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凈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稅合規指引
作者:全開明 洪一帆 袁葦 謝美山 2025-06-11【摘要】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浪潮下,稅務透明化程度愈發顯著,跨境稅收監管力度不斷加強。在此背景下,高凈值人群對于“海外存款”對涉稅合規問題高度關注。一方面,國際信息交換機制漸趨完善,各國稅務機關對海外金融賬戶信息的掌握更加全面,以致于隱藏在海外的資產和收入難以逃脫稅務監管的視線;另一方面,反避稅政策持續強化,高凈值人群通過復雜架構進行稅務計劃的行為和舉措受到了更為嚴格的審查和約束。因此,高凈值人群必須意識到國際稅收規則遵守的重要性,確保海外資產與收入的稅務申報符合相應國家的法規要求。
本文系筆者撰寫的涉稅合規指引系列文章第五篇,前四篇依次為出口貿易海外收款涉稅合規指引-專業文章-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境內人士海外收入涉稅合規指引-專業文章-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網紅“甲亢哥”如何在國內交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研究-專業文章-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企業破產稅收處理的關鍵流程及主要稅種應對實務指引-專業文章-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本文梳理了高凈值人群與海外金融賬戶的基礎理論內容,解析了CRS和SWIFT雙監管機制下的補稅、罰款等涉稅風險,通過對比以上監管要求,提出“自查—規劃—重構—跟蹤”的合規規劃策略建議,從而使得高凈值人群充分運用稅收協定、有效配置個人資產,構建動態合規機制,從容應對稅務透明化時代下的風險挑戰,實現“雙贏”的局面。
【關鍵詞】高凈值人群 海外金融賬戶 CRS 跨境資產配置 SWIFT
一、引言:高凈值人群海外存款涉稅為何“透明化”?
2025年3月26日起,由浙江、上海、山東、湖北4地稅務局聯合稽查,稽查結果分別如下:浙江某納稅人不申報境外收入,補繳稅款及滯納金12.72萬元;上海某納稅人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境外所得,補繳稅款及滯納金18.48萬元;山東被稽查者補稅金額高達126.38萬元;湖北被稽查者補繳稅款金額高達141.3萬元。
在跨境資本流動數據化時代,企業家、投資人等“高凈值人士”的境外資產面臨著兩個“監管測試”:一是CRS下金融賬戶涉稅信息數據采集交換的自動化,各國稅務機關監管離岸資產敏感性增加;二是SWIFT升級下資金鏈路全流程可追溯,傳統跨境資金運作的操作合規風險激增。二者構成對海外資產的“透明化圍獵”。
我國于2014年9月已經宣布采用CRS,并于2018年9月交換了第一筆涵蓋開曼、英屬維爾京等主要離岸金融中心和英國、法國、德國、瑞士、新加坡等主要國家和地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CRS自動獲取納稅人海外賬戶收支狀況和投資收益情況,SWIFT則自動獲取納稅人的跨境資金流動信息。
基于此,本文將介紹銀行存款、證券投資、保險產品和信托架構該四類常見的海外賬戶的監管風險,主要圍繞CRS申報風險及稅收居民身份沖突風險等進行歸納總結,最終提出階梯式合規解決方案,以此幫助高凈值人群在稅務透明化時代重構資產保護體系,實現跨境財富的安全傳承。
二、高凈值人群海外金融賬戶
(一)高凈值人群的定義
高凈值人群(High-net-worth Individuals,簡稱HNWI)通常指的是那些資產凈值較高的人群。高凈值人士被界定為應用范圍最為廣泛的“高凈值人群”,是指直接和通過信托和其他受控實體的凈資產總計至少等于100萬美元(約等于人民幣約720萬元人民幣),是全球金融組織用來界定財富管理和私人銀行服務客戶的劃分方式。此后,人們通常認定其為資產凈值在1000萬元人民幣資產以上的個人,是金融資產和投資性房產等可投資資產較高的社會群體。
(二)中國高凈值人群的特征
1.資產結構多元化趨勢顯著
