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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上市公司實控人離婚糾紛中常見風險及規避辦法

作者:方青 李琴芬 2020-01-03

序言


近年來,我國的離婚率持續走高,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離婚糾紛更是成為資本市場和媒體關注焦點,如何妥善處理他們的離婚糾紛值得大家深思。


近期當當網創始人李國慶俞渝夫婦的深夜互撕,將當當網推上風口浪尖,也將夫妻間的最后一點隱私暴露無遺。李國慶于2019年10月24日在其新浪微博公布了四項訴求:1.當當網是我李國慶創立和管理。2.目前俞渝要求我接受25%股權就和平離婚,我拒絕同意,我要求平分。平分后公司誰管理尊重全體股東決議。3.俞渝不惜觸犯法律,觸犯道德底線的不實爆料私生活,她不是病了,希望影響公眾輿論,為離婚分割股權給法院制造壓力。4.請大家等待法院判決。從其訴求來看,李國慶俞渝夫婦激烈沖突的背后是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核心資產“當當網股權”的爭奪。


這種公開互撕的局面實際上是當事人及當當網本身不愿意看到的,為了避免出現類似的尷尬局面,多數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追求“體面分手”。筆者代理的部分類似爭議均力爭在訴訟之前解決糾紛,以最有利于雙方的方式化解矛盾,結束過往。


本文分上下兩篇,以筆者代理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離婚案為切入點,淺談該類離婚糾紛中常見的風險及規避辦法,淺知拙見,歡迎不吝賜教。鑒于離婚案件的特殊性,為保障客戶的隱私,以下案例均進行不同程度的改編。


上篇 股權疑云



一、婚前股權,婚后上市,增值及分紅應如何定性?



【案例1】——筆者代理的某國內中小板上市A公司實際控制人離婚案


王某(男)與李某(女)于2000年1月23日登記結婚,王某于婚前持有A公司900萬股,后該公司在雙方婚后進行上市,該上市公司經過三次資本公積金轉增,至糾紛發生時王某持有A公司3000萬股,李某持有A公司700萬股。期間,王某一直擔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長,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李某未參與公司經營,王某與李某為一致行動人。


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王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2100萬股是否屬于王某與李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某是否有權要求分配?筆者認為:王某作為A公司股東,實際參與A公司的經營管理,該公司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上市并進行資本公積金轉增行為與王某投入的勞動、管理等經營行為密不可分,該財產的增值原因并非通貨膨脹或市場行情變化,因此,增值的2100萬股份被認定為自然增值的可能性較小,很大可能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貿然訴訟,一旦2100萬股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王某在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地位很有可能會被動搖,并有可能產生一系列蝴蝶效應。在充分向客戶披露風險的基礎上,筆者建議客戶與李某協議離婚,以期盡可能地降低案件風險。最終,筆者代表王某與李某進行多次溝通、談判,雙方就包括該問題在內的離婚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離婚協議:王某持有的A公司3000萬股均歸王某所有,王某在A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變,依然是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A公司披露雙方離婚事宜,解除雙方一致行動人關系,公司股價未因兩人離婚事宜受到任何波動。


該問題實際是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離婚糾紛中常見的問題及風險點,公司一旦上市,原始股東持有的股權價值基本會大幅度增值,而配偶一方必定會要求分割這一塊大蛋糕。如何防止增值部分的股權被分割,如何有效保住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如何有效防止公司股價因離婚事宜受影響,往往成為這類離婚案件中實際控制人關注的重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筆者認為,對于一方在婚前以個人財產取得的股權在婚后的增值及分紅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關鍵在于對于該增值及分紅是否屬于“孳息或自然增值”的認定,而孳息或自然增值認定與否的關鍵又在于“夫妻雙方是否有付出”,即夫妻雙方(注:不一定是股權持有人一方,也有可能是配偶一方)是否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是否對公司上市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并付出其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主要時間和精力,如果有,那么婚前持有的股權在婚后產生的增值及分紅部分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分割;反之,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個人婚前財產的孳息或自然增值,不予以分割。江蘇高院微信公眾號在2018年發布的《“富二代”婚前拿股權婚后企業上市 增值及分紅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一文中所引用的案例即屬于后者,法院最終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股權持有人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對公司上市進程起到推進作用并付出時間和精力,婚前股權在婚后產生的增值及分紅部分可能屬于其個人財產的孳息或自然增值,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值得一提的是,現實生活中的大多數情況是股權持有人實際有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這種情況下股權的增值及分紅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可能性較大,對此,筆者結合自身辦案經驗,總結了以下幾點風險規避辦法:


1、事前防范:通過簽訂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對公司股權及增值、分紅等收益的歸屬作出明確約定,規避離婚可能對持股比例及公司造成的影響。


2、事后補救:優先選擇協議離婚,通過協議方式明確股權及增值、分紅等收益的歸屬,通過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債務的負擔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即便是必須對該部分股權進行分割的情況下,也可協議約定以股權持有人支付另一方折價款的方式維持其公司實際控制人地位。


3、委托第三方機構合理規劃、管理家庭財產,例如設立家族信托,預留一定的離婚談判空間。



二、公司擬上市時涉及離婚,如何保住實際控制人地位?



