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和衍生品法》之期貨結算機構解讀
作者:郭重清 姜毅 潘文靜 2022-05-192022年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下稱《期貨和衍生品法》或“該法”),該法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立法的最后一塊“拼圖”,《期貨和衍生品法》的發布具有重大意義。本次《期貨和衍生品法》的一個重要舉措在于明確了期貨結算機構,給未來我國境內設立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留出了空間,且確立了期貨結算機構中央對手方的法律地位。本文將從境內外期貨結算機構的種類、期貨結算制度以及我國境內期貨結算機構的職責等幾個方面予以解讀。
一、期貨結算機構的種類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期貨結算機構的定義見該法第九十一條:“期貨結算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為期貨交易提供結算、交割服務,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期貨結算機構的形式分為:內部設有結算部門的期貨交易場所、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和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從事與證券業務相關的期貨交易結算、交割業務的證券結算機構。 實踐中,期貨結算機構的設置有三種類型:一是交易所內部設立結算部門,如我國境內的期貨交易所;二是交易所的子公司,如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三是完全獨立的結算公司,如美國的期權清算中心(OCC)。前兩種屬于垂直型結算模式,交易所垂直管理結算機構,是一家結算機構為一家交易所進行結算的業務模式;第三種屬于平行型結算模式,結算由專門、獨立的結算機構實施,結算機構與交易所之間呈水平關系,是一家結算機構為多家交易所進行結算的業務模式。 在垂直模式下,期貨結算機構是期貨交易所內設部門或子公司,該模式的優勢在于能夠提高交易所及結算機構的結算效率,便于交易所與結算機構統一協調交易和結算的全過程,全面監控結算會員持有的品種頭寸、抵押品等,并且能夠較為全面地評估結算會員的風險,采取及時、有效的風險控制措施。[1] 在平行模式下,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一般不從屬于某一期貨交易所。該模式的優勢在于:獨立的結算機構可以保證風險控制標準不受交易所影響;多家交易所由一家結算機構結算,結算參與者僅需向一家結算機構交納結算擔保金,大大減少資金成本,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率。 我國境內期貨結算機構 雖然《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批準設立期貨專門結算機構,專門履行期貨交易所的結算以及相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上海期貨交易所章程》、《鄭州商品交易所章程》等交易所自律規則也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設立獨立結算機構,提供結算服務。但現實中,我國境內期貨結算機構均為內部設有結算部門的期貨交易場所,即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及廣州期貨交易所,目前均未設立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此次《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了在我國境內設立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的條件: 1、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符合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2、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3、具備完善的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4、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信息技術系統以及與期貨交易的結算有關的其他設施; 5、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且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解散,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境外期貨結算機構 境外各主要期貨交易所的期貨結算機構設立方式各有不同,但比較多的采取獨立子公司方式。例如,倫敦金屬交易所(LME)的清算由子公司LME Clear負責。香港期貨交易所的衍生品清算由香港交易所的全資附屬公司香港期貨結算有限公司負責。洲際交易所(ICE)的清算由下屬的6個清算所分別負責,分別為ICE歐洲、美國、荷蘭、新加坡、信用清算所以及能源清算所(ICE NGX)。而芝加哥商業交易所集團(CME集團)的清算則統一由CME內設部門CME Clearing負責。在提供清算服務時,CME Clearing還分別為CME集團下的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紐約商業交易所(NYMEX)和紐約商品交易所(COMEX)4個場內交易市場及場外利率互換(OTC IRS)和場外外匯(OTC FX)2個場外交易市場提供清算服務。