近年來中國高凈值人群資產結構趨向多元化,股票、基金、房產等已不再是他們的“最愛”,海外投資、收藏甚至私募股權都成為高凈值人群最近幾年資產配置的新潮流。此種變化與CRS的推進不無關聯,一大批高凈值人群都在考慮資產結構應當如何調整和變化:從最開始對金融賬戶的偏好,到海外房產、黃金、藝術品等“非金融資產”。胡潤研究院的上一年報告顯示,黃金成為高凈值人群的“新寵兒”,而房地產投資明顯在降溫;此外,大額保單等保險類資產配置也明顯增加。上述變化反映出隨著CRS制度、反洗錢規則的修訂和完善,高凈值人群也更加注重自身資產及其稅務計劃的長期可持續安排。
2. 跨境金融屬性突出
根據大數據初步檢索,不少高凈值人士至少有2~3個開立于中國香港、新加坡、美國等金融中心的境外賬戶,84%的高凈值人士有跨境的股息、租金、信托等境外收入,以股票、外匯、境外保險及房產為主,境外資產比例約占可投資資產的六分之一。但是,CRS與SWIFT的雙劍出鞘后,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離岸信托、保險金信托,持續規劃稅務結構,降低金融賬戶信息跨境交換的“被曝光度”。
3. 稅務身份趨向合規化
高凈值人士的稅收居民身份顯現出越來越明顯的“多重化”趨勢。在常見的組合形式中,兩種稅務身份類型比較典型:
其一,“中國稅務居民+第二國永居”。此類人群在享受第二國永居身份帶來的便利的同時,也面臨復雜的稅務環境,一方面其須遵守中國稅法,對來自全國范圍內的收入及資產進行納稅申報;另一方面,第二國(移民國)亦可能對其在當地境內的經濟活動或者資產持有征收相應的稅款。如若不及時申報或申報信息存在瑕疵,在CRS報數時,其未申報的境外資產和收入信息將被交換至中國稅務機關,引發國內的稅務稽查,導致稅款補繳、滯納金以及罰款等風險,嚴重者則會觸犯刑法。
其二,“美國綠卡+離岸架構”。美國FATCA(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對綠卡持有者實施嚴格稅務監管,要求其無論身處何地,均需如實申報全球資產,包括在離岸金融中心(英屬維爾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設立架構中的資產與收入。近年來,隨著CORS(《關于實施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的管理辦法》)和FATCA的共同作用,離岸架構的稅務透明度大幅提升,即使該架構在形式上符合BVI、開曼等地的法律規定,也不能成為規避美國稅務申報的“避風港”。因此,即使通過打該種稅務身份之組合拳,其風險亦顯著高于往昔,若稅務機關發現存在申報不實或者隱瞞資產等行為,主體或將面臨美國國稅局的高額罰款及刑事指控,與此同時離岸架構項下的資產也存在凍結或追繳之可能。
4.財富傳承需求突出
目前,中國高凈值人群的財富管理和傳承呈現出兩大趨勢:其一,約七成高凈值人群選擇設立或預備設立家族信托模式。然而,在境內設立家族信托的稅務成本相對較高,約為5%~45%,而離岸信托的稅務成本則相對較低,僅為0%~20%。因此,若采取前者安排,則更加注重專業服務機構的專業能力,從而在合規范疇下實現降低稅務成本的最優解;其二,高凈值人群越發強調專業力量的協助,平均每個家庭雇傭約1.8個專業人員或機構,負責CRS申報、SWIFT資金路徑追蹤、家族辦公室的架構隔離等諸多事務,從而實現個人的資產合規與穩健傳承。
(三)海外金融賬戶常見類型
對于高凈值人士來說,在海外設立金融賬戶并對其合理進行合規管理是跨境理財的重要部分,我們認為在法律實踐中主要應該重視以下四個賬戶: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些賬戶間的資金往來會形成完整的交易鏈條,監管部門經SWIFT系統可追蹤證券收益轉入保險賬戶、信托向銀行賬戶撥款等資金流動軌跡。因此,高凈值人群在進行跨境財富管理時,必須確保各環節的合規性。具體而言,通過接入SWIFT系統,監管機構可以掌握證券賬戶間資金交易,例如收益劃轉進入保險賬戶,資金從信托賬戶劃轉進入銀行賬戶等資金流轉情況。因此,對高凈值人士而言,跨境財富管理過程應更加注重資產合規,主動遵循各國法律法規,積極配合CRS申報等國際稅收合規要求,謹慎選擇專業的跨境財富管理服務機構,確保資金配置規劃合理、申報及時準確。
三、全球稅收透明度體系比較研究
(一)CRS與美國FATCA法案
FATCA(海外賬戶納稅合規法案)是2010年美國頒布實施的海外賬戶納稅合規法案,已經在全球范圍內建立了海外資產強制申報制度,實行雙重監管:一方面要求FFIs(外國金融機構)建立客戶登記目錄,定期將美國公民、永久居住者、居民納稅人的金融賬戶篩查、核查并報送給美國稅務局;另一方面要求外國居民申報在美國境外的金融資產(包括居住在外國境內、但具有居民身份、納稅義務的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
