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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案件數據分析報告之北京篇

作者:何周 姚娟 2022-08-03

特別說明:本報告數據及圖片來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庫,于2022年7月31日以“民辦教育促進法”為檢索關鍵詞,以“北京”為檢索范圍,相關案例共計372件。本報告的全部分析基于這372篇裁判文書展開,特別是個別問題對應案件較少,裁判觀點的總結是基于采樣案例,不代表主流觀點或唯一觀點。


一、民辦學校案件概況


(一) 審理年份

北京各法院民辦學校案件的年度分布數量情況為:

1、 2001年至2017年:共計98件,年均5.8件;

2、 2018年:共計96件;

3、 2019年:共計81件;

4、 2020年:共計32件;

5、 2021年:共計46件;

6、 2022年:共計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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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審理法院


北京各級法院中民辦學校案件數量的分布情況為:

1、 基層人民法院:共計224件;

2、 中級人民法院:共計127件;

3、 專門法院:共計2件;

4、 高級人民法院:共計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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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審理程序


北京各法院民辦學校案件審理程序的情況為:

1、 一審程序:共計218件;

2、 二審程序:共計136件;

3、 再審程序:共計9件;

4、 執行程序:共計4件;

5、 其他:共計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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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案件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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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裁判結果


北京各法院民辦學校案件裁判結果為:

1、 一審駁回起訴:共計16件;

2、 一審全部/部分支持:共計153件;

3、 一審駁回全部訴訟請求:共計43件;

4、 二審維持原判:共計122件;

5、 二審改判:共計12件;

6、 再審維持原判:共計7件;

7、 駁回申請:共計4件;

8、 發回重審:共計2件;

9、 再審改判:共計1件;

10、 其他:共計1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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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高頻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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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辦學校案件典型問題


(一) 辦學資質相關問題


1、 帶辦學資質出租校舍,租賃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帶辦學資質的租賃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無效。


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法院“王某某與哈某某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0118民初6445號]:本院認為該合同系帶辦學資質的租賃合同。


首先,從租賃合同訂立的過程看,《協議二》在《協議一》的基礎上訂立,擴大了教室使用范圍,而《協議一》的訂立系源于哈某某之女金某某在密云教師群發布的帶資質轉讓的招租廣告,該廣告的內容應視為協議的一部分;哈某某在審理中陳述,金某某于2020年發布的招租廣告與2019年的招租廣告內容不一致,并不包含出租辦學許可的內容,但其主張與現有證據不相符,本院對該辯解意見不予采納。


其次,從合同履行情況看,在王某某租賃使用案涉房屋期間,哈某某在一樓入戶的墻壁上公示樂之學校的信息,在每個教室的門上均有樂之學校的消毒貼紙,在部分教室的墻壁上貼有“樂之學校”字樣,其營造的環境均可以讓社會公眾相信王某某有代表“樂之學校”招生的權利;


再次,從金某某與王某某聘請的工作人員祝某某的微信聊天內容看,金某某就其資質范圍不涵蓋高中教育及如何應對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檢查等內容與祝某某進行交流,亦可以得出其是允許王某某使用“樂之學校”辦學資質的;


最后,從《協議二》第三條第4款的表述上看,雙方約定王某某要在“甲方資質允許范圍內(中小學語數英)合法合理使用房屋”,亦可明顯得出帶資質出租的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七)項規定嚴禁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行為。哈某某提供教育資質給王某某辦學,違反了該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故王某某請求確認雙方于2021年1月簽署的《協議二》無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2、 名為合作,實為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合作協議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名為合作,實為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合作協議無效。


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北京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培訓中心與世紀堡壘文化傳播(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2008)昌民初字第7515號]:甲方交通培訓中心與乙方文化傳播公司簽訂的《合作辦學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協議中的內容,……能夠證實雙方所簽訂的該份協議,名義上雖系合作辦學,實際為文化傳播公司借用交通培訓中心的辦學許可證,以交通培訓中心的名義進行辦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民辦高校不得在辦學許可證核定的地點之外辦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據此,文化傳播公司借用交通培訓中心的辦學許可證,以交通培訓中心的名義進行辦學,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損害辦學秩序,影響民辦教育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亦不利于民辦教育的健康發展,將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認識到,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社會上大多數成員的利益,具有廣泛性和群眾性,該利益的維護將有利于群眾的生活、生產、學習和工作。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破壞將影響到廣大群眾的生產、生活與學習,給公眾帶來不便。有鑒于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3、 委托管理是否屬于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


