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護好寒冬里的那縷溫暖—破產企業職工債權精點析解(二)
作者:賈麗麗 2023-01-18職工債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1]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排在第一順位清償的債權,職工債權的確認不僅涉及眾多勞動者利益,亦關涉剩余破產財產分配的問題。此外,職工破產債權的確認糾紛是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下屬與普通破產債權確認糾紛并列的糾紛類型,其作為人民法院專門設立的一級案由類型,對職工破產債權糾紛進行類型化研究在理論及實踐層面均具有重大意義,本文旨在根據破產受理后管理人處理職工債權確認中遇到的相關問題進行法律適用層面的探討,以求在職工債權處理問題上更加科學、規范和合理。
一、職工債權的種類及分配順位
(一)分配順位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故破產程序中的職工債權不必申報,在管理人列出清單并公示后自動生效。另根據第一百一十三條的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職工債權屬于第一順位可優先受償的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破產財產”不包括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已設立擔保的別除財產以及存在其他別除權的財產,比如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購房人優先權、抵押權等。 (二)職工債權種類 1.職工工資 職工工資應當計算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實踐中,企業進入破產程序至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往往破產企業已經停工停產,此時員工工資應當如何計算呢?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停工、停業的,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提供正常勞動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據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按照雙方新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沒有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勞動者基本生活費。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實踐中,針對非因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停產下的工資支付問題,全國部分省市做法亦與北京市相似,未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對于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未解除勞動關系前、勞動者待崗期間確未提供勞動期間可以按照雙方協商一致的標準支付。 2.社會保險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實行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后各種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繳納至何時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法復[1996]17號)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企業破產的,欠繳的社會保險統籌費用應當繳納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之日。該批復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一致。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因此,企業應在宣告破產后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及時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的轉移手續,待債權人會議審議通過后,將欠繳的社會保險向社保部門補繳。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因破產企業欠繳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屬于第二順位。也就是說破產企業單位應該為職工承擔的社會保險金部分不屬于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的第一順位,而屬于跟破產稅款同等順位。 3.經濟補償金 以員工與債務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內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的應發工資計算其月平均工資。若職工在債務人工作不滿12個月,按照其實際提供正常勞動的月數計算其月平均工資。若員工的月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確定其月平均工資。若員工的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度,則按照當地本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度確定其月平均工資。 4.住房公積金 參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國法院破產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27條的精神,“破產程序中要依法妥善處理勞動關系,推動完善職工欠薪保障機制,依法保護職工生存權.....。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按照債務人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清償。”據此,債務人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屬職工債權性質,按拖欠的職工工資性質在債權清償時進行清償。 5.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等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勞動部門出具的《工傷認定書》及 《勞動障礙能力鑒定結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到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在其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計算債務人依法應向工傷職工支付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 6.職工墊付的款項 首先,職工墊付的款項一般有職工為債務人采購、維修、加油、差旅費等,以及借款給債務人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實踐中,一般對于非用于職工方面的墊款,法院會認定為普通債權,例如,李洋與海南中度旅游產業開發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中,法院以在職期間的報銷款(職工墊付款)不屬于職工債權范圍,其無權在本案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中請求確認報銷款債權為由認定該請求不屬于受理范圍,并判決其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向管理人補充申報債權。