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及“關鍵少數”主體施加措施對再融資、重組的影響
作者:陳英展 2025-09-02在證券監管持續趨嚴背景下,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及“關鍵少數”主體(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合規問責力度顯著升級。2024年,證監會依法從嚴查辦證券期貨違法案件739件,作出處罰決定592件(同比增長10%),處罰責任主體1,327人(家)次(同比增長24%)[1]。市場主體對合規瑕疵后果高度關注,尤其是對再融資、重組等資本運作的影響。本文梳理相關措施類型及對上市公司再融資、重組的影響,以供市場相關主體參考。
一、定義
除有另外說明的情形外,本文所涉名詞定義如下:
(一) 證券交易所: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 上市公司: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科創板或創業版上市,以人民幣標明面值的公司(A股公司)。
(三) 相關措施:指證券體系下,證券監管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和證券交易所作出的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四) 再融資:僅討論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可轉債情形(即非公開發行)。
(五) 重組:僅討論構成重大資產重組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情形(不含重組上市)。
二、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措施類別

三、相關主體被施加措施對上市公司再融資、重組的影響
(一)對再融資的影響

(二)對重組的影響


注釋
[1] 依法從嚴執法 護航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2024年中國證監會執法情況綜述,鏈接:http://www.csrc.gov.cn/csrc/c100200/c7562548/content.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