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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數字資產入表規則的比較法研究——數字資產涉稅系列(五)

作者:全開明 洪一帆 袁葦 謝美山 2025-09-10

【摘要】 在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當下,數據作為關鍵生產要素的地位日益凸顯,而數字資產入表成為銜接數據價值與企業財務核算的核心環節。我國雖已出臺《企業數字資產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等政策,推動數字資產入表從“理論探討”走向“實務落地”,但在跨境數字資產確權、估值方法適配性、稅會差異協調等方面仍面臨挑戰。相比之下,美國、歐盟、澳大利亞等經濟體依托成熟的無形資產會計框架,已形成相對系統的數字資產入表規則,其經驗對我國具有重要借鑒意義。本文以“比較法”為核心視角,聚焦數字資產入表的“會計處理-監管規則-實務案例”三大維度,系統梳理國內外制度差異與實踐經驗,旨在為我國完善數字資產入表體系、推動數據要素市場化提供參考。另外,本文是筆者撰寫的數字資產系列文中的第六篇,前五篇文章分別為數字資產減值問題研究---數字資產涉稅系列(一);數字資產入表典型案例分析及趨勢研究---數字資產涉稅系列(二);試論數字資源跨境交易的價值衡量---數字資產涉稅系列(三);如何確定購入數據資源的計稅基礎——關聯交易(下)---數字資產涉稅系列(四);如何確定購入數據資源的計稅基礎——關聯交易(上) ---數字資產涉稅系列(四)


【關鍵詞】數字資產 入表規則 美國 歐盟 澳大利亞 成熟案例 比較法


一、數字資產入表規則背景及概念界定


(一)國內外數字資產概念


我國對數字資產的定義呈現“政策引導 + 實務探索”的特征,核心圍繞“權屬清晰、價值可計量、未來經濟利益流入”三大核心要素。


從政策層面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23 年發布的《數據資產評估指導意見》將數字資產定義為“特定主體合法擁有或者控制的,能進行貨幣計量的,且能帶來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的數據資源”,強調“貨幣計量”與“經濟利益”兩大會計屬性;財政部《企業數字資產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則進一步明確,數字資產需符合企業會計準則中“資產”的確認條件,既包括可確認為無形資產或存貨的數字資產,也涵蓋未滿足確認條件但需披露的數字資產,突出“合規性”與“可操作性”。


從實務視角看,國內企業普遍將數字資產視為“數據資源-數據產品-數字資產”的價值轉化結果。例如,海口交投集團的“公交智慧出行數據資產”、溫州“信貸數字寶”均以“脫敏處理后的數據產品”為載體,通過“確權-評估-入表”流程實現資產化,且強調“三權分置”(持有權、加工使用權、產品經營權)的權屬劃分,這與《“數據二十條”》中“數據產權運行機制”的要求高度契合。


而美國會計準則(US GAAP)未單獨定義“數字資產”,而是將其納入“無形資產”范疇,強調“可辨認性”與“非貨幣性”。根據 ASC 350,數字資產需滿足“可分離”(能單獨出售、轉讓)或“源自合同性權利”,且需符合“未來經濟利益流入”的資產核心特征。例如,美國科技企業常將用戶數據、算法模型等以“無形資產-客戶關系”或“內部開發軟件”科目核算,不單獨設立“數字資產”會計科目,與我國“單獨分類核算”的思路存在差異。


相似地,歐盟在探索數字資產較早,其規則同樣值得參考,依據國際會計準則(IFRS),歐盟對數字資產的界定與 IAS 38《無形資產》掛鉤,要求數字資產需同時滿足“無實物形態”“可辨認”“可靠計量”三大條件。歐盟特別強調“數據合規性”,如《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DPR)規定,若數字資產涉及個人數據,其入表需以“獲得數據主體授權”為前提,否則即使符合會計確認條件,也不得確認為資產,這一“合規優先”原則顯著嚴于我國當前規則。


最后,可以參考澳大利亞會計準則。澳大利亞會計準則(AASB)延續 IFRS 框架,將數字資產視為“無形資產的子集”,但更注重“使用場景關聯性”。例如,澳大利亞企業將“供應鏈數據資產”“醫療健康數據產品”等按“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核算,若數據資產與特定業務綁定(如僅服務于某一產品線),則需與相關資產合并評估,這與我國“按數據產品單獨評估”的實踐形成對比。


