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4月「知識產權優秀案例薈萃」--以專業洞見破局,以案例解碼未來
2025-03-24芳菲四月,萬物生長。「優秀案例薈萃」專欄攜2025年第四期精選成果與您相見。當創新浪潮奔涌向前之際,我們聚焦知識產權的攻防博弈現場,既為技術火種構筑護城河,亦為企業發展厘清合規邊界。
「優秀案例薈萃」涵蓋專利維權、商標保護、版權爭議、商業秘密保護、不正當競爭糾紛等多個領域的重要案例。這些案例既彰顯了律師團隊對法律規則的深刻解構,更映射出對商業趨勢的前瞻研判能力。
數字文明的浪潮奔涌向前,我們始終以案例為尺,丈量創新保護的溫度;以專業為錨,守護技術向善的航向。歡迎關注「優秀案例薈萃」,共探數字時代的法治最優解。
案例一: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鈞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深圳市大展鴻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創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點點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分享人:丁華 上海辦公室高級合伙人
1、【案情介紹】
“哈啰單車”共享單車服務系中國知名的互聯網共享出行平臺“哈啰出行”的核心業務內容。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啰普惠公司”)、上海鈞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豐公司”)為“哈啰單車”共同運營方。
哈啰普惠公司和鈞豐公司發現,深圳市大展鴻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展鴻途公司”)、深圳前海創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品公司”)、深圳前海點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點點公司”)密切配合、分工合作、共同運營的“全能車”APP,以超低價騎行包括“哈啰單車”在內品牌共享單車為誘惑,針對哈啰普惠公司、鈞豐公司開展大范圍、持續性地惡意不正當競爭,具體表現為:1.在不保有實體單車的情況下,通過非法手段短時間建立了大量集聚“哈啰單車”有效注冊賬戶的“卡池”;2.通過反向編譯、數據抓包等刑事犯罪手段破解“哈啰單車”APP 已加密的通信端口信息及文件傳輸協議,成功實現共享單車開鎖與關鎖的物理功能:3.通過高效的大數據分時算法將集聚于“卡池”中的“哈啰單車”注冊賬戶有償配屬給“全能車”注冊用戶進行騎行使用。
對于針對哈啰普惠公司、鈞豐公司大范圍、持續性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哈啰普惠公司、鈞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大展鴻途公司、點點公司就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發表聲明,消除對公眾的不良影響,共同賠償哈啰普惠公司、鈞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120,000,000元。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
(1)“全能車”APP 的運營是否會對共享單車領域的市場競爭產生影響,即被訴行為是否具有可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評價的競爭屬性;
(2)在具備競爭屬性的前提下,“全能車”APP 的運營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
3、【法律分析】
(1)改變原有商業結構,“全能車”APP運營具有競爭屬性
本案中,哈啰普惠公司、鈞豐公司為代表的共享單車企業以“分時復用”提升閑置資源利用效率為核心,建立了符合自身經營特點的固定商業結構:即哈啰普惠公司將互聯網信息運維與鈞豐公司擁有的共享單車硬件相結合,共同向消費者提供共享單車的騎乘服務。而“全能車”APP 的出現卻直接沖擊并顛覆了上述原本閉環的商業結構,通過引入不同共享單車的品牌選擇,直接增加了滿足現實騎乘需求的供應來源。如此一來,原本固化的商業結構會因大多數消費者選擇卸載“哈啰單車”APP,轉而注冊“全能車”APP。
鑒于前述對原有商業結構發生的重大改變,使得“全能車”APP 從消費者視角出發,不但成為了“哈啰單車”騎行服務市場交易機會的直接爭奪者,也會從根本上影響和改變各項市場機制對資源配置的功能發揮,因此“全能車”APP 的運營具有競爭屬性,應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評判。
(2)“全能車”APP 的運營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供求機制的影響。難以否認的是,“全能車”APP 通過技術升級,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廣大消費者的現實騎行需求。然而,與需求端產生積極影響反差巨大的是,“全能車”APP 不但在現實中沒有增加共享單車的總體供給數量,反而通過虛化注冊賬戶與真實騎行消費者之間的對應關系,割裂了哈啰普惠公司、鈞豐公司與騎行需求消費者之間的維系紐帶,人為制造了市場中的“供求迷霧”,對哈啰普惠公司、鈞豐公司及時捕捉“供過于求”或“供不應求”的彈性市場變化,客觀、理性地作出形勢預判和資源投入構成嚴重妨礙。
對價格機制的影響。考慮到“全能車”APP 消費者在付費期間可以不受阻礙地暢騎市面上各個品牌的共享單車,較之逐一注冊、足額付費方可實現的多品牌共享單車騎行而言,可以視為明顯低價。此種低價完全建立在有悖價值規律的基礎之上,具有明顯的破壞性:首先,在價格生成機制層面,“哈啰單車”的定價測算的可行性基于一項重要前提,即注冊付費的自然人個體無論在持續騎行的里程還是持續騎行的時間上,均具有著受其生理功能制約的上限。然而,“全能車”APP 的低價卻是建立在打破消費者騎行里程與騎行時間的生理制約之上的,其核心手法是直接提高了注冊賬戶,而非共享單車的使用頻次,間接增加了共享單車的使用損耗,這一點是哈啰普惠公司、鈞豐公司在定價測算時始料難及的,無法由其合理預見并成為應當承受之商業風險;其次,“全能車”APP 的存在亦對價格傳導機制造成破壞,因其明顯違背價值規律,無法將價格信號充分、準確地傳導給其他共享單車的市場競爭主體而價格信號一旦遭到扭曲,勢必會帶來市場資源分布的盲目混亂與時空錯配。
