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企業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盡職調查指引
作者:虞正春 海瀟昳 虞立群 2022-07-28導語
2022年6月10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了《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適用指引第7號——醫療器械企業適用第五套上市標準》(以下簡稱“《第7號適用指引》”),為計劃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申報IPO的醫療器械企業提供了具體指引,這對于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規模的硬科技醫療器械企業來說,無疑是一項重大利好。 本文依據《第7號適用指引》的具體規定,同時參考市場相關案例,梳理醫療器械企業在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整理出一份盡職調查指引,在判斷企業與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的適配度、識別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上拋磚引玉。 根據《第7號適用指引》,可從以下7個方面對醫療器械企業進行核查。
一、發行人符合國家產業創新戰略
《第7號適用指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發行人應當符合國家醫療器械科技創新戰略,擁有關鍵核心技術等先進技術,科技創新能力和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突出,醫療器械產品具有顯著的檢驗檢測、診斷治療、健康促進等價值。 當前我國醫療器械行業相關的戰略文件包括《“十四五”醫療裝備產業發展規劃》《“十四五”醫藥工業發展規劃》《“十四五”生物經濟發展規劃》《“十四五”國民健康規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2018)》等。 以《“十四五”醫療裝備產業發展規劃》為例,該規劃指出,“十四五”期間醫療裝備產業的重點發展領域有診斷檢驗裝備、治療裝備、監護與生命支持裝備、中醫診療裝備、婦幼健康裝備、保健康復裝備、有源植介入器械。另外,該規劃表明,針對“大衛生”“大健康”發展需求,需加快培育醫療裝備發展新模式、新業態,推進“5G+醫療健康”新模式發展、推進居家社區、醫養康養一體化發展、提升緊急醫學救援能力。 醫療器械企業及各中介機構應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主要產品、經營模式等情況,核查其是否符合我國醫療器械產業科技創新戰略。
二、核心技術產品屬于政策鼓勵支持范疇
《第7號適用指引》明確規定,發行人的核心技術產品應當屬于國家醫療器械科技創新戰略和相關產業政策鼓勵支持的范疇。 在確定發行人核心技術產品是否符合前述條件前,需要確定發行人的核心技術產品是什么。參考市場相關案例,各個項目對核心技術產品的認定標準雖有差異,但都離不開“核心技術”。因此,核心技術產品最基本的認定標準是該產品運用了發行人的核心技術,每款核心技術產品都應與發行人一項或多項核心技術相對應[1]。 除上述最基本的認定標準外,還需要注意該產品及對應的核心技術是否由發行人自主研發取得、發行人是否完整擁有該項技術和產品的權益。若相關技術及對應的產品為合作研發或授權引進,則將該產品認定為核心技術產品的合理性可能會受到質疑。參考益方生物(688382.SH)項目,其在問詢中被問到對于公司與合作方共同擁有相關權益的某項產品,將其認定并披露為核心產品是否具備合理性;而海和藥物亦因其已開展二期以上臨床試驗的“核心產品”均源自授權引進或合作研發,被認為未能準確披露其對該等核心產品是否獨立進行過實質性改進、對合作方是否構成技術依賴而被終止審核。 在確定了核心技術產品的基礎上,需要進一步確定核心技術產品是否屬于國家相關戰略規劃或產業政策所鼓勵支持的醫療器械產品范疇。 根據《第7號適用指引》的規定,相關戰略或政策所鼓勵支持的醫療器械產品主要包括先進的檢驗檢測、診斷、治療、監護、生命支持、中醫診療、植入介入、健康康復設備產品及其關鍵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和基礎材料等。結合《“十四五”醫療裝備產業發展規劃》,上述《第7號適用指引》所列舉的醫療器械有以下具體方向可供參考:

醫療器械企業及各中介機構可參考上述產品方向對企業的核心技術產品進行核查。
三、核心技術產品研發取得階段性成果