裁判觀點:民辦學校法定代表人及理事長委托他人管理學校,但其未退出對學校的經營管理工作,不構成對民辦學校許可證的出借或出租。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北京懷柔昂立語言培訓學校與李某、于某某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朝民(商)初10089號]:關于焦點一,于某某認為三方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協議》無效,理由是蘇某將民辦學校交由于某某、李某承包經營,系轉讓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相關法律的規定。本院認為,我國《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民辦學校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從本案各方的陳述及提交的證據材料看,蘇某雖然將學校交予于某某、李某經營管理,但蘇某同時并未退出對學校的經營管理工作,對于經營學校造成的虧損,蘇某亦要部分承擔。因此,蘇某與于某某、李某簽訂《委托經營管理協議》的行為,并不構成對民辦學校許可證的出借或出租。因此,三方簽訂的《委托經營管理協議》并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合法有效,三方均應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于某某以《委托經營管理協議》違反法律規定無效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


4、 房東是否有資格訴請教育局撤銷學校辦學許可證?


裁判觀點:復議機關對利害關系的審查系對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考量,應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判斷,除明顯不具有利害關系的情形外,應保障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程序性權利。出租房屋地址與涉案辦學許可的密切關聯性,房東作為開辦學校地址建筑的法律責任主體,不符合屬于明顯與被復議行政行為不具有利害關系的情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等與北京聯立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二審行政判決書”[(2018)京行終901號]:是否具有利害關系的判斷問題。復議機關對利害關系的審查系對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考量,應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分析判斷,除明顯不具有利害關系的情形外,應保障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程序性權利。基于前述事實分析及地址與涉案辦學許可的密切關聯性,聯立公司作為開辦涉案幼兒園地址建筑的法律責任主體,不符合屬于明顯與被復議行政行為不具有利害關系的情形。東城區政府以辦學許可未增加或減損聯立公司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為由駁回其行政復議申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一審法院判決撤銷被訴復議決定并要求東城區政府重新處理并無不當。


5、 理事對新校長有異議的,是否有資格訴請教育局撤銷新辦學許可證?


裁判觀點:理事與被訴行為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陳某甲等與北京市大興區教育委員會二審行政裁定書”[(2022)京02行終30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本案中,陳某甲要求撤銷大興區教委于2021年5月31日核發的將愛蓮舞蹈學校校長變更為陳某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雖陳某甲主張其系愛蓮舞蹈學校理事,但其與被訴行為不具有行政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提起本案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故陳某甲所提本訴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依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 舉辦者相關問題


6、 “出資人”可否提起民事訴訟確認民辦學校舉辦者身份?


裁判觀點:確認或否定(變更)民辦學校舉辦者糾紛包含有對舉辦者身份(資格)行政許可的內容,該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郭某等企業出資人權益確認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2015)三中民終字第10557號]:根據上述規定,確認或否定(變更)民辦學校舉辦者糾紛包含有對舉辦者身份(資格)行政許可的內容,該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本案中,郭某主張其是老君堂學校的出資人,但根據老君堂學校設立時向行政機關提交的申請報告、舉辦者基本情況及學校章程,可以證明老君堂學校的出資舉辦者是陳某某,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載明的舉辦者亦為陳某某;故郭某的該項訴訟請求實質為對郭某系老君堂學校舉辦者身份的主張,該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


7、 “投資人”可否要求確認其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益權?


裁判觀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作為非營利法人和公益組織不得向其出資人或舉辦者等分配其辦學收益。舉辦者與“投資人”協議約定分配民辦學校收益盈余,與法律規定不符,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中邦諾爾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王某某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京02民終9192號]: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中邦公司是否對佳樂駕校享有13.6%的收益權,并可以依據其與銀海公司、王某某所簽《協議》的約定,要求對佳樂駕校的收益盈余進行分配。根據查明的事實,佳樂駕校系民辦學校,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且承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其章程載明其為公益性社會服務組織。因此,佳樂駕校應為非營利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八十七條規定:“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為非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根據上述法律規定,佳樂駕校作為非營利法人和公益組織不得向其出資人或舉辦者等分配其辦學收益。現中邦公司依據《協議》約定,要求確認其享有佳樂駕校13.6%的收益權,并要求對佳樂駕校的收益盈余進行分配,與法律規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8、 自然人舉辦者離婚,其配偶可否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分割民辦學校舉辦者權益?


