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的,成全影视大全免费追剧大全,成全视频高清免费播放电视剧好剧,成全在线观看免费完整,成全在线观看高清全集,成全动漫视频在线观看完整版动画

×

打開微信,掃一掃二維碼
訂閱我們的微信公眾號

首頁 錦天城概況 黨建工作 專業領域 行業領域 專業人員 全球網絡 新聞資訊 出版刊物 加入我們 聯系我們 訂閱下載 CN EN JP
首頁 > 出版刊物 > 專業文章 > 股東對公司過度控制與支配的法律風險防范

股東對公司過度控制與支配的法律風險防范

作者:李宗泰 2023-10-26
[摘要]法人人格否認中的“過度支配與控制”情形是指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及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第九個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簡稱《九民紀要》)規定了“過度控制與支配”的含義及典型情形,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該情形提供了裁判說理依據,也為企業防范陷入股東“過度控制與支配”困境提供指引。

法人人格否認中的“過度支配與控制”情形是指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及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第九個會議紀要——《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簡稱《九民紀要》)規定了“過度控制與支配”的含義及典型情形,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該情形提供了裁判說理依據,也為企業防范陷入股東“過度控制與支配”困境提供指引。


一、現有法律中關于“過度控制與支配”的規定


我國法律和司法裁判規則現有關于“過度控制與支配”的規定主要集中于《公司法》和《九民紀要》當中。《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1]規定了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該條款的出臺明確了公司人格否認的實質性要件,為司法實踐中平衡股東與債權人的權利義務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但該條款對實質性要件下的具體內容,如濫用行為的樣態、逃避債務的主觀意圖等內容,卻并未作出進一步規定,使得各級法院在適用該條款時存有疑惑,導致對同一濫用行為“同案不同判”現象的產生。


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對濫用行為標準把握不嚴濫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有的法院則因該規定過于抽象而畏于適用該制度。針對這一亂象,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九民紀要》,其中四條規定詳細論述了三種經典的法人人格否認類型。《九民紀要》第十一條[2]將股東“過度控制于支配”定義為“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從該法律規定來看,過度控制與支配中考察的主要對象是股東對公司的操控是否使得公司喪失獨立的決策能力。《九民紀要》還特別列舉了常見的過度控制與支配的情形,包括母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間的利益輸送行為、關聯交易導致收益歸一方而損失由另一方承擔、抽走資金另行成立公司、非法解散原公司并以原公司財產與人員等另設公司等。


相較于《公司法》的原則性規定,《九民紀要》的公布為司法實踐中判斷“過度控制與支配”以及是否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提供了更為明確的指引。但《九民紀要》所規定的內容本身也存在一定模糊性,對情形一中的利益輸送、利益輸送需要達到何種程度;情形二中關聯交易如何計算收益與損失以及收益與損失是否需要達到一定標準等實務問題,《九民紀要》并未作出相應的解答。并且《九民紀要》僅列舉了四種典型“過度控制與支配”情形,對于實踐中出現的非典型情形能否構成“過度控制與支配”,仍有待司法實踐予以明確。


二、“過度控制與支配”的司法認定


1.母公司及子公司之間的利益輸送行為


利益輸送是指沒有法律根據,將財產利益或非財產性利益無合理對價地轉移,造成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喪失人格獨立性。


在(2021)粵0112民初7979號案件中,中經公司在自身償債能力不足的情況下依然為母公司藍盾公司提供大額擔保,并且在存在外部債權人的情況下,仍向藍盾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償還債務。法院就此認定藍盾公司對中經公司進行過度支配與控制,控制多家子公司進行利益互相輸送,中經公司喪失獨立人格,藍盾公司無法舉證在其持股期間與中經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應當對中經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2022)湘01民終7520號案件中,在新達公司利潤連年下降,負債逐年增加的情況下,其股東津湘公司仍通過資金歸集的方式將大量資金由新達公司轉移至津湘公司名下賬戶。并且在同一期間內津湘公司還在弘高公司欠付其大額應付款的情況下,將大量資金轉移至其名下。弘高公司、津湘公司對前述利益輸送行為均不能說明合理用途,也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性。法院認定新達公司、津湘公司以及弘高公司法定代表人與控股股東相同,主要人員互相重合,辦公地點、經營范圍也基本混同,存在財務混同、人員混同、利益相互輸送的情形。最終參照《九民紀要》第十一條的規定,否認津湘公司與弘高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判令二者對新達公司所欠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2. 關聯交易導致收益歸一方而損失由另一方承擔


在營利法人間的市場交易中,一般不存在收益僅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情形。但在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的交易,則更易受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操縱,發生該種不符合常理的情形。此時,作為承擔損失一方的償債能力將受到極大影響,進而嚴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在(2008)民二終字第55號案件中,裝飾公司、房屋公司、娛樂公司股權關系交叉,三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均為沈某。沈某利用對三家公司的控制權,在未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情況下,將娛樂公司對裝飾公司欠款7392萬元和對房屋公司欠款1086萬元轉為兩公司對娛樂公司的投資款,且2003年以后裝飾公司對娛樂公司的投資只有2795萬元;將中國酒城項目的經營收益用于支付所謂泰來集團名下所有公司的房租、水電費、員工工資;還將沈氏公司對房屋公司的投資用于支付中國酒城項目設計費。法院最終認為三家公司雖然表面上是彼此獨立的公司,但各公司之間已經實際上構成了人格混同。