對信用機制的影響。對于聚合市面上全部品牌共享單車功能的“全能車”APP而言,包括“哈啰單車”在內的每一個單車品牌經過長期市場發展而累積的全部商業信譽皆可為其所利用。“全能車”APP 不但可據此跨期獲得潛在客戶,還會直接搶占所聚合品牌共享單車的交易機會。長此以往,哈啰普惠公司、鈞豐公司等品牌共享單車企業將出現融資能力大幅降低、市場占有份額銳減萎縮的艱難局面。而對于整個共享單車市場而言,則是市場活力被抑制,甚至被扼殺。
綜上所述,“全能車”APP 的運營,侵害了哈啰普惠公司、鈞豐公司的競爭權益,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經審理,法院判決:
被告深圳市大展鴻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點點科技有限公司于微博、微信公眾號、《法治日報》《中國知識產權報》公開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被告深圳市大展鴻途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點點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賠償原告上海哈啰普惠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鈞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61,401,763.68 元、為制止侵權支出的維權合理開支106,000 元。
本案判決后引起了社會公眾的廣泛關注,中國知識產權報、澎湃新聞、觀察者網等知名媒體均就本案進行了報道。該判決運用法學和經濟學綜合分析方法對互聯網共享單車領域競爭行為進行司法評價,厘清了互聯網共享單車領域競爭的法律邊界,有助于互聯網共享單車行業建立起更高效、更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互聯網共享單車行業的健康發展。
案例二:宗申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訴山東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分享人:李章虎 重慶辦公室高級合伙人、劉星 重慶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原告宗申產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宗申公司”)擁有四件商標,且通過持續使用、宣傳,“宗申”商標在相關行業內知名度極高,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山東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父親傅某某于2013年注冊“申宗(圖形及文字)”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12類的纜車、手推車、公共馬車,2023年許可山東某公司使用。
宗申公司發現山東某公司在1688網站、愛采購及自身官方網站上,大量使用“申宗(圖形及文字)”LOGO,用于產品介紹和銷售。然而其注冊的商標并未涵蓋拖車、掛車類別,宗申公司認為山東某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在第12類上注冊的“宗申”中文商標專用權。同時,宗申公司認為山東某公司利用該LOGO及企業字號,導致消費者對雙方產品及企業關系產生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宗申公司遂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山東某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包括停止在商品介紹頁面使用相關標識、停止在涉案商品上突出使用“申宗”字樣,同時要求山東某公司因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分別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賠償維權成本4萬元(以實際產生金額為準),并承擔案件受理費。
2、【爭議焦點】(訴訟)
1.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是否為類似商品;被訴侵權標識“申宗(圖形及文字)”與涉案注冊商標“宗申”是否構成近似;山東某公司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是否侵犯宗申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2. 山東某公司是否對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
3、【法律分析】
1.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在商品類別比對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規定,判斷商品是否類似,應從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通常認知和一般交易觀念進行判別,參考《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但不以其為唯一依據。山東某公司生產的掛車、拖車等產品,本身無動力驅動裝置,主要用于農業機械化生產和非道路運輸,需與牽引車等配合使用。而宗申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摩托車、汽車等,這些商品能為掛車、拖車提供動力,二者在用途、功能上密切相關,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上也具有重合性,應屬相關聯的產品。并且宗申公司生產銷售的三輪車部分與山東某公司的部分農用拖車、農用掛車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消費對象等方面基本相同,構成類似商品。經查,《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上沒有準確分類的商品,辦理律師通過對產品相關性的詳實論證,成功地說服法官采納了原告的意見。