裁判觀點:因民辦學校舉辦者出資比例變更問題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解決,不屬于民事案件管理范圍。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劉某與孫某1離婚后財產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108民初30304號]:關于北京現代藝術學校股權結構的變更問題,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了北京現代藝術學校股權結構由孫某1以及女兒孫某2、孫某3三人各自享有相應股份,但因學校投資者出資比例變更問題應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解決,不屬于民事案件管理范圍,故本院不予處理。


9、 舉辦者是否有權查閱、復制學校章程、理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查閱會計賬簿?


裁判觀點:作為民辦學校舉辦者享有包括了解和掌握涉外學校辦學和管理活動等重要信息的合法權利。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是記錄和反映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等內容的重要載體,舉辦者對此應享有知情權。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北京涉外教育學校與張某某股東知情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京02民終9142號]:本案二審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張某某是否有權查閱、復制涉外學校的財務會計報告、是否有權查閱涉外學校的會計賬簿。《教育促進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帳簿。《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張某某作為涉外學校的出資人,享有包括了解和掌握涉外學校辦學和管理活動等重要信息的合法權利。涉外學校的財務會計報告及會計賬簿是記錄和反映涉外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等內容的重要載體,張某某對此應享有知情權。鑒于張某某在一審訴訟前已經向涉外學校提出關于要求查看涉外學校財務賬本及財務報告的申請,一審法院綜合考量涉外學校的組織機構、辦學形式及內部管理體制等,判決張某某作為涉外學校的出資人,有權查閱、復制涉外學校的財務會計報告、有權查閱涉外學校的會計賬簿,處理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三) 舉辦者變更相關問題


10、 受讓方明知幼兒園未取得辦學資質,轉讓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1:幼兒園系學前教育,未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無辦學許可證,其行為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轉讓合同無效。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周某與李某甲等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115民初20149號]:周某、李某甲和李某乙認可存在合伙關系,共同出資經營涉案幼兒園,合伙持有的股權就是李某乙從董某處受讓來的。本案中,董某與李某乙簽訂的《北京愛童智慧島雙語幼兒園股權轉讓協議》明確注明了涉案幼兒園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且庭審中各方當事人亦認可涉案幼兒園至今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本案中,涉案幼兒園系學前教育,未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無辦學許可證,其行為違反了強制性法律規定,故董某與李某乙簽訂的《北京愛童智慧島雙語幼兒園股權轉讓協議》應屬無效合同。


裁判觀點2:幼兒園未經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未取得營業執照,其行為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但非效力性規定。幼兒園作為面向低齡兒童的教育機構,其不僅負有教育職責,亦負有針對低齡兒童的撫育、照料等責任。私自開辦機構、展開經營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無效的法律行為。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邱某某與高某某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2)京03民終2481號]:王某某、高某某與邱某某簽訂《股權轉讓合作協議》,且已經實際履行相應義務,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王某某、高某某雖主張雙方《合作協議》系因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人條件。”第十二條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國家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未經登記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本案訴爭之幼兒園,并未取得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未進行注冊。違反上述強制性規定,上述規定雖非效力性規定,但幼兒園作為面向低齡兒童的教育機構,其不僅負有教育職責,亦負有針對低齡兒童的撫育、照料等責任。現王某某、高某某與邱某某私自開辦機構、展開經營活動。一審法院根據現有情況,認定其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無效的法律行為并無不當。


11、 受讓方可否以轉讓方隱瞞民辦學校未取得辦學資質為由請求撤銷合同?