(二)概念界定的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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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內外數字資產入表問題的比較法研究


數字資產入表并非簡單的“數字資產確認”,而是指企業依據會計準則與數據合規規則,將符合“權屬清晰、價值可計量、未來經濟利益流入”條件的數字資源,通過“確權-評估-會計核算-報表列報”全流程,納入企業財務報表體系的專業行為。其核心包含三大要素。


其一,前提要素。數字資源需同時滿足“會計確認條件”與“數據合規要求”,二者缺一不可——即使符合資產會計屬性,若存在數據來源違規、未獲得用戶授權等問題,仍不得入表。


其二,流程要素。需完成“確權(明確權屬主體與權利邊界)-評估(確定公允價值或成本)-核算(選擇會計科目與計量模式)-列報(在財務報表中單獨或合并披露)”四步流程,且各環節需形成可追溯的專業文檔(如確權證明、評估報告、合規審查意見)。


其三,結果要素。入表后需實現“財務可計量”與“價值可追溯”,即數字資產的賬面價值需反映其真實經濟價值,且后續攤銷、減值、處置等變動需在財務報表中準確體現,同時留存數據合規性證明文件,確保入表行為可監管、可審計。


需特別區分“數字資產入表”與“數字資產確權”的差異。前者是“財務核算行為”,核心依據為會計準則;后者是“權利界定行為”,核心依據為數據法規,二者雖存在流程銜接(確權是入表的前置環節),但法律屬性與操作規范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四)數字資產入表的國內外研究背景


1.國內背景:政策驅動下的“從無到有”


我國數字資產入表起步于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核心推動力來自政策試點與規則完善。2023 年《“數據要素 X”三年行動計劃》首次提出“探索數據資產入表路徑”,2024 年財政部《企業數字資產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正式落地,明確“數字資產可納入無形資產或單獨列示”,標志著我國數字資產入表從“理論探討”進入“實務落地”階段。


當前國內實踐呈現兩大特征。一是“政務數據先行”,合肥、海口等地政務數據公司率先完成城市交通、公共服務等數據資產入表,形成“政府確權 + 企業運營 + 會計核算”的試點模式;二是“合規與會計協同不足”,部分企業雖完成數字資產估值,但因未通過數據合規審查(如未脫敏個人數據),導致入表流程停滯,反映出“會計規則與數據法規銜接不緊密”的現實問題。


2.國外背景:會計準則框架下的“分類演進”


國際上尚未形成統一的“數字資產入表”專項規則,而是依托現有無形資產會計準則框架,結合數據合規要求逐步演進,主要形成三大模式。


美國“市場導向型”。以US GAAP為核心,將數字資產納入“無形資產”范疇,入表標準側重“市場交易價值”(如外購數據按公允價值計量),數據合規僅作為“事后披露事項”,不影響入表流程;


歐盟“合規優先型”。以IFRS與GDPR為雙重依據,數字資產入表需先滿足“數據合規要求”(如獲得用戶授權),再按IAS 38確認,合規審查失敗直接導致入表資格喪失;


澳大利亞“業務綁定型”。以AASB 138為基礎,將數字資產與相關業務資產(如物聯網設備、生產線)綁定入表,入表標準側重“業務適配性”,非個人數據入表流程簡化,個人數據需通過隱私影響評估。


3.比較法研究的核心價值


我國數字資產入表規則仍存在三大待解問題。一是入表范圍模糊,對“內部開發數字資產資本化邊界”未明確;二是評估方法單一,過度依賴收益法,市場法因數據交易市場不成熟難以應用;三是監管協同不足,財政部、國家數據局等部門監管標準不統一。通過對比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在“入表定義、流程規范、監管銜接”等方面的差異,可為我國解決上述問題提供國際參考,推動數字資產入表從“試點探索”走向“體系化建設”。


二、數字資產評估方法的國內外比較


(一)國內數字資產評估方法及實踐


我國數字資產評估以“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為核心,且呈現“收益法為主、成本法為輔、市場法受限”的特征,這與國內數據交易市場不成熟、數據產品非標準化的現狀密切相關。


