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歐,日訴中國稀土WTO爭端案簡讀
2014-12-30稀土案的由來以及應訴過程介紹
在我所代理的中國---稀土鎢鉬出口管理措施爭端解決案(DS431,DS432,DS433, 以下簡稱稀土案)中,原告國指控中國對稀鎢鉬產品征收出口稅違反《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1.3段承諾, 中國引用GATT 1994第20條(b)項人類健康環境保護目的為出口稅措施辯護.。 同時,原告方指控中國對稀鎢鉬產品征收出口配額違反GATT 1994第11:1條、 《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第162段、第165段,中國援引GATT 1994第20條(g)項, 保護可用界竭的自然資源進行辯護。
這個案子最初,是美日歐先后于2012年3月在WTO對中國提起了蹉商請求,WTO爭端解決機構于2012年7月23日根據美日歐的請求設立了一個單獨專家組審查三個請求(DS 431,432,433)。經過幾個月的篩選過程, WTO 總干事于2012年9月24日指定了三位專家組成員 (Mr. Nance Benjelloun-Tuimi, Mr.Huho Cayrus,Mr. Darlington Mwape)組成專家組審理此案。 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印度、韓國、挪威、阿曼、沙特阿拉伯、中國臺北、越南、阿根廷、澳大利亞、印度尼西亞、秘魯、俄羅斯、土耳其共16個WTO 成員登記成為本案的第三方參與爭端解決程序。
經過兩輪書面陳述,2013年 兩輪開庭辯論。和幾輪書面回復專家組的問題,專家組于2013年12月13日簽發了最終報告,在完成法文、西班牙文翻譯后WTO秘書處于2014年 3月26日將專家組報告散發給WTO全體成員以及公眾。專家組基本上否定了中國的各項主要辯護理由,但其裁決報告中的論證推理和證據評估采納存在多處問題。
2014 年4月8日,美國搶先上訴了稀土案中專家組拒絕接受美國過晚提交的幾份證據的程序裁決,使得中方被動快速進入了緊張的上訴程序。4月17日,中國對專家組裁決中的三個法律問題及其應用問題進行了交叉上訴。4月25日,經過更充分的準備, 中國對歐盟和日本作為原告的案件(DS 432,433)的專家組裁決又提出了上訴。上訴機構對這三個案件組成了一個審查庭,組織了統一的聽證會,并于2014年8月7日公布了上訴機構裁決報告。
本案在專家組階段一審全輸后,面臨的一個問題是,如果中國上訴前景不明,還要不要上訴?我所對專家組裁決進行了細致的分析研究,力主抓住裁決中的主要錯誤,通過上訴推翻專家組的幾個重要結論。經過整個團隊的多次研究討論,商務部決定提出上訴。在我國決定上訴以后,又出現了原告美國先發制人提起程序問題上訴的情況,目的是牽制我們,縮短中方上訴書狀和各項研究準備工作的時間。但稀土案團隊的同事們不懼挑戰,在研究評估和修改上訴陳述草案以及準備開庭的緊張時間里常常加班加點,夜以繼日地工作,保證我方的書面陳述和開庭陳述以及回答提問中提出那些對上訴翻案來說重要的論點論據。
因為這些努力,我們上訴了三個問題,上訴報告裁決結果實質上支持了我們兩個點。
第一個點,是關于GATT 20條g款國內國外限制措施一同實施是否要求資源保護的負擔在國內和國外消費者之間平等負擔。 上訴機構否定了平等均攤的要求,認為該條沒有這項額外要求, 只要求國內限制和出口限制同時存在、一同運作便滿足要求。 此外,非常值得注意的是,上訴機構特別明確指出,GATT 20條g款允許的資源保護措施, 并不排除采用出口配額措施來保護資源。這是上訴機構在裁決中主動澄清的另一點. 如此, 本案裁決澄清了為了保護可用竭的自然資源可以使用出口配額措施,并要與國內生產限制一同實施,但不需要使國內國外承擔相同的資源保護成本負擔。
第二點, 原來中方是意在促使上訴機構推翻先例的,原材料案的先例說議定書11.3段沒有明確援引的WTO 有關協定(GATT 1994)中的法定例外(GATT 20 條)就不能引用。雖然上訴機構并沒有走到推翻原材料案的最終裁決那一步,但是本案的裁決推理指出了前案中的最大漏洞:不能只靠條約的文字本身來解釋條約的含義, 還要考慮各種相關因素進行整體考慮,來確定議定書條款和某一協定之間的關系 。這就否決了原材料案中作出的”GATT20條例外不可用于為違反議定書11.3段義務抗辯”這一裁決所采用的解釋方法。而否定前案推理的合理性,便使得前案裁決失去了合理性,給未來我們進一步理清楚中國加入議定書某個條款和WTO 各個協定之間的關系打下了一個公平的基礎。在這個法律問題上,上訴機構的稀土案裁決和以前的原材料案裁決對同一問題的解釋事實上拉開了距離。
相比較而言,如果當初不上訴,專家組的裁決對我國產生拘束力,則意味著我國對稀缺資源不可以再采取出配額限制了,即使是為了保護可用竭自然資源也不行, 因為專家組裁決中說, 出口配額措施本身與保護資源無關。上訴以后這樣一個翻轉的結果說明堅持上訴的努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上訴機構對于議定書和WTO 其他協定之間的關系也有了更為清楚的論述,放棄了因循原材料案件中確定的對我不利的解釋方法,對于未來議定書條款的執行以及一般例外的引用也指明了基本的方向。
在今后的WTO案件中,作為被告方時,我們建議應當盡可能地將專家組對自己不利且不合理的裁決點多納入上訴范圍中,爭取對我更有利的裁決,為執行裁決預留空間,多爭取一點是一點。而作為原告方時,有時候可以集中精力將上訴重點放在對己方最有把握、最重要的裁決上,達成案件的預期效果。但作為被告時,訴訟目標是給自己爭取未來執行裁決的空間。二者的目標不同,訴訟策略的把握應當有所不同。
以上是稀土案上訴的反思和總結, 僅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