裁判觀點:受讓方應當在簽約前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對擬轉讓的學校是否取得辦學許可進行充分了解。受讓方應舉證證明轉讓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受讓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并舉證證明因學校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使其受讓學校以后的運營管理產生了不利影響,否則受讓方提出撤銷轉讓協議的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王某與王某某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6)京02民終5786號]:關于王某提出的王某某隱瞞昂立和平里學校未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這一事實構成欺詐的撤銷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在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情況下,可以向審批機關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對批準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發給辦學許可證。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本案中,在王某某與王某簽訂的《學校轉讓合作協議書》中,并無昂立和平里學校已經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相關約定。作為協議的一方當事人,王某應當在簽約前盡到審慎的審查義務,對擬轉讓的昂立和平里學校是否取得辦學許可進行充分了解。王某未舉證證明,其在簽訂轉讓協議的過程中曾就此問題詢問過王某某,而王某某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王某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王某亦未舉證證明,由于昂立和平里學校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對其受讓昂立和平里學校以后的運營管理產生了不利影響,故對于王某提出的該項撤銷轉讓協議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12、 轉讓學校的辦學許可證被吊銷,受讓方可否單方解除合同?


裁判觀點:轉讓方經營期間的違規行為與幼兒園辦學許可證被吊銷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幼兒園辦學許可證被吊銷后,受讓方無法繼續經營幼兒園,其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紫金飛燕(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弓某某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京0105民初80375號]:按照弓某某與教育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約定,弓某某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100日內將幼兒園的各種資質證書變更至教育公司名下,弓某某為變更各種證照的義務人。由于弓某某未能為博雅幼兒園辦理辦學許可證等的變更,以及弓某某跨年收取幼兒園家長學費等原因,順義區教委吊銷了博雅幼兒園的辦學許可證。弓某某的違約行為及其經營期間的違規行為,與幼兒園辦學許可證被吊銷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博雅幼兒園的辦學許可證被吊銷后,教育公司無法繼續經營幼兒園,其簽訂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教育公司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補充協議》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自法院向弓某某送達起訴書之日解除。


13、 受讓方不具有擔任民辦學校舉辦者或校長的資質,受讓方可否單方解除合同?


裁判觀點:受讓方不具有擔任民辦學校舉辦者或校長的資質,無法合法運營轉讓學校,轉讓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受讓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馬某某、李某與蔣某某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2民終5699號]:李某某與蔣某某簽訂的《學校轉讓合同》經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合同義務。根據相關規定,卓越培訓學校的舉辦者或者校長無法由蔣某某變更為李某某,李某某無法合法運營卓越培訓學校,李某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因此,《學校轉讓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應予解除。故馬某某、李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訴訟請求合理,應予支持。


14、 公辦大學放棄獨立學院舉辦者權益,未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進行批準和掛牌交易,違背了國有資產管理的公共秩序,協議無效?


裁判觀點:獨立學院章程規定舉辦者不要求合理回報,堅持公益性辦學,公辦大學未舉證證明其放棄獨立學院舉辦者權益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協議有效。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工業大學與北京耿丹教育發展中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03民終2942號]:北工大與耿丹中心為了獨立學院的轉設,在2008年9月12日簽訂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北工大放棄以其學校、品牌等無形資產作為投入,所占學院總資產30%的股權”、在2013年8月6日《善后協議書》約定北工大放棄30%股份、收益的條款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耿丹學院作為獨立學院,系民辦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公益性事業。作為舉辦人的耿丹中心和北工大,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報,也可以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而根據《耿丹學院章程》,北工大和耿丹中心共同承諾,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堅持公益性辦學。根據現有證據,北工大未舉證證明上述協議書的內容損害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故北工大關于2008年《合作協議》和2013年《善后協議書》無效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四) 債權債務相關問題


15、 取得民辦許可證但未法人登記的民辦學校,如何對外承擔債務?


裁判觀點:未經登記的民辦學校相當于無法人資格的組織,但其事實上已正式成立并開展經常性活動。在法律上可以將學校推定為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


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法院“姚某某與龐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109民初646號]:西部職業學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九條規定,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后,應當進行法人登記,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務設立的事業單位,經依法登記成立,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資格;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本案中,西部職業學校雖取得了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但未向相關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登記。西部職業學校作為未經登記的組織,并非一個完全獨立的法人組織,其法律地位相當于無法人資格的組織,但其事實上已正式成立并開展經常性活動。因此,在法律上可以將西部職業學校推定為非法人組織。非法人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承擔無限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西部職業學校與姚某某簽訂的借資助學協議書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西部職業學校未依約返還借款,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6、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被申請強制執行,可否申請追加相關人員為被執行人?