在商標標識比對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條規定,“宗申”文字商標源于宗申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字,具有獨創性和顯著性,經過長期經營和宣傳,在相關領域知名度極高。山東某公司使用的商標中,“申宗”文字為主要識別部分,“申宗”與“宗申”雖文字順序相反,但兩個商標的文字字形、讀音相同,構成近似。綜上,山東某公司在與宗申公司“宗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似的產品上,使用與該商標近似的標識,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和誤認,構成對宗申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2.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混淆行為。宗申公司成立于1995年,長期使用“宗申”字號,通過積極經營和大量廣告宣傳,“宗申”品牌在同行業內具有極高的知名度、美譽度和影響力,“宗申”作為注冊商標和企業字號,已具有區分商品來源、識別市場主體的意義。
山東某公司作為同行業經營者,應當知曉宗申公司及“宗申”品牌的知名度,但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未規范使用企業名稱,以“申宗”字號宣傳和銷售相關產品,在百度搜索中導致相關公眾可能誤認雙方存在特定關聯,截取了宗申公司的品牌流量,不合理地利用宗申公司流量獲得交易機會,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對宗申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
1.被告山東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宗申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第1487149號、第3275465號、第9510008號、第33205950號“宗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即停止在其官方網站及阿里巴巴網店、愛采購網店的商品介紹頁面中使用“申宗(圖形及文字)”商標。
2.被告山東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
3.被告山東某公司賠償原告宗申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000元。
4.駁回原告宗申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9,120元,由原告宗申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9,413元,由被告山東某公司負擔19,707元。
本案成功維護了宗申公司的商標專用權和企業字號權益,打擊了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是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沒有具體分類的產品認定為類似商品的成功案例,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彰顯了法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也提醒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尊重他人知識產權,合法規范使用自身標識和字號。同時,在確定賠償數額時,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的做法,既保障了權利人的合理權益,又兼顧了案件實際情況,具有合理性和公正性。
案例三:重慶普施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訴福建某醫院、廈門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
分享人:李章虎 重慶辦公室高級合伙人、劉鑫 重慶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原告重慶普施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發現被告福建某醫院使用一款廣州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體外反搏裝置產品,用于疾病治療并收取費用,該產品由被告廈門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該產品涉嫌侵犯原告體外反搏裝置軟件著作權。
