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承辦家事業務應注意的幾個細節
作者:郭璇玲 2021-12-31近年隨著私人財產積累明顯增加、理財方式多種多樣、財產類型日漸繁多,離婚和繼承案件爭議越來越大,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數量也明顯增加。家事業務做專、做精,不僅在于準確理解當事人的需求、制定全面的服務方案,還應注意細節的把控。
一、離婚協議條款設計應注意的細節 1.慎用兜底條款 當事人往往容易忽略家事協議的嚴謹性。當離婚協議約定不清晰、不嚴謹、不完整時,就很容易出現爭議。尤其是遇上離婚后財產快速增值等情形的,更是分分鐘引發訴訟,審理起來難度也不小。 目前網絡上、民政局都有很多現成的離婚協議書范本,隨手可得,在當事人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加之認為雙方已經協商一致、不存在爭議,直接套用“男方名下財產歸男方,女方名下財產歸女方”這類簡單粗暴的兜底性條款,很容易埋下隱患。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原告無一不是以“夫妻一方隱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為由提起訴訟。離婚后財產糾紛的爭議焦點在于離婚時雙方是否知悉該財產、該財產是否已經分割完畢,而兜底條款對于證明對方“知情且已分割清楚”所負的舉證義務,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也有采用表述相對嚴謹的條款如“男、女雙方一致同意: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及對以下所列財產的分配之外,雙方均放棄對對方名下其他的、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后獲得的財產要求分配或補償的權利,并承諾在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收到對方支付的相應財產或經濟補償款項后,不再就該財產主張任何權利。”該條款比前述條款相對細致一些,但仍然無法證明離婚時雙方對共同財產的“知情”。 對于擁有較多私人財產的當事人,如果既分割清楚,又想要保護隱私,不愿意暴露過多的財產信息,筆者建議除了簽署《離婚協議》之外,離婚雙方還可以通過另外簽訂《財產清單》的方式對價值較大的財產進行書面確認。這樣既可以確保在離婚時雙方都明確已知悉各自名下財產情況,避免日后糾紛,又可以有效保護家庭隱私。 2.考慮日后的可執行性 無論是財產協議、訴訟請求、還是調解條款的設計,一定要考慮日后的可執行性。??不少夫妻會在離婚時的談判、調解過程中,設想各種各樣的可能,甚至將孩子未來十年、二十年乃至更長時間的相關事宜都進行設計和安排。這些想法最終落實到條款設計時,建議交由律師把控。如對方一旦違約,該條款起訴到法院后應能得到支持并具有可執行性。如果不能,則該條款就沒有意義。 二、代理家事訴訟應注意的細節 1.訴訟請求要完整 ??無論是離婚案件還是繼承案件,很多當事人因并不掌握全部財產情況,或者是為了節約訴訟成本,起訴時在訴訟請求中只列明部分財產,且財產的價值也是暫定的,待通過法庭調查和審理弄清財產情況,在雙方確認或評估確定財產價值后,再明確或增加訴訟請求。 ??以此種方案提起訴訟的,代理人需及時通過書面方式,全面、完整地列明??訴訟請求,避免遺漏。近年來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亦明顯體現了法官的審判中立原則及代理人的盡職代理職責,需要特別留意。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修改前,法官在審理家事案件過程中如遇到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證據規定(2019修正)》修改后,取消了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應當將法律關系性質或者民事行為效力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如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第一審程序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該規定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法院“突襲裁判”,同時增加了代理人的職責,加大了代理人的風險。 2.