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共同申報準則)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旨在推動國家(地區)間系統化、常態化地自動交換稅務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以提升全球稅收透明度,打擊跨境逃避繳納稅款的一款簽署公民信息交換的準則。
在合規執行方面,FATCA的強制預提稅制度是強制的全球金融機構合作制度。若外國金融機構未與美國簽訂IGA,且會被美國認定為“需要扣繳賬戶”,須向美國繳納30%的預提稅。但是,美國在強制要求外國金融機構信息的同時,并沒有對等承擔信息交換義務,其并未加入當前通用的CRS多邊機制。這種不對稱的監管模式引發了國際社會的廣泛爭議,學界普遍認為這是導致近年來美國公民放棄國籍數量激增的重要因素之一。
1.FATCA法案申報范圍
FATCA法案規定境外申報的金融資產具體包括:境外持有的金融賬戶(比如銀行賬戶、投資賬戶等境外非賬戶持有以投資的形式持有的國外金融工具、股票、證券等資產)。
2.FATCA法案的適用對象
特定個人(SpecifiedIndividual):美國公民、被定義的美國稅務居民(ResidentAliens)需要提交Form8938。
特定國內實體(SpecifiedDomesticEntity):泛指為了直接或間接持有特定海外金融資產而設立的國內實體,可以是公司、合伙企業或信托。
3.申報方式
申報主體需要通過提交8938表格“特定境外資產申報表”向美國國稅局(IRS)申報海外資產,申報標準根據申報人的居住地和所得稅申報狀態有所不同:
?
居住在美國的特定申報人?:資產總值在納稅年度的最后一天超過50,000美元,或在納稅年度的任何時間超過75,000美元。
?
居住在美國以外的特定申報人?:資產總值在納稅年度的最后一天超過200,000美元,或在納稅年度的任何時間超過300,000美元?。

(部分8938表格)
4.相關罰則
若未按制度規定提交8938表將面臨罰款甚至判刑等重罰:應申報8938表而未申報,可能會導致10000美元的罰金。在收到國稅局通知后,如果仍未申報的追加罰金高達50000美元。任何因為未披露的資產造成低報應納稅款,其罰金可達應納稅款的40%。特殊法律追訴期適用于8938表,并需要在填表說明中進行解釋。不申報外國金融資產者,除了面臨罰款外,還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
5.FATCA和CRS的具體差異
CRS(《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與FATCA(美國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在多方面存在顯著差異。
在信息獲取方式上,CRS采用的是全部自動信息獲取方式,實現了參與國家和地區之間金融賬戶信息的自動化批量交換;而FATCA自動信息獲取方式則有兩種:一種是締約國政府先向本國金融機構獲取信息,再將此類信息上報給美國國稅局(IRS),另一種是締約國金融機構直接將相關信息上報給IRS。
在監管客體方面,CRS以稅收居民為判定主體,與現行國際稅收協定一致。相比之下,FATCA的義務主體主要限于公民、綠卡持有者等具有美國納稅義務的特定群體,其側重點在于確保美國納稅人的全球資產和收入信息的充分披露。
在具體實施規范上,CRS為參與國家和地區制定了較為統一的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和報告,從而降低信息交換的成本和難度。當前,已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加入CRS,交換金融賬戶信息超過1.11億個。而FATCA則以美國國內法的形式,借助雙邊或多邊談判達成協議,因而導致各締約國的協議內容存在具體差異,即FATCA在實施過程中面臨著相對更高的協調成本和復雜性。
FATCA最值得關注的就是其30%的預提懲罰稅,這一懲罰性措施在CRS中并未提及。目前,全球已有113個國家(地區)簽署了FATCA文件,而美國尚未納入CRS中,使得部分納稅人試圖通過變相繞開CRS,轉而向美國融資的方式來避開CRS的報送要求。然而,全球對稅收透明化的“開放”程序已越來越高,國際社會在打擊跨境避稅和加強稅收合作方面的努力亦在不斷加強,由此而言,企圖通過此種方式規避CRS的難度也愈發增強,即越來越無法實現“繞開”CRS的目的。