裁判觀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屬于企業法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中的主體資格條件,債權人要求追加相關人員為被執行人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劉某甲執行裁定書”[(2021)京01執復50號]:海淀法院認為,執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情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且應當符合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條件。本案中,新思路學校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設立的民辦學校,屬于非營利法人。劉某甲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申請追加劉某乙和陳某某為本案被執行人。但新思路學校的性質不屬于企業法人,不符合上述規定中的主體資格條件。故對于劉某甲的追加申請,海淀法院不予支持。……本院認為,執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的情形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且應當符合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條件。本案中,劉某甲提出的追加劉某乙和陳某某為本案被執行人的申請,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五) 合作辦學相關問題


17、 合作一方可否以其不具有辦學資質為由主張合作協議無效?


裁判觀點:合作協議約定一方為另一方提供培訓資源,實際開展培訓活動的一方如何開展培訓、是否具有相應的辦學資質,并非合作協議項下的主要內容,并不會影響合作協議的效力。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北京華仁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劉某某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海民(商)初字第22523號]:劉某某稱其沒有該協議約定的相應的辦學資質,而且依據我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其應當具備辦學資質才能開展招生教學培訓活動,同時,該協議違反了《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的內容,應屬無效。該協議雖然對劉某某的辦學資質作出了約定,但該約定明確其辦學資質由劉某某負責辦理,與華仁天下公司無關,雙方之間的主要權利義務在于劉某某取得華仁天下公司提供的相應考研培訓資源,華仁天下公司取得相應的加盟費用。而劉某某如何開展考研培訓、是否具有相應的辦學資質,并非該協議項下的主要內容,也并不會影響該協議的效力。同時,劉某某所述的《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考研輔導活動管理的通知》也并非我國法律、行政法規。據此,劉某某關于該協議無效的主張,缺乏依據,本院對此不予采信。


18、 合作舉辦的幼兒園未取得辦學資質,合作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雙方合作的是幼兒園,應按照規定辦理行政審批手續,但從雙方簽訂合作協議至今,一直未辦理審批手續,故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屬于無效合同。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北京啟慧之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與牛明霞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111民初2599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的規定:“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本案雙方合作的是幼兒園,故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辦理行政審批手續,但是從雙方簽訂合作協議至今,一直未辦理上述審批手續,故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屬于無效合同。


19、 借用第三人名義申請辦學許可證,合作辦學協議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雙方約定通過借用案外人的身份申請辦學許可證,從而以案外人名義設立并合作經營幼兒園,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無效。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葉某某與郭某合伙協議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5)大民(商)初字第3770號]:通過原、被告簽訂的《合作經營協議書》及庭審查明的情況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關系名為合作經營,實質上是原、被告在明知自己沒有辦學許可證的情況下,約定通過借用案外人的身份申請辦學許可證,從而以案外人名義設立并合作經營幼兒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原、被告之間的合同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屬于無效。


(六) 特許經營合同相關問題


20、 特許人未進行特許經營資質備案、未取得辦學許可證,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裁判觀點:特許人未進行特許經營合同備案,亦未取得辦學許可證,屬于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新概念五樂寶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與杜某某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9)京73民終3338號]:被上訴人認為,因上訴人沒有進行特許經營資質備案,同時沒有取得辦學資質,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而解除。對此本院認為,《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對于特許經營合同備案的規定屬于行政管理的規定,系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其要求合同主體向商務主管部門報告事由存案以備查考。未進行特許經營合同備案,屬于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為。同時,根據《民辦教育促進法》和《北京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設置管理規定》對于民辦教育機構資質的規定,上訴人以專門培訓機構的形式對外開展民辦學前教育業務,應當獲得相應民辦教育的審批手續及相應資質,上訴人未取得相應的民辦教育培訓資質,系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的行為。


21、 特許人信息披露不全面、準確,被許可人可否行使單方解除權?