在該案中,控股股東在關聯公司之間隨意調配資金,將收益全部歸于娛樂公司,而由另外兩家公司對外承擔損失,導致三家公司之間不分你我,喪失了財產邊界和人格獨立性,屬于典型的過度控制與支配的情形。


3. 抽走原公司資金另行成立公司


公司的獨立財產是公司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保證。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從原公司抽走資金,掩蓋該資金來源,將其用于成立新的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繼續經營,以逃避原公司債務,屬于濫用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在(2021)新民終41號案件中,博潤公司(控股股東)對浦煜公司的原股東浦曌公司享有債權,浦煜公司并未以自己的資產為該債權提供擔保,博潤公司受讓成為浦煜公司的股東后,利用浦煜公司的資產為自己對浦曌公司的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并在浦煜公司的同一營業地址成立了與浦煜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的昌吉德潤物流公司,將通過執行程序以物抵債獲得的浦煜公司案涉十一項房產轉移至該公司名下。法院最終認為博潤公司作為浦煜公司的唯一股東,為保障自己利益,對浦煜公司實施了過度支配與控制,導致債權人城建公司的債權無法實現,屬于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應當對浦煜公司所欠城建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


4. 非法解散原公司并以原公司財產與人員等另設公司


非法解散是指股東為逃避債務,在未依法清理資產、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便解散公司。若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經營目的又另設新公司,則直接損害了原公司債權人利益,原公司債權人有權要求該股東或者與原公司邊界不清、財產混同的新公司對原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2020)浙0825民初215號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件中,法院查明,其一,純純公司的經營地址、辦公場所就是原柒靈益公司的經營地址和辦公場所,且兩公司之間并無相關的經營場地和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其二,柒靈益公司原從事頁巖燒結空心磚的制造、銷售,純純公司使用原柒靈益公司所有的頁巖燒結空心磚的生產設備。柒靈益公司和純純公司具有相似的經營目的。其三,柒靈益公司和純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是陳某。


綜上,法院認定陳某作為柒靈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逃避柒靈益公司債務,未對柒靈益公司進行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并以柒靈益公司的場所、設備、人員及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純純公司,造成了柒靈益公司和純純公司邊界不清、財產混同,喪失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性。因此純純公司作為柒靈益公司的關聯公司,應對柒靈益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5.過度控制與支配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九民紀要》明確規定的典型“過度控制與支配”情形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許多尚未列舉的股東濫用控制權的情形,《九民紀要》第十一條對此規定了兜底性條款,留待司法實踐中結合個案實際情況予以認定。


在(2020)京03民終6234號案件中,法院認定股東未通過股權表決權而直接操控下屬關聯公司,屬于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該案中幸福藍海公司以控股股東地位隨意處置涉案電視劇的發行事宜,并因涉案電視劇的發行受有收益。幸福藍海公司作為多家公司的控制股東,濫用控制權使笛女公司、重慶笛女公司、江蘇幸福藍海公司財產邊界不清,最終法院判決其應對笛女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三、風險防范建議


結合前述裁判規則和司法實踐,為防止被認定為“過度支配與控制”,公司可采取如下風險防范措施:


1.資金往來前協議約定或真實交易


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應當按照相應的章程或協議約定程序進行,如簽訂借款協議并約定利息等。在此情形下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不影響公司獨立作出意思表示,公司的組織機構均正常運行,公司資產亦不存在被侵占、挪用的情形,由此便能降低被認定為過度控制與支配的風險。


2.資金往來后應當依法依約使用


資金轉移之后,公司應按合同約定使用相關款項。如確因資金閑置需要改變用途,應以確保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為前提。并且對往來資金的使用應由公司組織機構按照章程及相關權限進行,避免股東直接占有或處分相關款項。


3.解散公司時應當履行清算程序


2021年12月28日,由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企業注銷指引(2021年修訂)》第三條規定:公司作出解散決議后,應當進行清算。公司清算的重要內容是清理公司資產,清結各項債務,終結現存的各種法律關系。清算的目的在于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時都應當進行清算。為避免公司因未履行清算程序被認定為過度控制與支配,公司應在履行(1)成立清算組(2)發布清算組信息和債權人公告(3)開展清算活動(4)分配公司財產(5)制作清算報告這一系列流程后再辦理公司注銷登記。



注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十一條: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操縱公司的決策過程,使公司完全喪失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的工具或軀殼,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應當否認公司人格,由濫用控制權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實踐中常見的情形包括:(1)母子公司之間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利益輸送的;(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間進行交易,收益歸一方,損失卻由另一方承擔的;(3)先從原公司抽走資金,然后再成立經營目的相同或者類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場所、設備、人員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經營目的另設公司,逃避原公司債務的;(5)過度支配與控制的其他情形。控制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控制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濫用控制權使多個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財產邊界不清、財務混同,利益相互輸送,喪失人格獨立性,淪為控制股東逃避債務、非法經營,甚至違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綜合案件事實,否認子公司或者關聯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擔連帶責任。


欢迎光临: 伊春市| 宁安市| 越西县| 昭通市| 富源县| 当雄县| 嘉鱼县| 永定县| 平山县| 雅安市| 思南县| 新疆| 故城县| 苏州市| 永仁县| 威远县| 东乡| 舒兰市| 安陆市| 阳春市| 江永县| 河曲县| 望奎县| 女性| 浠水县| 济宁市| 威远县| 永州市| 焦作市| 芦溪县| 威宁| 潜山县| 松桃| 秭归县| 聂荣县| 游戏| 白城市| 巴青县| 柯坪县| 江都市| 蒙城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