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業應重視出口貨物因新冠肺炎引發的檢疫風險
作者:史軍 王永亮 2020-02-07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新冠肺炎的突然發生,勢必會對中國出口企業造成影響,成為中美貿易戰后又一影響中國外貿的重要事件。在防控疫情、治病救人的同時,也應當關注國際貿易中可能發生的一些高風險問題,做好充分準備,以便在問題真的發生時能夠做到有備而戰。本文分享出口企業應重視的因新冠肺炎引發的檢疫風險。
無論海陸空哪種運輸方式,貨物與運輸工具總是綁定在一起的,而運輸工具又必須通過船員等特定人員來操控。特定的人員一旦感染新冠肺炎,就可能對運輸工具與貨物的所有人或經營人均產生重大影響。
2020年1月21日,國家衛健委發布1號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并采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甲類傳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重點解決人的救治與疾病防控問題,那么,甲類傳染病的管理措施,對于國際貿易中的貨物和運輸工具會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是指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檢疫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黃熱病以及國務院確定和公布的其他傳染病。監測傳染病,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和公布。由于新冠肺炎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因此應當按照檢疫傳染病的標準實施檢疫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在國內或者國外檢疫傳染病大流行的時候,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報請國務院決定采取下列檢疫措施的一部或者全部:(一)下令封鎖陸地邊境、國界江河的有關區域;(二)指定某些物品必須經過消毒、除蟲,方準由國外運進或者由國內運出;(三)禁止某些物品由國外運進或者由國內運出;(四)指定第一入境港口、降落機場。對來自國外疫區的船舶、航空器,除因遇險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外,沒有經第一入境港口、機場檢疫的,不準進入其他港口和機場。
第二十六條規定,懸掛檢疫信號的船舶,除引航員和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不準上船,不準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其他船舶不準靠近;船上的人員,除因船舶遇險外,未經衛生檢疫機關許可,不準離船;引航員不得將船引離檢疫錨地。
其他進口國與我國的檢疫措施總體上是相同的,即新冠肺炎疫情可能同時引發檢疫機關對人員與貨物的限制。貨物與運輸工具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除了做好員工管理,加強自身的防疫預防之外,可以考慮通過購買保險降低自身損失,同時應當在合同中增加對應的條款,事先對可能發生的疫情損失分攤做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