[2]經檢索全國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中涉及墊付款的案例,多數法院會以職工要求確認其墊付的款項屬于普通破產債權的確認不屬于職工破產債權確認范圍為由不予處理。 此外,如果是第三方(包括職工)墊付用于破產企業清償職工破產債權所形成的的債權是否能夠視為職工債權優先受償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09〕36號)第二條第5款的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政府設立的維穩基金或鼓勵第三方墊款等方式,優先解決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問題,政府或第三方就勞動債權的墊款,可以在破產程序中按照職工債權的受償順序優先獲得清償。實踐中,由第三方墊資清償職工債權所形成的債權是否會認定為按照職工債權的受償順序優先清償呢?經筆者檢索全國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中涉及墊付款的案例,存在人民法院將第三方墊付款認定按照職工債權的受償順序優先清償的案例,法院認為第三方的墊付行為系優先保障了破產企業職工的權利,該行為導致企業對職工債務的消滅,由此產生新的債權與原來的職工債權應當具有同行地位,故該墊付的款項應認定為對破產企業的職工債權,應當優先清償。[3]從實踐中法院的認定來看,對于墊付款是否能夠按照職工債權的順位認定會綜合事實認定及司法解釋宗旨,如第三方墊資幫助勞動者及時獲得工資報酬,其相當于取代了勞動者的地位,則其因墊付行為使其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具有了與職工債權同等的優先受償權,而該認定引起的清償的變化并不影響清償能力和清償范圍,也不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將第三方墊付款認定按照職工債權的受償順序優先清償具有公平合理性,筆者建議第三方(墊付職工款項)與債務人簽署協議時,最好明確合同性質及墊付用途,如僅明確為借款協議,亦未明確借款用途的,存在被管理人或法院認定為普通債權的風險。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問題探析
(一)計算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的起算點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4]之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關系的,經濟補償年限自《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生效,那么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計算呢? 《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和支付系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執行,該規章雖于2017年11月24日被人社部宣布廢止,但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如案例(2013)民申字第894號[5],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予以連續計算。 但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會以2008年1月1日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起算點。如[6]在(2017)鄂民申922號案件中,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三條之規定,勞動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單位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導致勞動合同不能繼續履行,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判決“根據上述規定,在綜合考慮經濟補償金的性質、用人單位過錯程度和公平原則的基礎上,最高人民法院對于以上問題進行了明確,將勞動者請求經濟補償限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而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者工作年限的相應經濟補償,人民法院不應再予支持,即將該案經濟補償的起算點確定為2008年1月1日。” (二)計算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的終點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故勞動者在某一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終點一般為勞動合同解除日或終止日,筆者在《破產企業職工安置精點析解(一文)》中勞動合同的解除與終止部分所述,在認定破產企業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時間上,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宣告破產日認定勞動合同終止時間,依據管理人向勞動者發出解除通知時間認定解除時間。 根據筆者檢索全國職工破產債權中經濟補償案件情況,實踐中存在法院認定經濟補償工作年限的終點為破產受理日的案件,[4]該案中,破產企業編制了職工工齡確認表,該表計算工齡截止日為破產受理日并經全體職工簽字確認,法院再從職工工齡確認角度分析認定工作年限應當計算至破產受理日。此外,實踐中也存在法院將工作年限截止時間計至破產受理日后二個月,[5]法院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自破產受理后兩個月內未通知繼續履行的合同視為解除來認定計算經濟補償工作年限的終點,并在判決中明確該經濟補償的截止時間有利于管理人調查后及時列出職工債權清單,有利于破產案件的整體進度。但筆者認為,《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兩個月未通知視為解除的規定適用于民商事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若徑直適用《企業破產法》“視為解除”的規定不僅存在無法律依據的風險,在法理上亦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對于經濟補償金計算終點的認定,筆者建議管理人審慎適用《企業破產法》第18條。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實踐中對于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時間的處理認定上存有多種方式,筆者建議管理人還是應當履行合法的解除程序并明確解除理由,避免產生無謂的訴累,管理人可以從勞動者提供勞動的事實結合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從利益衡平角度做出對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或解除時間上提出穩妥、合理、經濟的處理方式。
三、其他職工債權問題探析