[2] 因此,《期貨和衍生品法》關于期貨結算機構獨立于期貨交易場所的規定是符合目前境外主流期貨結算機構的實踐的,但問題在于如果此后期貨結算機構與各期貨交易場所分離獨立,是各期貨交易場所各自設置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結算子公司還是幾大現有期貨交易場所共享一個期貨結算機構則是一個疑問。 二、期貨結算制度 目前我國期貨市場采取的結算制度有全員結算與會員分級結算二類制度。 1、全員結算制度 全員結算制度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的會員都具有與期貨交易場所進行交易結算的資格。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均采用全員結算制度。《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期貨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期貨結算機構向結算參與人收取保證金,結算參與人向交易者收取保證金。保證金用于結算和履約保障。”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在期貨交易場所規定的時間,期貨結算機構應當在當日按照結算價對結算參與人進行結算;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的結算結果對交易者進行結算。”歸納起來,即結算機構向結算參與人收取保證金,對其進行結算;結算參與人向交易者收取保證金,對其進行結算。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期貨和衍生品法》借鑒了證券法下“結算參與人”的概念。《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參與人管理規則》規定“結算參與人是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核準,在本公司設立和管理的電子化證券資金結算系統內,直接參與本公司組織的證券、資金清算交收業務的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和其他合格機構”。但《期貨和衍生品法》并未對期貨結算參與人進行定義。 2、會員分級結算制度 會員分級結算制度是指,期貨交易場所對結算會員結算,結算會員對其客戶、受托交易會員結算,交易會員對其客戶結算。目前僅有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采取這種結算制度。《期貨和衍生品法》也是考慮到了會員分級結算模式,在第四十八條中規定,“不符合結算參與人條件的期貨經營機構可以委托結算參與人代為其客戶進行結算。不符合結算參與人條件的期貨經營機構與結算參與人、交易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參照本章關于結算參與人與交易者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定執行。” 以上兩種結算模式詳見下圖: 三、期貨結算機構的職能 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結算機構五大基本職能應包括提供履約保障、結算交易盈虧、組織交割、控制市場風險、自律管理。 1、提供履約保障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作為中央對手方,是結算參與人共同對手方,進行凈額結算,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期貨和衍生品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期貨結算機構中央對手方的地位。 2021年修訂后的《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在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期貨交易達成后介入期貨交易雙方,成為所有買方的賣方和所有賣方的買方”,雖未點明中央對手方,但說明了中央對手方的實質。就實踐來看,期貨交易所中央對手方身份一般由監管部門予以認定,如2019年證監會正式批復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及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為“合格中央對手方”(Qualifying CCP,簡稱QCCP),2020年上海黃金交易所被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為合格中央對手方。 在提供履約保障方面,《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結算參與人在結算過程中違約的,期貨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動用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結算擔保金以及結算機構的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等完成結算;期貨結算機構以其風險準備金、自有資金等完成結算的,可以依法對該結算參與人進行追償。”當期貨交易成交之后,期貨結算機構就承擔起保證每筆交易按期履約的責任,一旦一方結算參與人違約,結算機構就要代替違約方履行合約。 2、結算交易盈虧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期貨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在期貨交易場所規定的時間,期貨結算機構應當在當日按照結算價對結算參與人進行結算;結算參與人應當根據期貨結算機構的結算結果對交易者進行結算。結算結果應當在當日及時通知結算參與人和交易者。”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也稱“逐日盯市”制度,結算機構按當日結算價對結算參與人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凈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保證金。