【案例2】——筆者代理的某港交所擬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離婚案


黃某(男)與朱某(女)于2013年6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黃某經過多年的經營與籌劃,其作為實際控制人的公司(下稱“B公司”)擬在港交所上市,事業迎來高峰期的同時,兩人的婚姻出現危機,黃某委托筆者就其離婚事宜提供法律服務。


筆者接受委托時,B公司還有幾個月即將在港交所上市,綜合考慮離婚可能對公司上市造成的影響、黃某在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地位維護等問題,筆者建議黃某盡快與朱某協議離婚,并為黃某設計了幾種財產分配方案,繼而代表黃某與朱某進行談判,經過多輪談判,雙方最終達成的關于股權的協議結果是:男女雙方名下的境內及境外公司股權歸各自所有,與另一方無關,包括股權的所有權、收益權、經營決策權、表決權、轉讓權等基于持有股份所享有的全部權利以及基于持有股份而應當履行的全部義務。從接受委托到雙方簽署離婚協議并辦理離婚手續,前后時間不超過1個月,不僅從根本上杜絕了黃某離婚可能對B公司上市造成的影響,而且充分有效地保住了黃某在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地位。


筆者認為,本案的處理能夠為同類型案件帶來的啟發是:在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比較復雜的情況之下,需要高效厘清婚前婚后財產,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法律分析,包括對涉訴的情況下哪些財產法院會處理、哪些財產法院無法處理、財產分割的可能結果等問題進行充分的研究。在與客戶進行有效溝通之后,形成多套合理的方案,再與另一方進行談判。在方案設計和談判時充分認清擬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離婚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稍有不慎,離婚不僅有可能會動搖其實際控制人地位,甚至有可能阻礙公司上市進程,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因此,律師代理此類人群的離婚糾紛,務必小心謹慎、步步為營,把握好離婚時間點,規劃好財產分配方案,制定好談判策略。對此,筆者結合自身辦案經驗,總結了以下幾點經驗:


首先,離婚的時間點要把握好,特別是擬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上市前有離婚意愿的情況下,要盡快辦理離婚手續,并且應當優先選擇協議離婚,盡可能縮短辦理時間、減少影響。


其次,財產分配方案要規劃好,可根據客戶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以及配偶一方的性格特點等因素設計多種其可能接受的方案。上述案件中,鑒于朱某是一個偏向生活化、不擅長也不熱衷于公司經營管理、某種程度上對現金的需求量比較大的女士,筆者根據客戶的需求(盡可能降低離婚對公司上市以及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的影響)、B公司的具體情況以及朱某的性格特點為客戶設計了多種財產分配方案,包括:


1、黃某名下的股權歸黃某所有,雙方名下的一套房屋歸屬黃某,其他三套房屋歸屬朱某。


2、黃某名下的股權歸黃某所有,雙方名下房屋各自擁有二套,黃某在取得 B公司分紅后按照一定比例分期給予朱某一定的股權折價款。


3、將男方名下的BVI公司的股票份額裝入信托,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完成信托契約的訂立和信托架構的搭建。


4、如果通過調解或訴訟黃某名下的股權必須被分割一半至朱某名下,可由黃某與其他主要股東就B公司決策事項簽署《一致行動人協議》,如此黃某仍可繼續作為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通過協商談判使朱某獲得股權后委托黃某行使表決權以實現對公司的實際控制。


再者,在制定談判策略制定和實際談判時,需多方考量,把握另一方心理狀態和需求,切中要點,友好商談,為協議離婚制造良好的商談氛圍。



三、VIE架構模式下,離婚應注意哪些問題?



在筆者代理的上述某港交所擬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離婚案中,涉案標的公司采取的即為VIE架構模式。“VIE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也稱為“協議控制”,即不通過股權控制實際運營公司而通過簽訂各種協議的方式實現對實際運營公司的控制及財務的合并。VIE架構模式下會涉及多層級的公司主體和利益關系,因此,采用VIE架構海外上市的公司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離婚案中,需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1、在簽訂協議時(包括婚前或婚內財產協議、離婚協議),應當窮盡實際控制人或大股東名下的境內及境外所有公司的股權歸屬,包括股權的所有權、收益權、經營決策權、表決權、轉讓權等基于持有股份所享有的全部權利以及基于持有股份而應當履行的全部義務;如無法以列舉方式窮盡,可進行兜底表述。


2、如果要對涉及VIE結構的公司進行分割,除了境外部分公司以外,還應當將境內公司的股權一并納入,考慮境內股權的價值。


3、VIE結構涉及的公司、國家較多,關于管轄問題會存在較大爭議,為避免這方面爭議,建議在協議中明確適用的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下篇 其他財產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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