目前,原告就廣州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等主體復制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民事訴訟。同時,就廈門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銷售行為、福建某醫院的使用行為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提交了包括軟件開發創作、保存、實際使用以及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等多項證據,以證明其對涉案軟件享有著作權。然而,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享有著作權,裁定駁回起訴。原告不服上訴,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撤銷了一審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此案。
2、【爭議焦點】(訴訟)
1.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
2.被告廈門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銷售行為是否符合侵權要件
3.被告福建某醫院的使用行為是否符合侵權要件
4.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否正確
3、【法律分析】
1.原告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軟件著作權自軟件開發完成時產生,登記并非取得著作權的必要條件。原告提供的原始光盤、源代碼和目標程序代碼、醫療器械注冊證等證據,從多方面證明其在2005年完成軟件開發并應用于產品。原始光盤作為軟件保存的物理載體,其存儲的代碼信息可作為開發完成時間的重要依據;醫療器械注冊證表明原告在2005年已將軟件用于產品,實現軟件與產品的結合應用。從法學理論上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來看,原告已完成初步舉證責任,形成了證明著作權歸屬的證據鏈。若被告對此有異議,應提供相反證據。在沒有充分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原告享有涉案軟件著作權。
2.被告廈門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的銷售行為屬于侵權
依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屬于侵權行為。另案被告廣州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等主體生產的體外反搏裝置產品搭載的軟件,與普施康公司涉案軟件在大量函數關系及程序組成上構成實質性相似,符合《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中“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侵權情形。
本案被告廈門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銷售由廣州某公司生產的體外反搏裝置產品,該產品搭載的計算機軟件侵犯了普施康公司的涉案權利軟件著作權。該銷售行為屬于“向公眾發行著作權人的軟件”這一情形。根據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被告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停止侵權、沒收違法所得與侵權復制品,可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還能沒收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等;觸犯刑律的,依刑法追究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刑事責任。在本案中,普施康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賠償維權合理費用,并在指定媒體上賠禮道歉,符合法律規定。
3.被告福建某醫院的使用行為屬于侵權
福建某醫院使用廣州某公司生產的體外反搏裝置產品,且該產品搭載的軟件侵犯了普施康公司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以及使用計算機軟件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屬于侵權行為。醫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侵權軟件,符合此侵權情形。
在判斷軟件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時,通常需從軟件的功能、代碼結構、算法等多方面進行技術分析。通過專業技術比對,證明被告使用的軟件在核心功能、關鍵代碼結構等方面與原告軟件高度相似,且排除合理來源,即可認定被告存在侵權行為。即使被告聲稱對軟件來源不知情,在其商業使用侵權產品的情況下,依據 “過錯推定” 原則,若被告不能證明其使用的合法性,仍需承擔侵權責任。
4.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是否正確
一審法院認為普施康公司證據不足以證明在被訴侵權產品獲批上市前完成涉案軟件開發,其起訴不符合條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起訴需滿足原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明確被告、有具體訴求及事實理由、屬于法院受理范圍和管轄等條件。普施康公司提交了著作權登記證書和公證書等,證明其為著作權人,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且案件具備其他起訴條件。一審法院將實體訴求的舉證責任等同于起訴條件審查,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4、【裁判結果】(訴訟)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重慶普施康科技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與福建某醫院、廈門某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上訴案作出終審裁定,撤銷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閩01民初613號、(2024)閩01民初632號民事裁定,指令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成功糾正一審錯誤裁定,普施康公司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得以繼續審理,其合法訴訟權利得到維護,為后續主張侵權賠償、停止侵權等訴求提供了可能,保障了其在知識產權糾紛中的合法權益。案件中對軟件著作權歸屬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