裁判觀點: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被特許人使用特許人的相關經營資源,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進行經營,信息披露應當真實、完整、準確,但并非特許人只要違反了信息披露義務,就必然導致合同解除,需要判斷具體的信息披露行為是否對實現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產生實質性影響,或者對被特許人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產生實質性影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夏某與北京優勝輝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15)京知民終字第1244號]:本案中夏某主張優勝公司曾經在《北京晚報》發布廣告使用了“優勝教育十年專業品質”文字表述,實際上優勝公司成立于2004年,構成利用廣告對其提供的服務作虛假宣傳受到京工商東處字(2010)第107號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停止發布廣告,罰款3000元,但該情節顯著輕微,此節并不足以對訂立合同產生實質性影響。夏某主張優勝公司所披露加盟商具體數量說法前后不一,庭審中優勝公司已經做出解釋因具體時間節點而異,因區分“一加一”以及“少年派”加盟項目而不同,且已提交與其他加盟商簽訂合同展示光盤,并同意夏某到優勝公司現場查看,加之即便優勝公司所披露的加盟商數量存在小幅度差異,上述幅度差異信息亦不足以對實現特許經營合同的根本目的產生根本性影響。另外,《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中對具體加盟商信息進行備案要求屬于管理性規范,如特許人未及時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優勝公司對具體加盟商信息申請備案并未關涉到特許經營實質內容,對合同目的實現沒有根本性影響。


(七) 培訓合同相關問題


22、 培訓機構未取得辦學資質,培訓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1:培訓機構未取得辦學資質,但仍向社會廣泛宣傳、招生學員并授課,違反了《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應屬無效。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李某某與北京匯成聯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京0105民初1747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辦學應當取得辦學許可證,其中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匯成文化公司并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但仍向社會廣泛宣傳、招生學員并授課,違反了前述規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予以處罰。具體到本案情形,李某某與匯成文化公司所簽《匯成商學院合作合同》,以各種類型課程的培訓事項為主要內容,因違反了前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為無效。


裁判觀點2: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問題并非民事案件審理范圍,不影響雙方之間民事法律關系及案涉合同效力之認定。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劉某某與北京學慧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02民終5140號]:劉某某另上訴主張確認上述協議無效,但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系自行通過電子平臺確認協議內容后自愿支付相應費用,從整個過程來看,劉某某簽訂協議系出于充分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上訴稱學慧網絡公司違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民辦教育促進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中有關辦理許可的強制性規定而應屬無效,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學慧網絡公司之行為應由上述法律或規定進行規范和調整,況且學慧網絡公司的教育資質問題并非民事案件審理范圍,亦不影響雙方之間民事法律關系及案涉合同效力之認定。


23、 培訓機構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培訓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觀點: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學員以以培訓機構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劉某與紐約(北京)國際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7)京0108民初26162號]: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崗前實訓就業協議》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導致其無效的情形。……本院認為,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即導致合同無效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而非管理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要求舉辦特定民辦學校需經有關部門審批備案,此項規定應屬行政管理性規定,并非影響合同效力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亦非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限制經營的規定。因此,劉某以紐約國際公司未經主管部門審批備案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并要求退還學費,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且劉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合同存在其他無效的情形,故本院對劉某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退還費用的訴請不予支持。


24、 學員可否以培訓機構實施欺詐要求退一賠三?


裁判觀點: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同時,符合法律關于經營者欺詐消費者后增加三倍賠償的相關規定。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郭某與北京昂程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105民初64468號]:原告作為消費者,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根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被告的招生老師所稱的國家嚴控考試機位、上海只剩4個機位、從明年開始須從五級開始逐級考試、只有通過被告能報考、原告作為非醫藥衛生專業且無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具有報考資格,均為虛假宣傳,對原告構成欺詐。被告辯稱其招生老師所做的承諾與其要求不符,但被告的招生老師系履行被告指派的工作任務,代表被告進行招生,其實施的行為應視為被告的行為。因被告對原告實施欺詐,使得原告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被告訂立了培訓服務合同,原告要求撤銷該合同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還服務費并三倍賠償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25、 訴訟時培訓機構為一人公司,學員可否要求股東對退費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觀點: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個人財產的情況下,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楊某與林某某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106民初16176號]:從林某某提交證據的形式看,該利潤表和資產負債表僅加蓋有悅豐苗公司公章,并未經過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予以確認,以未經過審計機構予以審計;從證據內容上看,根據上述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該證據所反映的內容并不全面,不符合公司財務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故上述證據無法證明林某某的財產獨立于公司的財產。但從該份其自認的證據以及悅豐苗的陳述內容上看,該公司自身資產已無法償還相應債務,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楊某主張林某某對悅豐苗公司的退款責任承擔連帶責任,本院予以支持。林某某以楊某交款及簽訂協議發生在林某某成為一個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前的抗辯,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信。


26、 學員購課獲得的贈課是否包含在課程總價格中?