一旦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余額低于規定的標準時,將會收到追加保證金的通知,要求結算參與人在規定時間內補足賬戶內的保證金;否則將執行包括強行平倉的風控措施或違約處置機制。 3、組織交割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期貨合約采取實物交割的,由期貨結算機構負責組織貨款與標準倉單等合約標的物權利憑證的交付。期貨合約采取現金交割的,由期貨結算機構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劃付持倉雙方的盈虧款項”。第四十七條規定“結算參與人在交割過程中違約的,期貨結算機構有權對結算參與人的標準倉單等合約標的物權利憑證進行處置。交易者在交割過程中違約的,結算參與人有權對交易者的標準倉單等合約標的物權利憑證進行處置”。由此可知,期貨結算機構組織交割的職責體現在貨款以及組織標準倉單等權利憑證的交付,并未明確結算機構是否對標準倉單項下標的物的質量、數量、規格等負責,即結算機構是否負責后續的實物交收環節。 4、控制市場風險 就期貨結算機構而言,其設置本身就降低了市場上的信用風險。且其履約保障的義務使得其在市場出現風險,有結算參與人違約或破產時,仍然向所有結算參與人履約。其次,期貨結算機構進行當日無負債結算機制,也具有風險控制功能,將潛在的違約風險敞口控制在每日盈虧軋差后的凈額內。 期貨結算機構收取保證金的制度也是控制市場風險的一方面。如《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結算參與人的保證金不符合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規則規定標準的,期貨結算機構應當按照業務規則的規定通知結算參與人在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結算參與人未在規定時間內追加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的,通知期貨交易場所強行平倉。”值得注意的是,該條規定中結算機構只有通知追保、自行平倉、強行平倉的職責,強行平倉的具體措施還是應由期貨交易場所來執行。 另外,在期貨市場出現異常情況時,交易場所可單獨或者會同期貨結算機構采取緊急措施,如《期貨和衍生品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包括調整保證金;調整漲跌停板幅度;調整會員、交易者的交易限額或持倉限額標準;限制開倉;強行平倉;暫時停止交易等。 5、自律管理 《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有義務按照章程和業務規則對交易者、期貨經營機構、期貨服務機構、非期貨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等進行自律管理。 四、《期貨和衍生品法》關于期貨結算機構之規定尚需厘清的幾個問題 1、期貨交易場所與期貨結算機構之職能如何準確區分 《期貨和衍生品法》前瞻性地將期貨結算機構作為獨立法人予以規定,并賦予其結算與交割職能,但該法在第四十六條關于實物交割的規定方面卻存在期貨結算機構與期貨交易場所混淆不清的情況。上述情況在目前期貨交易場所與期貨結算機構合二為一的情況下尚不會產生較大問題,但如未來將期貨結算機構獨立于期貨交易場所,雙方職能劃分如未能清晰明確,則會造成期貨市場交易、結算、交割混亂,影響期貨市場的穩定。 2、期貨結算機構履約保障責任的邊界 《期貨和衍生品法》賦予了期貨結算機構中央對手方的地位,明確其為期貨交易提供集中履約保障,同時也規定了期貨結算機構負責組織貨款與標準倉單等合約標的物權利憑證的交付或持倉雙方的盈虧款項的劃付。但是,該法并未明確期貨結算機構在交割階段應當承擔責任的邊界,即期貨結算機構履約保障責任在交割階段是否僅延及標準倉單的配對交付,是否還應當對后續交割庫提貨階段承擔責任?從境外期貨交易實踐來看,期貨交易場所或結算機構并不需要對交割倉庫后續交貨行為負責。以LME為例,LME負責指定交割庫及進行交割庫管理,LME Clear作為中央對手方的職責止于倉單配對結束。新加坡衍生品清算所的交易中央對手方的職責也是在交割配對后結束。[3] 但在我國目前的期貨實物交割實踐中,期貨交易場所事實上是對交割倉庫提貨行為承擔責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準倉單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割倉庫應當承擔責任,期貨交易所承擔連帶責任。”筆者認為在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模式下,期貨結算機構并不應當對交割庫未能建單交貨的行為的承擔連帶責任,交割倉庫作為獨立法人,自應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目前各期貨交易所在自律規則中均規定交易所對交割倉庫未妥善交貨的行為僅承擔補充責任,但是上述規定并不具備對外對抗相關當事方之法律效力。《期貨和衍生品法》實施后,期貨結算機構的責任邊界是否仍舊沿用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尚需司法機關予以釋明。 結語 《期貨和衍生品法》從法律的層面上明確了期貨結算機構的中央對手方地位,并為設立獨立的期貨結算機構奠定了法律基礎。期貨結算機構獨立化趨勢已無可回避,在我國期貨市場現有結算交割體系下,期貨交易場所與期貨結算機構如何合理分割,這不僅僅是一個制度安排的問題,更涉及期貨交易場所、結算機構、結算參與人、交割倉庫甚至交易者多方利益的博弈,非一朝所能就,如何在改革的過程中穩定市場兼顧各方訴求,這將考驗期貨監管部門的智慧,筆者也將持續關注。 注釋 [1] 王在偉:《<期貨法>(草案)中提到的“中央對手方”是什么意思?》,載《商品交易場所創新服務智庫》,2021年8月14日。 [2] 徐欣晗,石松,杜宸:《全球主要交易所清算模式與清算會員體系探析》,載《金融縱橫》2021年9月。 [3]翟浩:《論我國商品期貨交割庫交割違約時的責任分配》,載《河北法學》2022年第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