第一種規范方式為“成本法”。適用于“內部開發的數字資產”,以“重置成本-經濟性貶值”為核心模型(公式。數字資產價值 = 重置成本 - 經濟性貶值)。例如,國網浙江電力的“雙碳綠色信用評價數字產品”采用成本法評估,將“數據采集成本、算法研發成本、存儲設備成本”合計作為重置成本,再扣除“數據時效性貶值”(如年度貶值率 15%),最終確定入表價值。但成本法存在“忽略數據增值潛力”的缺陷,僅適用于“無明確收益場景的數字資產”。


其次,收益法作為國內主流方法,以“未來預期收益折現”為核心(公式。數字資產價值 =Σ 未來各期收益 /(1 + 折現率)^n)。例如,溫州“信貸數字寶”通過預測“為金融機構節省的授信成本”“服務費收入”,以 8% 的折現率(參考 LPR + 風險溢價)計算現值,最終確定入表價值 378 萬元,且獲得等額銀行授信。收益法的關鍵挑戰在于“收益期限估算”,國內企業普遍以“數據產品的更新周期”(如 3-5 年)為收益期限,缺乏統一標準。


最后,是應用受限的市場法。目前,其僅適用于“有活躍交易的標準化數字資產”。例如,浙江大數字交易中心的“制造業數據產品交易”采用市場法,參考“同類數據產品的交易價格”(如某工業設備運行數據產品單價 0.5 元 / 條),結合“數據規模、質量修正系數”調整估值,但由于國內數據交易平臺僅 10 余家,且交易數據不公開,市場法的“可比參照物”獲取難度極大,應用比例不足 10%。


(二)國外數字資產評估方法及實踐


美國以“市場法為主、成本法為輔”,受益于成熟的數據交易市場(如 DataStream、Snowflake 數據市場)。根據 US GAAP,美國企業評估數字資產時優先采用“可比交易法”,例如,Meta(原 Facebook)收購某用戶數據公司時,以“同類用戶數據資產的交易市盈率(15-20 倍)”為基準,結合“數據覆蓋率、用戶活躍度”修正估值,而非依賴收益法。此外,美國準則要求“內部開發數字資產的成本不得資本化”(ASC 730),僅外購數字資產可按成本法評估,這與我國“內部開發成本可資本化”的規則(《暫行規定》第七條)差異顯著。


歐盟采用“收益法 + 合規調整系數”的混合方法,即在收益法基礎上,根據“數據合規風險”扣減估值。例如,歐盟某醫療數據企業評估“患者健康數據資產”時,先以“未來醫療服務分成收益”計算現值,再扣除“GDPR 違規罰款風險準備金”(通常為估值的 5%-10%),最終確定入表價值。歐盟還要求評估機構需具備“數據保護認證資質”,否則評估結果無效,這一“監管介入評估環節”的做法在我國尚未推行。


澳大利亞以“成本法 + 使用場景修正”為特色,例如,某物流企業的“貨運路線數據資產”采用成本法評估時,需額外考慮“數據的復用次數”——若數據可服務于 10 條貨運線路,則重置成本按 1/10 分攤,最終估值 =(總重置成本 / 復用次數)- 貶值。這種“場景化修正”思路,既避免了成本法的“價值低估”問題,又比收益法更易操作,對我國具有借鑒意義。


(三)評估方法的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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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數字資產入表會計處理的國內外比較


(一)國內數字資產入表會計處理


我國數字資產入表以《企業數字資產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2024 年施行)為核心,采用“分類核算 + 單獨披露”的模式,具體處理規則如下。


首先,確認條件。目前數字資產入表需同時滿足“權屬清晰”(擁有或控制)、“價值可計量”(能以貨幣可靠計量)、“未來經濟利益流入”(如數據產品銷售收益、運營成本節約)三大條件。例如,南京公交集團的“700 億條公交數據”經確權后,以“無形資產-數字資產”科目確認,而未脫敏的原始數據因“權屬不清晰”,不得入表。


其次,計量模式。初始計量以“成本”或“評估價值”為準,后續計量采用“成本模式”(攤銷 + 減值測試),不允許采用“重估價模式”。例如,合肥大數字公司的“政務數據資產”初始計量按“評估價值 1200 萬元”入賬,按 5 年使用壽命直線攤銷(年攤銷額 240 萬元),每年末進行減值測試,若數據資產收益下降(如使用率低于預期),則計提減值準備。


