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產業園區投資法律實務指南系列之六 –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法律實務要點(下)
作者:李斌輝 梁家威 2024-01-12五、工程總承包合同起草和審閱要點
1. 工程價款
工程總承包合同一般會對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價格進行約定?!昂灱s合同價”是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確定的總金額,包括暫估價和暫列金額等?!昂贤瑑r格”是指對于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所完成的承包范圍內的全部工作,由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的金額,包括合同履行過程中按合同約定發生的價格變化。實踐中,工程總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往往不會與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的約定完全一致。因此,經發包方和承包方結算后確認的合同價格也往往會與簽約合同價有所不同。
對于工程總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影響結算價格的變化,發包人和承包人應根據雙方商業合意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該等變化對價格的影響,以免后續結算時產生爭議。
2. 付款機制
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常見的進度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有按月付款、按付款計劃表付款或二者相結合這三種付款方式。具體內容詳見下表:

由于工程總承包項目往往工期較長、標的金額較大,建設單位可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并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約定適合本項目情況的進度款支付方式。
3.工期
工期是指在合同協議書約定的承包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約定所作的期限變更及按合同約定承包人有權獲得的工期延長。在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工期內按期保質完成工程是工程總承包合同項下承包方最主要的義務之一,若承包人未能在工程總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完成工程,則一般情況下承包方均應向發包方承擔違約責任。但在實踐中,導致工期延誤的因素種類繁多,如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該種因素對應的處理方式,雙方有可能就違約責任的承擔問題產生爭議。
工期延誤的原因可以分為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行政審批遲延、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等。就前述四種情形,雙方可在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合同通用條件中作出如下約定:

雙方可就以上四種情形以及其他情形在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專用合同條件部分中作出更為細化的約定,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誤期賠償金額、行政審批報送的職責分工、視為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的情形等事項。
在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前,建設單位應充分考慮可能導致工期延誤的各類情況,并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就各類情況及其處理方式和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從而增強建設單位對工期的把控,避免在出現工期延誤的情況下無法追究承包方的相應責任或產生其他相關爭議。
4.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
為保障建設工程質量,相關法規從多個角度建立了保障機制,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缺陷責任期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但實踐中這兩者的概念經常容易產生混淆。一般而言,缺陷責任期是指發包人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保證承包人履行相關質量缺陷責任的期限;而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對工程質量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為便于理解和區分,我們將兩者的主要區別總結如下:

建設單位在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前,應關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關于缺陷責任期和質量保修期條款的異同,準確設計與商業目的相符的合同條款。
5.文件解釋順序
一份完整的工程總承包合同往往篇幅較長,包含較多不同文件。一般而言,組成工程總承包合同的各項文件應互相解釋和互為說明,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解釋合同文件的優先順序如下:
(1)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如有);
(3)投標函及投標函附錄(如有);
(4)專用合同條件及《發包人要求》等附件;
(5)通用合同條件;
(6)承包人建議書;
(7)價格清單;
(8)雙方約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此外,由于工程總承包合同履約周期往往較長,而工程的實際情況可能在履約周期內發生變化,合同雙方往往也會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在履約過程中簽署新的文件,從而對原先約定的事項進行補充和修改。合同雙方可考慮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就該項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補充和修改,補充和修改屬于同一類內容的應以最新簽署的為準。
考慮到不同文件在優先性上存在差異,因此在審閱工程總承包合同時,應特別關注合同不同部分的優先性順序以及就同一事項的約定是否一致,以免后續產生爭議。
6.稅費承擔條款和保險條款
由于工程總承包合同往往金額較大,為免雙方將來就稅費應由何方來承擔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建議明確合同價款是否為含稅價。此外,發包方和承包方往往也會在工程總承包合同中就項目的保險購買事宜作出約定。一般而言,工程總承包合同項下約定的常見保險包括建設工程設計責任險、建筑安裝工程一切險、第三者責任險、工傷和意外傷害保險(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以及第三方為各自工作人員辦理的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貨物保險(承包人為運抵現場的施工設備、材料、工程設備和臨時工程等辦理的財產保險)等。
由于稅費負擔直接關系到發包方應向承包方支付的工程價款,而項目保險購買情況也可能是項目獲取投融資時投資人/金融機構關注的事項,合同雙方在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前,應根據各種商業需求就合同項下的稅費負擔和保險購買要求達成一致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確保相關約定符合雙方商業需求。
六、結語
囿于篇幅,本文主要以工程總承包合同為例介紹簽訂工程合同時需要關注的若干重要事項。除工程總承包合同外,建設單位還可能需要簽訂其他工程類合同,例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如工程總承包方的工作界面不含設計)等。在簽訂此類合同時,簽訂工程總承包合同的相關經驗亦有一定參考價值。
正如我們在本文上篇所述,實踐中與各類建設工程合同相關的糾紛屢見不鮮,并且建設工程合同履約周期長、合同標的金額大、合同內容復雜(其中一般以工程總承包合同最為突出),一旦發生糾紛,往往將耗費合同各方大量時間、精力和金錢。“上醫治未病”,起草一份清晰明確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盡可能避免建設工程糾紛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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