裁判觀點:學員通過購課獲得的贈課系有價交換取得的,應當包含在課程總價格中。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楊某與林某某等服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20)京0106民初16176號]:關于悅豐苗公司的贈課并非法律意義上的贈與,贈與以無償為前提,本案的贈課是通過有價交換取得的,包含在課程總價格中。關于楊某主張退還全部課時費用17028元,其中楊某主張扣除已上課時的基礎上要求退還未使用所有課時費用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其中楊某主張退還已上課時費用,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剩余課時數量,原被告共同確認:楊某共計購買96節正課,贈送25節,現在剩余60節未上,對此本院不持異議。(判決:被告北京悅豐苗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退還原告楊某課時費8444元)。


27、 因疫情轉變教學方式,學員可否要求培訓機構退還部分費用?


裁判觀點:因疫情防控需要,培訓機構將原有的線下教學轉為線上教學,教育成本支出有所減少,對于學員的退費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具體金額應根據公平原則酌情確定。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滿某某與北京加拿大國際學校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1)京03民終18102號]:本案中,滿某某向加拿大學校支付教育培訓費用,其女滿某到加拿大學校接受教育,滿某某與加拿大學校之間形成教育培訓合同關系。因疫情防控需要,加拿大學校轉變教學方式,將原有的線下教學轉為線上教學,并就上述期間學費的抵轉和退還作出了相應安排。滿某某上訴主張加拿大學校共應退費55000元,加拿大學校未能提供其學費退費標準的依據,加拿大學校應退還滿某某及全體在校生家長其全部的不當得利。對此本院認為,滿某某在支付學費前及新冠疫情發生前并未就學費收費標準提出異議,疫情期間因學校教學方式的轉變及教學成本部分減少,根據公平原則,一審法院支持滿某某的退費請求并酌情確定加拿大學校應退還滿某某學費33060元并無明顯不妥之處,本院依法予以維持。滿某某要求加拿大學校退還55000元及全部不當得利,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八) 知識產權相關問題


28、 試題是否構成作品


裁判觀點:試題是否構成作品,需從設計、創作過程等角度判斷,如考題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并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與(美國)研究生入學管理委員會商標專用權糾紛上訴案”[(2003)高民終字第1391號]:中國和美國均是《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的成員國,根據著作權法第2條第2款及《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3條第1款(a)項的規定,我國有義務對美國國民的作品在中國給予保護。《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GMAT試題分為聽力、語法、閱讀和寫作四個部分,由GMAC主持開發設計,就設計、創作過程來看,每一道考題均需多人經歷多個步驟并且付出創造性勞動才能完成,具有獨創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受我國法律保護。由此匯編而成的整套試題也應受到我國法律保護。


29、 出版物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是否侵犯權利人商標專用權?


裁判觀點:出版物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是為了說明和強調出版物的內容與注冊商標的關聯性,是為了便于讀者知道出版物的內容,而不是為了表明出版物的來源,并不會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不構成侵犯權利人商標專用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區私立新東方學校與(美國)研究生入學管理委員會商標專用權糾紛上訴案”[(2003)高民終字第1391號]:在我國目前的社會狀況下,出版發行屬于國家管制的特殊行業,出版物屬于特殊商品,對出版物的來源進行識別一般是通過出版物的作者和出版單位來實現的。本案中,雖然GMAC在出版物、錄音磁帶上合法注冊了GMAT商標,新東方學校在“GMAT系列教材”、“GMAT聽力磁帶上”突出使用了“GMAT”字樣,但新東方學校對“GMAT”是在進行描述性或者敘述性的使用。其目的是為了說明和強調出版物的內容與GMAT考試有關,是為了便于讀者知道出版物的內容,而不是為了表明出版物的來源,并不會造成讀者對商品來源的誤認和混淆。一審判決認定新東方學校的相關行為侵犯了GMAC的商標專用權應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30、 教育咨詢公司申請含有“SCHOOL”的商標,是否帶有欺騙性?


