行;


(3)如報告期內存在意見分歧或不一致的情形,需進一步核實導致意見分歧的背景原因、處理方案及解決情況,并協商確定后續具體可行的解決方案,確保一致行動關系的持續、穩定。


(4)意見分歧解決機制的核心在于約定明確具體、具備可執行性,建議結合協議的締約人數、股權架構、人員履歷、專業分工、公司經營管理實際等因素,選擇符合實際且可有效執行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以確保公司控制權穩定。


六、參考案例


經查詢見微數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北京證券交易所、巨潮資訊等網站披露的公開信息,共同控制模式下一致行動中的意見分歧解決機制相關案例如下:


(一)以一方意見為準


1、全部事項,以一方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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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區分事項,以一方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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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調整,改為以一方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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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資本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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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數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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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提案+投反對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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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提案+投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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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約定具體的歸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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