在我國,CRS機制為稅務機關獲取居民境外資產信息提供了重要渠道。在“以數治稅”的改革背景下,通過完善“一人式”稅費信息歸集系統,并擴大CRS信息交換網絡,將有效提升跨境稅源監管能力。未來隨著美國可能加入CRS,全球稅收透明度將進一步提升,跨國資產稅務將面臨更嚴格的監管環境。
(二)歐盟AEOI標準
AEOI(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是經合組織于2014年出臺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由主管當局間協議范本(MCAA)和通用報告標準(CRS)兩部分構成。AEOI是基于全球范圍內逃稅問題日漸嚴峻的大背景而產生的,其核心目標是通過建立統一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實現對跨境逃避稅的全球稅務監管。
具體而言,MCAA是各個國家稅務當局進行信息交換的法律框架和操作標準,而CRS則明確了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方面的具體要求及其匯報義務。根據CRS的規定,金融機構需要識別非居民賬戶的持有者,并判斷其稅收居民身份,隨后定期報送至本國稅務機關。就中國居民在瑞士的賬戶而言,瑞士稅務當局會依據AEOI標準,將中國居民賬戶的信息交換至我國稅務當局。
該標準的公布對國際上金融保密制度的影響巨大。以傳統的瑞士銀行保密制度為例,AEOI的推行對其造成巨大沖擊,瑞士聯邦稅務管理局已經與全世界眾多國家簽署金融賬戶資料信息自動交換,要求其國內金融機構遵守新的國際報告標準。瑞士在國際稅收透明化趨勢下的適應與轉變,為全世界提高了稅收透明度提供了借鑒與參考。
對于納稅人而言,AEOI的適用意味著納稅人的海外金融資產將面臨更高的披露要求,即納稅人必須真實地披露其海外金融賬戶,滿足各個管轄區的合規要求。隨著AEOI在國際上不斷擴圍,國際稅收網絡正在逐步搭建,對于打擊跨境避稅而言,無疑提供了可靠、可依的機制支持。
(三)英國稅務管理
1.英國納稅申報表
目前英國實行自我評估(SA)稅收制度。在該制度下,多數英國納稅人無需進一步申報,通過源頭預扣的收入和儲蓄稅款來繳納納稅。但約三分之一的納稅人需完成納稅申報表,該納稅申報表由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英國政府稅收征管和海關事務的核心機構)每年發布。已婚及民事伴侶關系中的納稅人獨立納稅并負責自己的事務,同時每個人提交各自的申報表。
英國納稅年度從4月6日開始,至次年4月5日結束。納稅申報表或者未繳納稅款須在納稅年度結束后的1月31日之前提交或者支付。對于以紙質方式申報的個人,此次申報截止日期將提前到納稅年度結束后的10月31日(稅款仍須在1月31日之前繳納)。英國SA系統正逐步轉向完全在線模式發展,從而僅在有限的情況下接受紙質申報表。
英國居民處置不受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 CGT)主要居所減免覆蓋的英國財產,或非英國居民出售英國財產豐厚的公司權益,須在出售后60日內通知英國稅務海關總署(HMRC)。如果錯過此期限,即使無應繳稅款,也將被收取罰款。
2.實現所得稅自我評估(MTDITSA)的稅務數字化
目前在自我評估納稅申報表的土地和財產頁面、自雇頁面和外國頁面的財產部分報告收入的英國納稅人,將需根據MTDITSA進入新的報告制度。新制度包括強制性數字記錄保存和就符合條件的收入來源提交季度更新。MTDITSA來源和所有其他收入仍需年終申報表。

(部分《英國自我評估表》)
四、高凈值人群應對涉稅合規的策略與步驟
(一)全面稅務自查自糾
高凈值人士稅務合規工作的有效展開,須建立在全面、規范、認真的自查自檢自糾基礎之上,以確保涉稅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有效降低涉稅風險的產生。主要流程及要點包括但不限于:
1.收集賬戶信息
稅務自查的首要步驟,在于對個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類銀行賬戶和交易情況進行全面、系統的整理工作,確保所有稅務相關數據的可追溯和可考證性。賬戶類信息歸集包括但不限于銀行賬戶、證券賬戶、信托賬戶以及互聯網數字賬戶等,其中尤其需注意長期未被使用的“休眠賬戶”。
2.交易記錄整理