案件中對軟件著作權歸屬證據的審查與認定,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強調了在判斷軟件著作權歸屬時,不能單純依賴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這一單一證據。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雖具有初步證明效力,但開發完成時間、軟件實際創作過程及使用情況等多方面證據更為關鍵。像普施康公司通過提交原始光盤、醫療器械注冊證、軟件實際應用于產品的相關合同與公證書等,從多個角度構建起完整的證據鏈條,充分證明其早在2005年就開發完成并使用了涉案軟件,這種全面的舉證思路為其他軟件著作權糾紛案件中的權利人提供了借鑒范例。
從司法實踐角度來看,這兩起案件的終審裁定有助于統一裁判尺度。以往在類似案件中,可能因對軟件著作權歸屬證據的審查標準不統一,導致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時有發生。而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明確了應綜合考量各種證據來判斷軟件著作權歸屬,這為各級法院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使得后續類似案件的審理能夠更加規范、公正,增強了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同時,對侵權行為的有效遏制,不僅能夠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蔓延,保障市場主體在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開展業務,亦可促進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這兩起案件的影響力不僅局限于當事人雙方,更將在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產生深遠的示范效應,為未來軟件產業的蓬勃發展奠定堅實的法律基礎。
案例四:長沙廣電旗下【我的長沙】App提供知識產權專項法律服務、西安眾志菲特健身服務有限公司“蝸牛健身”商標提供商標專項法律服務
分享人:徐羽希 長沙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長沙廣電旗下【我的長沙】App設計動漫人物為其App形象代表,西安眾志菲特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擬計劃開拓新品牌“蝸牛健身”,均咨詢如何更好進行知識產權保護。
2、【爭議焦點】(訴訟)或者 【辦案難點】(非訴訟)
1、長沙別名“星城”,長沙廣電本擬計劃用星仔作為該動漫人物名稱,經檢索,該商標注冊可能性較小,后與當事人溝通,更換動漫人物名稱,并且通過美術作品+商標同步申請的形式,最終獲得授權
2、“蝸牛健身”申請后,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書,針對引證商標分析,存在“渦牛健身”為最大障礙商標,但該權利人已經辦理了工商注銷登記,我們通過撤銷+駁回復審+行政訴訟的方式,最終獲得授權。
3、【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的過程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對訴爭商標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或者予以無效宣告的事由不復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新的事實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裁決,并判令其根據變更后的事實重新作出裁決。
4、【裁判結果】(訴訟)或者【案件結論】(非訴訟)
1、長沙別名“星城”,長沙廣電本擬計劃用星仔作為該動漫人物名稱,經檢索,該商標注冊可能性較小,后與當事人溝通,更換動漫人物名稱,并且通過美術作品+商標同步申請的形式,最終獲得授權
2、“蝸牛健身”申請后,收到商標局駁回通知書,針對引證商標分析,存在“渦牛健身”為最大障礙商標,但該權利人已經辦理了工商注銷登記,我們通過撤銷+駁回復審+行政訴訟的方式,最終獲得授權。
案例五:安徽國豪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安徽袁糧水稻產業有限公司侵害“Y58S”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分享人:程遠龍 合肥辦公室合伙人
1、【案情介紹】
湖南雜交水稻研究中心是水稻品種“Y58S”(2006年9月1日獲得授權)的植物新品種權人。2009年,湖南雜交水稻研究中心與海南袁糧公司簽訂《水稻品種 “Y58S”等品種權實施許可合同》,授予海南袁糧公司“Y58S”品種獨占實施許可權,實施期限15年。2011年、2013年湖南雜交水稻研究中心又分別與安徽袁糧水稻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袁糧公司)簽訂相關協議,認可袁糧公司繼受海南袁糧公司享有的“Y58S”相關獨占權利。
國豪公司選育的雜交水稻品種“Y 兩優808”,親本組合為 Y58S(母本不育系)× 豪恢808(父本恢復系),于2016年通過河南省審定,并在多省獲得引種批準。