再次,列報與披露。需在資產負債表“無形資產”項下單獨列示“數字資產”金額,在附注中披露“數字資產的類別、估值方法、使用壽命、減值情況”及“未入表數字資產的原因”。例如,青島華通集團在 2024 年財報中披露“企業信息核驗數字資產”賬面價值 800 萬元,估值方法為收益法,使用壽命 3 年,未計提減值,同時說明“原始用戶數據因未脫敏未入表”。


(二)國外數字資產入表會計處理


1.美國規則


首先是確認與計量方面,按 ASC 350 處理,數字資產若為“外購”(如收購數據公司),按“公允價值”初始計量;若為“內部開發”(如自研算法),則“開發階段成本”僅在“技術可行 + 有明確用途”時資本化,否則費用化。例如,谷歌將“搜索算法數據資產”按“內部開發軟件”資本化,而“用戶行為數據”因“無法單獨計量”,全部費用化,與我國“內部開發數據產品可全額資本化”的規則差異顯著。


攤銷與減值,使用壽命有限的數字資產按“經濟利益消耗方式”攤銷,若無法確定消耗方式,則采用直線法;使用壽命不確定的數字資產不攤銷,但需每年進行減值測試(兩步法。先測試賬面價值是否可收回,再比較公允價值)。例如,蘋果公司的“用戶生態數據資產”因“收益期限不確定”,不攤銷,僅每年測試減值,若 App Store 用戶增長低于預期,則計提減值損失。


列報與披露方面,不單獨列示“數字資產”,而是并入“無形資產”總額,附注中僅披露“無形資產類別”,不單獨說明數字資產細節,披露力度遠弱于我國。


2.歐盟規則


確認與計量方式,遵循 IAS 38,數字資產初始計量按“成本”(外購)或“公允價值”(業務合并取得),但需額外滿足“GDPR 合規”。例如,歐盟某電商企業的“客戶消費數據資產”,因部分數據未獲得用戶授權,僅將“合規數據部分”(占比 60%)資本化,剩余(40%)費用化,這一“部分資本化”處理在我國尚未出現。


攤銷與減值,攤銷方法與美國類似,但減值測試更嚴格——若數字資產涉及個人數據,一旦發生“數據泄露”,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均需立即測試減值,且減值損失不得轉回(我國允許減值損失在后續期間轉回)。例如,歐盟某醫療企業因數據泄露,對“患者健康數據資產”計提全額減值,且后續無法轉回。


列報與披露,需在“無形資產”項下單獨標注“含數字資產 XX 萬元”,并披露“數據合規情況”,如“數字資產中符合 GDPR 要求的比例”“數據授權期限”,披露內容比我國更側重“合規性信息”。


3.澳大利亞規則


確認與計量,按 AASB 138 處理,數字資產需與“相關業務資產綁定確認”,例如,“農業物聯網數據資產”需與“物聯網設備”合并確認為“固定資產-物聯網系統”,不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這與我國“數字資產單獨確認”的思路完全不同。


攤銷與減值,使用壽命按“相關業務資產的使用壽命”確定,例如,若數據資產服務于某一生產線(使用壽命 10 年),則數字資產按 10 年攤銷;減值測試需結合“業務資產減值情況”,若生產線減值,則數字資產同步減值,體現“捆綁減值”特征。


(三)會計處理的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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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數字資產入表監管規則的國內外比較


(一)國內監管規則


我國對數字資產入表的監管呈現“多部門協同、政策引導為主、試點先行”的特征,核心監管主體包括財政部、國家數據局、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具體規則包括了會計監管規則、數據合規監管以及評估監管三方面。


首先,在會計監管規則領域,財政部通過《暫行規定》明確“數字資產入表的會計標準”,要求企業“按季度報送數字資產變動情況”,對“估值方法選擇、減值測試程序”進行事后核查。例如,2024 年財政部對 10 家試點企業的核查中,發現 2 家企業“未按收益法進行減值測試”,要求其調整財務報表。


其次,國家數據局以《“數據要素 X”三年行動計劃》為核心,要求數字資產入表需先完成“數據確權登記”,且“跨境數字資產入表”需通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例如,先導(蘇州)的“車聯網數據資產”因涉及“跨境路側感知數據”,需先通過國家數據局的安全評估,再進行入表,這一“合規前置審批”是國內監管的核心特色。


最后,在評估監管方面,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數據資產評估指導意見》,要求評估機構需具備“數字資產評估資質”,且評估報告需披露“數據合規性聲明”。例如,海口交投集團的數字資產評估報告中,需附加“數據脫敏合規證明”,否則評估結果無效。