訴訟請求要具體 訴訟請求要具體是指明確起訴所要解決的問題,即對追求的民事權益、要求對方承擔的責任形式及內容予以明確化和細化。 以撫養費糾紛的訴訟請求為例,很多當事人都會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費用支付的截止時間,通常為年滿18周歲且具有獨立的生活能力,但撫養費的起付時間和支付方式經常會被忽略。這些當事人認為撫養費的起付時間就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時間,但從起訴到離婚判決生效的期間,存在多種可能。例如,提起離婚訴訟前對方已經不再支付撫養費,或者在接到離婚訴訟材料后開始停止支付、拖延支付撫養費、甚至減少支付撫養費。如離婚訴訟過程持續較長時間,而訴訟請求中又未明確撫養費支付的起始時間,就會出現訴訟期間的撫養費無法得到支持的情況,導致該期間的撫養費不得不再以撫養費糾紛為由另案起訴。 因此,為避免增加當事人的訴累,訴訟請求中應明確撫養費支付的起止時間以及具體的支付方式。可供參考的表述為“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女XXX由原告撫養,由被告自XX年XX月XX日起每月X日前支付撫養費人民幣XX元,直至婚生子/女年滿18周歲且具有獨立生活能力之日止。” 3.訴訟請求計算要清晰 家事案件無論是離婚、繼承還是分家析產糾紛,最重要的工作就是“查賬算賬”。只有全面、完整、清晰地梳理財產清單,才能有理有據地區分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財產,準確計算各方可分割、可繼承的財產份額,確定各方依法可獲得支持的財產分配方案。通過表格將計算基數、計算標準、起止時間等計算要素和計算公式予以清晰、明確,才能方便法官和對方進行核實與確認,有助于減少分歧,推動案件更高效解決。 無論作為原告還是被告,把“賬”算清楚并提供給對方當事人都有助于讓雙方快速認識到彼此訴求的差異所在,有助于促進協商乃至達成調解,從根本上解決糾紛。 4.訴訟請求要獨立 家事案件中涉及多項訴訟請求時,部分當事人會將多項具有不同請求權基礎的訴訟請求列于一項中,例如在一項訴訟請求中既要求支付現金存款補償又要求支付精神損害賠償,合計人民幣若干元。雖然現金的金額可以合并,但是兩個款項的性質完全不同,合并請求缺乏內在邏輯。再如,部分當事人會在一項訴訟請求中既主張取得A公司股權,同時又要求分割B公司股權的對應價值。在法官詢問另一方是否同意對方某項請求時,另一方只同意該項的部分而無法同意全部訴求,給溝通和計算造成不必要的復雜化。因此,在法律上??能夠獨立區分的訴訟請求,建議都分項列舉。 三、注重庭前準備工作,以和為貴 1.做好庭前準備工作 完整的訴訟方案一定包含了起訴前的??訴訟方案、訴訟過程中的方案以及結案后執行階段的方案。筆者的經驗是,將前期的證據搜集、財產梳理、法律分析和訴訟方案的設計作為工作的重點。前期工作做好充分準備,后續工作自然水到渠成。 2.把握好協商談判的時機 家事處理以和為貴,筆者一直認為友好協商、調解結案是解決家事糾紛的最好方式。在處理家事案件過程中的任何一個階段,都不要放棄協商和解,尤其要把握好兩個關鍵的時間節點。第一個關鍵點是訴前聯調階段,如能在正式立案受理之前解決糾紛,不僅能讓當事人避免留下訴訟案件記錄,還能為當事人節約訴訟費用;另外一個協商談判關鍵的時間點是開庭后判決前,此時案件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各方對于判決結果有了相對清晰的預判,當事人相對更容易綜合考慮相關因素進行選擇與妥協。 對于很多企業家、社會名人來講,如果能夠通過調解結案,其個人隱私包括財產信息、婚戀信息等具體案情都可以得到最大限度的保密,避免被更多外人所知悉。而如果判決結案,則將面臨裁判信息公開的風險。即便裁判文書隱去了當事人的姓名,但結合相關信息部分知名企業家還是很容易被公眾辨認猜測,導致對企業家本人及其所經營的企業均造成不必要的負面影響。因此,辦理家事案件時一定要精準把握談判的時機,這樣才能有效促進案件妥善解決。 3.訴狀的技術性處理 因起訴狀的部分內容會被摘取放入判決書中,所以并非將對方所有的惡行罪狀羅列越詳盡就對己方越有利,尤其涉及個人隱私問題更要慎重。弓引而不發時是談判良機,??核武器擁有的意義在于震懾而不在于使用,因為核武器一旦引爆了之后,結果一定是玉石俱焚、兩敗俱傷。家事糾紛中如果雙方過早地“??把臉撕破”,信任和親情基礎一旦盡數摧毀,后續就很難再有協商談判的空間。因此,在草擬起訴狀時,對事實與理由部分的陳述應斟酌確定,必要時作技術性處理,涉及個人重要隱私的內容不建議羅列在訴狀中。凡事留有余地,時刻海闊天空。 律師代理家事業務,細節很重要。只有注重了細節,才能更好掌握案件主動權,才能更好地服務當事人,在代理過程中游刃有余,解決當事人內心的真實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