2018年,袁糧公司與國豪公司簽訂《不育系Y58S授權許可使用合同》,約定國豪公司僅能在“Y 兩優 808”商業化生產中作為親本商業化使用“Y58S”,地域范圍限河南省,后續若“Y 兩優 808”在其他區域通過審定,需另行獲得授權。之后雙方簽訂《水稻光溫敏不育系Y58S種子預訂與銷售合同》,明確此合同僅為種子買賣合同,同時Y58S的用途、使用時間和Y兩優808制種區域等作出約定。此后,2019—2021年,雙方又多次簽訂類似種子銷售合同。
2021年,袁糧公司在安徽省天長市和湖北省天門市發現有國豪公司生產的“Y兩優808”種子在售,認為其超出授權區域銷售,侵害了“Y58S”植物新品種權,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國豪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80萬元(含法定和懲罰性賠償金)、支付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3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國豪公司則辯稱,袁糧公司享有的“Y58S”獨占權已經用盡,自身未實施侵權行為,“Y 兩優 808”生產未超出約定區域,“Y58S”植物新品種權權利不包括“Y兩優808”的銷售,袁糧公司選擇的是侵權之訴,應當適用侵權法律關系審理本案,而非合同關系。
2、【爭議焦點】
2.1 植物新品實施許可合同糾紛還是侵害植物新品權糾紛
2.2 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范圍是法定還是約定
3、【法律分析】
3.1 植物新品實施許可合同糾紛還是侵害植物新品權糾紛
本案中袁糧公司的主張涉及違約與侵權競合,袁糧公司根據《民法典》第186條選擇了侵權之訴,其亦應當根據侵權的法律關系及構成要素進行主張,而袁糧公司依據合同約定的“擴權”范圍,主張植物新品種權權益沒有法律依據。
袁糧公司能否通過“Y兩優808”銷售區域違反合同約定,反推國豪公司的生產行為侵權呢,當然此觀點亦不能成立。首先,國豪公司生產“Y兩優808”所使用的“Y58S”均由袁糧公司提供,對于實際生產的規模或數量是有預判的,案件中沒有證據證明國豪公司在生產“Y兩優808”時,突破了Y58S授權使用范圍,也沒有證據顯示“Y兩優808”銷售的規模超出了依法生產的規模;其次,“Y兩優808”作為一種商品,進入市場后只要遵循市場規則依法流通,任何人均無權限制,國豪公司當然也無法禁止或控制,故不能僅憑“Y兩優808”商品種子在某地市場流通,就判斷其相關生產行為違約;再次,“Y兩優808”是一個新品種,只要生產合法,其市場銷售與經營就不應再收“Y58S”植物新品權的保護范圍的限制,本案中國豪公司向袁糧公司支付18萬元品種權使用費,并購買“Y58S”作為親本種子使用的行為,系已經支付了“Y58S”植物新品權使用對價,自袁糧公司向國豪公司提供“Y58S”親本種子之時,“Y58S”在“Y兩優808”生產經營中的植物新品權權利就已經用盡。
2.2 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范圍是法定還是約定
植物新品權的權利范圍或邊界界定與行使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即應當由法律賦權。法律沒有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權利人則無權在侵權訴訟案件中主張權利。根據《種子法》第28條第2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和為繁殖而進行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以及為實施上述行為儲存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本案中“Y58S”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范圍,依法應限于“Y兩優808”的生產中重復使用“Y58S”,“Y58S”是作為親本種子使用時,其權利范圍依法只能體現在子代雜交品種的生產過程中,而不能延伸至經營銷售。袁糧公司欲通過《不育系Y58S授權許可使用合同》界定的“商業化開發”,擴大“Y58S”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范圍欲自賦其權,顯然缺少法律依據。
4、【裁判結果】
一審判決認為,國豪公司生產并在安徽省天長市、湖北省天門市銷售以“Y58S” 為母本的“Y 兩優808”種子,屬于合同約定的“商業化開發使用”行為。因國豪公司無法證明其在上述地區的行為獲得安徽袁糧公司許可,因此,構成對安徽袁糧公司 “Y58S” 品種權的侵害。但由于“Y58S”品種權保護期限已屆滿,國豪公司只需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二審判決認為,判斷國豪公司行為是否侵權,關鍵在于解釋其從安徽袁糧公司獲得許可的內容。結合合同目的和相關條款,雙方合同主要是品種權許可使用,涉案合同許可內容應解釋為在包括江蘇省在內的地域內,使用“Y58S”繁殖材料生產“Y兩優808”繁殖材料。證據顯示被訴侵權種子制種地點為江蘇省,未超出許可范圍,國豪公司行為不構成侵害“Y58S”植物新品種權,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最終,二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安徽袁糧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案亮點:品種權人原則上不能將其不享有的權利納入許可實施范圍。植物新品種的繁殖材料經品種權人或者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并被許可重復使用以生產、繁殖另一品種繁殖材料,銷售該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通常不構成侵權。品種權人無權對另一品種繁殖的材料的銷售行為主張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本案統一此類案裁判標準。