此后,需調閱近5年的資金流動明細,重點排查大額資金進出、涉外資金往來、關聯方交易、異常收入或支出情況。深入核查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關聯方之間的關聯交易情況;重點關注關聯交易定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和市場公允價格。此外,需排查明顯偏離個人或企業正常經營與財務狀況的異常收入或者支出項目,而對于不動產、股權、藝術品等非貨幣性資產買賣交易,還需逐一核對申報稅種及稅額。
(二)核對申報數據的準確性
在不損失數據完整性的同時,進一步檢查申報的稅務數據,主要檢查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三)評估涉稅風險等級
根據自查結果,對涉稅風險進行分級管理并制定針對性應對策略:
高(重點)風險項目:對于隱匿收入、收入申報不實類高風險事項,應及時組織專業團隊核算相關財務數據和交易記錄,計算應補繳的稅款及滯納金金額。此外,深入研究稅務部門的相關政策法規,判斷是否符合主動公開制度,若符合則應積極主動向稅務部門說明情況并補繳稅款,爭取從輕處罰。
中低風險項目:針對政策理解失誤、申報錯誤等中低風險項目,應及時尋求政策專業服務機構的支持,為后續處理或糾紛解決提供依據。
建立動態監控機制:通過全面的數據采集、數據核實和數據分析,查找出潛在的納稅風險點,及時整改,為后續納稅計劃和申報修正提供堅實基礎。同時,自查環節應充分吸納專業團隊的加入,充分借助其豐厚經驗和專業工具,將風險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
(四)合法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1.合理規劃稅收居民身份
稅收居民稅收身份的認定通常是綜合個人的生活、工作、居住等綜合事實情況。因此,在進行家庭事業發展的整體規劃時,應結合高凈值人士個人及其主要家庭成員的國別和永久居民身份情況,妥善規劃稅收居民身份,方能有效避免稅收居民身份不合理的重復征稅。
2.第三國護照和稅務規劃
近年來,利用第三國護照進行資產規劃和稅務計劃已經成為一種新趨勢。許多知名企業家均通過合理利用多國護照優化商業布局,推動公司上市或出海。面對CRS的全面監管,中國高凈值人群在依法納稅的同時,也需要提前做好稅務計劃,以應對潛在的稅務挑戰。
(五)重新評估與調整資產配置
高凈值人群應定期評估資產狀況,并根據稅務合規要求和資產配置目標,對資產配置進行合理調整。具體措施包括:
1.非金融資產投資
高凈值人群可能會投資一些非金融資產,如房產、珠寶、貴重金屬、藝術品和古董等。雖然CRS主要針對金融賬戶,但這些非金融資產的交易和持有也可能涉及稅務問題。因此,在進行非金融資產投資時,應充分了解相關稅務法規,及時申報和繳納,確保稅務合規。
2.資產配置多元化
為了降低稅務風險和實現資產的穩健增值,高凈值人群應考慮進行資產配置多元化。除了傳統的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外,還可以關注一些具有稅務優勢的投資產品,如稅收優惠型保險和慈善信托等。同時,應根據不同資產的稅務特點和風險收益特征,合理調整資產配置比例,從而達到優化稅務負擔和提升資產回報的雙重目標。
(六)定期跟蹤稅務法規變化
高凈值客戶應定期跟蹤納稅制度,重點把握以下三個關鍵問題:
1.建立專業的稅法跟蹤體系
鑒于我國稅收政策處于快速完善期,各地執法口徑存在差異,因此,建議組建由財稅專家、法律顧問等構成的專業團隊,定期分析政策變動,特別是跨境稅收、資本交易等領域的立法動態,并根據最新政策及時調整稅務安排方案,確保稅務策略的時效性和合規性。
2.海外投資應建立“安全合規”雙層次評估框架
在經濟下行周期時,可選擇監管更規范的稅收居民地投資。同時,考慮以“居民身份—稅收計劃—投資性質”作為投資優化戰略,通過合理規劃稅務居民身份、優化投資結構、選擇信托公司等方式,充分利用稅收協定優惠項目,避免加征稅款,提升資產安全。此外,需通過搭建稅收計劃架構,規避政治風險和外匯風險對投資價值的侵蝕。
3.定期開展納稅檢查
境外資產的納稅情況宜每半年開展一次全面檢查,重點核查境外收入是否全面申報、關聯交易價格是否合理、離岸安排的經濟實質是否存在問題等。對于存在重大隱患的風險隱患,及時進行主動申報補救;對于存在根本缺陷的資產安排,啟動資產重組工作。
參考文獻
https://taxsummaries.pwc.com/united-kingdom/individual/tax-administration
本文撰寫董安琪、錢思涵亦有貢獻。