(二)國外監管規則


1.美國監管規則


首先,以美國為例。在會計監管領域,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通過“財務報告審查”監管數字資產入表,重點核查“估值方法的合理性”與“披露充分性”。例如,2023 年 SEC 對特斯拉的審查中,質疑其“自動駕駛數據資產按成本法估值”的合理性,要求其改用市場法重新估值,體現“以市場為導向的監管思路”。在數據合規監管領域,美國以《加州消費者隱私法案》(CCPA)為核心,采用“事后追責”模式,不要求數字資產入表前進行合規審批,但企業若因“數據不合規”導致資產減值,需在財報中充分披露。例如,美國某社交平臺因用戶數據違規收集,導致“用戶數據資產”減值 5000 萬美元,SEC 要求其在附注中詳細說明減值原因及合規整改措施。


2.歐盟監管規則


其次,在歐盟,會計監管方面,歐盟委員會通過“IFRS 執行監督機制”監管數字資產入表,要求企業“遵循 IAS 38 與 GDPR 的雙重要求”,對“違規入表的企業”處以“營收 1%-4% 的罰款”(依據《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第 83 條)。例如,2024 年歐盟對某跨境電商企業處以 2300 萬歐元罰款,原因是其將“未獲得用戶授權的消費數據”確認為數字資產,既違反 IAS 38“可靠計量”要求,又不符合 GDPR 數據合規原則。此外,歐盟設立“數字資產會計咨詢委員會”,由會計準則專家、數據保護機構代表共同組成,為企業提供“會計處理 + 合規審查”的聯合指導,這一“跨領域協同咨詢”機制在我國尚未建立。


數據合規監管方面,采用“全流程監管”模式,數字資產從“采集-加工-評估-入表”各環節均需滿足合規要求。例如,歐盟企業若需將“跨境數據資產”入表,需先通過“歐盟數據保護委員會(EDPB)的跨境數據傳輸認證”,且每年度需提交“數字資產合規審計報告”,披露“數據來源合法性、用戶授權有效期、合規風險應對措施”等信息。若審計發現數據合規問題,監管機構有權要求企業“沖銷已入表數字資產賬面價值”,并追溯調整過往財務報表,這一“追溯調整”要求顯著嚴于我國“僅調整當期報表”的規則。


評估監管方面,歐盟要求數字資產評估機構需同時具備“會計準則資質”與“數據保護資質”,且評估過程需接受“國家數據保護機構(DPA)的監督”。例如,德國某評估機構因未核查“醫療數據資產的患者授權文件”,被德國聯邦數據保護局吊銷資質,并需承擔企業因評估失誤導致的財務損失(約 800 萬歐元),這一“評估機構連帶追責”制度,強化了評估環節的合規責任。


3.澳大利亞監管規則


會計監管方面,由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理事會(AASB)與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聯合監管,AASB 負責制定“數字資產會計處理指引”,ASIC 負責監督企業執行情況。例如,2023 年 ASIC 對 3 家礦業企業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其將“礦山勘探數據資產”與“勘探設備”合并入表時,未單獨披露數字資產的“估值方法與使用壽命”,要求企業補充披露并提交整改報告,體現“側重信息披露監管”的特點。


數據合規監管方面,以《澳大利亞隱私法》為核心,采用“分類監管”策略——對“個人數據資產”實施嚴格監管,要求入表前需通過“隱私影響評估(PIA)”;對“非個人數據資產”(如工業設備運行數據)則簡化監管流程,僅需在入表后披露“數據來源”即可。例如,澳大利亞某能源企業將“電網運行數據資產”入表時,因屬于非個人數據,僅需在財報附注中說明“數據來自企業自有電網設備”,無需額外合規審批,這一“差異化監管”思路平衡了合規要求與企業效率。


評估監管方面,澳大利亞資產評估師協會(API)發布《數字資產評估操作手冊》,明確“評估方法需與數據使用場景匹配”——若數字資產服務于特定業務(如農業數據服務于種植業務),評估機構需邀請“行業專家”參與評估,出具“業務適配性意見”。例如,某農業科技企業評估“農田土壤數據資產”時,API 要求評估團隊需包含“農業技術專家”,驗證數據與“農作物產量預測”的關聯性,否則評估報告無效,這一“行業專家參與評估”機制,提升了評估結果的業務適配性。