(一)退伍軍人軍齡是否作為計發經濟補償年限問題 根據《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相關規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另根據《關于復轉軍人軍齡及有關人員工齡是否作為計算職工經濟補償金年限的答復意見》(勞社廳函〔2002〕20號)(以下簡稱“《答復意見》”)一、關于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是否作為計發經濟補償年限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第三十七條以及國務院、中央軍委《關于退伍義務兵安置工作隨用人單位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意見》(國發〔1993〕54號)第五條規定,軍隊退伍、復員、轉業軍人的軍齡,計算為接收安置單位的連續工齡。根據《中華共和國兵役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軍人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退出現役后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因此,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計發法定的經濟補償金時,退伍、轉業軍人的軍齡應當計算為“本單位工作年限”。 此外,在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方面亦將軍齡合并計算,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關于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后財〔2015〕1726號)第十四條之規定,軍人退出現役后按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的,軍人退役基本養老保險補助年限與入伍前和退出現役后參加企業職工或者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另經筆者檢索全國認定退役軍人工作年限的相關案例,天津市司法實踐存在直接援引《關于復轉軍人軍齡及有關人員工齡是否作為計算職工經濟補償金年限的答復意見》作為依據、認定軍齡能夠作為計算經濟補償年限的案例。[9]故筆者認為將軍齡計入本企業工作年限、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計算軍齡部分具有相關法律依據,軍齡應當計為工作年限的一部分。 (二)其他債權人是否有權對職工債權提異議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2019〕3號)第八條之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根據第九條之規定,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將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將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本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將債務人列為被告。故債權人有權對債權表中記載的其他債權提異議,那么債權人是否有權對職工債權提異議呢? 筆者認為職工債權具有優先性,職工債權的認定會影響到在其順位之后的債權人的利益,況且債權人之間的關系系“此消彼長”的關系,因此從法理角度,筆者認為其他債權人有權向職工債權提起異議。需要注意的是,提債權異議是提起債權確認之訴的前置程序,在沒有對更正后的職工債權向管理人提出異議的情況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存在被駁回起訴的風險。[10]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及相關法定福利是否屬于職工債權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在破產財產第一位清償的職工債權包括: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對于職工債權范圍的界定不僅影響債權的清償順位即職工的實體權利,并且會影響該請求是否屬于職工債權確認糾紛的受案范圍的認定即職工的程序權利。《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并未直接規定其他屬于勞動合同法保護的其他權利,例如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未休年假工資等是否屬于企業破產法中第一順位清償的職工債權的范圍呢? 根據筆者檢索司法實踐中的案例情況[11],1、對于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性質并非勞動者的勞動所得,而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的一種懲戒,其目的在于提高書面勞動合同的簽訂率,明晰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非勞動者可以從中謀取超出勞動報酬的額外利益。故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屬懲罰性賠償,并非職工工資,亦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范圍。2、對于未休帶薪年假工資是單位支付勞動者未享受帶薪休假的福利性補償,并非職工工資,亦非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所列范圍。因此提示管理人在界定職工債權的范圍上需要注意。 (四)破產程序中的工傷處理問題 針對已經進行工傷認定的人員,按照法律規定分別從工傷保險基金及用人單位(破產企業)支付,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按照職工債權進行處理具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針對事實上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發生傷害但未予進行工傷認定、工傷鑒定的人員,是否有權主張進行工傷賠償、按照職工債權進行認定呢? 根據筆者檢索案例情況,首先,根據《國務院關于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4]59號)的相關規定,如職工系已經辦理了退休手續或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職工,其無權主張《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相關補償。[12]其次,在全國司法實踐案例中,未經工傷認定但存在工傷事實的案件中,往往存在破產企業與員工進行協商、就賠償標準達成一致的情況,故在破產職工債權確人糾紛案件中,法院認定破產職工債權時會依據雙方原達成一致的賠償標準進行認定,而對于職工主張進行工傷認定、按照傷殘等級進行賠償的主張不予認可。[13]此外,在雙方并未達成賠償協議、但破產企業認可未申請工傷認定的員工為工傷的情況下,法院會認可該情形下要求賠償因工傷造成的損失,屬于職工的勞動債權。對于工傷賠償的標準參照雇員損害賠償規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定的標準。[14] 故根據上述司法實踐中認定未申請工傷認定職工債權情況,筆者認為,首先去了解破產企業是否認可該職工屬于工傷,避免虛假申報。其次,如破產企業認可并存在賠償協議,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標準對職工債權予以審核確認。最后,如無協議又確屬工傷的情況下,管理人可以參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予以計算。此外,鑒于客觀上在現實中確有一些職工在工作中受傷致殘,但因用人單位原因未予繳納工傷保險導致不能享受工傷待遇,管理人可以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嘗試進行工傷鑒定,以明確傷殘補助的金額、確保職工債權金額的明確。 (五)破產企業欠繳或未繳社保,社保損失如何處理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三條之規定,對破產企業欠繳的除第一款規定的社保債權系屬于與稅款債權并列的順位,而在破產程序中往往都存在企業欠繳員工社保的情況。筆者認為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用,破產企業應該補繳,只是在實踐中有法院認為社保損失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而不予支持[15]。另根據筆者檢索全國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情況,法院一般首先會對雙方勞動關系狀態進行確認,實踐中針對企業長期欠繳社保的企業因停工停產與勞動者往往處于“長期兩不找”的狀態,法院據此認定雙方勞動關系處于中止履行狀態,故不予支持雙方勞動關系中止期間未繳納社會保險的損失。[16]根據實務情況,筆者建議在管理人接管后,應當及時至社保經辦部門辦理社保減員手續,避免破產受理后仍負有繳納社保的義務,導致欠繳社保的風險,及時對賬戶進行處理。