此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裁判要旨摘要(2023)第64條。
案例六:江蘇省農業科學院與安徽禾泉種業有限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案
分享人:程遠龍 合肥辦公室合伙人、鞠翔 合肥辦公室律師
1、【案情介紹】
江蘇農科院擁有“粳稻ALS突變型基因及其蛋白在抗除草劑方面的應用”的發明專利。該專利將粳稻ALS基因特定核苷酸突變,使編碼蛋白序列改變,讓水稻獲得抗乙酰乳酸合成酶抑制劑類除草劑的特性,能實現水稻田間安全除草,對農業發展意義重大,相關科研人員也因此獲得諸多榮譽。
江蘇農科院認為禾泉公司銷售的“糯潔5號”(品種名為“特糯 2072”)稻種使用了該技術涉嫌侵害其發明專利權,因而訴請總計高達600多萬元的專利使用費、賠償費及維權支出費用。庭審中,江蘇農科院明確訴請保護的是案涉發明專利權利要求1和2。
禾泉公司辯稱,江蘇農科院夸大了專利保護范圍,對其生產“特糯 2072” 的事實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案涉專利保護范圍為粳稻,而“特糯 2072”屬于秈稻,并非專利保護客體,不構成侵權。此外,禾泉公司參與“抗除草劑特糯 2072”科研任務,僅進行試驗種植,尚未商業化生產和銷售。
法院最終采納禾泉公司的抗辯觀點,認為案涉專利權利要求、技術領域等均限定適用于粳稻,“粳稻”屬于使用環境特征,間接限定專利保護對象,認定禾泉公司不構成侵權,判決駁回江蘇農科院的訴請。
2、【爭議焦點】
禾泉種業公司是否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具體可細分為:
2.1 案涉專利的法律狀態和保護范圍;
2.2 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3、【法律分析】
3.1 涉案專利的法律狀態和保護范圍
案涉專利目前處于有效狀態,庭審中江蘇農科院明確其請求保護的專利權利是權利要求1和2,即1.一種使粳稻具有除草劑抗性的 ALS 突變型基因,其在粳稻的ALS基因序列的第536位核苷酸由C突變為T,所述ALS突變型基因其核苷酸序列如 SEQIDNO:1所示;2.權利要求1所述的使粳稻具有除草劑抗性 ALS 突變型基因所編碼的 ALS 突變型蛋白,其氨基酸序列如SEQIDNO.2所示。
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應根據專利權利要求書以及“說明書”載明的內容確定,本案是侵害專利權糾紛,故應針對案涉權利要求書中保護的范圍、專利權的主張、被控侵權的技術方案以及被控侵權產品合法來源進行多層次防御性抗辯。
3.2 被控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稻可以分為栽培稻和野生稻。目前,世界上的栽培稻包括亞洲栽培稻和非洲栽培稻,屬于稻屬的兩個物種。前者在全世界范圍均有種植,后者主要在非洲有種植。亞洲栽培稻進一步分為兩個亞種,即秈亞種(俗稱秈稻)和粳亞種(俗稱粳稻)。兩個亞種之間存在生殖隔離現象,即雜交不親和性和雜交不育性。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解釋權利要求。本案中,江蘇農科院請求保護權利要求1和2,均限定專利適用于粳稻,說明書也明確相關內容僅涉及粳稻,案涉專利的保護范圍不包括“秈稻”。通過分析案涉專利“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包含權利要求1保護的范圍、主要技術背景、發明內容等)可知,其保護的植物類型為水稻屬中“粳稻”類,而案涉被控侵權物為水稻屬中“秈稻”類。“秈稻”和“粳稻”是水稻的兩個不同亞種,因被控侵權物是“秈稻”,并非涉案專利所保護的客體,故案涉被控產品不存在侵權。
另外,“特糯 2072”與“抗除草劑特糯2072”具有合法來源。禾泉公司參與“抗除草劑特糯 2072”科研任務,僅進行試驗種植,尚未商業化生產和銷售。
綜上,被控侵權產品并未落入權利人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被控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不構成侵權。
4、【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江蘇農科院的訴訟請求,禾泉公司無需承擔高額侵權責任。這一判決結果維護了禾泉公司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其承擔高額賠償費用。從業務亮點來看,本案既涉及到專利使用環境技術特征的認定,又涉及到農作物種子的特性,是典型的跨學科疑難復雜案件。同時,案件所涉“抗除草劑”方法專利運用在育種成果上,其保護客體、邊界怎樣確定等問題在國內尚屬首判,為后續類似案件在判斷專利侵權時,如何準確界定使用環境特征、確定專利保護范圍提供了參考范例。本案入選合肥法院2022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錦天城因在知識產權領域全面、專業的法律服務獲得了一系列殊榮。錦天城代理的知識產權案件曾多次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經典案件”“全國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北京、上海、廣州、山東、安徽、成都、重慶等各地知識產權法院的十大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等,代理的案件連續六年獲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知識產權保護年度十佳案例、榮獲中華商標協會優秀商標代理、被歐盟商會授予“知識產權友好獎”等殊榮。錦天城知識產權業務領域連續多年被《錢伯斯》、《亞洲法律雜志》、《法律500強》、LEGALBAND等國際權威法律評級機構重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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