(三)監管規則的核心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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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數字資產入表實務案例的國內外比較


(一)國內實務案例


1.政務數據資產入表案例——莆田數字集團


莆田數字集團于 2024 年完成全國首個北斗三號應用數據資產入表案例,也是莆田首單數據資產入表項目。作為市級政務數據一級開發主體,該集團在省、市數據管理部門指導下,組建數據資產服務技術團隊,并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第三方機構,對北斗時空數據底座數據進行梳理、評估與盤活。通過華東江蘇大數據交易中心,完成 “福建北斗時空數據底座鄉鎮船舶監管數據” 的數據資產評估工作,最終取得《數據資產登記證書》。此數據資產涵蓋數據 9.65 億條,經評估確定其價值達 770 萬元。這一案例標志著莆田市數據要素市場化進入實質性實施階段,為全市數字要素資源化、產品化、資產化提供了可借鑒的實踐路徑。據此可總結政務數據資產入表的具體流程如下:


首先是確權環節,聯合合肥市數據資源局完成“三權分置”確權,明確企業擁有“數據加工使用權”與“產品經營權”,政府保留“數據持有權”;其次是評估環節,采用“收益法”評估,預測未來 5 年“交通數據產品服務費收入”(年均 1500 萬元),以 7.5% 的折現率計算現值,確定入表價值 5800 萬元;再次是會計處理,按“無形資產-數字資產”科目入賬,按 5 年直線攤銷(年攤銷額 1160 萬元),每年末結合“數據產品使用率”進行減值測試(2024 年未計提減值);最后是監管銜接,入表前通過合肥市數據資源局“數據合規審查”,評估報告由具備數字資產評估資質的機構出具,后續按季度向財政部報送數字資產變動情況。


2.企業數據資產入表案例——青島能源集團


青島能源集團在數據資產入表實踐中,選取氣熱一體智慧能源協同管理平臺數據展開深入分析。通過完成數據資產登記及價值評估等一系列工作后,憑借數據資產增信的優勢,成功獲得招商銀行 6000 萬元低利率授信額度。這不僅為集團后續的數據資產交易和資本化運作筑牢基礎,也展示了數據資產入表在助力企業獲取融資、提升金融資源配置效率方面的積極作用。同時,體現出在數據資產入表過程中,企業通過合理運用數據資產,能夠優化自身財務結構,增強市場競爭力。其入表實踐體現“數據資產賦能融資”的特色。


首先是價值邏輯。通過整合“企業納稅數據、社保數據、知識產權數據”,形成標準化信用評估數據產品,為銀行提供授信參考,企業通過“數據產品服務費”實現收益;其次是評估與入表。采用收益法評估,確定入表價值 378 萬元,按 3 年攤銷,同時以此數字資產為質押,獲得銀行 378 萬元授信(國內首單數字資產質押貸款);最后是合規要點,所有數據均通過“溫州市數據交易平臺”獲取,已完成脫敏處理,入表前通過浙江省數據局“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無跨境數據)。


(二)國外實務案例


1.美國——Meta 用戶數據資產處理案例


美國傳媒類上市公司Meta(原 Facebook)作為美國科技企業數字資產處理的典型代表,在數據資產處理方面,借助美國更好并購集團(Goheal)的協助,將沉淀多年的用戶偏好數據進行確權后成功入表。入表后,該公司的 PB 值從 1.8X 直接提升至2.3X,市值增長了 25%。這一過程中,數據從原本未被充分利用的信息,轉變為能夠顯著影響公司估值的重要資產。通過對數據資產的有效處理,該公司在資本市場的表現得到大幅改善,體現出美國企業在數據資產價值挖掘與財務表現提升方面的積極探索,也凸顯了數據資產入表對企業市值管理的重要意義。其用戶數據資產處理規則如下:


首先,確認范圍。僅將“外購用戶數據”(如收購某社交應用獲得的用戶數據)確認為資產,按“無形資產-客戶關系”科目入賬,初始計量采用“公允價值”(參考同類交易市盈率);其次,內部開發數據處理。自研的“用戶行為分析數據”因“無法單獨計量收益”,全部費用化,計入當期“研發費用”(2023 年該類費用化金額達 89 億美元);再次,披露特點。不在財報中單獨列示用戶數據資產金額,僅在“無形資產附注”中提及“客戶關系資產包含用戶數據相關價值”,披露力度遠弱于國內企業。


