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筆記1:從2018年至今的海關相關規定看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
作者:賈小寧 寧靜 2021-10-262018年起,海關把前期試點的“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以下簡稱“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推廣至全國海關。此后三年多,海關圍繞著如何完善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出臺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措施。時至今日,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早已覆蓋全國,新監管理念下,海關對加工貿易的監管無疑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那么:
什么是海關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
海關發布了哪些與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有關的重要規定?
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的政策要點是什么?
對此,我們系統梳理了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改革以來海關發布的重要規定,根據內在邏輯對規定的要點進行提煉總結和簡要評析,方便大家在茫茫規定的海洋里抓住重點,為己所用。這也是筆者采用“海關筆記”形式寫作的初心吧。 本期關鍵詞:加工貿易 新監管模式 規定 概要及簡評 一、什么是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 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是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背景下,海關監管新體系在加工貿易領域的體現。 從海關立法層面看,“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1]的表述見于《關于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9號),某種意義上,意味著從政策規定層面拉開了海關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試點的序幕。 即便從字面意思也不難理解,之所以稱為“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相較于以合同為單元進行管理,海關在該監管模式下,實施以企業為單元,以賬冊為主線,以與企業物料編碼對應的海關商品編號(料號)或經企業自主歸并后形成的海關商品編號(項號)為基礎,周轉量控制,定期核銷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二、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改革的歷程回顧 改革,就是破立相隨。回顧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的改革,情理之中的一條試點、擴大、推廣與立法相隨的歷程。 圖1: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改革節點回顧 1.開始試點:2017年8月1日 試點海關:天津、沈陽、南京、杭州、武漢、拱北、黃埔、重慶、成都海關。 企業范圍:部分電子化手冊管理模式的企業 業務范圍: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余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等。 2.擴大試點:2018年3月5日 試點海關:天津、呼和浩特、滿洲里、沈陽、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杭州、寧波、合肥、廈門、南昌、青島、鄭州、武漢、廣州、深圳、拱北、黃埔、湛江、南寧、重慶、成都、西安、烏魯木齊。 企業范圍:各試點海關結合實際選擇的有需求且符合要求的加工貿易企業。企業需是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的; (2)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業務范圍: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余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本企業或本集團的售后維修等。 3.全面推廣:2018年6月21日 推廣范圍:全國海關 企業范圍:實施新監管模式改革的企業,必須是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的; (2)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的。 業務范圍: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余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本企業或本集團的售后維修等。 4.通過立法固化改革成果 具體見本篇第三部分。 三、與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改革有關的海關規定概要及簡評 梳理起來,除了吹響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改革試點號角的規定是在2017年發布外,其他的規定均在2018年、2019年、2020年陸續發布。筆者將與加工貿易新監管改革有關的重要規定列表如下,并從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的確立、新監管模式的立法完善、新監管模式與其他海關改革措施的疊加效應三個維度進行相關規定的摘要和簡評。 表1:與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改革有關的重要海關規定 (一)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的確立 1.所涉規定 關于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9號) 關于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模式改革擴大試點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號) 關于全面推廣以企業為單元加工貿易監管改革(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59號) 2.當前視角下的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要點 (1)企業資質要求。實施新監管模式改革的企業,必須是以自己名義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生產型企業,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1)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認證及以上的,或者2)海關信用等級為一般信用企業,且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滿足海關監管要求。 (2)覆蓋業務范圍。賬冊設立(變更)、進出口、外發加工、深加工結轉、內銷、剩余料件結轉、核報和核銷、本企業或本集團的售后維修等。 3.簡要評議 (1)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是全國通關一體化改革在加工貿易領域的體現,相關舉措無不貫穿著海關全面深化“放管服”、促進貿易便利化、引導企業自律管理與提升監管效能的理念。 (2)本部分的三個公告在立法層面上通過層級遞進的方式完成了海關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的全面推廣。2017年第29號公告是改革試點的開始,2018年第19號公告則進一步擴大改革試點范圍,到了2018年第59號公告,實現了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在全國海關范圍內的推廣。 (3)目前的業務覆蓋范圍相較試點之初,增加了“本企業或本集團的售后維修等”內容,可以說基本覆蓋了海關加工貿易基本業務環節。 此外,2021年10月15日起,海關總署全面推廣了企業集團加工貿易監管模式。該模式下,海關以“企業集團”為單元,實施整體監管,也因此企業集團成員間享有更多的優惠措施,比如保稅料件可在集團內企業之間進行流轉使用,加工貿易貨物可以在集團內企業向海關備案的場所自主存放;保稅料件符合料件串換監管要求的,集團內企業可根據生產實際自行串換、處置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已經公布,將于2021年11月1日起實施。新辦法對原來的海關企業信用管理制度進行了調整,簡化了企業信用等級的層級劃分,除了高級認證、失信企業外,其他企業實施常規的管理措施。也就是說,取消了一般認證企業、一般信用企業的劃分,這兩類企業將實施“常規的管理措施”。“常規的管理措施”究竟是什么,有待關注海關進一步的配套規定。 (二)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的立法完善 1.所涉規定 關于加工貿易監管有關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4號) 關于精簡和規范作業手續、促進加工貿易便利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18號) 關于公布《海關總署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的令(海關總署令第247號) 2.《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立法沿革 目前的《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2]于2014年公布實施,此后經過了4次修訂,每一次修訂都是海關將經實踐檢驗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到立法層面的過程,也是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在立法上逐步完善的過程。具體的立法沿革如下: 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2014.03.12發布] 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2017年修訂)[2017.12.20發布] 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2018年5月修訂)[2018.05.29發布] 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2018年11月修訂)[2018.11.23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2020年修訂) [2020.12.23發布] 3.簡要評議 (1)《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立法沿革體現著海關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理念。圍繞前述理念,海關在實踐中推出了很多舉措,究其根本都可以歸結到“精簡與規范作業”、“促進貿易便利化”上來。可以看到,當這些舉措經過實踐檢驗證明行之有效時,海關會將相關做法上升到立法層面,以便固化改革成果。于是,就有了《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的4次修訂。 (2)當然,要快速了解當前海關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下的便利措施,《關于精簡和規范作業手續 促進加工貿易便利化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18號)可以說是對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的一次的官方權威總結。具體涵蓋了以下8個方面: --手冊設立(變更)一次申報,取消備案資料庫申報;賬冊設立(變更) --一次申報,取消商品歸并關系申報 --外發加工一次申報,取消外發加工收發貨記錄 --深加工結轉一次申報,取消事前申請和收發貨記錄 --余料結轉一次申報,不再征收風險擔保金 --內銷征稅一次申報,統一內銷征稅申報時限 --優化不作價設備監管,簡化解除監管流程 --創新低值輔料監管,納入保稅料件統一管理 (三)當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遇到其他海關改革措施 1.所涉規定 關于擴大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試點的公告(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0號) 關于推廣加工貿易料件內銷征稅“自報自繳”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6號) 關于實施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創新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6號) 關于暫免征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55號) 關于調整加工貿易內銷申報納稅辦理時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8號) 2.摘要及簡評 當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遇到其他海關改革措施,往往會產生優惠便利的疊加效應。本部分的幾個公告就充分展示了此種情形。 (1)《關于實施綜合保稅區“四自一簡”監管創新措施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26號)是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疊加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產生優惠疊加結果的典型范例。也就是說,如果你是在綜合保稅區內從事加工貿易業務的企業,除了享受加工貿易新監管政策的優惠外,還可以在符合條件的情形下享受“自主備案、合理自定核銷周期、自主核報、自主補繳稅款,海關簡化業務核準手續”(即“四自一簡”)的優惠措施。 (2)除了2020年第55號公告是為了紓解新冠疫情引起的企業困難,規定在特定期間內暫緩征收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外,其他幾個公告均展現出海關稅收征管改革與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相遇的效應,分別涉及:將內銷選擇性征收關稅政策試點推廣至所有綜合保稅區,推廣加工貿易料件內銷征稅自主申報、自行繳稅,放寬加工貿易內銷申報納稅辦理時限。 (3)在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不斷深入推進的情況下,出現前述海關不同業務領域相關優惠措施交叉,從而產生1+1大于2的情況日趨常態化,作為加工貿易企業可多加以留意并為己所用。 四、本期筆記小結 1.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改革的核心詞。我們認為可以提煉為:簡化和規范手續,提升貿易便利化。如此可以解釋為什么海關對從手冊或賬冊的備案、變更,單耗申報,核銷,內銷補稅等加工貿易的基本作業流程,刪繁就簡,合理歸并,力爭最大限度地簡化手續。 2.企業可以有意識地疊加應用海關改革措施,以實現效益最大化。加工貿易新監管模式是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在加工貿易領域的體現,因此需要加工貿易企業有意識地在海關改革的整體背景進行橫向聯系,比如,作為加工貿易企業,如果同時適用兩步申報、提前申報、多元化稅收政策與優惠措施(如自報自繳),會產生更大收益。 3.不要忘了硬幣的另一面是風險。比如海關改革雖然賦予了加工貿易企業更多自主選擇的權利,諸如可以根據生產周期自主選擇合理的核銷周期、單耗申報時間,外發加工時不再報送收發貨清單等。但是,自主選擇的另一面永遠是應當承擔的責任,比如加強了企業自主申報的責任與義務,諸如企業應當自主核定保稅進口料件的耗用量并向海關如實申報,負有提交、保留、存儲相應電子數據和紙質單證的責任,企業內部加工貿易貨物流和數據流透明清晰,邏輯鏈完整,耗料可追溯等。相應的,如果違反義務,企業則需要根據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與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