四、以案明理之債務人財產無法支付職工債權的處理思路探究
(一)經典案例解析--案情簡介[17] 世紀之星服裝廠為一家個人獨資企業,2015年其投資人王國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該服裝廠停止生產、負債累累,于同年12月底被原職工申請破產并于2016年被法院受理破產清算。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對世紀之星服裝廠進行了相關調查,發現其唯一資產為設立了抵押的房地產一處。且法院曾在之前的執行案件中對該房地產進行過處置,三次公告拍賣均流拍。 高額的職工債亦是本案的一項主要工作。因破產財產設立了抵押,如果按照一般破產程序進行,職工債權受償比例將會極低。為此,管理人通過與政府、抵押權人進行溝通,從抵押處置款中支出200萬元,優先處理職工債權。且作為對抵押權人的補償,管理人自愿放棄了抵押財產處置款受償的權利。最終,管理人圓滿地解決了員工的訴求,維護了社會穩定。 (二)案件亮點與實踐經驗 上述案件存在以下特點:第一,涉及欠薪職工數量較多,且金額較大;第二,有價值的破產財產均設立了抵押,若對抵押權人優先于職工債權人進行清償,職工債權將面臨清償率極低甚至為零的風險。對此,管理人從實際情況出發,積極思考應對策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圓滿地化解風險,完成了任務: 首先,積極與各方主體進行溝通。在以上兩個案件中,管理人均積極與債權人、職工、抵押權人、政府有關部門保持良好的溝通與聯系。在人民法院的領導指揮下,整合現有資源,妥善處置了職工債權,保證了破產程序的有序進行。 其次,善于平衡抵押權人與職工債權人的利益,最終使抵押權人同意讓渡部分利益給職工債權人,保障了職工債權的清償率。 最后,能夠從大局出發,犧牲部分自身利益。比如,為進一步提高職工債權清償率,向職工讓渡管理人報酬;為使抵押權人同意讓渡抵押權,自愿放棄對處置抵押財產的報酬等。 作為金融機構,一般的角色是這類案件中的抵押權人。作為抵押權人,只有積極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才能共同推進破產程序的進程,盡早獲得清償。從社會責任出發,讓渡部分抵押權不僅可以保護廣大職工的利益,更進一步地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體現了金融機構的大局觀和責任觀。
五、結語
本文針對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后涉及到的職工債權相關問題進行了梳理并總結,旨在處理相關職工債權處理問題上更加科學、規范和合理,是和諧解決勞資關系,維護社會穩定性的重要內容。企業破產情形下,對職工而言,猶如進入寒冬,法院、管理人乃至政府應盡職盡責,共同呵護好寒冬中的那縷溫暖!
感謝另一作者時雪晴對本文做出的貢獻
注釋 [1] 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 [2]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7)瓊02民初55號李洋與海南中度旅游產業開發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訪問時間:2020年11月15日。 [3]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20)蘇02民終2419號謝怡菲與江蘇裕華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訪問時間:2020年11月15日。 [4]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5]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3)民申字第894號艾國棟與北京齒輪總廠勞動爭議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8日。 [6]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7)鄂民申922號陳軍、武漢廣場管理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8日。 [7]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6)粵17民終613號黃美元、廣東陽江龍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8日。 [8]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9)浙0482民初4513號吳林珍與浙江華人國際置業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8日。 [9]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20)津02民終33號唐瑞彬、天津一商茶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二審民事判決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8日。 [10]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20)鄂28民終170號劉國剛、來鳳安普羅(集團)食品開發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8日。 [11]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7)津02民初788號肖輝與中金再生資源(天津)投資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3日。 [12]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4)沈中民五初字第1號佟玉宣與沈陽五行藥業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8日。 [13]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8)冀0821民初1823號宋治學與承德縣森豐礦業有限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3日。 [14]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2)濟中區民初字第1052號盛愛榮與濟寧市市中區供銷總公司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3日。 [15]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7)遼01民終5102號沈陽北方交通重工有限公司、許宏濱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3日。 [16] 案件來自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2017)晉01民初735號楊貴英與太原液壓機械廠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訪問時間:2020年10月23日。 [17] 張宏偉,樓東平:《形而上與形而下-企業破產法的理論探索與實踐創新》,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4月,404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