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醫療器械產品[2]注冊需要完成產品技術要求、產品說明書和標簽的編制、開展非臨床研究、進行產品檢驗并取得檢驗報告、進行臨床評價(如屬于免于臨床評價情形的可不進行臨床評價,如臨床試驗屬于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的,還應當經批準)、建立與產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待上述準備工作完成后向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并提交產品風險分析資料、產品技術要求、產品檢驗報告、臨床評價資料、產品說明書以及標簽樣稿、與產品研制、生產有關的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及證明產品安全、有效所需的其他資料。 根據《第7號適用指引》第四條,要證明發行人的核心技術產品研發已取得“階段性成果”,發行人需至少有一項核心技術產品(1)已經通過產品檢驗及臨床評價,(2)或已滿足申報注冊的其他要求,不存在影響產品申報注冊和注冊上市的重大不利事項。 (一)已經通過產品檢驗與臨床評價 在此情形下,各中介機構應當重點核查發行人核心產品的檢驗報告、臨床評價資料。檢驗報告可以是自檢報告或是委托有資格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如臨床評價系通過開展臨床試驗完成的,相關資料包括臨床試驗方案、倫理委員會意見、知情同意書、臨床試驗報告,如臨床評價是通過同品種醫療器械臨床文獻資料、臨床數據進行分析評價的,相關資料則包括產品對比、臨床數據分析評價、存在差異時的科學證據以及評價結論。 (二)滿足申報注冊的其他要求且不存在重大不利事項 在此情形下,各中介機構可以重點核查發行人核心產品在申請產品注冊時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具體可參考《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之附件“5.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及說明”,核查發行人的前述注冊申報文件是否符合條件,以確定是否滿足申報注冊要求。 同時,發行人不得存在影響產品申報注冊和注冊上市的重大不利事項。例如,1產品在臨床試驗期間出現大范圍相關嚴重不良事件或者其他重大安全性問題,2臨床試驗申請資料虛假或已有最新研究證實原批準的臨床試驗倫理性和科學性存在問題,3已受理的注冊申請中對擬上市銷售醫療器械產品的研究及結果無法證明該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4已受理的注冊申請質量管理體系核查不通過或拒絕接受質量管理體系現場檢查,5已受理的注冊申請資料虛假,6已受理的注冊申請資料內容混亂、矛盾、不能證明產品安全、有效、質量可控。
四、市場空間大
參考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的企業案例,關于市場空間的核查,往往需要結合未來幾年發行人核心產品適應癥或適用場景的人次數據、該類產品的治療滲透率、該類產品的市場單價等測算出該類產品所處細分行業的整體市場規模及未來幾年的發展情況。 關于市場空間的測算一般需由專業的咨詢機構出具相關研究報告,但保薦人、律師等中介機構應當保持職業懷疑,履行必要的調查、復核工作,包括全面閱讀相關研究報告,核查前述機構的專業資質、經驗及獨立性,核查該專業意見是否屬于該機構的專業領域并具有相應的資料支持。律師還需要對第三方數據的來源、權威性與真實性及其是否來自于付費或定制報告等發表意見。
五、技術優勢明顯
根據《第7號適用指引》第六條的規定,發行人可結合核心技術與核心產品的對應關系,核心技術的獲取方式、形成情況及先進性,與境內外競爭對手的比較情況,技術儲備和持續研發能力,以及核心技術人員情況等多個方面來論證其是否具備明顯的技術優勢。 (一)核心技術相關核查事項 核心技術是科創型公司安身立命的基礎。在對是否具備明顯技術優勢進行盡職調查的過程中,首先需要關注發行人核心技術與核心產品(包括已上市以及在研)的對應關系。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的規定,發行人應當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即發行人主要的生產經營能夠以核心技術為基礎,將核心技術進行成果轉化,形成基于核心技術的產品(服務);若發行人核心技術尚處于研發階段,其主要研發投入均應當圍繞該核心技術及其相關的產品(服務)。核查核心技術與核心產品的對應關系,一方面有助于判斷發行人是否主要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另一方面能夠避免出現發行人為滿足審核對于應取得的相關專利數量的要求以與主營業務、核心產品無關的技術“濫竽充數”的情形。 其次,需要關注發行人對其核心技術制定及實施的保護措施,是否所有核心技術均已申請專利并形成有效的保護,對于未申請專利的核心技術是否已采取其他保護措施(例如簽訂保密協議),核心技術是否存在泄密、流失等風險。 此外,還應當對發行人核心技術的獲取方式等情況進行核查。各中介機構首先應當關注核心技術是否由發行人自主研發取得;若非自主研發,而是通過授權引進、合作研發等方式取得的,則需進一步核查發行人簽署的相關授權許可協議、合作研發協議,明確發行人就該核心技術所享有的權益范圍,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對于授權引進的核心技術,尚需進一步關注發行人是否獨立進行過實質性改進[3],是否對第三方存在技術依賴,是否具備獨立研發能力。 (二)與競爭對手比較情況核查事項 與競爭對手的比較可存在兩種情況。第一是市場上已有相同/相似醫療器械產品上市,則需對競爭對手的市場份額、產品銷量以及產品各項技術指標、產品性能及工藝的情況與發行人的對應情況(如有)進行核查、比較,以論證發行人存在競爭優勢;第二是尚未有該類醫療器械產品上市,則需對發行人與競爭對手各自的研發階段、進展狀況及相應人員、經費的投入情況進行比較,同時結合發行人核心在研產品的適應癥范圍、產品設計、當前研發所展現的效果及安全性等,論證發行人核心技術的先進性及競爭優勢。 (三)技術儲備及核心技術人員 技術儲備方面,需要關注發行人的在研產品情況,包括在研產品的數量及進展情況,在研產品的生產工藝,研發過程是否嚴格遵循注冊檢驗、臨床評價、質量管理等相關法律規范的要求,在研產品擬開發的適應癥、所涉及的細分領域等。 要判斷發行人是否具備持續研發能力,根本在于其研發團隊的研發能力以及發行人對研發的投入、制定的激勵政策等。因此,核查的重點包括:(1)核心技術人員,包括核心技術人員的學歷、工作背景及工作經驗;核心技術人員取得的研發成果,其研發成果是否與原單位的職務發明相關、是否與原單位之間存在權屬糾紛、是否存在侵權風險;核心技術人員是否仍負有原單位的競業禁止義務、保密義務等;核心技術人員是否同時在其他企業、機構、高校兼職或提供服務;核心技術人員的穩定性,是否存在人員流失風險,發行人是否存在對核心技術人員的依賴;報告期內核心技術人員的變化,核心技術人員的離職是否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2)研發投入與激勵措施,包括發行人的研發費用及其占營業支出的比例;是否針對核心技術人員采取股權激勵措施,以及股權激勵計劃制定和實施的合規性、有效性,是否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關于核心技術或產品的研發,是否針對研發人員制定了獎勵措施、政策,以及具體的實施情況。
六、不存在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根據《第7號適用指引》第七條的規定,發行人應當不存在核心技術產品研發失敗、主要業務或產品商業化生產銷售預期明顯不足等可能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 醫療器械產品從研發到最終成功商業化的過程中存在諸多不確定性,任何一個環節的失敗都可能導致整個產品的失敗。 首先是核心技術產品的研發。發行人的核心技術產品仍處于研發狀態的,各中介機構應當注意核查發行人歷史上是否存在核心技術產品研發失敗的情形及失敗原因;發行人核心技術產品在研管線的數量及所處研發階段,所處研發階段越早,所面臨的不確定性風險就越多;發行人核心技術產品與同類產品的研發進度及節奏,是否存在明顯滯后或延誤;同時還需要關注同類或類似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情況。 其次是發行人主要業務或產品的生產銷售預期。發行人的產品成功注冊后,尚需取得生產、經營許可證方可進行生產、銷售,中介機構應當注意核查發行人相關許可證的取得情況以及取得許可之前是否存在違規生產、銷售的情形,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取得相關資質的風險;發行人是否已就生產環節進行了相關安排,是否計劃自行建設生產廠房、具體進展如何,是否存在無法按期推進的風險(包括立項審批、拿地、建設審批及驗收、取得認證等);以及發行人產品的商業化推廣方式及具體情況,是否已經建立完善的商業化團隊。 除上述兩個方面之外,醫療器械企業及各中介機構還應當對照《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中列舉的其他可能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逐項進行核查、判斷。
七、信息披露
《第7號適用指引》第八條要求“發行人應當客觀、準確披露研發的核心技術產品及其先進性、研發進展及其階段性成果、審批注冊情況、預計市場空間、未來生產銷售的商業化安排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面臨的研發失敗、未能如期獲得注冊、產品銷售達不到預期等風險因素。” 此處的信息披露要求可分為兩點:首先是以前述對發行人核心技術產品、階段性成果、市場空間、技術優勢及持續經營能力等方面的充分核查為基礎,對核查的客觀事實進行準確披露;其次則是在前述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對相關風險進行真實、完整、準確的披露。這里體現了注冊制下完善信息披露的要求。
結語
《第7號適用指引》對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進行了拆分和細化,對醫療器械企業適用第五套上市標準給出了指導意見,有相應上市規劃的醫療器械企業可在《第7號適用指引》的基礎上明確其發展方向、打好基礎,各中介服務機構也應當依據《第7號適用指引》對醫療器械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幫助判斷相關企業與第五套上市標準之間的匹配程度,更好地為相關企業提供專業服務。 《第7號適用指引》的出臺放寬了尚未形成一定收入規模的醫療器械企業的“上市之路”,為該等企業提供了直接融資渠道、拓寬了其發展空間,能夠使其進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響力,同時增強我國醫療器械企業活力、助力我國醫療器械向產業鏈價值鏈中高端邁進。 其他有關醫藥大健康企業科創板上市的關注要點,敬請閱讀我們編著的《讀懂醫創板|醫藥大健康企業科創板上市案例解析》。

注釋 [1] 核心技術與核心技術產品的對應詳見本文“五、技術優勢明顯”部分所述。 [2] 第一類醫療器械產品(包括境內及進口)實行備案管理,不涉及注冊事項。 [3] 相關案例詳見本文“二、核心技術產品屬于政策鼓勵支持范疇”部分所提及海和藥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