2.歐盟——醫療數據企業入表案例


歐盟一家醫療數據企業繼完成 “腫瘤治療數據資產” 入表后,在 2024 - 2025 年間持續強化數據資產的合規管理與價值維護。一方面,企業進一步投入資源優化數據安全防護體系,以應對日益復雜的網絡安全威脅,確保數據資產的安全性與完整性。另一方面,隨著新的醫療技術與數據分析方法的出現,企業重新評估數據資產價值。通過采用更為先進的收益預測模型,結合市場對腫瘤治療數據服務需求的增長趨勢,對數據資產未來收益進行更精準預估。經重新評估,數據資產價值在原有基礎上有所提升,達到 8000 萬歐元。同時,企業積極與國際醫療科研機構開展合作,將數據資產應用于跨國聯合科研項目,拓展了數據資產的應用場景與潛在收益渠道,體現“合規優先”的實踐特點。


首先是合規前置,入表前通過德國聯邦數據保護局(BDSG)“隱私影響評估”,確認所有數據均獲得患者“永久授權”,且已完成匿名化處理;其次是評估調整。采用“收益法 + 合規調整系數”,先計算未來 10 年“醫療數據服務分成收益”現值 8200 萬歐元,再扣除 10%“GDPR 合規風險準備金”,最終入表價值 7380 萬歐元;再次是后續處理。2024 年因發生“數據泄露事件”,立即進行減值測試,確認減值損失 2100 萬歐元(不可轉回),并在財報中詳細披露“泄露原因、整改措施及對財務報表的影響”。


3.澳大利亞——農業物聯網數據資產入表案例


澳大利亞農業科技企業在將 “農田物聯網數據資產” 成功入表后,不斷拓展數據資產應用范圍。隨著企業業務的發展,新增了 5 條農田生產線,相應地對數據資產進行重新評估與分攤。在評估過程中,考慮到新生產線的地理環境差異、農作物品種不同等因素,對成本法進行優化調整,引入地理環境修正系數與作物生長特性參數。經重新核算,單條生產線對應數據資產價值調整為 65 萬澳元,與新增設備一同按 10 年直線攤銷。此外,企業利用數據資產與物聯網設備的綁定關系,與農業保險機構合作,開發基于數據的農業保險產品,為農戶提供更精準的風險保障服務,進一步挖掘數據資產的潛在價值,同時提升了企業在農業科技領域的綜合競爭力,體現“業務綁定”的實踐特色。


首先是確認方式。因數據資產與“物聯網設備”高度關聯(數據僅服務于該設備的農作物產量預測),按“固定資產-物聯網系統”合并入表,不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其次,在評估與攤銷層面。采用“成本法 + 場景修正”,總重置成本 600 萬澳元,按“數據可服務 10 條農田生產線”分攤,確定單條生產線對應數據資產價值 60 萬澳元,與設備一同按 10 年直線攤銷;最后是監管要求,因屬于非個人數據,僅需在財報中披露“數據與物聯網設備的綁定關系”及“攤銷分攤依據”,無需額外合規審批。


六、國外經驗對我國數字資產入表的啟示與建議


(一)完善“三權分置”合規銜接


細化概念分類。參考歐盟“合規前置”原則,在我國“數據產品屬性”分類基礎上,增加“合規等級”維度(如“完全合規數據資產”“待整改數據資產”),明確不同合規等級數據的入表權限——僅“完全合規數據”可確認為資產,“待整改數據”需完成合規整改后再入表,避免違規數據資產化。


強化確權協同。借鑒澳大利亞“業務綁定確權”思路,對“與特定業務資產高度關聯的數字資產”(如工業設備數據),建立“數字資產與業務資產聯合確權”機制,由行業主管部門(如工信部、農業農村部)參與確權,提升確權結果的業務適配性;同時保留“三權分置”核心框架,明確政府、企業、數據主體的權責邊界。


(二)推動方法適配市場機制建設


首先,優化方法選擇邏輯。參考美國“市場法為主”的經驗,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數據交易市場,推動“市場法”在標準化數據資產(如金融信用數據、工業通用數據)評估中的應用,同時保留“收益法”對非標準化數據資產的適用性,形成“分類適配”的評估方法體系;


