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下稱《規定》)的介紹
2015-05-11知識產權是法律賦予的合法壟斷權,是一種強有力的競爭手段,一般是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制度存在的。
隨著知識產權在經濟與社會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問題也愈加突出。
當知識產權人利用知識產權的壟斷屬性排除和限制競爭,知識產權即從合法的壟斷權轉化為反壟斷法所規制的不法的壟斷行為。而規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是反壟斷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我國2007年8月通過的《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但條文規定簡單籠統,缺乏可操作性。2015年4月7日,國家工商總局發布《關于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下稱《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規定》主要規定了六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對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和相關市場等概念進行了界定;第二、禁止經營者之間利用行使知識產權的方式達成壟斷協議,同時規定“安全港規則”;第三、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具體濫用行為做了禁止性規定;第四、對專利聯營和標準制定與實施中的壟斷行為做出進一步規定;第五、明確工商機關在知識產權領域反壟斷執法的分析原則和框架;第六、對行政處罰做出規定。
《規定》填補了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進行反壟斷規制的立法空白,旨在平衡知識產權權利人及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創新和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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