裁判觀點:民辦學校名稱中使用“學校”“幼兒園”等字樣須獲得相應行政審批及行政許可,教育咨詢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獲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情形下,或者將訴爭商標使用在不包含教育教學的服務時,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將導致相關公眾對于其指定使用的服務資質、服務內容及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知識產權局與吉林市松睿教育咨詢有限責任公司二審行政判決書”[(2019)京行終5298號]:本案中,訴爭商標由中文“蒂砪”、英文“TALENT-IN-MEBILINGUALSCHOOL”及圖形組成,其中“BILINGUALSCHOOL”可譯為“雙語學校”,且該詞匯屬于較常見的英文單詞,其含義易為相關公眾所知悉。一方面,訴爭商標中所包含的“雙語學校”與松睿公司的名義存在實質性差異,且松睿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訴爭商標所指向的雙語學校的開辦主體與松睿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相關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另一方面,根據教育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規定,民辦學校名稱中使用“學校”“幼兒園”等字樣須獲得相應行政審批及行政許可;“雙語”則意味著采用兩種語言進行教學。在松睿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獲得相應行政許可的情形下,或者松睿公司將訴爭商標使用在不包含雙語教學的服務時,訴爭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將導致相關公眾對于其指定使用的服務資質、服務內容及質量等特點產生誤認。因此,訴爭商標的申請注冊已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結論正確。原審判決的相關認定依據不足,本院予以糾正。


(九) 其他相關問題


31、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是否屬于經營者?


裁判觀點: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屬于經營者。


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北京德威英國國際學校等與馬鞍山溫莎幼兒園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8)京0107民初11664號]:我國修訂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本案中,原告育達威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教育咨詢”,且經案外人比考特公司授權許可獨家使用四個涉案商標在幼兒園教育及教育咨詢方面,被告溫莎公司的經營范圍亦包括“教育咨詢”且其投資設立的被告幼兒園的業務范圍亦包括學前幼兒教育,因此原被告提供的服務在市場經營中具有直接的替代關系,原被告的經營范圍和服務對象均為國內的相關公眾,在服務的類別、渠道、對象等方面均有重合,故原被告在同行業內具有市場競爭關系,同為存在市場競爭關系的經營者。


32、 培訓機構學員名單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裁判觀點: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由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于相關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匯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培訓機構學員名單符合客戶名單的特征,屬于商業秘密中的客戶名單。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北京智慧谷網絡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金某某、程某某、北京中培博雅軟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2008)豐民初字第15835號]:本案中智慧谷公司擁有的包括李某、張某某、劉某等28人的客戶名單構成可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首先,該客戶名單并非同行業普遍知悉的信息。它們不為通常從事有關工作的人員所普遍了解和掌握,從其他公開渠道也不易獲得,具有秘密性。其次,這些信息對于智慧谷公司具有實用價值。這些經營信息能為智慧谷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再次,智慧谷公司對該秘密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在智慧谷公司內部系統中保存的名單設有密碼,構成法律意義上的保密措施。綜上,智慧谷公司的客戶名單等經營信息具有秘密性、實用性、保密性,構成可受法律保護的商業秘密。金某某、程某某與中培博雅公司認為智慧谷公司的學員名單不屬于商業秘密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三、 結語


通過梳理本報告所涉案例,我們發現:關于民辦學校相關合同效力問題,北京法院出現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直接以某行為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二)先判斷某行為違反的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如若違反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則審查該等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反國家限制經營或特許經營、損害社會公益等情形。尤其是《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要求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的規定是否屬于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還是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各法院尚未形成同一觀點。關于民辦學校舉辦者相關問題,北京法院與上海法院裁判觀點一致,如:(一)名為合作,實為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合作協議無效;(二)確認或否定(變更)民辦學校舉辦者糾紛包含有對舉辦者身份(資格)行政許可的內容,該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理范圍;(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對學校享有知情權;等等。


本報告聚焦北京地區歷年民辦學校相關案件,通過可視化方法全面展現了北京地區歷年民辦學校案件的基本情況,并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了梳理,歸納分析司法實踐中32個民辦學校典型問題的裁判觀點,以期能夠為民辦學校規或相關方合規化管理提供風險要點參考,為涉訴案件的民辦學校或相關方預測案件走向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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