其次,引入合規調整系數。借鑒歐盟“收益法 + 合規調整”模式,在我國評估模型中增加“合規風險調整項”,例如,對涉及個人數據的資產,按“合規風險等級”(低 / 中 / 高)扣減 5%-15% 的估值,強化評估環節的合規約束;


最后,規范評估機構資質。參考歐盟“雙資質”要求,在我國數字資產評估資質基礎上,增加“數據合規培訓認證”,要求評估機構配備數據保護專員,評估報告需附加“合規審查意見”,避免因合規疏漏導致評估失效。


(三)提升信息披露質量


明確內部開發資本化邊界。參考美國“部分資本化”規則,對我國“內部開發數字資產全額資本化”進行優化——僅“技術可行 + 有明確收益場景”的內部開發數據資產可資本化,對“研發階段未明確用途的數據”(如探索性數據研究)實行費用化,避免資本化范圍過大導致的財務報表失真;


完善減值與攤銷規則。結合歐盟“合規風險觸發減值”經驗,在我國減值測試基礎上,增加“合規風險觸發條款”——若數字資產發生“數據泄露、授權過期”等合規問題,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均需立即進行減值測試,且減值損失“不可轉回”(針對合規風險導致的減值),提升會計處理的謹慎性;


強化披露內容。參考歐盟“合規信息披露”與澳大利亞“業務綁定披露”,在我國現有披露要求基礎上,增加“數字資產合規情況”(如數據授權期限、合規審查結果)與“業務關聯情況”(如是否與其他資產綁定、綁定依據),提升信息披露的完整性。


(四)構建協同監管機制


建立跨部門協同監管平臺。借鑒歐盟“數字資產會計咨詢委員會”經驗,由財政部(會計監管)、國家數據局(合規監管)、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評估監管)聯合設立“數字資產入表監管協調平臺”,實現“評估-入表-合規”全流程信息共享,避免監管碎片化;


實施分類監管策略。參考澳大利亞“個人 / 非個人數據差異化監管”,對我國數字資產按“數據類型”實施分類監管——對個人數據資產,強化“全流程合規審查”,要求入表前通過隱私影響評估;對非個人數據資產(如工業數據、政務數據),簡化監管流程,僅需事后披露合規情況,平衡監管效率與合規要求;


完善處罰與追責機制。借鑒歐盟“高額罰款 + 追溯調整”與澳大利亞“評估機構連帶追責”經驗,對我國違規入表行為(如將不合規數據入表),增加“營收 0.5%-2% 的罰款”,并要求“追溯調整過往財務報表”;同時明確評估機構的“合規審查責任”,若因評估機構未核查合規性導致企業損失,評估機構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推動“試點擴容”生態建設


擴大試點覆蓋范圍。在現有政務數據資產入表試點基礎上,增加“企業數據資產質押融資試點”(參考溫州案例),鼓勵銀行探索“數字資產質押 + 傳統擔保”的混合融資模式,解決中小企業數字資產融資難問題;


建設數字資產會計服務生態。支持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數據合規機構聯合成立“數字資產服務聯盟”,為企業提供“確權-評估-入表-合規”一體化服務,降低企業實務操作成本;同時推動高校開設“數字資產會計與合規”課程,培養跨領域專業人才。


七、結論


本文通過從“會計處理、監管規則、實務案例”三大核心維度,對中國、美國、歐盟、澳大利亞數字資產入表制度進行系統比較,發現各國因“會計準則框架、數據合規要求、市場成熟度”的差異,形成了不同的制度特色——我國以“政策引導 + 三權分置 + 單獨入表”為核心,美國側重“市場導向 + 無形資產合并處理”,歐盟強調“合規優先 + 全流程監管”,澳大利亞突出“業務綁定 + 分類簡化監管”。從比較法視角看,我國數字資產入表制度在“政務數據資產試點、三權分置確權、數字資產質押融資”等方面具有本土特色,但在“市場法應用、合規與會計協同、監管追責機制”等方面仍需完善。未來需借鑒國外“市場機制建設、合規調整系數、跨部門協同監管”等經驗,結合我國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需求,進一步細化概念分類、優化評估方法、完善監管體系,推動數字資產入表從“試點探索”走向“規范化、市場化”落地,為數據要素價值實現提供會計制度支撐。


本文撰寫王紅星、錢思涵亦有貢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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